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的土地制度(东方早报 2006-5-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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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湾的土地制度
李昌平 周婷 责任编辑 刘景 任大刚 单雪菱 2006-05-24 02:23
坐落在桃园市中山路574号的台湾土改纪念馆也称“国际土地政策研究训练中心”。该训练中心于1968年成立,与美国林肯土地政策学会合作,定期举办训练班,学员以发展中国家和东欧国家人士居多,中心主要使受训人获得管理技巧和方法,对土地出租、都市发展和规划等内容进行教授。维持台湾土改纪念馆的经费,也来自国际组织。
参观了这个纪念馆,我对台湾的土地制度也有所了解,在我看来它分三大部分,一部分是土地农用制度;一部分是农地转为非农地制度;另一部分是土地非农用制度。
第一,农地农用制度。
土改给台湾农民的土地权利,只是农地农用的权利;农民要出售自己的土地,出售的只能是农地,不能用作非农用。最初的时候,为了保护农民,土地只能优先在临近的农民之间交易,非农民是不许购买农民土地的。农地农用的交易,是免税的。农地只能在农民之间交易的规定,其好处是保证农地买卖按照农村农业发展水平和规律有序进行,这对保护农民和维护农村稳定都有积极意义。这项规定,只是在最近一些年才有所松动,但交易税率很高。西湖乡的周先生,8年前将3甲(45亩)山坡地出售给城里人(不能非农用,也不能坡改梯田),价值只有900万台币,但征税高达300万台币。如果是将这3甲地卖给乡里的农民,可以不征税。
第二,农转非制度。
随着经济和社会发展,一部分农地必然会转作非农用地,但土地转变用途必须严格按照土地规划执行。土地规划是台湾土地制度的重要组织部分。如果一片农地,规划在五年或十年后转作工业用地或商业用地或公益用地,在五年或十年之内,是不能改变农用性质的。有的农地是数十年或数百年也不能改变用途的。当农地依法(规划)转为非农用地,将有一半的土地“充公”,等于2亩农用地换得1亩非农地。“充公”的土地主要用于城市道路、绿地、学校、医院等公共建设。第三,非农地交易制度。
农地转化为非农用地,会使土地大幅增值,增值收益分配有严格的规范———“涨价归公”,这也是台湾土地制度的重要部分。台湾的农地和非农地的价格差距很大,一般在十倍以上。我拜访的曾先生,25年前,花400万台币(近100万元人民币)买了5亩农地,随着城市的发展,该地已经是小镇边上的农用地了,明年就可以转作非农业用地了。如果转作非农用地,这块地的价值大约为6000万台币。按照台湾的土地制度,曾先生的5亩农地,明年转变为非农地时,就有一半“充公”,剩下的2.5亩就是他的非农用地了,价值为3000万台币。如果曾先生将土地卖出,增值(3000-400=2600万台币)部分,要严格依法缴纳所得税———即“涨价归公”(涨价100%,40%归公;涨价超过200%,50%归公;涨价300%,60%归公……)。所得税率是累进的,增值越高,纳税越多。曾先生说,他的地卖出的话,估计缴税在1000万台币上下。土地交易的所得税,税收全民享有,而非地方或部门享有。
台湾的土改是强制性的土改,并非真正意义上的“和平土改”。政府先将土地地租“减”到很低水平,强制规定农地农用的价格为“年地租的2.5倍”,再由政府按照强制的价格强行收购地主土地,平价转手“卖”给农民。买地主的土地,没有现金给地主,给的是四大“国有”公司的股票。地主强烈抵制土改,有的地主逃到国外组织反抗运动。农民如果没有现金购买土地或认领公地,可以申请无息贷款,分十年还清本金。
台湾土地制度是世界公认的学习典范。典范的核心意义是它用强权建立的“均田”和“涨价归公”制度。除“均田”和“涨价归公”为农民和全民提供福利外,在城市化的过程中,为了帮助“农民工”进城,政府将最有增值价值的土地用于建设经济适用的“农民工”住房,让“农民工”的财产随着城市的发展而增值,这样,“农民工”就自然成为了城市的居民。
土改后,农民对怎样销售农作物不了解,这当中,农会组织无论在资金或技术支持上都起了很大的作用,有效地保护了小农,避免了私有制条件下的常见现象———小农破产。台湾农会力量是非常强大的。如果没有台湾的农会,台湾农民的地位不会像今天这般重要,农民的权利不会和社会其他阶层那样平等。正是因为台湾的农会制度,巩固了台湾的土改成果,打造了台湾特色的现代化“小农”农业模式。
接待我们的马先生说:“台湾的土地制度是一种有管控的私有制。”了解了台湾的土地制度,感觉内地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是产权主体要明确,所得税的征收主体和用途要明确。当前,发达地区的“非正规”土地制度的核心问题是“涨价”部分既没有可能完全归属私人,也没有可能归属公家,而很可能被“灰色化”;边远落后地区在“非正规”土地制度下,不少地方以每年几角钱、几元钱甚至不要钱就将“公有”土地、山林和河流给了个人70年甚至更长的使用权和经营权。这种几乎无偿得到土地等资源的情况,是很不合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