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做梦死”、“躲猫猫”能否催生逮捕制度变革(东方早报 2009-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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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做梦死”、“躲猫猫”能否催生逮捕制度变革
2009-4-3 2:39:55

东方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杨涛

蒋立冬 绘
云南“躲猫猫”事件刚刚平息,看守所又冒出个“做梦死”的事件。据《楚天都市报》4月1日报道,家住汉阳郭茨口的李文甫向记者反映,其50岁的哥哥在江西九江看守所关押期间猝死。九江市看守所向记者介绍,3月27日凌晨1时53分许,李文彦睡觉时做噩梦喊不醒,后来发现脉搏微弱,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九江市庐山区人民医院的死亡证明书显示其为“猝死”。
“做梦死”的真相究竟如何、看守所是否负有管理责任,目前还不得而知,不过,换一个角度思考,如果对这些犯罪嫌疑人慎用刑事拘留或者逮捕,不被送入看守所,是不是有可能避免后来的非正常死亡?
在云南“躲猫猫”事件,我们注意到,李荞明之所以被关入看守所,是因为他偷偷上山砍树换钱,对于这种轻微违法行为,即使是涉嫌犯罪,公安机关有必要进行刑事拘留吗?“做梦死”的事件中,李文彦涉嫌破坏电力设施罪,不过,李进入看守所以来,身体一直很虚弱,3月13日、23日、25日,因李文彦自称头晕、腹部疼等原因,先后3次接受检查。3月26日下午,李文彦还突然在监室里晕倒。对于这样一个犯罪嫌疑人,为何不给他变更强制措施,接受医治呢?
事实上,像逮捕、羁押等限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许多法治国家特别强调“慎用”,在许多国家,就确立了“羁押为例外、保释为常态”的基本法律原则。在这些国家,类似我国刑事拘留的措施称之为“逮捕”,但警察通常只能限制犯罪嫌疑人24个小时,最长的是72小时,就必须移交治安法官。而类似我国逮捕的“羁押”,适用上比较严格,只要犯罪嫌疑人不逃跑、不妨碍作证、不再危害社会,都可能得到保释。例如西班牙的法律明确规定,羁押必须针对的是可能判处6年以上的监禁的重罪,如果对判处较轻的案件要适用羁押,法官必须有一定理由,比如犯罪嫌疑人有前科、具有重新危害社会的情形和同类犯罪发生的频率,等等。
我们国家对于拘留适用比较宽泛,但对于逮捕要求也更为严格,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逮捕必须符合三个条件:(1)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2)可能判处徒刑以上的刑罚;(3)有逮捕必要。不过,我们的办案机关往往重视前面两个条件,而往往忽视最后一个条件,导致我们对逮捕的适用率特别高。来自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一个数据显示:2007年全国刑事案件的逮捕率是90.2%,之前的3年分别是91.6%、90.5%、89.2%。这一比例远远高于许多法治国家——羁押的适用率通常在40%左右。个中原因,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自行决定,缺乏外部监督;而逮捕,除了法律对于“有逮捕必要”没有明确规定以外,主要在于我们的逮捕并没有形成司法程序化,逮捕的批准权主要由检察机关行使,而检察机关又主要通过审查案卷来认定,通过行政化审批的操作来做出决定,在审查批准逮捕时,无须开庭审理,也不需要警方与犯罪嫌疑人当庭对证,没有律师出庭辩护,这使得犯罪嫌疑人有无逮捕必要得不到有力地阐述和辩护。
在金融危机的背景下,一些地方的公安、检察机关提出了要为经济发展保驾护航,对涉嫌犯罪的企业高管人员要慎用拘留、逮捕措施。然而,慎用强制措施不仅应针对企业高管人员,也应针对普通公民,如此才能体现法律的平等,才能尽量避免看守所频发非正常死亡事件。这首先要完善我们的刑事拘留和逮捕的条件,要明确确立“羁押为例外,取保为原则”的制度,明确规定哪些情形下,即使涉嫌犯罪,也不能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其次,要改革拘留、逮捕制度,要建立拘留、逮捕司法审查制度,拘留一般应当持有法院的批准证,紧急情形下拘留应当送法官批准,而逮捕应当以法院开庭审理方式进行裁决,犯罪嫌疑人及其律师有权到庭辩护;再次,在对于拘留、逮捕的法庭审查中,如同在审判程序中应当增设单独的量刑程序一样,在拘留、逮捕的审查中,也应当建立专门讨论拘留、逮捕有无必要性的程序;最后,要建立“人身保护令”制度,已经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在符合一定情形下,有权向法院提出申请,重新审查有无拘留、逮捕必要性,更为周全地维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作者系江西检察官)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224/userobject1ai161769.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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