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侵权:还能走多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2:29:44
近日,新浪网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状告搜狐网大规模剽窃和抄袭一案被各大媒体炒得沸沸扬扬。新浪在起诉书中对搜狐提出了停止侵权、赔款30万元、在首页上公开致歉、承担诉讼费用4项要求。搜狐也不示弱,宣布就著作权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正式起诉新浪。连日来两大中国门户网站激烈对垒,频繁过招。随着媒体报道的不断升温,网络侵权再一次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
在计算机通信技术得以普遍应用的今天,网络正以惊人的速度发展,影响着我们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网络在给予了我们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来了一系列的法律问题。近几年来,随着我国网络信息业的快速发展,涉及网络侵权的案件日渐增多。此次新浪诉搜狐侵权一案应该说只是冰山之一角。
就目前司法实践的情况来看,网络侵权主要有以下几种:
隐私权侵权几乎所有的E-mail用户都有收到垃圾邮件的经历,这实际上是个人E-mail地址被非法披露的结果。在网络环境下,由于计算机强大的记录和储存功能以及网络传输技术的日益发展,有关个人详细资料的收集、加工、贮存及再利用成为可能,网络服务供应商及其他人可以追踪并记录网络访问者的用户账号、访问站点,并下载相关的私人内容。在法律上,E-mail账号、密码及申请人的相关资料等均为个人隐私的重要内容。如果这些私人内容被收集者非法披露或转卖给第三方,则必然导致隐私权侵权。如何避免因计算机普及与网际网络的发达而可能对个人隐私权造成的侵害,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已是亟待解决的课题。
名誉权侵权通过在网上登载作品(包括文字、图像等各种利用电脑和网络技术制作并在网络中上载的各种各样的作品)侵犯公民或法人的名誉并使其社会评价降低或贬损的,即构成名誉权侵权。从《大学生》杂志社状告“首都在线”网站侵犯了该社对《考研胜经》的著作权、名誉权,到“恒升笔记本电脑名誉权纠纷案”,再到轰动一时的“红颜静诉大跃进”名誉权侵权案,我国司法实践中涉及网络的名誉权侵权案件屡见不鲜。由于通过网络对他人进行人身攻击的方法十分简单(只要具备初步的计算机及网络操作技能和一台能接入互联网的计算机即可),也由于互联网传播的广泛性造成的后果极为严重,因此网络名誉权侵权的问题应当引起人们的足够重视。
知识产权侵权互联网作为一种新兴的媒体日益成为一种不容忽视的知识传播方式。在网络时代,如果知识产权权利人不能有效地控制网络这种日益主流的传播方式,那么其知识产权就不可避免地会受到他人的侵犯。知识产权主要分为著作权、商标权和专利权。在网络环境下,最易受到挑战和冲击的是著作权和商标权。1999年王蒙等6位作家状告“北京在线”网站侵犯其著作权案、石家庄福兰德事业发展公司诉北京弥天嘉业技贸有限公司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案以及现在被炒得火热的新浪诉搜狐抄袭与剽窃等实际案例给我国现有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提出了诸多新的课题。在我国新《著作权法》中对最引人关注的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为网络环境下著作权侵权者敲响了警钟,但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侵权并不仅限于著作权侵权,如何更切合实际地完善我国的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仍有很长的路要走。
网络域名侵权由于我国法律尚未将网络域名划入知识产权领域,因此笔者将域名侵权单列为一种以区别于其他网络侵权方式。目前实践中涉及域名侵权的主要是域名抢注侵犯他人商标权或构成不正当竞争等案件。在互联网络的发展历程中,域名抢注一直是一个焦点问题。由于网络域名具有唯一性、排他性和无地域性,因此一旦某一域名被某自然人或某公司在先注册享有,则在全球范围内任何其他后来者均无法获得该同一域名。随着网络的快速发展,域名所具有的巨大商业价值引起了越来越多的人的关注,域名抢注便成了某些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渠道之一。1996年我国正式联入国际互联网,不久即在同年年底发生了逾400家中国知名工商企业的著名商标或企业名称被境外机构抢注为域名的重大新闻事件。近几年来,我国因域名引发的侵权案件不胜枚举。
对于上述各类网络侵权,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已经给予了相当的关注。2000年11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著作权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审理涉及计算机网络域名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1年10月,新修改的《著作权法》为加大著作权保护力度,明确规定了著作权人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并在第十四条中增加了对数据库的保护。上述立法和司法解释以及我国《商标权法》、《专利权法》、《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中对商标权、专利权、人格权和身份权等权利的保护性规定构成了我国网络侵权法律制度的总体框架。因此,虽然目前该框架中仍有诸多待完善之处,但应该说我国目前在网络侵权方面并不是无法可依,互联网络并不是法律的真空。现在之所以网络侵权现象层出不穷,归根结底还是由于我国公民及法人法律意识的淡薄。此次新浪诉搜狐一案虽然不可能从根本上改变“天下网站一大抄”的普遍现象,但就整个中国的知识产权保护来说,此次两家中国门户网站的侵权官司无疑会对整个社会进行一次知识产权的普法教育,让人们再次意识到天下不会有免费的午餐。
相信随着我国加入WTO后法律规则的日趋完善以及人们法律意识的不断提高,网络侵权案件会日趋减少,那些网络侵权者在侵权之路上不会再走多远!(广东省通信管理局张红霞)
(张红霞 人民邮电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