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涛:司法公正不能总是由舆论推着走(东方早报 2009-4-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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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公正不能总是由舆论推着走
2009-4-24 1:43:25

东方早报特约评论员 杨涛
4月22日,有媒体获悉,对于不久前刚刚开庭审理的“习水嫖宿幼女案”,检察院方面已经撤诉。记者后来经过多方查证,确认了这一消息。对于撤诉的原因,法院负责人透露:“检察院审查过程中发现了新的事实和证据,要补充侦查。”
此番检察院突然撤诉,令人浮想联翩。根据《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对于需要补充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或者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应当自行收集证据和进行侦查;必要时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提供协助。补充侦查不得超过一个月。”联想到“习水嫖宿幼女案”案发后,引发全国舆论的轰动,媒体和舆论纷纷质疑检察院指控的“嫖宿幼女罪”,认为此案的被告人应当构成强奸罪,司法部门饱受舆论的压力。而且,在舆论的压力下,该案似乎引起了高层的注意。一位知情人士告诉记者,中央调查组已经进驻习水,而且相关部门要将2007年以后的案件重新审核。因此,有关部门撤诉,有可能将改变对这些公职人员指控的罪名,甚至将此案以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为由移送到中级法院审理也有可能。
接下来的问题是,为何司法机关运送正义的过程总是要在媒体推动下亦步亦趋,为什么司法公正有时离不开舆论监督?在贵州习水是如此,在河南灵宝也是如此,公民王帅上网揭发灵宝地方政府违法征地,结果被当地公安机关以涉嫌“诽谤罪”刑事拘留8天,直到在媒体的关注下,引发河南省副省长兼省公安厅长秦玉海高度重视,当地公安机关才撤销此案,对王帅作了国家赔偿;在内蒙古鄂尔多斯市同样如此,公民吴保全也因在网上发帖揭露政府征地问题,被鄂尔多斯市警方跨省抓捕,并送上法庭,以诽谤罪被判刑一年。他不服判决而上诉,在没有新增犯罪事实的前提下,刑期却从一年改判至两年,此案同样是在媒体报道和舆论的关注下,鄂尔多斯市中院院长对该案提起审判监督程序,案件开始进入再审过程。
媒体与司法的关系,历来是“剪不断、理还乱”的,不光在中国是如此,在世界其他国家也同样如此。一方面,司法需要媒体的监督,通过媒体监督,使得司法更加阳光、透明,从而更加公正;另一方面,媒体在司法尚未作出判决前,随意指责司法,未审先定,极易引发大众偏激情绪,干扰司法审判,形成“媒体审判”。有鉴于此,一些法治国家对于媒体在案件审理时的报道要求严格,英国通过判例确立了这样的原则:当案件正在由法院积极而不是拖延审理的过程中,任何人不得对案件加以评价。即使你确保自己的评价是诚实的,但只要是在法庭审理以前过早地说出了真情,也会被认为是蔑视法庭的行为,并受到相应的处罚。丹宁勋爵说,“我们绝不允许法院以外的‘报纸审讯’、‘电视审讯’”,“必须记住,是法庭在审理案件,而不是记者”。但是,如果这话拿给中国网民听,网民就会笑了。尽管我们不能否认“媒体审判”的弊端和对司法的负面作用,但是,今天媒体对于司法的监督,甚至是在审判前的评论与定性,正面意义大于负面意义。
拿“习水嫖宿幼女案”来说,此案还未审理,但遵义市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杨舟在听取了汇报后指出,这是一起公职人员涉嫌嫖宿幼女、“丧尽天良”、社会影响十分恶劣的刑事案件。他要求,对此案在法律规定的量刑范围内顶格处理。可见,案件尚未审理,杨书记就定性为涉嫌嫖宿幼女,鉴于杨书记的特殊地位,人们有理由怀疑司法能否独立来对此案进行准确定性。而王帅案和吴保全案,更是在地方政府的权力之手推动下形成的错案,公安司法机关创造性地使用了“诽谤政府罪”,如果不是媒体提前介入,很难想像这两个案件会有平反的转机。可见,在今天有时候司法不能独立审判,司法机关不能超然于地方党政控制的情形下,媒体和舆论监督,甚至一定程度上的未审先定的“媒体审判”,不是损害司法的公正,而是要清除司法背后的长官意志,甚至在某种程度上给司法机关找到理由,帮助司法机关摆脱这种控制,促使司法审判更加公正。
然而,在一个崇尚法治的社会,经常要靠媒体的监督甚至“媒体审判”才能让司法摆脱长官意志、确保公正,毕竟不是正常的现象,我们希望,司法摆脱长官意志独立审判,而媒体不越界监督的社会氛围尽快到来!
(作者系检察官)
http://www.dfdaily.com/node2/node24/node619/userobject1ai165414.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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