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宋玉《招魂》论”与潘啸龙先生商榷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8: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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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魂》研究的几个问题
【原文出处】文学遗产


者】潘啸龙
【作者简介】潘啸龙,1945年生。1982年毕业于安徽师范大学中文系,获硕士学位,现为该校文学院教授。发表过论著《屈原与楚文化》等。
【内容提要】本文征引反映先秦礼俗的典籍证明,先秦时代对人初死时所行""礼,乃在于望其"复生",郑玄对《礼记·丧大记》的注释决非出于杜撰。《招魂》""辞证明,《招魂》当为狩猎惊兕、卧病郢都的顷襄王而作,时当"屈原既死之后",故宋玉作《招魂》之说,与司马迁所述宋玉生平并无矛
【关

词】""/庶其生/魂气归天/牵于俗而芜秽/顷襄王


文】
  在《楚辞·招魂》的研究中,有关此文的作者、所招对象、招魂礼俗以及开头、结尾两段的文意,自明清以来就有过许多争议。前些年我曾撰文梳理过此一课题的争议历史,并发挥钱钟书先生的意见,对上述问题提供了自己的浅见。我的看法大体是:《招魂》的作者仍应依王逸序言定为宋玉,后世学者疑为屈原所作并无根据;其所招对象当为射兕云梦受惊失魂的楚襄王,而非客死于秦而归葬的楚怀王;此文开头一段乃设为顷襄王口吻求告上帝复其失魂,结尾"乱曰"则为作者追述襄王射猎云梦的失魂之由;并引述世界各地原始部族以及中国古代的招魂礼俗,证明这种解说符合古代"招魂续魄"以望其病愈、复生的民俗(注:见拙作《〈招魂〉研究商榷》,《文学评论》1994年第4期。)。
  近读金式武先生的专著《〈楚辞·招魂〉新解》(注:金氏《〈楚辞·招魂〉新解》,文汇出版社1999年出版。),颇为金先生四十年来锲而不舍研究《招魂》的精神所感动,亦为金先生不拘成说、敢破敢立的勇气钦服。金先生提出的不少新见,有助于推进《招魂》研究的深入展开。不过也有一些见解,因缺少坚实依据,似还颇有可疑之处,今特提出以求教于金先生及学界同仁。
    一 行秦""礼是庶其"复生"还是安其"亡魂"
  在考察先秦"招魂"的礼俗时,历来的研究者多不忘征引《仪礼》、《周礼》、《礼记》所提及的""礼,并据汉人郑玄之注,判断""礼之行,其用意在于招引"绝气"的初死者之魂归体,而望其"复生"。其征引诸书中说得最明白的,莫过于《礼记·丧大记》及郑玄、孔颖达的注、疏,今yí录于下:
  复,有林麓,则虞人设阶;无林麓,则狄人设阶。小臣复,复者朝服:君以卷,夫人以屈狄;大夫以玄chēng@,世妇以@衣;士以爵弁,士妻以税衣。皆升自东荣,中屋履危,北面三号,卷衣投于前,司服受之。降自西北荣。其为宾,则公馆复,私馆不复。其在野,则升其乘车之左毂而复。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妇人复,不以@。凡复,男子称名,妇人称字。唯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周礼·丧大记》)
  郑玄注""曰:"复,招魂复魄也。""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曰:"不以衣尸,谓不以袭也。复者庶其生也,若以其衣袭敛,是用生施死,于义相反。《士丧礼》云:'以衣衣尸,浴而去之。'"又注"唯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曰:"气绝则哭,哭而复,复而不苏,可以为死事。"孔颖达疏曰:"复是求生,若用复衣而袭敛,是用生施死,于义为反,故不得将衣服袭尸及敛也。"又疏曰:"唯哭先复者,气绝而孝子即哭,哭讫乃复,故云难哭先复也。复而后行死事者,复而犹望生,若复而不生,故得行于死事,谓正尸于床及浴袭之属也。"(注:见中华书局1980年影印版《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第1572页。)(重点号为笔者所加,下同)
  这就是先秦时代的""礼内容及郑玄、孔颖达的有关解说。从《礼记》所述"唯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看,在先秦礼俗观念中,确是并不将"招魂"包含在"死事"中的。故郑、孔注疏解说"复者庶其生也""复是求生",也并非出于无根据的臆断。但是金式武先生却以为不然。金先生在其著第二章《招魂研究》中断然指出:"郑、孔诸人的解释对不对?答:不对。"其主要理由是:"《周礼》、《仪礼》、《礼记》是先秦典籍,郑玄(后汉末期)、孔颖达(唐初)、马希孟(北宋)等后生不大懂得先秦典籍。"后又在第四章 《〈招魂〉头两段文字如何理解》中,指斥以"""使死者得魂气而复活的观念",是"东汉末期郑玄注释三《礼》时想当然地胡诌出来的,也就是他捏造出来的……郑玄之前从未有此理论"。最后又在《自序》中颇为自豪地宣称:"在第二章中,我驳斥了郑玄首创的被后人一再重复,百般称是的,所谓招死者之魂是为了使死者得魂气而复生的谬论,我认为招死者之魂是要让游离在外的灵魂,重新和尸体相结合,即神形合一。如此鲜明,如此明白无误地提出神形合一,在现代,除了文怀沙先生的《屈原〈招魂〉今绎》外,大概只有我一个人吧!"(注:分见《〈楚辞·招魂〉新解》第12页、第63页、第6页。)
  金先生如此坚决地断言郑玄的解说为"捏造",并称在郑之前"从未有此理论",这恐怕是过于自信了。别的不说,就在金先生承认是"先秦典籍"的《礼记》中,就有郑玄对""礼解释的"理论"依据在!请看《礼记·问丧》的下述记载:
  三日而敛,在床曰尸,在棺曰柩。……或问曰:"三日而后敛者,何也?"曰:"孝子亲死,悲哀志懑,故匍匐而哭之,若将复生然,安得夺而敛之也。故曰:三日而后敛者,以俟其生也。三日而不生,亦不生矣。孝子之心,亦益衰矣。家室之计,衣服之具,亦可以成矣。亲戚之远者,亦可以至矣。是故圣人为之断决,以三日为之礼制也。(注:见《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第1656页。)
  这一段记述,正与《礼记·丧大记》关于"唯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的记述相应,解释了亲死之初,为什么要先哭泣,再行""礼(招魂),非要等到"三日"之后再办袭敛之类"死事"的原因。这原因就在于希望初死之亲"复生"。文中"以俟其生也"五字,正如此清楚地说明了袭敛以前包括""礼(招魂)在内的行事之意愿和目的。由此反观郑玄关于"复者庶其生也""气绝则哭,哭而复,复而不苏,可以为死事"的注释,实在是确有根据,决非出于他自己的"胡诌""捏造"。金先生在《〈招魂〉三论》中,曾经"惊讶"于某些教授、先生"既治《楚辞》,为何不读《周礼》,凭什么就说'先秦没有生招的文献'"等等,并讥讽说:"假如以这种臆测去教学生,甚至带研究生,怎能让人安心?"(注:见《〈楚辞·招魂〉新解》第37页。)倘若人们也像金先生这样对待争鸣中的不同见解,是否也可据此反问一下:"金先生既然研究《招魂》多年,为何就不去读一读《礼记·问丧》,竟就如此轻率地断言先秦'从未有此理论',并斥责郑玄的'复者庶其生也'之注是'胡诌''捏造'呢?"
  金先生否定先秦""礼是"庶其生"的另一论据,是元人陈hǎo@对《礼记·檀弓》一段记述的"牢骚"。《礼记·檀弓》云:"邾娄复之以矢,盖自战于升陉始也。"郑玄注曰:"战于升陉,鲁僖公二十二年秋也。时师虽胜,死伤亦甚,无衣可以招魂。"金先生即引陈hào@之语批驳说:"但是陈hào@大发牢骚:'夫以尽爱之道,祷祠之心,孝子不能自已,冀其复生也。疾而死,行之可也。兵刃之下,肝脑涂地,岂有再生之理?复之用矢,不亦诬乎!'这通牢骚道出了实质:承认'复是让死者复生',就应否定《檀弓》这段话……。反之,若承认《檀弓》的话,就得认为'复是让死者得魂气而复苏'这种解释是错误的。"(注:见《〈楚辞·招魂〉新解》第14页。)其实,《檀弓》的记述和郑注均没有错,错的恰正是陈hào@"牢骚"。唐人孔颖达早就对此节文意及郑注作过明确的解说:
  郑云此者解"复之以矢"之意,以其死伤者多,无衣可以招魂,故用矢招之也。必用矢者,时邾人志在胜敌,矢是心之所好,故用所好招魂,冀其复反。然招魂唯据死者,而郑兼云伤者,以其虽胜故连言死伤以浃句耳。若因兵而死身首断绝不生者,应无复法。若身首不殊因伤致死,复有可生之理者,则用矢招魂。(注:见《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第1278页。)
  孔疏发明郑注之意,区分了伤死者的不同情况,指明可行"复法"(招魂)者,乃是"身首不殊因伤致死"者;陈hào@却用"肝脑涂地"、无"再生之理"者发难,岂非文不对题?倘若人们不能否认升陉之战中当有相当数量"身首不殊因伤致死者",则《檀弓》之记、郑玄之注又有何错?不仅无错,而且《檀弓》之记恰又证明:即使在战场上施行""礼,其意也是希冀"有可生之理"者复生,而决不是为了让灵魂与"肝脑涂地"、决无生理的尸体"合一"埋葬。金先生引此为例,不正反驳了自己的论断?
  至于金先生所引其他例证,因为与先秦时代的""礼无关,这里只能略加评述。例如他征引古朗士所述古代希腊、罗马人有"久信在第二世界魂亦不离肉体,魂既与体同生,死亦不能使之分离,皆幽闭于墓中"的信仰。但这一信仰与中国的""礼又有什么关系?正因为他们相信死亦不能使神形分离,所以他们的丧葬就根本没有"招魂"之礼。金氏引此信仰,又岂能解释中国古代的""礼?又如金氏所引我国汉晋时代流行的"招魂葬"之例,同样难以证成其说。"招魂葬"本就专为死于异乡、尸骸不存者而设,即使真能招回游荡他乡的死者之魂墓葬,但由于墓中并无尸骸,其形神岂非依然二分?金先生认定"招魂"的目的,是为了"使灵魂与尸体一同置之棺内,埋于地下""使灵魂安居墓中"。则上述形神不能合一的"招魂葬",又怎能让死者之魂"安居"?可见,金先生的"神形合一"招魂说,正是在他花了相当篇幅征引的"招魂葬"之例中,也遭遇了有力的反驳。
  金先生还引"近世"中国人祭祖的"家祭仪式、墓祭和浇酒于地的行为",证明"普通中国人都认为魂居于墓中、至少认为魂居于地下"。其实这种"家祭""墓祭"礼仪,早在先秦就有。如《礼记·王制》除规定王者、诸侯、大夫、士等得立庙祭祖外,即有"庶人祭于寝"的限制。《礼记·曾子问》记孔子回答"庶子无爵而居者"如何祭的问题时,亦有"望墓而设为坛,以时祭。其宗子死,告于墓,而后祭于家"(注:分见《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第1335页、第1399页。)之说。可见,究竟是庙祭还是家祭或墓祭,反映的只是古代祭祖的贵贱等级区分,与死后灵魂居于何处的观念并无直接联系。对于后者,就连相信有鬼神的古人,也始终说不清楚。《礼记·郊特牲》称"魂气归于天,形魄归于地,故祭,求诸阴阳之义";《祭义》亦引孔子语曰:"众生必死,死必归土,此之谓鬼。骨肉毙于下,阴为野土;其气发扬于上为昭明,@蒿凄怆,此百物之精也,神之者也。"似乎相信死后魂魄也一分为二:一升天为"",一降地为""。所以《礼记·问丧》有"送形而往,迎精而反""送殡""虞祭"之礼, 《祭义》亦有祭祀中的"报气"、 "报魄"之分(注:分见《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第1457页、第1595页、第1656页、第1458页。)。古代称帝王之死为""(升天),《诗经》亦称"文王在上,於昭于天"(注:见《诗经·大雅·文王》。);但汉乐府《蒿里》却称"蒿里谁家地,聚敛魂魄无贤愚",《怨诗行》则称"人间乐未央,忽然归东岳"--这灵魂究竟是"归天"还是人地,究竟是居于"宗庙"还是"墓中",本就是一个未有定论的疑案。所以连晋代朝廷的饱学之士也众说纷纭,从而在是否禁止"招魂葬"上引发了一场大争论。可见,从金先生片面征引的"近世"家祭、墓祭之例,并不能得出普通人均认为死后灵魂居于墓中或地下的结论,当然更不能由此推论:先秦""礼是为了使死者"神形合一""安居墓中"(注:《礼记·檀弓下》记延陵季子观长子之葬曰:"骨肉归复于土,命也。若魂气则无不之也,无不之也。"由此亦可见春秋时期人们对死后灵魂何归的观念,并非认为必居于墓中或地下。)。
    二 《招魂》所招是客死于秦的"楚怀王死魂"吗?
  《招魂》研究中争议最大的问题,是"被招者"是谁?金先生在考察了古今研究者的十五种说法后,在第六章明确提出:"《招魂》是招楚怀王死魂。"金先生的理由大抵有二:一、《招魂》开头那位自称"朕幼清以廉洁兮"的招魂者, "就是屈原的写照",除了屈原,找不出还有谁符合这前六句所述的身世的人了。既然如此,被招者就只能是"和屈原关系密切",当得起"人主之礼"身份的,"遭受了很大的不幸""魂魄离散",并能引起"'哀江南'的局面"的楚怀王了。二、倘若因楚怀王陷秦且病而招其生魂,则"怀王躯干在秦,招魂入郢,就使神形无合一之望,而促怀王早死快死。所以,《招魂》只能是招楚怀王死魂"。金先生进而推断,"怀王始死,秦国不会为他举行复礼""即使秦国为之举行了复礼,但由于没有入墓安居,灵魂又会逸出尸体远逝,所以无论如何,楚国在丧舆抵郢后,都要重新为之招魂""这种既是招魂又不同于'复礼'的仪式",金先生将它"归入'招魂葬'一类"(注:分见《〈楚辞·招魂〉新解》第91-98页。)。
  对于金先生的第一条理由,我将在后文另作探讨,现在先探讨第二条理由。金先生的第二条理由,包含着许多似是而非的判断,今分别辨析如下:
  一、楚怀王客死于秦,其""礼应该怎样进行?对于这一问题,《礼记·杂记》即有明文规定:"诸侯行而死于馆,则其复如于其国。"孔颖达疏此句文意曰:
  诸侯行而死于馆者,谓五等诸侯朝觐天子及自相朝会之属,而死者谓诸侯于时或在主国死,于馆者谓主国有司所授馆舍也。则其复如于其国者,其复谓招魂复魄也,虽在他国所授之舍,若复魄之礼则与在己本国同,故云如于其国也。(注:见《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第1545页。)
 
  (北大中文网站限制字数,只能待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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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楼 发表于 2007-8-28 11:20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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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招魂〉研究的几个问题(续1)
  
    按照这一记述可知,楚怀王虽客死于秦,其"复"礼却不能由秦人代行,而亦应由随从怀王入秦的楚之"小臣"施行;施行的地点,则只能在怀王客寓的秦之咸阳馆舍,而不会是"归其丧于楚"的郢都宫中。之所以如此,正与施行"复"礼在于冀望初死者"复生"有关,故必须在"他国所授之舍"立即举行,而不能拖延到归丧返郢之后。金先生不明"复"礼之义,又不知《杂记》有此明确记述,竟以为怀王客死,"复"礼须由"秦国"为之施行,从而作出了秦国会不会为怀王举行"复"礼的猜测,岂非有误?
  二、楚怀王在秦被施行了"复"礼后,其灵柩返郢,还需要不需要"重新为之招魂"?对于这个问题,《礼记》有关丧礼的记述,均没有对死于国外而归丧者,还需要重新"招魂"的规定。之所以如此,恐也与对"复"礼性质的认识有关:"复"礼之行本只是为了望初死者复生,既已在国外"复而不生",则其归丧返国,更无"复生"之理,又何须重新招魂?金先生完全否认郑玄等对先秦"复"礼含义的正确解释,试图用自己臆造的"灵魂与尸体合一而葬"说取而代之,才会有此既行过"复"礼,又要"重新为之招魂"的奇想。事实上,从《礼记》所述"天子七日而殡,七月而葬;诸侯五日而殡,五月而葬;大夫、士、庶人三日而殡,三月而葬"(注:见《十三经注疏•礼记正义》第1334页。)的礼俗可知,先秦时代的丧礼也并不是行了"复"礼,即让死者"入墓安居"的。而且安葬之处,也并非就在宫庙或住家附近,故灵柩也还要在运送中遭受道路颠簸之扰。按照金先生的说法,其"灵魂"岂不"又会逸出尸体远逝"?在整个"入墓安居"之前的袭敛、停殡、送殡、下葬阶段,岂非都要不断地为死者"重新"招魂?仅此一端,可见金先生对"复"礼的误解有多深了。
  三、金先生也似乎感到了此说的不妥,故在第二、第六章中一再提醒人们:对怀王的"这种招魂完全不是'始死'时的复礼",而应"归入'招魂葬'一类","楚辞《招魂》就是招魂葬的一幅绘画"。但是,正如我在上文已经指出的,所谓"招魂葬"之俗,是专为在离乱、征战或其他祸难中死去,而且尸骸无法找到者所设的葬俗。金先生所节录的徐乾学《读礼通考》的"招魂葬"之例,也均为无尸而"葬魂"者,并没有金先生断言的"也有有尸体的特殊情况"之例。至于金先生所举"死者入葬后,家人在坟上插一竹竿,挑以长条形旗子,这就是招魂幡",并称"在中国的东南西北,几乎所有汉人居住的农村、城镇甚至大城市都有"这种风俗。但据我所知,这类旗幡只是在丧礼或墓祭时,供鬼魂识别、受祭的标帜,与"招魂葬"中引导亡魂入墓而葬的"招魂幡"根本不是一回事。所以连金先生自己也未敢断言,这种遍及"中国东南西北"的插幡之俗就是"招魂葬"。由此考察楚怀王的丧葬,毫无疑问也不是"招魂葬"。因为楚怀王虽客死于秦,但与尔后刘邦"丧皇妣于黄乡"的无尸之葬(注:见《史记•高祖本纪》"正义"引《陈留风俗传》:"沛公起兵野战,丧皇妣于黄乡。天下平定,使使者以梓宫招幽魂……"上海书店1988年版,第207页。),与晋代东海王司马越被石勒"烧其骨以告天地"的尸灰难寻不同(注:见《晋书•东海王越传》,中华书局1974年版,第1625页。):楚怀王不仅有尸留存,而且明明被"归其丧于楚",则其葬礼的性质,完全属于《礼记•杂记》所称"诸侯行而死于馆"的情况,根本没有须行"招魂葬"之说。金先生怎么可以毫无根据地将其归入"招魂葬"之类?
  我之所以不嫌其烦地与金先生讨论上述问题,根本原因就在于试图以先秦礼俗证明:楚怀王客死于秦,其"招魂"(复)之礼只会行之于其在咸阳的馆舍,而不会行之于楚之郢都;楚怀王之葬根本不属于"招魂葬",因此也无须在客死于秦、"归其丧于楚"时,在郢都"重新为之招魂"。辨明这两点十分重要,因为当我们以此考察《楚辞•招魂》的内容时,则会发现:这篇文字所反映的"招魂"地点,不是在咸阳,而是在"魂兮归来,入修门些"的郢都!这意味着什么?我以为它至少从招魂的地点上,推翻了所招对象为客死于秦的"楚怀王死魂"的结论。
  当然,这只是我的一部分论据。我的另一论据,就是《招魂》开篇一段所透露的"被招者"的生命状况:"帝告巫阳曰:'有人在下,我欲辅之,魂魄离散,汝筮予之。'"我在《〈楚辞•招魂〉研究商榷》一文中,曾征引世界各地原始部族中的有关"招魂"实例,证明"未开化部族的'招魂',从来就是为生人而招的;其原因在于睡眠、惊厥或病中的灵魂离体;目的是招回离体的生魂,使人恢复健康、避免死亡"(注:此文收拙著《屈原与楚辞研究》,安徽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75-176页。)。如果仅从《招魂》对"被招者"生命状况的描述,是"有人在下,魂魄离散"看,人们自然还难于判定,这"被招者"究竟是死了还是活着;但若从"我欲辅之"的关键之语作综合考察,则"被招者"只是失魂而已,决不是真的已经死亡。倘若真已死亡,就根本谈不到"我欲辅之"了。这一点也为王逸所作的《招魂序》所证明:"宋玉哀怜屈原……魂魄放佚,厥命将落,故作《招魂》,欲以复其精神,延其年寿。"且不论宋玉所欲"招"者,是否为屈原之魂(后文将另作讨论),但确定其所招对象尚未死亡,则显然可与文中"帝曰巫阳"所称"我欲辅之"相印证的。倘若被招者实已死亡,则文中所称"我欲辅之",王逸所言"厥命将落"、"欲以复其精神"云云,岂非均没有了着落?
  如此看来,金先生关于《招魂》所招乃"楚怀王死魂"的判断,不仅在何处进行"复"礼的关节上,遭到了先秦礼俗的有力否定;而且与《招魂》开篇所指明的"被招者"尚未死亡的事实相违背。金先生在考察世界上的招魂习俗时,虽也列出了有"招生者之魂"的一类,但在考察《招魂》时,却完全排斥了《招魂》所招为"生者"的可能性。这大抵正是金先生《招魂》研究的又一失虑之处罢?
    三 《招魂》的开头所述,能证明作者是屈原吗?
  现在再回到前文所说的第一条理由,也就是金式武先生推定《招魂》所招乃"楚怀王死魂"的前提,即《招魂》的作者只能是屈原而不能是宋玉。从何证明这一点呢?金先生的主要论据,就是《招魂》开头的一节文字:
  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而未沫。主此盛德兮,牵于俗而芜秽。上无所考此盛德兮,长离殃而愁苦。
  金先生征引张兴武、陈子展等学者的论述称,"以'盛德'自夸,坚持清廉高洁的人格,是屈子思想的又一重要方面"(注:见《青海师范大学学报》1992年第4期张兴武文。);"自叙从幼修德服义,长为恶俗牵累,以至芜秽。而君上不能明此盛德高义,长罹忧而愁苦。此亦可为屈子'露才扬己'之一例"(注:见陈子展《楚辞直解》,江苏古籍出版社1988年版,第321页。)。金先生由此确定:"熟悉楚辞的人都知道这六句就是屈原的写照。除了屈原,我们在有关当时的史书上,还能找得出符合前六句所述的身世的人吗?"
  初看起来,金先生的征引文字和论断似乎言之有据、颇有道理,但若仔细考察上引《招魂》的开头六句,人们将会发现:它们所体现的,恰恰不可能是屈原的人格风貌。诚然,屈原确是"朕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而未沫"的。这在《卜居》所称"宁诛锄草茅以力耕乎?将游大人以成名乎?"的二难之问中,在《橘颂》的"嗟尔幼志,有以异兮。独立不迁,岂不可喜兮"所反映的人生态度中,都可得到旁证。但是后面两句的"主此盛德兮,牵于俗而芜秽",则无论如何也套不到屈原身上了。什么叫"芜秽"?"芜者荒也,秽者恶也"。在屈原的心目中,只有那些不修德行、折节从俗,而导致人格有亏、行止秽恶者,才得称为"芜秽"。所以,在《离骚》中,他曾谆谆劝导楚王"不抚壮而弃秽兮,何不改此度?"更在目睹了朝中同僚的贪婪逐利、苟且"偷乐"后,发出过"哀众芳之芜秽"的沉痛慨叹。至于屈原自己,却从来没有向世俗屈服、退让,更没有改变过自身人格、美德之分毫。"亦余心之所善兮,虽九死其犹未悔"、"宁溘死以流亡兮,余不忍为此态也",这就是屈原永不更改的心志;"惟此佩之可贵兮,委厥美而历兹。芳菲菲而难亏兮,芬至今犹未沫",这才是屈原在利欲横流的俗世,始终保持自身美德的写照!屈原是何等自信和高傲之人,他只会面对祸殃和迫害宣告:"知死不可让,愿勿爱兮"、"宁赴湘流,葬于江鱼之腹中。安能以皓皓之白,而蒙世俗之尘埃乎?"(注:分见屈原《离骚》、《怀沙》、《渔父》。)又怎会"牵于俗累"而让自身的品行"芜秽"!金先生等分析《招魂》开头之文意,只注意前两句的"清廉"、"服义",而无视后几句中的"芜秽"之意,便断定它必是屈原之辞,岂不过于粗疏了?
  郭沫若、马茂元二位倒是别具只眼,看出了"牵于俗而芜秽"与屈原精神风貌的不符,干脆将《招魂》的开头六句划为两截,前两句归"屈原",后四句则落实到"怀王"身上。郭沫若提醒说:"这儿所说的'主此盛德'以下便是指的怀王,是说以此有盛德者为君,而此有盛德者不幸为俗所牵累,遭了芜秽。这上古以来所未曾见的盛德者,不幸是长久受了祸殃而不得解脱。须要知道'牵于俗而芜秽'的并不是'身服义而未沫'的'朕',不然那文义岂不矛盾?"(注:见《屈原研究》,《沫若文集》第12卷,人民文学出版社1959年版,第361页。)马茂元大体同意郭说,只是将郭氏对"上无所考此盛德兮"的解说,修正为"'上',上天。'考',成也。因为牵累于俗,所以盛德无成"(注:见《楚辞选》,人民文学出版社1958年版,第185页。)。
  郭、马二位的解说,在否定"牵于俗而芜秽"者是指屈原这一点上,无疑是正确的。但是将"朕幼清以廉洁兮"至"牵于俗而芜秽"四句分开,使之前指屈原、后指怀王,却是完全不顾上下文联系的曲解。因为在这四句中的人称主语"朕",是一气而下,贯串到"牵于俗而芜秽"句的(并且兼为后两句中"长离殃而愁苦"句之主语)。想要在这"朕"之外,再插进一个另指"怀王"的主语,就无疑于无中生有,且将文意完全改变了。
  考察上述两种解说,我以为最根本的失误,就在于解说者心中都存有一个"屈原作《招魂》"的难解"情结"在。金式武先生志在将宋玉从《招魂》中"抹掉",使"《招魂》再也没有宋玉的影子",一上来就想证明,《招魂》头六句"的确出自屈原之手,移置他人不得"(注:见《〈楚辞•招魂〉新解》第109页。),从而让屈原带有了"牵于俗而芜秽"的可疑品行。郭沫若、马茂元发现了"朕幼清以廉洁"与"牵于俗而芜秽"的"矛盾",但又舍不得放弃"屈原作《招魂》"之说,于是也闹出了将《招魂》开头六句强行划为分指屈原、怀王的新误解。看来,要想从《招魂》开头六句中找出个"屈原",以"抹掉"宋玉的影子,或证明司马迁也以为《招魂》"为屈原所作",是一样的白费劲了。
  其实,要考察《招魂》开篇的"朕"之所指,不能只从前六句着眼,而应兼及下文"帝告巫阳"一节作总体思考。因为这两节文字是前后相承,并有着因果联系的。且看"帝告巫阳"一节:
  帝告巫阳曰:"有人在下,我欲辅之,魂魄离散,汝筮予之。"巫阳对曰:"掌梦。上帝其命难从。""若必筮予之,恐后之谢,不能复用。"巫阳焉乃下招曰……(注:此节断句,以"若必筮予之"三句归帝之语,取闻一多说,见古籍出版社1956年版《古典新义》(下)第452页;以"巫阳焉乃下招曰"为句,取王念孙说,见江苏古籍出版社1985年版《读书杂志》第1040页。)由这一节可知,天帝获悉了"有人在下"遭受了"魂魄离散"之殃,出于"我欲辅之"之意,故即吩咐巫阳筮求此"人"之失魂,使之归体还阳。那么,天帝何以会获悉"有人"遭殃之情的呢?反观前一节便知,那是由于"朕"之诉告的缘故。考虑到前一节之"朕",就是"牵于俗而芜秽"、"长离殃而愁苦"者(这从六句文意的前后贯通可知),因此,"朕"不是在为他人,而是在为自身的"离殃"而诉告上帝以求帮助。这样一来,两节文字中的人称关系就非常清楚了:后节中天帝所称"魂魄离散"而欲为之招魂者,也就是前节中诉告"牵于俗而芜秽"的"离殃"者"朕"。
  弄清了这一点也就可以明白:《招魂》前六句所涉及的,是"失魂者"也即"被招者"是谁的问题,从这里决推不出它的作者是谁。因此,倘若没有其他确凿证据以推翻王逸的说法,则宋玉作《招魂》之说还是难以动摇。
  那么这位"失魂者"究竟是谁呢?王逸认为是"屈原",故作者虽为宋玉,《招魂》开头一节则如五臣所称,是宋玉"代原为词"。但这说法与《招魂》内容显然不符。清人方东树在批评"招屈原"说时即指出,文中所陈"皆人主之礼体,非人臣所得有也"(注:见方东树《昭昧詹言•解招魂》。);郭沫若也以为"文辞中所叙的宫庭居处之美,饮食服御之奢,乐舞游艺之盛,不是一个君主是不相称的"(注:见《沫若文集》第12卷,第360页。)。我愿补充的又一证据,是《招魂》开头天帝所说"我欲辅之"之语,用在屈原身上并不妥当。天帝所辅助的,一般均指天子或诸侯国君。如《离骚》所云"皇天无私阿兮,览民德焉错辅",正指皇天"观万民之中有道德者,因置以为君,使贤能辅佐,以成其志"(王逸注)。由此可以判断:《招魂》所招者,实为一位具备国君身份的楚王。
  正如上文所说,由于我们至今仍无证据推翻《招魂》的作者是宋玉,且宋玉的身世据姜书阁先生考证,主要活动的时期当"在顷襄王时期"(注:见姜书阁《先秦辞赋原论•宋玉传略》,齐鲁书社1983年版。),故宋玉《招魂》所招者,自当为顷襄王较合情理。至于顷襄王当时究竟是因为生病还是死了而需要招魂,我们从《招魂》开头帝曰"我欲辅之"之语推断,他此时应该是生病而并非死亡。最重要的证据是《招魂》的"乱"辞。宋玉在"乱"辞中追述了一次陪同楚王的云梦狩猎,还明确点出了"君王亲发兮,惮青兕"的受惊情节,并在结尾三句发出了"湛湛江水兮,上有枫。目极千里兮,伤春心。魂兮归来,哀江南!"试问:倘若楚王的失魂而病,不是与射猎云梦有关,宋玉又怎会在"发理词指,总撮其要"的"乱曰"中,横添这一节与"招魂"无关的内容?倘若楚王的返郢卧病,不与射猎云梦有关,则"乱曰"中为何偏要遥望"江水"、"目极"千里"江南",而发出"魂兮归来哀江南"的呼唤?正因为楚王之失魂与云梦射猎有关,而且宋玉还亲身陪同前往,经历了"君王亲发兮,惮青兕"的惊心一幕,他才会在巫阳已经为之"招魂"之后,进一步抒写自己遥望江水、"目极千里"江南时的"伤心"之情,并情不自禁向令人哀伤的江南,再次发出"魂兮归来"之语以收结全文。考虑到这次向"江南"的招魂,最终是引导惊失之魂进入郢都南门("魂兮归来,入修门些"),可以推断此次射猎惊魂,当发生在"白起破郢"、顷襄王"东北保于陈"以前,大体在《战国策•庄辛说楚襄王》所揭露的"君王左州侯,右夏侯,辇从鄢陵君与寿陵君","与之驰骋乎云梦之中","专淫逸侈靡,不顾国政"的那一段时期(估计当在顷襄王十七、八年)。又据史籍记载,顷襄王死于在位之三十六年,故顷襄王此次是受惊而病,并没有死亡。而据我的考证,长期放逐沅湘之间的屈原,却已在此前一二年沉江(注:见拙著《屈原与楚文化》,安徽文艺出版社1991年版,第57页。)。宋玉则早经友人引荐,成为顷襄王之侍臣,并与唐勒、景差之徒"皆好辞而以赋见称"(注:见司马迁《史记•屈原贾生列传》:"屈原既死之后,楚有宋玉、唐勒、景差之徒者,皆好辞而以赋见称……"),他当然有资格担当"招魂"之辞的撰写者。
  说清了这一些,再看《招魂》的开头六句,其内容显然是宋玉代"失魂者"顷襄王,向天帝的告求之语:"朕"为顷襄王之代称,代顷襄王自述"幼清以廉洁兮,身服义而未沫",也正有宋玉"主文谲谏"式的委婉之风;因为顷襄王耽于游乐、射猎失魂,为了向天帝告求帮助,让他自己承认"牵于俗而芜秽",终于因受惊而长久"离殃"(卧病),也还算不得是"显暴君过"(注:文中的"上无所考其盛德",指顷襄王一度牵俗芜秽,故上天(天帝)无从考知他的德行,从而引出他此次射猎失魂之殃。也正可通。)。金式武先生认定这几句不可能出自宋玉手笔,原因正在于他误认这几句文字乃"屈原自述",并包含了"露才扬己,显暴君过"之意。现在既经证明,它们恰是宋玉代失魂者顷襄王告求天帝之语,则金氏所断言的宋玉"一不敢自称'朕'"、"二不敢称怀王为'上'"、"三不敢'显暴君过'"云云,便全失去了依据。而且当我在上文已证明《招魂》所招,不可能是楚怀王(见本文第二节),并指出宋玉之作《招魂》当在"屈原既死"以后,则金先生提出的"反题",即"1.确立《招魂》是招楚怀王死魂,2.承认司马迁讲的'屈原既死之后……'云云,3.宋玉没有写作《招魂》的时机和时间"(注:见《〈楚辞•招魂〉新解》第118页。),也便同样失去了辩驳力量:因为宋玉在"屈原既死之后",固然没有再为早已死去十多年的楚怀王招魂的时机,却完全有条件和时机为射兕失魂的顷襄王写作招魂之辞!
  在这种情况下,人们还能认定《招魂》的作者不是宋玉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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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楼 发表于 2007-8-28 11:27  只看该作者

潘啸龙的回复3

《楚辭》的體例和《招魂》的对象

安徽師大中國詩學研究中心
潘嘯
一、     
對《楚辭》編輯思想和體例的考察,並非都是爲了辨明《招魂》的所招物件,例如下文將要列舉的費振剛、周禾先生的考察就是如此;但也確實有一些研究者,爲了證明《招魂》的所招物件爲“屈原”,也從《楚辭》的體例特徵方面,提出了重要的論據,例如廣西師大的學者力之、韋若任先生即是。
其實,《楚辭》的體例問題,涉及到《楚辭》一書在不同階段的成書狀況等複雜因素,因而不是一個可以用一兩句話加以概括或說明的問題。然而在這個重要課題上,人們卻總想將其簡單化。周禾先生在考察《楚辭》的編輯思想和體例特點時即以爲,“關於《楚辭》一書中各篇作品的主題,在我們今天的人們看來並不那麽簡單,但漢人的看法卻是一致的,即屈原是它們的唯一主題”;從王逸的序文可以知道,“漢人將《楚辭》中的作品 分爲三類:一類爲屈原自作者,包括《離騷》、《九歌》、《天問》、《九章》、《遠遊》、《卜居》、《漁父》;二類是後人爲屈原所作者,包括《招魂》、《大招》和《招隱士》;三類爲後人仿屈原所作者,包括《九辯》、《惜誓》、《七諫》、《哀時命》、《九懷》、《九歎》和《九思》。從以上分類就可以知道,只有屈原,才是它們唯一的主題。不僅如此,而且這三類作品一般都可以看作是以屈原爲第一人稱所作的詩篇。”(周禾《屈原:〈楚辭〉一書的唯一主題》,《中國楚辭學》第一輯,學苑出版社20027月版,286)這最後幾句總結,雖然依據的是“王逸的序文,但所作結論卻非出自王逸,而是周禾先生自己的判斷。周先生將自己的判斷歸之于王逸,進而又把王逸的見解擴大爲“漢人”“一致的”看法,恐怕很不妥當。
與周禾意見相近的,則是費振剛先生的見解:“楚辭作爲古代文學的一種文體的獨特性還表現在:它的存在幾乎和屈原相始終,甚至可以說,楚辭的內涵和外延與屈原作品是完全重合的。劉向所輯的《楚辭》雖然也收有宋玉及漢代作品,但這些作品有一個共同的傾向,即作品的抒情主人公幾乎都不是作者自己,而是屈原。”(費振剛《辭與賦的區分》,《淮陰師院學報》20005)費先生將楚辭這種“文體的獨特性”,歸結爲“它的存在幾乎和屈原相始終”,這是難以令人理解的。因爲文學史告訴我們:“楚辭”這種文體的延續,幾乎貫穿了古今二千餘年,所以“它的存在”,並不只“和屈原相始終”。至於費先生斷言劉向所輯《楚辭》中的非屈作品,“抒情主人公都不是作者自己,而是屈原”,則被韋若任先生贊爲“知言”,而引爲宋玉《招魂》乃“代屈原自招其魂”說的一大論據(韋若任《〈招魂〉爲宋玉作以代屈原自招其魂說》,《中國楚辭學》第二輯,學苑出版社20031月版,26),倒是值得注意的。
在運用《楚辭》體例,來辨明《楚辭》非屈作品的性質、主旨方面用力最勤的,當數力之先生。他自1997年以來先後發表《〈招魂〉考辨》、《〈九辯〉考辨》、《從成書的體例看〈楚辭〉中各非屈原作品之旨》等系列論文(分見《武漢教院學報》19971期、《西南師大學報》19986期、《四川大學學報》20002),反復指明“除屈原外,《楚辭》所收者,與是否楚人無關係。當我們考察非屈作何以得入錄《楚辭》時,發現了這樣一個‘公開之秘密’,即全部之非屈作,均代屈原設言”、“它(指《楚辭》)所錄的非屈原作品,均代屈原立言(至少漢人如是觀)”、“據此,模仿屈作而站在第三者之角度寫的作品不問優劣,概不得入《楚辭》域內”。
由上述《楚辭》體例特徵之考察,力之先生論定:《招魂》乃是“宋玉作以代屈原自招”其魂,“故其所招若是君王之魂,即《招魂》與屈原無關,《招魂》便無被收入《楚辭》之理由”;韋若任先生亦斷然判定:“以《招魂》所招爲國王(無論是楚襄王,還是楚考烈王,都一樣)說”乃“似是而非”之論。
如此說來,宋玉《招魂》的所招物件,便被《楚辭》非屈之作“均代屈原設言”、“作品的主人公幾乎都不是作者自己,而是屈原”的所謂“體例”特點確定了。研究者們倘還主張《招魂》不是宋玉“代屈原自招其魂”,就是根本不瞭解《楚辭》體例的這一起碼常識了
二、論《楚辭》體例的不統一
事實果真如上述研究者所斷言的那樣麽?答曰:非也。從現存的《楚辭》作品看,其體例實際上並不統一,上述研究者所總結的“編輯思想”和“體例特徵”,用來對應王逸所作各篇序言尚還相符,倘要與《楚辭》所收具體作品對照,就非爲篤論了。

先看周禾先生的總結。“屈原是《楚辭》一書的唯一主題”,“而且這三類作品一般都可以看作是以屈原爲第一人稱所作的詩篇”—這結論首先就不符合《楚辭》所收屈原作品的實際情況。在屈原的作品中,除了《離騷》、《九章》、《卜居》、《漁父》大抵以屈原自己的身世遭際爲表現的重心或“主題”外,《九歌》、《天問》(《遠遊》疑爲漢人僞託之作,故不論)就很難說是以屈原自己爲“主題”了。《九歌》是“楚國南郢之邑,沅湘之間”“歌樂鼓舞以樂諸神”的祭歌,屈原爲之改作了歌辭,卻並沒有改變其作爲“俗人祭祀之禮”的性質。故《九歌》之祭祀,乃由“南郢之邑,沅湘之間”的“俗人”所進行的祭祀;《九歌》所抒之情,乃屈原所代爲擬寫的沅湘“俗人”接迎、祭享神靈之情。其中所融入的,當是世人所共有的對於神靈的頌禱、祈求之願,而並非如王逸所附會的、以表現屈原自己的“冤結”,“托之以風諫”楚王爲“主題”。正如清人吳世尚所說:“《九歌》之詞,最爲按脈切理之作。蓋各就其神而實指之。而情致縹緲,既見其情性功效之所在,又使人有仿佛不可爲像之意,可謂善言鬼神之情狀者矣。而向之解者,止屬在巫保身上。又必欲處處闌入懷王與屈原,所以多首尾衡決,而不能通也。”(吳世尚《楚辭疏·敘目》,轉引自《楚辭評論資料選》,湖北人民出版社19855月版,377正因爲如此,西漢武帝時期所傳之《楚辭》雖已收入《九歌》,但太史公在屈原本傳中卻並未稱引《九歌》而“悲其志”。可見“漢人”並未都像王逸那樣,視屈原爲《九歌》之“主題”,而只是因爲它是屈原所作,因而收入了《楚辭》而已。
至於說屈原的作品“一般都可以看作是以屈原爲第一人稱所作的詩篇”,就不僅不符合《九歌》(《九歌》諸篇的“賓、主、彼、我之辭”,正如朱熹所說“最爲難辨”。王逸《章句》多將其中的“餘”、“吾”直指爲屈原,其“乖戾”荒謬自不待說)(朱熹《楚辭集注·楚辭辯證》,上海古籍出版社197910187),而且更不符合《卜居》和《漁父》。《卜居》、《漁父》的寫法,在屈原作品中全然不同於《離騷》、《九章》的“第一人稱”抒情方式,而是採用了現代稱之爲“全知全能的”第三人稱敍述方式。明人張京元指其“語義太膚”而疑是僞作(張京元《刪注楚辭·卜居》,明萬曆四十六年刊本);郭沫若則猜測它們“當是宋玉、景差之徒作的”,“而且還替我們保證著屈原是果有其人“(郭沫若《屈原研究》,收《沫若文集》12卷,人民文學出版社1962年版)這樣的懷疑固然尚可商榷,但也決非事出無因:其用第三人稱記述屈原與鄭詹尹、漁父的對話,確有給人以非屈原自作的印象。倘若承認它們爲屈原所作,這在《楚辭》所收屈原作品中,可謂別開一體。而周禾先生卻因爲文中記屈原之語有“吾”“我”,也便將它們歸入“是屈原以第一人稱自抒其情的詩作”,豈非連起碼的敍事人稱常識都不顧了?
但這還不是確定《楚辭》體例特徵的最重要之點。據前引諸先生的意見,確定《楚辭》體例特徵的最主要之點,恰在於其中所收“非屈原作品”,“其抒情主人公幾乎都不是作者自己,而是屈原”(費振剛),或者認定“《楚辭》中的非屈原作品,均代屈原設言”(力之)。 在檢驗上述論斷是否準確的時候,我們首先需要明確的是,究竟以王逸的序言或他的某些注釋作檢驗的標準,還是對照《楚辭》所收“非屈原作品”的實際內容,進行綜合的檢驗?周禾、力之等先生在論析中依據的,顯然主要是前者。我則堅持認爲:王逸所作序言和某些注釋,其中固然包含了不少有關楚辭作品創作背景的傳說資料,但也融入了相當一部分王逸自己的想象、附會之辭。因此對王逸所序內容,不可輕易否定,但也決不可全信,而應結合作品進行實事求是的鑒別和取捨。


由此考察《楚辭》中的非屈之作,其中有些篇章,就很難斷言究竟是悲憫屈原還是悲憫自身,是“代屈原設言”還是自抒其懷。其中表現得最明顯的,也正是周禾先生確定其“全詩完全是用屈原的口氣,以第一人稱來抒寫”的《哀時命》。據王逸序言,《哀時命》乃嚴夫子(忌)所作。他“與司馬相如俱好辭賦,客遊于梁,梁孝王甚奇重之。忌哀屈原受性忠貞,不遭明君而遇暗世,斐然作辭,歎而述之,故曰《哀時命》也。”似乎純爲哀憫屈原、“代屈原設言”之作。然而當人們順著辭人的思緒,誦讀到“蛟龍潛於旋淵兮,身不挂於網羅。知貪餌而近死兮,不如下游乎清波。寧幽隱以遠禍兮,孰侵辱之可爲?子胥死而成義兮,屈原沈于汨羅。雖體解其不變兮,豈忠信之可化?”時,便會突然發現,那在詩之開篇慨然而歎“哀時命之不及古人兮,夫何予生之不逢時”的“予”,其實並不是代爲設言的“屈原”,而恰恰是與“屈原沈于汨羅”相隔一百二三十年的嚴忌自己。故四川李大明先生就曾中肯地指出“今觀此賦,並不專門是爲傷悼屈原而作”,“此賦傷賢者不遇于時,用爲自傷之辭”( 李大明《漢楚辭學史》,電子科技大學出版社1994年版,51)。類似《哀時命》這樣並不全“代屈原設言”、“以屈原的第一人稱口氣寫的”作品,還有《九懷》、《九歎》和《九思》。《九懷·尊嘉》雲:“余悲兮蘭生,委積兮從橫。江離兮遺捐,辛夷兮擠臧。伊思兮往古,亦多兮遭殃。伍胥兮浮江,屈子兮沈湘。運餘兮念茲,心內兮懷傷。”詩中以“餘”與“屈子”相對,以“念茲”與“往古”相承,可知此篇中之“抒情主人公”絕不是“屈原”,而恰正是作者王褒自己,我們又豈能論定《九懷》之被收入《楚辭》,是因爲它“均是代屈原設言”?至於《九歎》(開篇即有以第三人稱抒寫的“伊伯庸之末胄兮,諒皇直之屈原”之句)、《九思》(《遭厄》篇有“悼屈子兮遭厄,沈玉躬兮湘汨”之句),雖多有“代屈原設言”之辭,但在抒寫中也時有回復到作者自己口吻的段落,顯示了抒情中“代言”和自抒其情錯雜的特點。力之等先生斷言《楚辭》中的非屈之作“均代屈原設言”,顯然未能細心地考察這些作品本身。
論者或許會說,《楚辭》所收非屈之作,雖然未必都用“代屈原設言”的“第一人稱”,但其內容卻都與傷憫、追懷屈原有關。我以爲此說大抵不錯,但也有例外。宋玉的《招魂》、作者“或曰景差”的《大招》以及淮南小山的《招隱士》,就正屬於例外之列。《招魂》之非代屈原自招,下文還將論及,這裏且對《招隱士》略作分析。
倘若撇開王逸之序而直接面對《招隱士》全文,恐怕誰都不會懷疑:此辭所招的物件,乃是一位元“遊兮”山林而“不歸”的“王孫”。這位王孫“攀援”于桂樹叢生之幽林,“淹留”於猿猴群嘯之山曲,從“春草生兮萋萋”之春日,直至“蟪蛄鳴兮啾啾”之歲暮,卻始終不見歸來。故辭中大事渲染山林栗之淒森,虎豹咆嗥之驚怖,以呼請“王孫”“不可以久留”而快快“歸來”。——可見它與“閔傷”屈原並無絲毫關係。但王逸之序卻附會其辭,將其 稱爲“小山之徒,閔傷屈原,又怪其文升天乘雲,使百神,似若仙者,雖身沈沒,名德顯聞,與隱處山澤無異”,故作此辭 “以章其志也”。屈原本非“隱士”,而是憂國憂民的貞臣、直諫遭逐的遷客;他若肯像求“仙者”那樣“隱處山澤”,便不會有“知死不可讓,願勿愛兮”的“沈沒”汨羅之舉。王逸之序卻不顧事實,爲了將《招隱士》與屈原扯在一起,硬指其“沈沒”之舉,與“隱處山澤無異”,豈不荒唐!何況屈原既已“沈沒”則早已不在“伏匿穴處”的山野,“小山之徒”再裝糊塗,也不至於將“沈沒”的屈原認作出遊的“隱士”,用山林險惡之境來嚇唬他“歸來”。正因爲如此,朱熹《楚辭集注》雖沿襲了王逸序之說,但特意加了“說者以爲亦托意以招屈原也”之語,以示與自己意見之區別。朱熹自己的理解,則見於他的《招隱操》序,明確提出“淮南小山作《招隱》,極道山中窮苦之狀,以風切遁世之士,使無遐心,其指深矣”( 見《四部叢刊》初編《晦庵先生朱文公文集》卷一)。而王夫之《楚辭通釋》則根本否定王逸序之說曰:“今按此篇,義盡於招隱,爲淮南招致山谷潛伏之士,絕無閔屈子而章之之意”。

如果人們尊重事實,而以《楚辭》所收《招隱士》的實際內容作考察之依據,那麽《招隱士》之篇,就不僅不符合“以屈原爲第一人稱”的“代屈原設言”之體,亦不符合在內容上必須有閔傷屈原的“主題”要求。請問:它又爲何被收入了《楚辭》之中?
三、從《楚辭》成書過程談其體例之矛盾

從上文的考察可知,《楚辭》一書收錄的作品在體例上並不統一:首先是所收的屈原作品,就有不同的體例。《離騷》、《九章》固然以表現屈原自身的感懷爲中心,並且“以屈原爲第一人稱”的方式抒寫;但《九歌》、《天問》就並不圍繞屈原身世遭際展開,明顯地以祭祀神靈、問難宇宙自然和三代史事爲中心;《卜居》、《漁父》表現的雖然是“屈原”主題,卻又採用了與《離騷》、《九章》全然不同的第三人稱和散文體式。其次是《楚辭》所收非屈原作品,也並不均以“閔傷”屈原、“代屈原設言”爲其特點。《哀時命》、《九懷》、《九歎》、《九思》等作品,固然多採用了“代屈原設言”的抒懷方式,但偏偏均有用第三人稱稱謂屈原之例,顯示了抒情主體脫離屈原而向作者回返的情況。至於淮南小山的《招隱士》,其內容全然與傷憫屈原無關,抒情方式亦非代爲“設言”之體,更與有些研究者總結的《楚辭》“體例特點”相矛盾。所以,只要研究者並不盲從王逸對《楚辭》各篇所作的序言,而實事求是考察《楚辭》所收作品的特點,對這種似乎有著統一體例,實際上卻存在著明顯矛盾的狀況,就決不會視而不見。
試問:對這種編輯體例上的矛盾現象,究竟應該作何解釋?我以爲這與《楚辭》的編輯、成書所經歷的不同階段有關。
關於《楚辭》的成書狀況,原中國屈原學會會長湯炳正教授早年曾作過精當的考察見湯炳正《屈賦新探·〈楚辭〉成書之探索》,齊魯書社19842月版。湯氏從宋代尚還流傳的《楚辭釋文》篇次,與今本王逸《楚辭章句》篇次的不同,以及王逸《九章》注文有“皆解於《九辯》中之語,推定“從漢代直到唐代,原本《楚辭章句》的篇次,跟《楚辭釋文》是相同的”。又按照“先秦諸子百家之流傳於今者,多爲其門弟子纂輯遺篇或同一學派的後學補續舊說而成書;而且纂輯者或補續者往往又把自己的作品也附在後面”的“通例”,判斷《楚辭》的成書經過了五個階段:第一階段的編輯者“或即爲宋玉”,所輯作品爲屈原《離騷》,並附上自己所作


《九辯》;第二階段的“增輯者”爲“淮南小山輩,或即爲淮南王安本人”,增補了《離騷》外可斷爲屈原所作的《九歌》、《天問》、《九章》、《遠遊》、《卜居》、《漁父》,並附上己作《招隱士》;第三階段“增輯者爲劉向”,增入了《招魂》、《九懷》、《七諫》,加上自己所作《九歎》,爲十三卷;第四階段在班固以後、王逸以前,由不同的人增入《哀時命》、《惜誓》、《大招》而成十六卷本;最後由王逸增補己作《九思》,而成《楚辭章句》十七卷本。
湯氏關於《楚辭》成書不同階段的考察,應該說是大體可信的。所可補充的是,據阜陽出土的漢墓竹簡,已有《離騷》、《九章·涉江》殘文看(見《阜陽漢簡簡解》,刊《文物》1983年第二期),在宋玉以後、淮南王劉安增輯以前,當另有抄錄屈原作品的本子流傳(阜陽漢墓墓主夏侯竈,卒于文帝十五年,其時劉安方十四五歲,尚未封王);後來嚴助所薦朱買臣所說之《楚詞》,也未必就出於淮南王劉安之定本(嚴助之族父嚴忌,在景帝時代作《哀時命》,中多有襲用《離騷》、《九章》、《遠遊》、《九辯》之語,其時淮南王《楚辭》本尚在編集之中),而且司馬遷《屈原賈生列傳》所提到的《招魂》,按湯先生的說法尚不在淮南王所增輯的《楚辭》本之內,顯然所據當有《楚辭》別本。
正因爲《楚辭》之成書經歷了宋玉、淮南王劉安以及成帝時任“護左都水使者、光祿大夫”的劉向等增輯的不同階段,後又由無名氏逐漸補入其他篇章,故其在收錄作品、所附己作的標準、體例上,只能有一些大的區分,而很難做到完全統一。
例如在宋玉編集階段,他也許僅按照自己的愛好,選取了屈原最動人的政治抒情長詩《離騷》,而附上自己的仿擬之作《九辯》。至於屈原的《九歌》、《天問》、《九章》諸篇,或許與《離騷》一起另有結集,或許以單篇形式抄錄流傳。此階段連“楚辭”的稱謂也還未定,當然也談不到所收楚辭的“體例”限制。宋玉所附己作《九辯》,在體式上仿擬《離騷》,其內容則未必“代屈原設言”。我們只要看它的開篇“悲哉秋之爲氣也!蕭瑟兮,草木搖落而變衰……坎兮,貧士失職而不平;廓落兮,羈旅而無友生;惆悵兮,而私自憐”等語,抒寫的全是非有此親身經歷而難以形諸筆端的體驗,就知“代屈原設言”之類說法的不可信。《九辯》全篇多有化用屈辭成句的片斷,但決不等於說,其所述情志必爲屈原所有。宋玉沒有屈

原的“直諫”之舉,卻也不忘以正道諷諫襄王,這可從他的名作《風賦》得到證明;宋玉才高氣傲,不肯與世俗同流,這也可從他辭情瑰瑋的《對楚王問》窺見一斑。也許正是這兩方面,使宋玉既遭受宵小所攻擊,也爲楚襄王所疾惡,並且在對世道昏暗、賢者遭棄的感受上,有了與屈原相近的痛切之感。《九辯》爲什麽就不能是宋玉自悲“失職”之作呢?明人焦曰:“《九辯》謂宋玉哀其師而作。熟讀之,皆原自爲悲憤之言,絕不類哀悼他人之意。蓋自作與爲他人作,旨趣固當霄壤”( 《筆乘》卷三)。焦體會《九辯》乃“自爲悲憤之言”,誠爲卓見;只是將其疑爲屈原所作,則未免偏頗;只要將“原”改爲“玉”字,恐怕就較近於事實了。
又如淮南王劉安增輯《楚辭》,也無非在《離騷》、《九辯》的基礎上,增入了《九歌》至《漁父》諸篇屈辭,並附以淮南小山之《招隱士》。《招隱士》從內容上看與屈原全無關係,已見前文所論。這裏要補充的是,據《藝文類聚》所記,
此辭似又爲淮南王劉安所作:“淮南王安好道,感八公,共登山,少攀桂樹,安作詩曰:‘攀桂樹兮聊淹留’”(見歐陽詢《藝文類聚》卷八十九“木部下”,上海古籍出版社19821月新1版,1537頁)蓋劉安“感八公”而即興作辭,小山之徒承其辭意鋪衍成篇。則此辭原就爲招“八公”等“隱士”而作,因爲是仿楚騷之體,故附之于淮南王所增輯之《楚辭》之後。
可見在宋玉、淮南王輯集階段,只要是屈原之作,便可選入《楚辭》;而所附之作也只須是仿騷感懷之體即可,原無必須以“閔傷屈原”或“爲屈原代言”之限制。
只是到了劉向增輯之時,除選入略具騷體之形的宋玉《招魂》(開篇與“亂曰”俱爲騷體,其“巫陽下招”之辭,若將“些”視爲“兮”,則亦與騷體無異)外,增輯和自附的《九懷》、《七諫》、《九歎》,不僅體式全採用騷體,而且在內容上多有追憫、歎傷屈原之旨。或許因爲有了劉向增輯和自附憫傷屈原之作的先例,到王逸之時,除了增補傳爲“屈原之所作也,或曰景差,疑不能明”的《大招》外,又有了《哀時命》、《惜誓》這類傳爲“哀惜”屈原的騷體之作入選。而王逸呢,當然也未忘記仿效《九懷》、《九歎》之例,附入自己的《九思》。
這樣一來,《楚辭》所輯作品固然大爲豐富(既包括了所有傳爲屈原所作的辭章,又增入了自宋玉至王逸的九家十篇仿騷之作),但同時也帶來了一大問題,即由於各成書階段增輯、自附作品內容的不同,便形成了《楚辭》體例上的龐雜和不一致。面對既成事實,王逸很難將已收入其中的某些作品刊落,唯一的辦法就是通過作序加以圓說和附會。於是宋玉的《九辯》,就被解說爲是“閔惜其師,忠而放逐”的“述其志”之作;連作者也“疑不能明”的《大招》,也被冠以屈原自己“大招其魂”、“因以風諫”的主旨;明是淮南小山之徒所招的山林“隱士”,卻被曲解爲與“沈沒”


汨羅“無異”的屈原;而哀屈與自哀交織的擬騷之作如《哀時命》之篇,亦被判定爲只是抒寫著哀歎屈原遭際之情。
經過王逸所作序言的圓說和附會,《楚辭》的體例,除了“屈原之所作也”者以外,便似全都“統一”在了“傷憫”、“追懷”屈原這一“主題”之下了。但這畢竟是經王逸附會、圓說而成的體例的“統一”,實際上卻是“似是而非”的。
總結以上考察,現存《楚辭》體例之所以出現矛盾,不外三大原因:一是爲收全屈原之作品,而將傳說有誤或“疑不能明”之作輯入。如《大招》未必屈原所作,卻以屈原之作收入。倘真爲景差所作,則不合所輯體例。二是不同階段纂集、增輯者所附己作之“主題”不統一。如宋玉《九辯》乃“自爲悲憤之言”,淮南小山《招隱士》 則以招喚山林“隱士”來歸爲主旨。三是王逸作序的圓說、附會,企圖使不同主旨的非屈之作“統一”體例,結果反增生了矛盾和疑團。

四、以“體例”定《招魂》物件並不科學
明確了今傳《楚辭》在內容主旨和抒寫方式上,存在著並不“統一”的“體例”,再來評判力之、韋若任諸先生用“非屈之作均代屈原設言”體例,論斷《招魂》“乃代屈原自招其魂”之說,其偏頗就很清楚了。
其一、矛盾的體例推不出統一的結論。力之先生斷言非屈之作“得入錄《楚辭》”的“公開之秘密”,乃在於它們均取“代屈原設言”之體。“據此,模仿屈作而站在第三者之角度寫的作品,不問優劣,概不得入《楚辭》域內”、《招魂》“所招若是君王之魂,即《招魂》與屈原無關”,“便無被收入《楚辭》之理由”。我的回答是:如上所證,《楚辭》非屈之作,並不存在力之先生所說的這種統一體例。《楚辭》第一階段的纂輯者宋玉所附己作《九辯》,就難以證明其必爲“代屈原設言”;第二階段的增輯者所附《招隱士》,其內容主旨和人稱口吻,更與“屈原”無關。它們均可以收入《楚辭》,則《招魂》雖不是“代屈原設言”,也決無不可收入《楚辭》之理由。
在《楚辭》成書的第一階段,宋玉不把《招魂》編入,這是可以理解的—連屈原的作品也只收了《離騷》,則宋玉附上己作《九辯》,已完全足夠了。成書第二階段的淮南王,增輯的主要是屈原作品,《招魂》因此落選。但爲何到了劉向增輯時,《招魂》卻被與《九懷》、《七諫》一起選入了呢?這原因現在是難以考實了。不過有一點可以確定:劉向之前的司馬遷,已在《屈原列傳》的論贊中,提及了“《招魂》”。可知在司馬遷見到的“楚辭”別本中,已收有名爲《招魂》的作品。而且從司馬遷的口氣看,這《招魂》似乎還被傳爲是屈原所作。是否因爲這個緣故,成了劉向將其增入《楚辭》的理由?但到後來,又有傳爲“屈原之所作也,或曰景差”的《大招》出現,亦被無名氏增入《楚辭》;而《招魂》則被確定爲是宋玉所作,依然保留在《楚辭》十六卷中?由於時代久遠,這種情況現在已很難推定,我們只能面對既成之事實:宋玉的《招魂》正與“或曰景差”所作的《大招》一樣,先後被增入了《楚辭》。
其二、確定《招魂》所招物件,應細緻考察作品實際內容,而不宜從本就矛盾的所謂《楚辭》“體例”去推斷。正如上文所說,《招魂》之被增入《楚辭》,情況較爲複雜。與之相似的還有難以確定作者的《大招》。王逸明明指出,《大招》還有“景差”所作的傳說,但在序言和注釋中,卻多從屈原自招其魂立言。試問:倘若《大招》真如“或曰”所說乃“景差”
所作,豈不又成了景差“大招”自己之魂的作品了麽,與屈原又有什麽相干?更重要的是,《大招》明言所招物件“接徑千里,出若雲只”、“名聲若日,照四海只”、“德譽配天,萬民理只”、“發政獻行,禁苛暴只”、“魂兮歸來,尚三王只”,顯現的是一位君臨“萬民”、位比“三王”的君王形象。王逸卻處處附會到屈原自招上去,由此造成了解說上的極大荒謬。現代的楚辭研究者,倘若依然不從作品實際內容出發,對王逸的荒謬解說視若無睹,還引其作爲“代屈原設言”的“體例”之依據,豈不是重蹈其附會、曲解之失而不能自拔麽?對《大招》的考察不能如此,對宋玉《招魂》的考察,當然也不能不從作品的實際內容出發。
其三、“宋玉招楚襄王”說似較合情理。我從1994年以來,曾先後撰寫《〈招魂〉研究商榷》(刊《文學評論》19944期,收拙著《屈原與楚辭研究》,安徽大學出版社1999年版。)、《關於〈招魂〉研究的幾個問題》刊《文學遺産》20033期,收潘嘯龍、蔣立甫著《詩騷詩學與藝術》,上海古籍出版社2004年版。 對宋玉《招魂》的創作背景、所招物件、開頭結尾兩節文字的解讀以及中外“招魂”民俗,作了較系統的考察。在主要見解上繼承錢鍾書先生的意見,並作了深入一步的闡發。我以爲《招魂》的作者,應爲王逸序言所確定的宋玉;某些研究者因司馬遷讀《離騷》、《招魂》等而“悲其志”,推測其爲屈原所作,並不可靠。從《招魂》所招內容看,其物件應是一位元楚王;有些研究者據王逸序定其爲招屈原生魂,與內容所述物件之身份地位不符。從《招魂》的開頭和結尾“亂曰”推測,其所招楚襄王當因射獵“雲夢”爲“青兕”所驚而病,按古代“招魂”之俗,欲招回其驚失之魂而恢復健康;有些研究者以爲《招魂》所招乃客死于秦的楚懷王之“亡魂”,既與古代招魂之禮相違,更與宋玉的身世不合。從宋玉大抵出仕于楚襄王初期,終其身所事奉的也只有楚襄王判斷,《招魂》所招的自當是楚襄王之生魂較合情理。力之、韋若任等從《楚辭》的體例出發,試圖以其“非屈原作品”均具有“代屈原設言”的特點,推翻《招魂》所招不是屈原而是楚襄王生魂的意見。經過上文的考察和論析,業已證明《楚辭》非屈作品的收錄,並沒有這種“體例”之限制,則力之、韋若任先生的意圖,恐怕也難以實現了。
最後還想補充的,是我對宋玉《招魂》之性質的思考。我讀《招魂》總有一種感覺:它應是一篇文人創作的辭作,而並非真是當時巫師用作實際招魂的咒文。我們很難想象,當年爲楚襄王“招魂”時,就真有那一大篇代楚襄王向上帝告求,上帝與巫陽討論該由誰來“招魂”的“序言”式
文字。在“招魂”結束時,還要粘上一節“吾”隨君王射獵雲夢景象的“亂曰”。而且整篇《招魂》正文,用詞如此瑰奇,篇幅如此鋪張,是否適合巫師念誦,也頗可懷疑。這樣說來,今天的研究者花了如許精力來討論的《招魂》,實際上並非真是“招魂”所用之辭,而恰是才華橫溢的宋玉,借此由頭所創作的一篇辭章了。不過,既然是“借此由頭”,則當然有其觸發宋玉創作的實際背景。我們對《招魂》物件、主旨的討論,其實只是在探索此文的創作背景而已,並非真要指實它就是當時的招魂咒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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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楼 发表于 2007-8-28 11:30  只看该作者

潘啸龙的回复4

《招魂》的作者、主旨及民俗研究
                       潘啸龙

在“惊采绝艳”的楚辞作品中,有一篇足与《离骚》、《天问》鼎足而三的瑰玮幻奇之作, 它就是曾被明人陆时雍赞为“文极刻画,然鬼斧神工,人莫窥其下手处”(引自蒋之翘《七十二家评楚辞》)的《楚辞•招魂》)。
《招魂》所显示的艺术才华是惊人的。然而,关于它的作者、它的创作背景及主旨、它的民 俗学依据和思想价值,治骚者们却众说纷纭,探索并争议了数百年。为了推进对这重要课题
的研究,本文拟对过去的《招魂》研究作些清理,并提出个人的几点浅见。

一、一桩似成定论的悬案
——评“屈原作《招魂》”说的失误

研究《招魂》首先遇到的问题,就是它的作者究竟是谁。
自从东汉王逸《楚辞章句•招魂序》指明“《招魂》者,宋玉之所作也”以后,直到明代以前的治骚者,对这一说法均未产生过怀疑。虽然近来有人指出,早在初唐的王勃,其《春思赋》已曾提及“屈平有言:‘目极千里伤春心’”,似乎已指明《招魂》的作者是屈原(见姜书阁《“屈原赋二十五篇”臆说》,收齐鲁书社《楚辞研究》1988年版)。但那是诗人的偶而误记,非特王勃如此。此后的唐人吴融,在《楚事》诗序中也曾写有“屈原云:‘目极千里伤春心’。宋玉云:‘悲哉秋之为气’”;宋人吴开《优古堂诗话》,更有“然屈原《招魂》已尝云:‘成枭而牟呼五白’”之语。但均未引起治骚者的重视而动摇对王逸说的信任。
到了明代后期,宋玉作《招魂》以招其师屈原的说法,才开始遭到怀疑。其首发难者,便是那位与名臣黄道周同下诏狱的黄文焕。他在《楚辞听直•听二招》中,从《招魂》的季令与屈原被放时节的联系,以及“屈原赋二十五篇”的确定上,推测它当是屈原“自招”其魂之作。并辩驳道:“必曰二《招》属其弟子(笔者按:指宋玉、景差)所作,将招之于死后耶? 何以不溯死月之属夏(指屈原死于夏月)而概言春?将曰招之于生前耶?既疑招魂为不祥之语,非原所肯自道,乃以弟子事师,于师之未死而遽招其魂,以死事之耶?其为不祥,又岂弟子所敢出口耶?”这是将《招魂》断为屈原所作的首倡性见解。不过黄文焕对自己的见解,似乎也并非有十分的信心,故在下断语时还加了个“似属”之词,在笺注《招魂》本文时,更多处出现 “此(宋)玉之微旨也”、“此玉之悲悰隐语也”之语,显示了判断、解说上的前后矛盾。
继之而起的是清人林云铭,他在《楚辞灯》中发挥黄文焕之说,并举出了此后反对“宋玉作 《招魂》说”所必引的证据,即司马迁《屈原贾生列传》的论赞之语,从而在根本上动摇了王逸《章句》序的判断:“是篇千数百年来皆以为宋玉所作。王逸茫无考据,遂序其端。试问太史公作屈原传赞云‘余读《招魂》,悲其志’,谓悲原之志乎?抑悲玉之志乎?此本不待置辩者。乃后世相沿不改,无非以世俗招魂皆出他人之口。不知古人以文滑稽,无所不可,且有生而自祭者。则原被放之后,愁苦无可宣泄,借题寄意,亦不嫌其为自招也!”林氏之说一出,在当代后世影响之大,人们只要看一看从蒋骥《山带阁注楚辞》、吴世尚《楚辞疏 》、屈复《楚辞新注》、陈本礼《屈辞精义》、方东树《解招魂》、胡浚源《楚辞新注求确 》、马其昶《屈赋微》,到近世游国恩、郭沫若、姜亮夫、陈子展诸家的无不翕然从风,定《招魂》为屈原所作,即可感受得到。有些研究者受到启发,还找到了新的证据,即刘勰《文心雕龙•辨骚》在评判屈骚时所引用的“士女杂坐,乱而不分”、“娱酒不废,沈湎日夜”等语,均出自《招魂》,可见连刘勰也“固不谓此篇为宋玉作矣”(见吴汝纶 《古文辞类纂评点》)。
当然,林云铭定《招魂》为屈原“自招”,似也有不妥之处。这一点早在方东树的《昭昧詹言•解招魂》中即已勘破:“且以为宋玉招师,则中间所陈荒淫之乐,皆人主之礼体,非人臣所得有也。”所驳虽仍为“宋玉招师”说,其所揭示的“礼体”,则已隐隐指向“屈原自招”说的破绽了。后来郭沫若在批驳“屈原自招说”,而使游国恩不得不承认“是显著的事实,我们可以同意”的那段话,即“文辞中所叙的宫庭居处之美,饮食服御之奢,乐舞游艺之盛,不是一个君主是不够相称的”(分见游国恩《屈原作品介绍》、郭沫若《屈原 研究》),大抵即本方东树之意。于是又有了吴汝纶的“屈原招怀王生魂”新说:“ 《招魂》,屈子作也。‘有人在下’,谓怀王也。‘魂魄离散’,盖入秦不返、惊惧忧郁而致然也。屈子不能复见君身,而为文以招既失之魂,以寄其哀思也。”(《古文辞 类纂评点》)接着张裕钊又修正吴氏意见,提出了屈原招怀王亡魂之说:“屈子盖深痛怀王之客死,而顷襄宴安淫乐,置君父仇耻于不顾,其辞至为深痛”(马其昶 《屈赋微》引)。
从黄文焕、林云铭创立“屈原自招”说,到吴汝沦、张裕钊改变为“屈原招怀王”生、亡魂 说,延续二百多年的《招魂》作者及创作背景研究,似已推进到了无以超越的境地。从清代到近世,怀疑“屈原作《招魂》”新说者虽仍不乏其人,如清人王邦采、孙志祖、刘熙载、 王运,近人鲁迅、何其芳、陆侃如、孙作云、刘永济、胡念贻诸家,但均未能改变以上诸说取得的统治地位。故50年代以来所发生的《招魂》之争,已更多地转变为究竟是“屈原自招”,还是招怀王之“生魂”抑或“亡魂”方面。至于今传《招魂》有无可能仍为宋玉所作的问题,似乎已不值得再加讨论。人们只要读一读陈子展1962年所作《招魂试解》(收《中华文史论丛》1962年1辑),曾怎样乐观地称说屈原作《招魂》的见解,“ 可以说已经取得国内研究古典文学的学者大多数的公认,《招魂》作者问题到此已经快要告 一段落了”;以及蔡汝鼎1990年的《〈招魂〉二论》,又怎样庄重宣告王逸之说为“无根之谈”,“凡由此而派生的宋玉作《招魂》之说,应当一律排除”(见《楚辞研究》 ,文津出版社1992年版),就知道“屈原作《招魂》”说至此已成定论,再不容许有 “宋玉作《招魂》”的异议“派生”了!
但实际情况是否值得治骚者如此乐观呢?我看并非如此。只要认真地考察一下“屈作《招魂 》”说的证据,人们便可发现它们非但并不可靠,而且还使《招魂》的研究长期徘徊在一个 似是而非的误区里。
先看林云铭所引证的司马迁之语,这是持“屈作《招魂》”说者的最重要证据。诚然,司马迁在屈原本传的论赞中,确实说过“余读《离骚》、《天问》、《招魂》、《哀郢》,悲其志”之语。而且将《招魂》与其余三篇屈原作品并列,可见它自当为屈原之作无疑,否则“悲其志”句便没有了着落。但是正如清人孙志祖《读书脞录•九辩》所指出的,《招魂》又有《大招》、《小招》之别。现存《楚辞》中,正有被王逸《章句》序称之为“屈原之所作也。或曰景差,疑不能明也”的《大招》在。当司马迁之时,《楚辞》正刚传世,有关屈原作品的题名尚未确定(如《九章》即未有定名),则司马迁所读之《招魂》,又安知不是后来定名之《大招》?《大招》有疑为景差所作,有疑为秦以后的作品,但大多研究者仍依王逸序之首句判断,定为屈原所作。既然司马迁之时已有屈原作《大招》之传说,而且《大招》的内容也不同于《小招》,更多渗透了“正始昆”、“赏罚当”、“尚贤士”、“禁苛暴”、“ 尚三王”的政治主张,正有“因以风谏,达己之志也”的痛切情志寄寓在。司马迁读之而“ 悲其志”,不正在情理之中么(当然,我个人认为,《大招》当为景差所作,说见拙著《楚辞》,黄山书社1997年版)?
至于《小招》,即今传《招魂》,则显非司马迁所读传为屈原所作之《招魂》。其理由也很简单:倘若今传《招魂》,在汉初已有屈原所作的传说,又经司马迁《屈原列传》论赞的称引,至刘向校书中秘、编辑《楚辞》时,自当加以说明。再经班固至于王逸,其作《楚辞章句》,就决不可能完全不顾司马迁的称引,而妄断其为“宋玉之所作也”,竟连“或曰屈原,疑不能明也”的异说也不予并存。王逸在后汉曾任校书郎及郎中,入东观校书、修史多年,当然也不可能孤陋寡闻,竟至对司马迁读《招魂》而“悲其志”之说也“茫无考据”。他既然了解 这一点,却还在《章句》序明确指出,今传《招魂》乃“宋玉之所作”。这岂不正可反证:西汉以来流传、并为司马迁读到的屈原《招魂》,并非今传宋玉《招魂》?林云铭等人明知 汉代“楚辞”有两篇《招魂》,一为屈原作(或曰景差),一为宋玉所作,又有什么证据断言 ,司马迁所读竟不是当时传为屈原所作的《招魂》(即《大招》),反而是传为宋玉所作的《 招魂》(即《小招》)?
清人吴汝纶因为刘勰《辨骚》,引用了今传《招魂》之语,便断言刘勰也知道此篇当为屈原所作。这证据同样并不可靠。因为刘勰在分析骚词之“异乎经典者”时所引内容,杂见于《 离骚》、《天问》、《招魂》、《九章》,是对包括宋玉作品在内的楚辞的总体评判,而并非止于屈作。这只要看他后文所说“故论其典诰则以彼,语其夸诞则如此。固知楚辞者,体慢于三代”一段即可明白。所以刘勰接着论及楚辞各篇的风貌时,又有“《骚经》、《九章 》,朗丽以哀志;《九歌》、《九辩》,绮靡以伤情……《招魂》、《大招》,耀艳而深华 ”等语,再次包括了宋玉所作的《九辩》、《招魂》。我们能因为其中引及了《九辩》,就断言《九辩》也不是宋玉所作?吴汝纶连《辨骚》的引文体例也未看明白,便急忙用为证据 ,以证明《招魂》非宋玉所作,其考据不嫌太过粗疏了么?
否定宋玉作《招魂》的另一重要证据,是王逸《章句》序称《招魂》乃“宋玉怜哀屈原” 并“讽谏怀王”之作,与《招魂》内容明显不符,因而断言宋玉作《招魂》之说为“无根之谈”。这辩驳似乎有理,实际上却是推断上的偷梁换柱。王逸《章句》之序《招魂》,其实包含有两层意思:一是指明该篇的作者,一是解说该篇的内容、词旨。后者与前者虽有联系 ,但毕竟是两个不同的问题。对作者的说明有错,并不一定妨碍其对内容、词旨的正确解说 ;反过来,对作品内容、词旨解说有错,也并不意味着其对作者的说明就一定不对。这正如刘安、司马迁称《离骚》当作于屈原被疏不久,近世研究者大多不信其说,却没有因此推论 《离骚 》的作者就不是屈原一样。因此,《章句》序称《招魂》乃宋玉招师之作,兼有讽谏怀王之意,倘若不符合此篇内容,按正常的逻辑便该提出:“宋玉《招魂》究竟招的是谁?其旨意何在?”但自林云铭以来的辩驳者,却以其序说明内容、词旨之误,来推断《招魂》的作者一定不是宋玉。这已是论证逻辑上不应有的混乱;同时又不顾《招魂》的实际内容根本没有对楚怀王客死于秦的任何暗示,却断言它当是屈原为客死的怀王招魂,试问: 如此混乱的逻辑和对作品词旨的臆断,反而是有根之谈么?
总上所述,明清以来治骚者否定宋玉作《招魂》的证据,实无一条是可靠的。而被乐观地声称“屈作《招魂》”说已成“公认”的定案,倒是一桩至今未能证成的悬案。因此,建国以来以此说为前提所展开的争论,诸如是“屈原自招”还是“屈原招怀王亡魂”等等,恰使《 招魂》的研究长期徘徊在了误区之中,现在是到了应该予以认真反思的时候了。

二、从《招魂》内容看它的创作背景和词旨
——兼谈《招魂》所招乃楚襄王生魂

研究《招魂》所面对的第二个课题,便是它的创作背景和主旨。
对于这一重要课题,王逸《章句》序的解说,确实并不令人满意。我在上文,着重强调了明清以来“屈作《招魂》”说的失误。现在所要强调的,则是在这“失误”之中,也仍包含着一些启发后人的宝贵见解。例如,方东树批驳“宋玉招师”说所指出的,文中所陈“皆人主之礼体,非人臣所得有也”,以及郭沫若关于其盛奢排场“不是一个君主是不够相称的”意见,皆深中肯綮,足以破“宋玉招师”或“屈原自招”说之惑。也就是说,从《招魂》所陈居室、服御、游娱之盛看,其所招必为一位楚王无疑。又如吴汝纶以为此文所招,当为怀王之生魂,“是时怀王未死,故曰‘有人在下’;‘魂魄离散’,盖入秦不返,惊惧忧郁所致也”。其所称怀王,固有失误(下文将论及),但断《招魂》所招为生魂,却是符合文意的。因为在“帝告巫阳”之语中明确指出:“有人在下,我欲辅之。”倘若被招者已真死去,帝又何能再“辅成其志,以厉黎民”(王逸注)?而巫阳在回答“其命难从”后,帝又再次催促 :“若必筮予之。恐后之谢,不能复用。”正因为被招者只是“魂魄离散”、尚未死去,上帝才急着催促巫阳“筮予”,唯恐“后时而魂魄凋谢,不堪复用也”(此取闻一多说,见《 楚辞校补》。笔者以为,此句当指唯恐所留恒干凋谢、腐坏,而不能复用)。
这两点确定之后,便可进而探讨《招魂》所招为谁了。近世许多主屈原作《招魂》说者,大多将被招者断为楚怀王。因为他们判断,屈原与怀王有过一段君臣相得、改革朝政的难忘经历;在怀王入秦以后,屈原仍“眷顾楚国,系心怀王,不忘欲反,冀幸君之一悟,俗之一改也”。所以,不管怀王入秦以后是魂魄离散而病,还是客秦而亡,都将引起屈原的极大悲痛,并欷歔为之招魂。且不说将《招魂》断为屈原所作的前提不能成立(上文已有辩驳),就是假设屈原所作成立,这样的解说也并不符合《招魂》的内容。若说此篇招的是怀王亡魂,则篇中却明言所招对象未死,此不符之一。屈原是一位志在实现“美政” 理想的贤臣,这样一种政治情志,在其挥写招回怀王亡魂的长篇巨作中,定当扼腕恸泣并渗透全文。但今传《招魂》,却只有铺陈宫室之美、服御之盛、游娱之乐,而无一语透露对怀王的客死之悲和对朝政的荒废之哀,此不符之二。最重要的证据是《招魂》的“乱辞”。众所周知,楚辞的“乱辞”从内容上说,具有统摄全篇、“发理词旨,总撮其要”(王逸注) 的意义。倘若招的是客死的怀王,则“乱辞”必将以痛切之语,点明怀王客死的悲惨际遇。然而此篇的“乱辞”,却只幽幽追述了一次与君王射猎云梦的情景,与怀王的客死毫不相关 ,此不符之三。若说此篇所招是怀王生魂,则除了与招怀王亡魂同例的二、三两条不符外,更有与招生魂细节上的矛盾在。正如邓潭洲《读郭沫若先生〈屈原赋今译〉》(收其专著《中国古典文学论稿》,湖南人民出版社1957年版)所驳难的,“如果说楚怀王只是被幽于秦,还没有死,是招他的生魂,使之延长寿命,但他的躯壳并不在楚国,招了他的生魂回到楚国来做什么呢?不是促其早死吗?”其次是导引魂魄的方位。《招魂》有“魂兮归来,入修门些”,据伍端休《江陵记》“南关三门,其一名龙门,一名修门”,可知当为郢都南门。怀王入秦而病,魂魄逃逸,即使招其归还故居,也当引导其东南来入郢都的西门或北门,何以偏又绕道南门?论者也许会说,古人“以文滑稽”,本在于“借题寄意”,可不必如此拘泥 。但此篇既为招魂而作,所招又是飘荡异国的怀王之魂,其招呼之文该是庄重而严肃的。 试观篇中所叙“工祝招君,背行先些。秦篝齐缕,郑绵络些。招具该备,永啸呼些”,可说是小心翼翼,不容有丝毫差错。为什么在导引其魂入城时,却错了方位呢?这些都可证明,《招魂》的作者既不是屈原,所招的对象也决非怀王——无论是其生魂抑或亡魂,均与《招魂》内容不符。
那么《招魂》所招究竟是谁?这就还得落实到它的作者宋玉身上。关于宋玉的身世,史籍记载大多语焉不详。综合《韩诗外传》卷七、刘向《新序•杂事第五》、习凿齿《襄阳耆旧记》卷一等记载,大体可知宋玉乃楚之鄢(即今湖北宜城)人,主要活动的时期当在顷襄王在位时期。“襄王即位(公元前298年)初年,他已过二十岁,而襄王死前他已垂老,并离开宫廷 ,所以在《九辩》中说到‘贫士失职’和‘老冉冉而愈驰’。有关他的材料,从未有涉及楚襄王之子考烈王完(公元前262年即位)者,可推知宋玉生卒年约为公元前320年(?)——公元 前263年(?),死时年约近六十岁”(姜书阁《先秦辞赋原论•宋玉传论》齐鲁书社1983年版)。我大体同意上引姜先生的分析。所要补充的是,宋玉出生于今湖北宜城,后汉的王逸恰是他的同乡,对他的传说当有更多了解。所以,王逸称宋玉曾师事屈原,恐亦非为臆说。而据我的考证,屈原放逐汉北的年代,当在怀王三十年的强谏武关之会(说见《关于屈原放逐问题的商榷》,载《安徽师大学报》1980年3期),此后直至顷襄王三年,都是在临近鄢城的汉北度过的。宋玉的师事屈原,疑即在此期间。屈原远迁江南以后,宋玉可能也离开宜城,来到郢中,经友人引荐而成为顷襄王之“小臣”。宋玉的身世既约略如此, 终其身所事奉的君王又只有顷襄王,那么他所作的《招魂》,其所招对象,必为顷襄王无疑 。
较早揭示《招魂》所招乃顷襄王的,是已故学者胡念贻先生。前几年年轻的当代楚辞学者金荣权也赞同此说,他在专著《宋玉辞赋笺评》(中州古籍出版社1991年版)中明确指出,《招魂》的“作者是宋玉而不是屈原”,其所招的“是一个君王之魂而不是屈原之魂”,“它是宋玉为招死去的襄王而作”。金荣权定此篇所招为亡魂,与《招魂》内容略有不符,但指明所招对象为顷襄王,实在是别具只眼的意见。弄清了《招魂》的所招对象,则其缘起及主旨亦可迎刃而解。只要仔 细考察一下《招魂》的发端和“乱辞”,就会发现:此篇的发端数句其实正是宋玉设为襄王语气,向上帝的求告。也就是说,顷襄王由于意外原故失魂落魄、病倒在郢城,需要请求上 帝为他招魂。辞中的“朕幼清以廉洁兮”之“朕”,乃指襄王。所谓“清廉”、“服义”云 云,则不过是为了夸说自己年轻时的品行端正、曾有“盛德”。“牵于俗累而芜秽”,才是他不得不承认的过失——正因为顷襄王荒于淫乐,才导致了“上无所考此盛德兮,长离殃而愁苦”,即丧魂落魄、卧病郢都。句中的“上”,显然指的是上帝。由此引出下文的“帝告巫阳曰:‘有人在下,我欲辅之……’”,正顺理顺章。那么襄王又因何“魂魄离散”而卧病的呢?《招魂》的“乱辞”,即透露了此中消息:原来在当年的春天,宋玉曾陪侍襄王到云梦游猎过一次。“乱曰”开首的“献岁发春兮,汨吾南征”,即追述宋玉的离家南行。宋玉家居鄢郢(宜城)。据谭其骧先生考证,在今襄阳宜城界有潼水,“水北有汉中庐县故城,中庐即春秋庐戎之国,故此水当有庐江之称。自汉北南行至郢,庐江实所必经”(见陈子展《招魂试解》引谭先生之“来函”)。据此,“乱曰”中的“路贯庐江兮左长薄”也便得到了解释,那其实是宋玉由宜城南行的纪实。清人蒋骥将“庐江”指为安徽陵阳附近的清弋江 ,则正如谭先生所说,《招魂》后文所叙“倚沼畦瀛兮遥望博”等语,便“全不可解矣”— —因为这几句所描述的,只有“襄阳江陵间多沼泽平野之地形”与之“相吻合”。“乱曰” 接着便展开了襄王游猎的壮盛夜景。其中最值得注意的,便是“君王亲发兮惮青兕”一句, 正是它点明了襄王得病的缘由:襄王由于亲自射兕,受了凶猛青兕的惊吓,从此卧病郢都。直至“皋兰被径兮斯路淹”,还不见起色。况且按楚人的迷信,兕牛是射不得的,谁要射杀它,“不出三月”必死(见《吕氏春秋•至忠》所记“荆哀王”射猎云梦的传说)。这就更有必要为受惊的襄王招魂了。因为襄王受惊在江南梦泽之中,故“乱曰”的结尾,以最凄怆的语调,发出了“目极千里兮伤春心,魂兮归来哀江南”的长长呼唤。其旨无非在招唤襄王失落梦泽之魂,快快归来。
这便是宋玉所作《招魂》的创作背景和主旨,它们是《招魂》的内容本身所揭示了的,而且可使我们对此文的所有疑点豁然贯通:正如《战国策•庄辛说楚襄王》记述的,襄王的中期行事,确实是常常“左州侯,右夏侯,辇从鄢陵君与寿陵君……与之驰聘乎云梦之中,而不 以天下国家为事”(《楚策四》)的。这正可成为本文“君王”射猎梦泽景象的确切注脚,而不需要像主张“屈原招怀王”说那样,牵强地解为屈原西行入沅,遇到襄王又在夜猎,而写下的怨痛之词。因为襄王只是射兕受惊,并未死去,故篇首所记“帝告巫阳”之语,既称“有人在下”、“魂魄离散”,而仍有“我欲辅之”的可能;又因为襄王受惊在江南梦泽,故《招魂》结尾要呼之以“魂兮归来哀江南”。其“哀江南”的意思,也非如清人吴文英所说,是“魂若归来,庶可以得政行道,而哀怜此江南无辜之民,而拯之也” (《屈骚指掌》),而恰是诉说江南泽野“诚可哀伤,不足处也” (王逸注)。同时,篇中在导引其魂来归时,为什么要入郢城的南门(“修门”),至此亦可冰释:因为襄王已卧病郢都,导引其散佚梦泽的生魂来归,自当由南门而入。
笔者的上述解说,虽亦包含了个人的研探所得,但主要之处,却是受到了钱钟书《管锥篇》 (第二册)有关论述的启发。钱先生早就指出,“夫发端‘朕幼清以廉洁兮’至‘长离殃而愁苦’,乃患失魂者之词,即‘君王’也;自夸‘盛德’而怨‘上’帝之不鉴照,勿降之祥而反使‘离殃’”;“《乱》之‘吾’即招者自称。‘献岁发春……君王亲发兮惮青兕’,乃追究失魂之由”,“盖言王今者猎于云梦,为青兕所慑,遂丧其魂”;“《招魂》所招,自为生魂”,“特未必即属楚怀王”。这一段精辟解说,堪称揭破了《招魂》研究的千古之谜 。惜乎大多研究者囿于林云铭之说而不予重视,遂使钱先生之创获,埋没至今。

三、《招魂》的民俗学依据及思想价值                     
——兼论先秦招魂之俗非招“亡魂”

《招魂》所招,乃是云梦射兕中惊失而病的顷襄王之魂。这样的解说,有无民俗学上的依据,这是我们所要面对的第三个课题。
不少研究者对这种“招生魂”说,尚抱极大怀疑。例如陈朝璧先生《关于〈招魂〉的作者和 内容的商榷》(载《文学遗产增刊》1958年6辑),就曾批评“屈原自招” 或“招怀王生魂”之说曰:“战国时代的招魂,是在人初死时所举行的对死者表示哀伤的方法之一”,“我们没有足够的材料,证明屈原时代已有招生人之魂的风俗”。作者还举《招魂》之例说:“《招魂》词开头的‘魂兮归来。去君之恒干,何为四方些?’被招的魂已经离去身体,怎能说还是生人之魂?”金荣权在《宋玉辞赋笺评》中,也举此文中“帝告巫阳 ”有“魂魄离散,汝筮予之”之语,证明说:“在春秋战国之前,普遍存在着一种认识,即人的生命是由精气结合而成,这种气就是魂魄,魂魄附身就给人以生命,魂魄离散则等于生命的终结,上帝令巫阳所招之人,魂魄离散,明明说此人已死,并非为活人。”
这些驳难和批评,虽多指向了“屈原自招”说或“招怀王生魂”说,但对我上文所论招顷襄王生魂的意见一样适用,故也必须作出回答。请问:人的灵魂“离开”躯体(“魄”)以后,在古人的心目中就一定算是死人了么?古人的招魂,所招的都是死后的亡魂么?
回答这个问题,需要从民俗学的记载作广泛的考察。在这方面,英国学者弗雷泽的《金枝》,以及法国学者列维-布留尔的《原始思维》,为我们提供了最丰富的反证实例 。他们发现,在世界各地的古老风俗和迷信中,广泛存在着这样一种观念:即活着或行动着的动物和人体内,都有一个“小动物”或“小人”,那就是所谓的“灵魂”。“正如动物或人的活动被解释为灵魂存在于体内一样……睡眠或睡眠状态是灵魂暂时的离体,死亡则是永恒的离体。如果死亡是灵魂永恒的离体,那么预防死亡的办法就是不让灵魂离体,如果离开了,就要想法保证让它回来”(见《金枝》第十八章第一节)。而这保证让灵魂回来的主要手段,便是“招魂”。
按照未开化人们的观念,人在睡眠时的灵魂离体,有其危险性。因为万一灵魂受阻而不能及时返体,人就会死亡。弗雷泽举例说:“一个达雅人如果梦见自己落水的话,便以为是他的灵魂真的掉入水中,于是请来术士,在盛水的面盆里用网捞取他的灵魂,直到捞着后送回他的体内。”“马图库岛上的一个斐济人,在打盹的时候,被人踩了他的脚,突然醒过来,灵魂未及返体,后来就大声呼喊,召唤他的灵魂”。
除了睡眠以外,灵魂离体的最大威胁,则来自意外受惊和疾病。例如,“婆罗洲一个名叫新当的地区,如果有人(无论男、女或小孩)从屋上或树上摔下,被抬回家中,其妻子或其他女性亲属便尽快到出事地点去,一面撒下金黄色的稻谷,一面口中念念有词:‘咯!咯!咯!魂呀!某某人已经回到家里了。咯!咯!咯!魂呀!’接着把撒出的稻谷收回篮子里,带到患者面前,把稻谷撒在他头上”。据说这样可以“诱回在外面徘徊游荡的灵魂重返本人体内(头部 )”。弗雷泽还举了澳大利亚伍龙杰里部族中为病人追索灵魂的实例:“有一个人躺在床上奄奄一息,因为他的灵魂离开了他的身体。一位男巫到处追索这个离魂,在它正要进入夕阳霞晖中去的时候,恰好把它拦腰捉住……便放在鼬毛毯下带回家来,亲自躺到这位快要死的人的身下,把灵魂送进他体内,不一会儿,那人就活过来了。”弗雷泽所举为病人招回生魂 的实例很多,其中还特别提到了“中国西南的倮儸”(即彝族)人,为慢性病人招魂的仪式(均见《金枝》第十八章第二节)。为节省篇幅,这里就从略了。
从上举世界各地的“招魂”习俗可以看到:未开化部族的“招魂”,从来就是为生人而招的 ;其原因在于睡眠、惊厥或病中的灵魂离体;目的是招回离体的生魂,使人恢复健康、避免死亡。那么,有没有招死人亡魂的呢?从弗雷泽所举实例中,并无一例可以证明。相反,弗雷泽倒是举了“俄勒冈的萨利什或叫弗拉塞德印第安人”,在巫师“招魂”时,“他首先拣出死人的鬼魂放在一边”,然后把生魂送入本人体内去的例子,根本排除了招收死人亡魂入体的情况。因为,“如果巫师把死人的鬼魂放进了活人体内,这个活人就会马上死亡”。所以招魂无非是为未死的人招回灵魂,只要人们对某人的死亡确信无疑,便不再举行“招魂”仪式。对于这一点,列维-布留尔《原始思维》亦提供了证据。他指出,落后部族的人们,“正因为不知道死是不是肯定无疑了,灵魂会不会回到身体来,像它在梦、昏厥等等以后所作的那样,所以出殡和埋葬往往不是在死后立即就举行。因此,在死后要等待一会儿,同时采取一切可能的办法来使离去的灵魂返回。由此产生了大声喊死人, 请求它、恳求它不要离开爱它的人们的一个极流行的风俗”。他举例说:“加勒比人大声哀号,号叫中夹杂着……对死者的诘问:为什么他情愿离开这个可以过舒服日子的样样都有的世界……最后,只是在他们彻底相信了死者既不想吃东西,也不想返生,他们……才把墓穴填满土。”这种风俗,在“非洲西海岸的土人”那里也流行。“一般说,只是在尸体开始腐烂,因而亲属们完全相信灵魂不再回来了的时候才进行埋葬”(见《原始思维》第八章302页)。
那么,这种风俗在中国先秦时代是否也有呢?由于这方面的记载较少,似乎至今还未有人提供实例。我却认为,这大抵在于学者们对古代“招魂”产生的误会,因而明明有实例在,也作了错误的解说。例如宗懔《荆楚岁时记》,在记叙“三月三日”的习俗时,就引征了《韩诗》“唯溱与洧,方洹洹兮。唯士与女,方秉兮”之注:“注谓今三月桃花水下,以招魂续魄,祓除岁秽。”臧庸《韩诗遗说》引其诗注略有不同:“郑国之俗,三月上巳之辰,于溱洧两水之上,招魂续魄,秉执兰草,祓除不祥。”这便是先秦时代有招生魂习俗的重要证据。为什么要在春三月“招魂续魄”呢?应劭《风俗通义》在解说“禊”礼时,即引证《周 礼》及《尚书》说:“谨按《周礼》男巫掌望祀,望衍旁招以茅;女巫掌岁时,以祓除衅浴 ……《尚书》以殷仲春,其民析,言人解疗生疾之时,故于水上衅洁之也。”也就是说,为了治疗疾病或解除凶祸,才需要举行包括“招魂续魄”在内的“禊”礼。有“招魂续魄”的习俗,就必也存在生人的灵魂可以离体的观念。这证据无须另找,在屈原诗作中就不乏例 。如《抽思》:“惟郢路之辽远兮,魂一夕而九逝。曾不知路之曲直兮,南指月与列星。愿径逝而未得兮,魂识路之营营。”《惜诵》:“昔余梦登天兮,魂中道而无杭。”又如传为屈原所作的《远游》,亦有“载营魄而登霞兮,掩浮云而上征”的描述。这些都证明,先秦时代的人们,并不以为灵魂离体人就一定死亡。就这一些看,他们与世界其他地区的观念是相近的。
与这种观念联系在一起的,是某些禁忌和习俗,在汉、晋时代还屡见不鲜。例如上引《荆楚岁时记》,即记有刘敬叔《异苑》所说怪事:“新野庾寔尝以五月曝席,忽见一小儿死在席上,俄失之。其后寔子遂亡。”据当时习俗称:“五月人或上屋见影,魂便去。”可见庾寔所见“小儿”,其实就是他儿子的离体之魂 ,只是由于没有及时招回,才导致了儿子后来的死亡。又如干宝《搜神记》亦记有“吴孙休有疾,求觋视者”,及试验“觋视者”是否真能视见鬼、魂的事(见原书第46则) ;又记有“会稽贺瑀,字参琚,曾得疾,不知人,惟心下温,死三日复苏”,自言灵魂上天而“得剑”的奇事(原书第364则);以及“义兴方叔保,得伤寒,垂死,令(郭)璞占之,不吉”,后得白牛厌之,“病即愈”(原书第64则)。这些记载均可证明:从先秦到汉晋,都有以疾病、凶祸为灵魂离体的迷信,并相信通过觋视、占卜和厌胜之法,可以使   人失魂归体 、复苏。这情况也与上引世界其他地区的习俗相同。
在这样的背景上,考察《周礼》、《仪礼》、《礼记》等所记先秦时代的“复”礼(即“招魂”),便可以推翻过去研究者的许多误会。关于先秦时代的“复”礼,《礼记》记载最为详尽。其《丧大记》云:“疾病,外内皆扫……寝东首于北墉下。废床,彻亵衣,加新衣, 体一人。男女改服,属纩以俟绝气。”郑注“废床”曰:“人始生于地,去床庶其生气反。 ”至病人绝气以后,《礼记》又云:“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郑注曰:“复者庶其生也 ,若以其衣袭敛,是用生施死,于义相反。”《礼记》又记“招魂”云:“凡复……唯哭先复,复而后行死事。”郑注曰:“气绝则哭,哭而复,复而不苏,可以为死事。”孔疏曰: “复而犹望生,若复而不生,故得行于死事。”从这些记载可知,先秦时代的招魂,实在与列维-布留尔所举加勒比、非洲西海岸土人的招魂习俗并无不同。人们之所以先不办“死事 ”而施以“复”礼,根本就在于无法判断其“疾病”、“绝气”是否真的死亡。他们认为这人可能还活着,只是灵魂的暂时离去,所以才“升屋而号”(见《礼记•礼运》)、“北面招以衣”(见《仪礼•士丧礼》)。等到确信其人已经死亡,便不再招魂,而是进行殡敛之类 “死事”了。这样看来,曾被许多研究者征引的先秦“复”礼,也还是为招“生魂”而行的,用意在使“绝气”者复生,而不是安抚“亡魂”、“表示对死者的哀悼”。陈朝璧先生以为先秦无招生魂之俗,显然误会了“复”礼的含义。殷光熹先生曾发明“大招”、“小招” 之义,是因为一施之于“将死者尸体入棺”的“大敛”,一施之于“人刚死时替死者穿衣” 的“小敛”(见他的《〈大招〉探》一文,收其专著《屈骚:华夏文明之光》,云 南大学出版社1990年版)。这也还是对“复”礼有所隔膜所致。《礼记》明明指出 :“复衣不以衣尸,不以敛”、“复而后行死事”。大、小敛即属于“死事”,其时人已确死无疑,根本不再用“复”,又何论大、小?
当然,在后世(例如汉、魏)也还有另一类习俗,如招唤亡妻鬼魂来归墓穴与亡夫合(《后汉书•邓晨传》),或招唤抛尸外乡的野死者鬼魂来归“衣冠冢”(即所谓“招魂葬”)等。但这与先秦所行的“招魂续魄”和“复礼”,显然是两回事 ,而且与《招魂》所述招唤离魂归返“故居”“恒干”的内容不符,自不可引其为例。我所要证明的,则是人在受惊、卧病或死亡以前的招魂习俗,乃是招唤离去的生魂归体,而非招唤鬼 魂(亡魂)。有了以上对世界各地“招魂”习俗的考察,和对先秦“复”礼的剖析,我相信将宋玉《招魂》,判明为招唤楚襄王惊失的生魂之作,应该是有了民俗学上的充分依据。
最后再讨论一下《招魂》的思想价值。在这个问题上,明清以来的某些研究者,也往往陷于可笑的自相矛盾之中。例如陈本礼在批驳宋玉招师之说时,便嘲笑文中所叙声色荒淫之乐曰 :“岂宋玉素知其师好色,故死后欲借美人之色,投其所好以招之耶?”这样的说法,似乎正认可了刘勰《辨骚》批评楚辞的“荒淫之意”。但当认定《招魂》乃为“屈原自招”或“屈原招怀王”之作以后,却又改了腔调:“修门以下,盛言堂室女色歌舞饮食诸乐,乃述顷襄内廷荒淫,秘戏之事国人莫知,惟原实深知之,故总借巫阳以发之”,“正使言之者无罪,闻之者足以戒”。似乎又承认了此文的“讽谏”意义。只是这样解说,毕竟显得捉襟见肘,于是方东树又曲为圆说曰,此文表现的是屈原对国事之哀,“哀其外多祟怪,内有荒淫,其死征如魂已去身而不知反归也”。“既讽其荒淫,而复以荒淫招之,何也?曰:此于言为从顺,理体当然也。王者之居,匪同俭陋,既言其外之害,则不得不陈其内之乐,题面当如此也。而极其奢靡,则荒淫意亦在言外。此文用意既隐曲迷离,全用比兴体,岂可以寻常正言直谏之义例之乎”?总之,批驳宋玉所作之时,《招魂》便荒淫、“好色”,连宋玉也因此成了“全无心肝之人”(陈本礼语);赞扬屈原所作之时,此文便深寓哀痛、秉志忠洁,直可令司马迁读之欷歔而“悲”——这样的矛盾之说,又岂能教人信服?         
我以为就宋玉《招魂》内容看,它确实如汤漳平先生指出的“不是作者抒情写怀之作,而是出于特定的招魂目的而作的”,同时又是对“民俗的现成形式”的“套用”,故大可不必用政治上的另有寄寓或比兴去附会(见其专著《楚辞论析》山西教育出版社1990年版)。《招魂》的思想价值,与其说是在政治上的讽喻,或如当代有些研究者赞扬的“表达了诗人热爱祖国的精神”(见陈铁民《说〈招魂〉,载《文学遗产增刊》10辑,1962年》,不如说是在对历史文化和民俗的认识意义上。它对“天地四方,多贼奸”的瑰奇想象,表现了楚文化在意识形态领域里,还弥漫着怎样浓重的神怪观念,处于怎样相对原始的巫术宗教影响之下。它对楚王宫室及其日常享乐生活的繁盛铺陈,则又展示了楚文化在物质文明方面的创造成果和堂皇气派,令后世窥见了它在这方面足与中原文化并驾齐驱的高度发展水平。在这样一种存在着“奇异矛盾”的楚文化背景上,观察一下它的上层统治者,生前怎样穷奢极乐、娱戏射猎,最后终于在战国纷争中王冠落地,无疑能得到一些有益的历史启示。至于此文中一再招唤楚王“魂兮归来 ,反故居些”,不要“舍君之乐处,而离彼不祥些”,则又反映了当时的民俗,是怎样疑惧于死之恐怖,而爱恋于生之可亲。中国古代的巫术宗教及其习俗观念,决不像后世西方宗教那样,以俗世生活为人类“原罪”的惩罚而抱悲观态度,在此得到了充分的体现。既执着和爱恋于尘世生活,又希望“不死”、成仙以延续这生之欢乐,而不是视尘世生活为苦难的“ 炼狱”,以企求死后进入“天堂”,这便是《招魂》所显示的,明朗而亲切的东方式人生态度。这样一种态度,无疑也值得研究中国古代民俗的人们重视。
(原载《文学评论》1994年4期,标题为《〈招魂〉研究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