“临时性强奸”,祝贺又一新名词诞生了 - 辣眼时评 - 华声论坛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5/01 19:17:23
“临时性强奸”,祝贺又一新名词诞生了
辽河鱼 发表在 辣眼时评 华声论坛 http://bbs.voc.com.cn

  作者声明:本帖为本人原创,未经本人和华声论坛许可,不得转载
  浙江南浔2协警在宾馆趁女子醉酒不省人事之时实施强奸,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考虑到两人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并取得被害人谅解,给予酌情从轻处罚,判决两被告各入狱三年。(中国新闻网)

  这些年,“临时”一词很是流行,这个“临时”、那个“临时”的,在各个部门“开花结果”,其效果特别的如领导之意,让一些单位屡用屡爽,甜头如美酒一般,成了推却责任的挡箭牌。

  南浔法院根据犯罪事实,给两个强奸犯定的属“临时性的即意犯罪”,令辽河鱼迷糊了,这是个啥概念?搜遍了网络,也没找到“临时性的即意犯罪”的来源和条款依据。“临时”既是非正式的和短时间的行为,难道强奸犯罪还有“非正式”和时间的长短之分?这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应是个新名词,可以为我国的司法界又填补了一项创造性的空白,可喜可贺。

  搞不明白,犯罪还有临时、固定、长期之分?在被害人不清醒的情况下,两人轮番实施强奸,为什么不是轮奸?难道就是因为得到了被害人的谅解?这个谅解是怎么得到的?相信“金钱封嘴”的肯定的。如果这个判决能成为一个新的榜样,那以后再出现这样的“临时性的即意犯罪”,是否也要得到“从轻处罚”呢?要是在这样,可以再全国推而广之,以便广大犯罪分子都去进行“临时性的即意犯罪”。

  将女灌醉,然后带她去开房,强奸了她,明显就是有预谋的犯罪,什么是“即时性”?就是即时就发生性关系。临时性的犯罪就可以“从轻判决”?那哪个犯罪不是“临时性”的?是否都要可以轻判?

  其犯罪算是“临时性的即意犯罪”,那判了3年,笔者想也应该是“临时性的即意判决”。

  协警,就是协助警察执法,可以叫做“临时性”协助执法,但犯了罪咋还能变成“临时性”犯法呢。

  “事前并无商谋,且事后主动自首”。真是一个好榜样的强奸犯,不愧是协警出身,被害人不报案不追究,自已就去主动投案自首,这样的强奸犯真的天上难找、地下难寻。辽河鱼看对他们根本都不用判刑,理应树为投案自首的楷模进行宣传,还要发点奖金为好,以资鼓励。要是判刑,也应该是判三缓二,这样才显出我们的人性化判决。

  联想到那个因爬树偷看女人而被判强奸的男人,要是在“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创造的法院,怎能会被判为有罪之人?可怜你生错了地方,这不怨你。

  看看女人都能判罪,这个两人同时强奸一个女人的案件,却判了一个“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实在是高。不服法官的创造性是不行的。

  绝地相信这“临时性的即意犯罪”很快就能与“躲猫猫”、“俯卧撑”“70码”等等吧,成为网络流行词语。

  按此“临时性”,以后也可以出现“临时性打死人”、“临时性踢死人”、“临时性被自杀”、“临时性行贿受贿”、“临时性醉驾”、“临时性抢劫”、“临时性盗窃”,一切犯罪行为都用“临时性”为借口来减轻刑罚,可以想象,我们一个“临时性”的时代就要到来了。

  好了,大家忙,辽河鱼临时性去趟卫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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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新消息:上级法院对“南浔协警强奸案”调卷审查
  湖州在线10月31日讯,记者许少华从南浔区人民法院了解到,该市中院依照法律的有关规定,决定对“浙江南浔两协警强奸醉酒女子获刑三年”一案进行调卷审查。目前,审查程序已正式启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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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回答《三问辽河鱼以及愤青们(从“临时性强奸”事件有感)》

  刚从医院回到家里,打开电脑,就看见了作者:clarke1166 发在网上的《三问辽河鱼以及愤青们(从“临时性强奸”事件有感)》全文如下:
  一问辽河鱼,你以何为生?
  看了一下你的发帖纪录,发现都是与全国各地的政府有关,有点纳闷,你精力怎就那么充沛,全国地方政府你都要管一管?学生?记者?or自由职业者?
  二问辽河鱼,你以何为业?
  我估计你不是学法学的,注意是法学,否则我想你不会对临时性这个词这么感兴趣,因为临时起意是刑法学中一个很平常的专业术语。从你的帖子的行文来看,语言运用娴熟,猜想是文字类专业的?
  三问辽河鱼,你的利益何在?
  发现你之前的帖子都不算很热,这次可就不同了!天涯首页,网易热帖!天下熙熙,皆为利来;天下攘攘,皆为利往,你的利在何处?莫非是为推动中国民主法治的进步?那是我火星了。。。。。
  接着问网上的愤青们。
  一问愤青,看过事件的全程描述吗?
  之所以这么问,是看到很多朋友回帖时一个劲地爆粗口,却好像连发生什么事都不清楚的样子。
  二问愤青,问过作者的动机吗?
  每天中新网上发布的新闻何其之多,作者怎么就如此有心,能抠出“临时性”三个字,正所谓“牛叉”!
  二问愤青,想过自己的作用吗?
  一个判决,引发如此多的评论,大家都参与其中,思考过自己在这个事件中的作用吗?众口铄金,大家的言论很有可能已经成为某些人要价的资本了。。。。。
  最后,以一个法律人的天真,再一次希望大家能够去阅读一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一百二十六的内容,审慎自己的权利与义务,希望大家尊重宪法这部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虽然在中国从政府到百姓从没人把宪法当回事,突然想起当年刘少奇曾在红卫兵的重重包围中掏出过一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结果被当白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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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想想也是非常感谢写该文的朋友,把我捧到了国家领导人的位置,因为全国地方政府我都要管管?我还真要不辱使命,再接再厉,争取做到让你满意的程度,干革命、促生产,精力不充沛哪成?让你费心关注辽河鱼以何为生这个问题,正确的告诉你:是以吃饭为生。至于怎样更好的吃饭,那就没有必要告诉你了。但肯定是不违反法律的前提下,这很让你失望吧?
  本人是以拾荒乞食为业,不怕野狗家犬狂扑,职业练就出来的,没办法啊!
  至于说到利益,心情的宣泄和网友的支持,这就是我最大的利益所得。不知质问者你在网上发这个帖子能得到多少的利益犒赏?看来你比我更关注社会民生,更为了推动中国民主法治的进步,那你肯定应该得到了车装马拉多的利益了?要不怎么能说出了如此专业的语言?
  说网上的“愤青”们支持辽河鱼的帖子没有经过思考,用“众口铄金,大家的言论很有可能已经成为某些人要价的资本了。。。。。”。呵呵,想请你告诉我:我向谁要价?为什么要价?要的什么价?向被害人?害人者?还是法官?请你给辽河鱼指点出来,要来一百万,准备给你送去99.9999%,这样你满意了吧?
  辽河鱼不如你是专业的法律工作者,文字水平和知识都有限,只能摘录几段你认定的“网络愤青”们对你的回复和你对辽河鱼和愤青们的定调,以供“愤青”们及不是“愤青”的网友思辩。
  ID:年度最佳的我:他(辽河鱼)怎么干涉了?到要问问了,他给法院领导打招呼了?还是给检察院送钱了?那请你解释下,这两个协警为什么皆可以被认为是临时性的?而那个捡黄金的就是盗窃?我们法盲可是也没见你们当律师的普下法啊。你们什么不说啊
  ID:clarke1166:给法院领导打招呼,还是给检察院送钱了,都不需要了,他已经有一个天涯热帖做要价筹码了。(辽河鱼:热帖也能当筹码?黄金还是股票?)
  ID:年度最佳的我:那我先和你辩辩这句话如何?宪法这一条说的是人民法院应该如何如何!如果因为一个热贴,法院就不依照法律判案,那么到底是法院违宪还是那个发贴人违宪呢?
  ID:clarke1166:法院违不违宪,那是宪法法院审查的。可惜我们没有。。。。只能是通过审级制度来审查了。
  发帖的人违不违宪,倒是值得探讨!这是我们在立法技术上的问题。所以我号召大家都去读读宪法嘛。(这个“技术上的问题”很少深奥,辽河鱼很少提心吊胆)。
  ID: 原来我还是胆小鬼:我对法律了解不多,但我觉得你准备尽力捍卫法律的尊严,希望可以加快我国的法制建设,这一点和我是一样的。从法制的角度出发,凡事无非可以分为“合法”和“非法”,辽河鱼发表了自己的看法,请问这是非法的行为吗?他违背的是哪条法律呢?如果他没有违法,那么无论他是何居心,有何利益,他这么做就是他的自由了,他的这种自由我想应该是受法律保护的。同样,有很多网友选择支持,哪怕是“不明真相的被鼓动”也是合法的,也是他们的自由,任何人无权干涉,当然你发表自己的意见,对他表示谴责,也是你的自由。
  你也许觉得:“辽河鱼”就是故意捣蛋,为自己利益牺牲社会利益。这是不“合理”的,应该制止。但我觉得“合理”这个概念不是固定不变的,每个人在不同时期的看法都会不同。要建设法治社会,应该抛开“合理”这个概念。如果“合理”这个概念凌驾于“合法”之上,就必然会有强权机构利用“合理”的概念,最后我们失去的是“法制”。我希望有一天,你和辽河鱼可以公开地展开辩论。但是今天,你要他出来和你辩论有点强人所难了
  ID:clarke1166: 为什么会强人所难?请指教!
  ID: 原来我还是胆小鬼:我要是“辽河鱼”,现在一定很担心自己的安全,毕竟自己的帖子侵害了一些人的利益,而且是一些强势团体的利益。如果他是当地人,情况更加糟糕,没准他登录不到半小时,就会……这种事情,谁知道呢?我一向是把别人往好处想的,如果你是这个用意,那就太让我失望了哦,朋友。
  ID:乌龙茶壶:辽河鱼发文是针对判决书的吧?他不可能干涉到法院判决吧? 楼主回答一下我的问题?另外,您俩在网络上应该是平等的,你如果觉得他说的不对,尽管反驳,甚至粗口,我请教你这个法律人,你有什么权利要求辽河鱼回答以何为生以何为业有何利益?
  ID:和火水工:一问辽河鱼,你以何为生? 看了一下你的发帖纪录,发现都是与全国各地的政府有关,有点纳闷,你精力怎就那么充沛,全国地方政府你都要管一管?学生?记者?or自由职业者?对各级政府,老百姓都有监督的权利。
  ID:999999999ISn:楼主问的都太远了,不管辽河鱼干什么的,他说的对我们就支持,我想知道这个临时性的结论是怎么得出来的?难道就是罪犯说他们是临时的然后法官就采纳了?这个临时性用在这里本身就不靠谱。判决书字里行间都是为罪犯的开脱之词,看着就假的很。再有我想知道为什么两个人还算强奸而不是轮奸?这样定罪就是一个很严重的错误
  ID:梦想折射现实:以楼主所说的,只要是法院判决的,我们都要无条件认可啦,法院的独立审判不能让外力干涉,但是我发表言论评价一下的资格都没有啦,看样子楼主是诛人是不够的,一定要诛心啊。还有现在法院,南京徐老太的事情,楼主是不是说我们要无条件认可判决啊,不过也是啊,楼主也分析了,没有人会做一个明显没有利益的事情,那从这个来推断,荆州那三个大学生,其实是故意谋杀的,肯定是他们先将两个小孩推落河里面,才去救他们的,因为依照南京法官的判决,就是这个逻辑。
  ID:clarke1166:我不是说法院在本案的判决上就肯定正确了,因为信息被再加工过,很难判断,所以觉得尽量不要去讨论个案。之所以有这个三问,主要是希望引起大家对辽河鱼这一类人的注意,至少是动机可疑?前面有人提到因救人而牺牲的大学生,我首先致敬!但是我还是要说那三位大学生之所以救人也有他们的利益期待的,利益不一定是物质,也可能是精神上的追求;利益不一定是利己的,也可能是利他的。个人认为,我们的传统思想一直没有很好地定义“利益”,也是法治进程的一大阻碍。
  ID:szsunday800in:lz,你问别人以何为生?以何为业?利益何在?你怎么不先说说自己以何为生?以何为业?利益何在?你说别人是愤青,你知道什么是愤青吗?你很看不起愤青吗?告诉你,在中国只有4种人:1.既得利益者;2.既得利益者豢养的狗;3.愤青;4.愚昧的百姓。看你文章写得那么情真意切,你应该是第2种。
  ID:iyemh:关心一下,辽河鱼会被夸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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