郭国松:法院系统“集中整治”能否荡涤司法之浊(东方早报 2009-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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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系统“集中整治”能否荡涤司法之浊
2009-1-11 2:18:06

郭国松 来源: 编辑:
从1月8日开始,最高法院将在全国法院系统展开为期三个月、旨在树立司法公正廉洁形象的集中整治活动,其核心是“五个严禁”: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相关人员的请客送礼;严禁违反规定与律师进行不正当交往;严禁插手过问他人办理的案件;严禁在委托评估、拍卖等活动中徇私舞弊;严禁泄露审判工作秘密。
1月9日的《21世纪经济报道》在披露这一新闻时引述最高法院新闻发言人倪寿明的话说:“在最高院历史上,这是首次对司法界以权谋私采用如此严厉的刚性约束。”“与以往的纪律规范等软性约束不同,人民法院此次反贪肃整要求制度化”。
按照高法发言人的话,过去虽然也强调过类似的法纪,但都是“软性的”,没有认真执行,而这次则是“刚性的”——用老百姓的话说,这次是要动真格的了。对于曾经受过司法不公的伤害或者对司法现状不满的人来说,最高法院此举无疑值得拍手称快。但我却要很不合时宜地小小质疑一下:且慢鼓掌!因为,任何试图以摧枯拉朽之势,毕其功于一役,解决司法错综复杂、经年累月所形成的积弊的愿望,都不大可能实现。
在当下的司法大环境下,我们暂且不从学术层面纠缠最高法院发动全国法院系统的“整风”是否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根据我国宪法和法院组织法的规定,最高法院与各级法院没有任何行政隶属关系,它对下级法院的约束只能通过司法解释和基于审级监督而构成的程序性权力——而仅仅就“五个严禁”本身而言,这次集中整治活动也仍然值得商榷。
翻开《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其中第三十二条规定,法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略);
(二)贪污受贿;
(三)营私枉法;
(四)刑讯逼供;
(五)隐瞒证据或者伪造证据;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审判工作秘密;
(七)滥用职权,侵犯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八)玩忽职守,造成错案或者给当事人造成严重损失;
(九)拖延办案,贻误工作;
(十)利用职权为自己或者他人牟取私利;
(十一)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
(十二)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接受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请客送礼;
(十三)其他违法乱纪的行为。
显而易见,此次法院系统整风推出的“五个严禁”的内容,早就在《法官法》中规定好了,“五个严禁”只是重申法律规定而已,并不新鲜;并且《法官法》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法律,比起最高法院“五个严禁”这种行政化的措施要刚性得多。但显而易见,这些规定平素是落空了的。如报道所说,最高法院认为当前最突出的问题就是少数法官在“请托说情之风”的影响下,利用职权办理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于是出台“五个严禁”。寻根溯源,还是那个老生常谈的问题——司法不独立。而没有独立地位的司法权,要保证它的公正与廉洁是不现实的。
但是,对于司法独立,社会舆论却表现出极度复杂和矛盾的心态,一方面,对各种权力干预司法深恶痛绝,主张司法独立;另一方面,司法权时常被滥用的现实,又使得很多人心有余悸:司法不独立尚且如此腐败,如果独立了,岂不是要彻底失控?!正是在这种二元悖论的思想驱使下,旨在达成司法独立目标的司法体制改革,十年的努力,除了建立了统一的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外,其他方面进步不多。
忠于法律,恪守良知,秉公司法,保持司法的权威和法官的尊严,这是身为司法官的绝大部分法官的职业理想。但假如我是一名普通法官,我会请教最高法院:如果院长(当然还有各种带“长”的领导)私下打招呼,让我按照他的要求判案,我要不要办这个人情案?如果我按照规定拒绝了他的无理要求,我将面临什么样的后果?问题看似简单,现实中却很难回答。
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落马一案,或许就是一个很好的例证。据2008年11月13日出版的《瞭望东方周刊》报道,涉案标的近10亿元的广州中诚广场烂尾楼工程执行案,虽然具体承办的是广州中院,但来自最高院的指令自始至终主导了中诚广场的收购进程。尽管这种干预明显违反程序,广州中院却无力抗衡。事发后,涉案的广东省高院原执行局局长杨贤才和最高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先后被“双规”。另一个例子来自安徽阜阳市颍泉区,原区委书记张治安为打击报复举报他的李国福,一声号令,颍泉区公检法机关密切配合,抓了李国福和他的数名亲属,最终李国福在看守所非正常死亡。
倘若作为“社会正义守护者”的司法力量经常性地处在对权力服从的地位,司法系统的问题就不是“五个严禁”所能解决的。因此,必须抛弃一切形式主义的思维,以当今法治国家的先进司法理念作为参照,承认司法独立的价值,从体制上寻求突破口,建立一个只对法律负责,以法官独立作为终极目标的现代司法体系,从根本上解决司法不公问题。
(作者系资深媒体人士)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619/userobject1ai146032.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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