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解人员的福音--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黑政办函〔2007〕12号文件》 (2007-10-12 13:5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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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省地勘局系统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有关问题处理意见的通知》  
  为维护地堪队伍稳定,促进地堪事业改革和发展,本着高度负责的态度,坚持以人为本、特事特办的原则,现就省地堪局系统协议解除劳动关系人员(以下简称“协解人员”)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

  一、自2007年5月1日起,“协解”人员享受原单位待岗职工社会保险、住房公积金、取暖补贴、住房分配货币化补贴待遇;享受原单位待岗职工享受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相关政策待遇;对未达到退休年龄的协解人员给予原单位待岗职工相应标准的生活费;对可以办理退休手续的,参照原单位有关退休标准核定发放退休费;符合《国务院关于颁发<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发[1978]104号)规定的特殊工种岗位的人员,可按规定由原单位办理退休手续;原单位有需要的,可以择优聘用,聘用期间不得再享受生活费补贴待岗。

  二、“协解人员”协议解除劳动关系期间所领取的扶持金和补偿金不再退回;个人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暂时封存,待地堪单位进行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后转入相应养老保险个人帐户;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协解人员”,按有关程序理顺关系后,比照原地堪单位退休人员的政策发放退休费,个人帐户余额一次性退还给本人。

  三、“协解人员”享受的政策和待遇,随着原单位待岗职工相关政策的变化和原单位改革的变化而相应调整。

  四、有关待岗人员生活费、已办理退休手续的退休人员经费及应由原单位提缴的医疗保险、住房公积金和应发放的取暖费补贴以及应该享受的国家和省规定的其他相关政策经费,按有关标准核定,由省财政厅据实拨付,专款专用、专项管理。

                    2007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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