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琳:给在押人员体检更要给羁押制度“体检”(东方早报 2009-4-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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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在押人员体检更要给羁押制度“体检”
2009-4-19 3:17:21

东方早报评论专栏作者 王琳
云南“躲猫猫事件”所引发的“蝴蝶效应”仍在持续震荡之中。一方面,是“洗澡澡”、“做噩梦”、“摔下床”等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层出不穷;一方面,是一些基层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疲于奔命,忙着应对舆情危机。从自身地位和职权来看,这些基层部门也只能关注于个案的解决。至于媒体所吁请的制度改进甚至立法改良,事发单位也和媒体一样,只能向上递交建议——当然,他们的建议很可能是结合了社会公义与部门利益的平衡之论。比如舆论已有较多共识的改革看守所管理体制之议,要想争取公安部门也达成一致意见,想来还颇具困难。
制度回应上的令人欣喜之处是,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近日联合印发了《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活动方案》。根据这个“方案”,自4月20日起,最高检和公安部将全面排查严惩“牢头狱霸”,逐一检查在押人员体表情况。根据方案,专项活动将全面排查掌握“牢头狱霸”情况,对符合拉帮结伙、称王称霸、恃强凌弱、寻衅滋事、侵犯其他在押人员合法权益等“牢头狱霸”行为特征的,按照相关规定,坚持“露头就打”,构成犯罪的依法严惩,努力消除“牢头狱霸”现象。
笔者注意到多数媒体在报道这一“专项检查活动”时,均突出了严打“牢头狱霸”的内容。媒体富有选择性的议程设置其实容易让受众陷入某种误区。事实上,遏制在押人员非正常死亡事件,不仅要严打“牢头狱霸”,更应严打“渎职狱警”。“牢头狱霸”不过是看守所乱象的具体表象之一,造成看守所种种管理乱象的,还在于那些失职甚至是渎职的警察。作为“全国看守所监管执法专项检查”,而非“牢头狱霸专项检查”,“方案”理应对“监管”提出具体举措。细读“方案”全文,方知此番为期五个月的行动,确有不少制度突破。
其一,看守所发生的在押人员死亡事件将由上级检察机关调查。最高检尤其强调:“要熟练掌握调查处理各类事故的基本技能。对监管场所发生的各类事故,都要坚持深入调查,慎下结论。”这一举措的推出,也要追溯到李荞明的死。“躲猫猫事件”最初由晋宁检察机关和公安部门调查,曾一度陷入悬搁。正是在网络舆论的强大压力下,上级检察机关介入调查,事件很快水落石出。在司法行政化和司法地方化尚不能根本扭转的情形下,提级调查看守所内的死亡事件,算不上是最好但却是最为可行的对策。事实已经证明,提级调查有助于减少调查压力,及时查明真相。
其二,专项活动还将对看守所的监控设施运行情况进行检查,“方案”要求各地切实纠正监控设备不发挥作用的问题。司法活动多为案发之后的职权行为,司法最重要的内容就是查明真相。于司法程序上,中国一向有“口供至上”的传统,但口供却是所有的法定证据种类里最不稳定的一种。若能更多发挥监控设施的作用,不但有助于保障在押人员的人权,防范死亡事件发生后的取证难,也有助于那些无违法违规情形的看守所“自证清白”。
其三,在专项活动期间,检查人员还将对在押人员的体表状况进行逐一检查,确认其身体是否存有损伤;每检查一名在押人员身体损伤状况,检查人员都将对照在押人员入所健康体检表,确定损伤形成的时间、地点、原因、过程以及伤势程度,确定造成损伤的人员情况以及处理情况。给在押人员体检的用意是极为明确的,同样被寄望于能有效固定证据,预防非正常死亡事件的发生。
于轰轰烈烈的专项活动之下,不排除以上举措能够迅速有效地发挥作用。但除了看守所死亡事件提级管辖之外,发挥监控设施作用和给在押人员体检其实都要交由看守所具体付诸实施。没有看守所管理体制变更,我们仍然难以避免本应有效的监控设施不会在关键时候就“坏了”,我们也同样难以避免本应有效的在押人员体检档案不会在关键时候不见了。治本之策当然还是指向看守所管理体制——给看守所的制度弊端好好“体检”一番实是刻不容缓。
(作者系海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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