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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渝办发〔2006〕245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转发市老龄委办公室等部门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市老龄委办公室、市发展改革委、市教委、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市建委、市规划局、市卫生局、市人口计生委、市地税局、市国税局《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六年十月十七日
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
市老龄委办公室   市发展改革委   市教委
市民政局      市财政局    市劳动保障局
市国土房管局 市建委 市规划局  市卫生局
市人口计生委     市地税局     市国税局
目前,我市有6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429.8万人,占总人口的13.84%(其中,80岁以上的老年人口48万人,“空巢”老年人口181万人),且以年均3.86%的速度增长,预计2036年将达到900万人,占当时总人口的25%左右。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快速发展,不断增多的高龄老人、病残、独居老人迫切需要提供生活照顾和护理服务,社会照料需求的压力日益加大。因此,加快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步伐已刻不容缓。为进一步做好养老服务工作,提高老年人晚年生活生命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全国老龄委办公室和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6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加快发展重庆养老服务业提出如下意见:
一、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重大战略思想为指导,按照“政策引导、政府扶持、社会兴办、市场推动”的原则,统筹规划,突出重点,因地制宜,分类指导,逐步培育和建立适应我市人口老龄化发展需要的多元化、多层次的城乡养老服务体系。
(二)目标任务
1.“十一五”期间,实施“金色夕阳”工程,改扩建市级8个福利事业单位设施,建设规模7万平方米,床位2000张;区县改扩建福利机构,建设规模18万平方米,新增床位8000张;吸引社会资金兴建民营福利机构,建设规模35万平方米,新增床位1.7万张,力争全市城镇福利机构床位数达4万张,平均每百名城市老人拥有床位2张。
2.制定公开、平等、规范的养老服务业准入制度及管理办法,出台优惠政策,整合社会资源兴办养老服务业。到“十一五”期末,初步建立以政府引导兴办养老服务机构为示范,以城乡基层福利服务网络为依托,以居家养老服务为基础的与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的老年福利服务体系。
3.鼓励和引导社会开发生产一批养老用品和养老服务项目,不断培育老年消费市场,为老年人的多种特殊消费需求服务。
二、把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纳入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把包括民办养老服务机构在内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及床位数作为社会发展的指导性指标。要重点做好县以上城区养老服务机构的合理布局,把养老服务设施布局规划纳入城市建设规划,统筹安排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农村地区要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要求,规划建设一批村镇养老设施,不断提高农村社会养老的覆盖面和服务水平。
三、进一步办好公办养老服务机构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不断加大投入,建立健全老年福利服务体系,为城乡“三无”老年人和生活困难的老年人提供无偿或低收费服务,保障他们的基本生活。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可以利用空余的床位接收社会老年人入住,也可以利用空余场地兴建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设施,向社会老年人开放。公办社会福利机构在向社会老年人开放时,不改变其性质,不削弱其社会福利的职能,不降低对优抚对象、“三无”老年人等供养服务质量。
同时,要积极探索养老服务机构公办民营的路子,加快公办养老服务机构内部管理方式、用人用工和分配三项制度改革,建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运行机制。鼓励非公有制经济参与社会福利养老单位的产权制度和经营方式的改革,可依法将经营权以承包、租赁、出让、委托经营、参股等方式转给企业、社会组织或个人以及外资等市场主体,由市场主体按照自我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原则为老年人提供养老服务。
四、大力发展社会养老服务业
(一)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按照“谁投资、谁管理、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和支持不同所有制性质的单位和个人以独资、合资、合作、联营、参股等方式,兴建适宜老年人集中居住、生活、学习、娱乐、健身的老年公寓、养老院、敬老院、托老所以及老年文体活动服务场所等,为老年人创造良好的养老环境和条件。
(二)鼓励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业务,支持社会资本投资兴办以居家老年人为对象的日间生活照料、家政服务、心理咨询、康复服务、紧急救援等业务;支持社区继续兴办“时间银行”、志愿者服务队,安装求助呼叫系统,“老少聊天室”、“结对帮扶”等自助互助养老项目,为老年人提供方便快捷的养老服务和精神慰藉。
(三)支持兴办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性质的医疗机构。同时鼓励现有医疗机构开展老年护理、临终关怀服务。
(四)鼓励利用医院、疗养院、培训机构、厂矿等企事业单位闲置的场地、设施、床位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和支持慈善机构等民间组织兴办养老服务机构;鼓励下岗失业人员等创办家庭养老院、托老所,以创业促就业。
(五)积极引进和利用外资发展养老服务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在招商引资中可把发展养老服务业作为本地区服务贸易领域利用外资的重要项目,采取切实可行的措施吸引和利用外资来我市投资兴办养老服务业。
五、认真落实养老服务业的优惠政策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民政部等部门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0〕19号)、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关于对老年服务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0〕97号)和《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实现社会福利社会化的通知》(渝府发〔2001〕6号)等文件中有关扶持社会福利事业发展的各项优惠政策,并从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本地新的优惠政策。经登记注册并在当地民政部门领取社会福利机构证书的非营利性的养老服务机构,包括社会福利院、老年公寓、养老院、护理院、托老所、敬老院、老年文体服务中心、康复中心等,不论是公办还是民办,都享受同等的国家有关优惠政策。
六、加强领导和监管,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
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要把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摆到重要位置,加强组织领导。民政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依法做好指导、协调、扶持和管理工作,促进养老服务机构健康发展。老龄工作部门要配合民政部门做好有关工作。教育、劳动保障等部门要加强职业培训,提高从业人员的素质。其他相关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密切配合,依法履行监管和服务职责,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服务方式,创新服务手段,完善相关制度,认真落实各项扶持政策,创造良好的环境,形成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发展的合力。养老服务机构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自觉接受有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鼓励发展养老服务业行业协会,切实发挥其在行业自律、沟通养老服务机构与政府联系等方面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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