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几个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3:32:41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几个问题的通知

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www.hubei.gov.cn2009年04月29日来源:湖北省政府门户网站 .h1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22pt; MARGIN: 17pt 0cm 16.5pt; LINE-HEIGHT: 240%; TEXT-ALIGN: justify}.h2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h3 {FONT-WEIGHT: bold; TEXT-JUSTIFY: inter-ideograph; FONT-SIZE: 16pt; MARGIN: 13pt 0cm; LINE-HEIGHT: 173%; TEXT-ALIGN: justify}DIV.union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DIV.union TD {FONT-SIZE: 14px; LINE-HEIGHT: 18px}

鄂办文〔2008〕89号

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

  2008年6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中发〔2008〕10号)对林地承包期、林地承包合同、村集体预留林地、林业“两金”减征等作了更加明确的规定。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中发〔2008〕10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经省委、省政府同意,现就全面推进全省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以下简称“林改”)的几个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林地承包期的问题。按照中发〔2008〕10号文件规定,农户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集体林地的期限为70年,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核发林权证。中发〔2008〕10号文件出台前已经签订的承包合同和核发的林权证,其林地承包使用期一律调整为70年。对于林地使用权流转和其他方式承包取得的林地使用权期限,按照合同约定执行。

  二、关于签订林地承包合同的有关问题。承包集体林地,应依法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明确承包方和发包方的相关责任、权利和义务。对林改前已经承包到户的责任山,凡没有签订承包合同或合同期已满的,应重新签订承包合同。由于现行法律对自留山的林权抵押和流转有一定限制,为更好地落实农民对山林的处置权,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中对于上个世纪80年代实行“两山合一山”的林地,在做好政策宣传的基础上,原则上按照家庭承包性质对待,并依法签订承包合同;过去一直按自留山对待,且目前大多数群众要求按自留山对待的,可以继续按自留山对待。

  三、关于村集体经济组织保留集体林地的问题。为巩固和发展农村集体经济,在坚持林地承包经营制度的前提下,村集体经济组织原则上可保留30%的集体林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依法实行民主经营管理;目前已经完成林改确权发证的地方,不论村集体是否保留了林地,应维持现状,不再变动。

  四、关于育林基金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减征问题。为切实减轻农民涉林负担,对育林基金和维持简单再生产费用(简称“两金”)的征收,目前继续执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试行意见》(鄂发〔2006〕23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鄂办发〔2007〕27号)文件的规定,按10%的标准征收,以后再根据情况逐步降低征收标准,直至全部免除。各地要切实规范“两金”征收行为,严禁超过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征收“两金”。

  五、关于林改工作进度问题。明晰产权和勘界发证是林改的基础性工作和主体改革任务。由于勘界发证工作专业性强,事关农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应本着对农民负责、对历史负责的精神,把发证质量放在第一位,坚持进度服从质量,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工作进度。根据中发〔2008〕10号文件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对林改工作进度的总体要求是:2008年,各县(市、区)完成80%以上的确权到户任务;2009年,基本完成确权到户任务;2010年底以前,全面完成林改确权到户和勘界发证任务,各项配套改革措施逐步得到落实。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08年12月24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几个问题的通知 法意::法律法规 -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若干... 中共福州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州市机关工作人员效能告诫暂行规定》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公务员工资制度改革的通知 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扶持农村信用社发展有关政策的通知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全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名牌产品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共哈尔滨市委办公厅、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哈尔滨市事业单位机构改革方案》等文件...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意见〔2008〕18号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征地年产值和补偿标准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工业用地招标拍卖挂牌出让实施办法的通知 浙江省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杭州市妇女健康促进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 大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过重课业负担若干意见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矿产资源开发整合工作的通知1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一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的通知 1998年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 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农民工参加工伤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立即停止收取第二代居民身份证照相费的通知 - 中国农经信息网 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设区市级统筹的意见 福建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明确融资性担保业务监管职责(暂行)的通知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实施农村土地整治和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意见的通知 ... 长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农委关于加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费分配管理意见的通知【200...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太原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研究编制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