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规避网络侵权盗版 十问网络机构(3)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3/29 18:09:35
www.hexun.com 【2005.10.21 09:46】 新闻出版报/赖名芳 方圆 程晓龙
层面二:行业氛围 “网络盗版”压迫产业神经
●产业界能否理性对待网络版权问题?
●产业界如何在线维权?

一位学者曾经对记者说,互联网的快速发展是难以预测的。其时,国内网站纷纷萌芽,内容产业方兴未艾,“眼球经济”理论正大行其道。然而,人们没有预测到的,还有网络侵权盗版对互联网产业以及传统文化产业的巨大伤害。
几年前,对于很多网站来讲,追求“点击率”是一项想当然的基本运营思路,许多网站不惜为此接连“烹制”免费大餐。一些网站因为忽视网络著作权,造成了对传播内容一次“竭泽而渔”的过度开采。网络盗版则暗长于网络深处,借助网络快速发展的顺风车,盗版商在网络经济的喧嚣声里攫取了大量利润,极大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
几年后,当产业卸下风华,渐渐趋于理性平稳发展时,数字英雄们忽然发现,网络已经不能承受侵权盗版之重。今年8月,首届数字出版博览会上,一位业内人士发问:产业界现在是否足够理性对待网络版权问题?
这句话道破困扰网络出版产业界发展的关键问题。网络盗版已经成为卡在网络出版深喉的一根“鱼刺”。

网络盗版:捂不住的“潘多拉”盒子
版权问题的重要性是不言而喻的。产业界许多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网络内容产业(尤其是网络出版产业)实际上也是一种版权交易的产业,版权是连接整个产业健康有序发展的最主要“链条”,离开了版权的支撑,网络内容产业不仅名不正、言不顺,而且容易滋生盗版的问题。但过去的几年,网络内容厂商们的配套办法往往慢半拍,尤其在网络内容业务迅猛起跑之时,许多网络内容厂商只顾跑马圈地,忽视了版权问题。有一批网站,在片面追求点击率和数字资源积累方面花费了大量精力,却没有考虑到解决网络版权。1999年,6作家状告世纪互联,网络出版侵权诉讼自此接连不断。2002年北京大学法学专家陈兴良诉国家数字图书馆;2003年多家大学学报诉重庆维普公司;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诉超星、书生数字图书馆、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郑成思等七位知识产权专家诉书生公司、2004年北京中文在线文化发展有限公司诉硅谷动力商务有限公司侵犯莫言小说著作权案……百度、搜狐、新浪等国内多家知名网络公司也官司不断,网络图书、音乐、电影、软件等网络内容传播形式无一遗漏,诉讼案件逐年增加,赔偿金额不断增高。
网络侵权盗版问题引起了产业界的反思。几年来,网络厂商们花费了许多气力来挽回因版权问题造成的负面影响。产业界发现,由于前期维权意识淡薄,如今网络侵权盗版已经压迫了产业的发展神经,在产业链上,侵权影响产业机体的健康,盗版则梗塞了健康发展之路。一位网络企业的总经理对记者说,网络盗版比传统盗版更容易,成本更低,盗版厂商对“正版”企业伤害则更大。他认为,目前“显形”的网络盗版只是冰山一角,更多的盗版在深度链接等技术手段中伪装了,“正版”没有利润可言。
侵权盗版的“潘多拉魔盒”伤害还不仅仅限于此,业界有人士指出,严重的“在线侵权盗版”行为不仅剥夺了出版人对其投资和创造性劳动的合理回报,减少了国家税收和就业机会,还削弱了网络内容产业的国际竞争力。从另一个角度看,盗版将最终剥夺用户享受更好的产品的机会,而保护知识产权将使更多的厂商为广大消费者提供更多更好的产品和服务。
在线维权:放不下的产业“心事”
记者感到,版权问题是网络内容产业发展中的瓶颈,解决版权保护问题才能促进整个行业的健康发展。攻克侵权、消灭盗版成为产业界一项放不下的“心事”。
产业界人士分析,在维权实践中,有几方面的困难:侵权者手段比较隐蔽,侵权者极力通过技术手段来规避法律;有的侵权者身份隐蔽,是未经备案的网站或资金小的公司,采取维权措施得不偿失,但一经传播,危害后果仍然严重;网络数据易删除,对发现盗版、快速取证的要求比较高;在质证、认证过程复杂,需要法律专业知识;侵权者滥用诉权、找寻公证瑕疵,甚至通过申请撤消公证程序等方式拖延责任认定和赔偿;权利人权利意识单薄或者畏惧维权之路的复杂和艰辛而被动放弃等。
针对这些问题,产业界人士指出,当从法律、自身意识以及技术方面入手。最近几年,国家积极促进保护知识产权的系列立法工作,相继颁布或制定《著作权法》(2001年),《著作权行政处罚实施办法》(2003年),《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4年),《信息网络传播权行政保护办法》(2005年),《信息网络传播保护条例》(2005年),《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确定著作权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指导意见》(2005年)等法律、法规。国家逐步加大对盗版和侵权行为的处罚力度,从民事处罚到刑事责任及完全损失赔偿(包括精神损失赔偿),给网络版权保护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从网络内容厂商自身来说,刻不容缓的是加强网络版权保护意识,在网络传播之前,应当首先获得版权方面的认可,没有授权的内容不能传播。接受记者采访的北大方正电子有限公司副总裁周劲还指出,网络盗版是靠新技术滋生的,解决盗版最有效的方式就是技术,反盗版技术的提高也将最终克制网络盗版。
在采访中,多位产业界人士还提出,打击网络侵权盗版还要依靠整个产业共同维护。整个产业应形成尊重正版、传播正版,共同打击和抵制网络盗版的风气和氛围。值得一提的是,今年7月,在国家版权局的指导下,国内多家出版社和知名网络出版公司联合发起成立了中文“在线反盗版联盟”,旨在形成产业合力,打击遏制网络盗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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