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3:59:59
发生在互联网络上的侵权多种多样,上文列举了包含侵犯隐私权、名誉权、知识产权等几种主要的侵权形式,是从侵权行为侵害的权利客体的角度进行的分析。而从侵权行为实施主体的角度分析,互联网侵权行为则主要包含了个人侵权、网络公司侵权和商业公司侵权三种。
个人是网络侵权案件的主要侵权主体。互联网个人用户在网络上从事的行为,根据其行为目的,可能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名誉权,也可能侵害他人依法受保护的著作权。由于网络的开放性和虚拟性,这些个人网络用户往往是流动的,他们留下的通讯地址、电子邮件地址,甚至姓名、单位都可能是虚构的,即便是真实的资料,也可能将上网账号借予他人使用。况且,网络计算机易于删除的特点,又使侵权人很容易将侵权言论或文章短时间内删除,因而,侵权行为发生后,不仅给确定、判断侵权行为人带来难度,侵权证据的获取也是相当的困难。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被侵犯以后,不知道侵权者为谁,没有足够的证据,想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利,就可能陷入困境。
与个人网络用户相对应,网络公司、网站等网络服务提供商,则成为被侵权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指向的对象。因为,这些网络公司、网站,由于行业的特性,其IP地址是不可能随时变化的,而他们被认为是通过为用户提供网络服务而直接获利者,于是,被侵权的版权人、版权管理组织纷纷将矛盾指向了网络服务提供商,追究其为他人行使网络侵权提供便利的责任。事实上,个人用户在网络上发贴,均须在相关网站先行注册,提供个人资料,因而网站是唯一能够识别和控制个人用户的组织,被侵权人将矛盾指向网络服务提供商,追究其侵权责任,也是无可奈何的权宜之计吧。况且,网络内容服务商为了丰富本网站内容,也的确存在着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或者转载作品后不支付使用费的情况,所以,网络服务商也是网络侵权的主体之一。
商业公司网络侵权,主要的对象是侵害商标使用权和企业名称权,从事不正当竞争行为。互联网的普及使电子商务日益发展,网上购物越来越被更多的人们接纳并成为一种被公众喜欢的交易方式,假冒知名企业品牌、冒用他人网上商店标识的纠纷日益增多,构成了对其他企业合法权益的侵犯。另外,商业公司的侵权还表现在:一些专门从事网上调查业务的公司,为了进行窥探业务的需要,非法获取、利用他人隐私;某些网络的所有者或管理者会通过网络中心监视或窃听局域网内的其他电脑,监控网内人员的电子邮件,这种行为严重地侵犯了用户的隐私权。
事实上,尽管网络侵权的主体大致可以作上述的划分,但网络侵权责任的界定却是异常困难的。一桩网络侵权案件,不仅涉及到直接从事侵权行为的网络个人用户,也同时涉及到了网络内容的提供商(ICP),进一步还会涉及到网络服务提供商(IAP),如果载有侵权信息的网页被链接,其责任主体涉及的范围还要更加广泛,其责任认定也将更为复杂。由于网站内容容易被更改和删除,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在法院审理过程中的取证也是非常困难。所以,如何更好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已经成为被侵权人难于突破的一个瓶颈。
网络侵权发生在互联网上,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也与传统侵权有着很大的区别。依据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侵权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包括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侵权行为恶劣、构犯罪的,还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现实生活中,大量的侵权行为会以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承担侵权结果。网络侵权行为实施后,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将包括赔礼道歉、消除影响、恢复原状,而在网络时代,网站的更新速度异常之快,在网页上所作的赔礼道歉、消除影响等声明瞬间即被更新的内容所覆盖,实际上难于起到对侵权人的惩罚。而且,网站是否盈利、盈利数额难于确定,究竟应该承担多大的经济处罚也很难确定。这些都会造成被侵权人是否应用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阻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