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2007以前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和重庆市2008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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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1月1日以后新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已经2008年2月18日市人民政府第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基本养老保险试行办法
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日至2007年12月31日期间,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用)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且在 2007日前已死亡人员等,不适用本办法。
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以上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周岁的,在15000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月起,按我市现行的城镇企业退休人员最低基本养老金标准按月发给养老待遇。年满70周岁以上的,同时按规定享受高龄增发养老金待遇(即年满70周岁的,每月增发50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月31日,男年满50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日,男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本人自愿的,可按以下规定办理:
周岁的缴纳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缴纳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缴纳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缴纳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缴纳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缴纳10年。
月31日以前已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政府补贴80%。
65%。
55%。
50%。
月31日以前以个人身份参加了我市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可按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政府给予的社会保险补贴。
。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劳动保障局、市国土房管局另行制定。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要积极引导和帮助劳动年龄段未就业的原征地农转非人员实现就业。全面提供政策咨询、就业指导、就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多渠道开发就业岗位,增强社区、企事业单位的就业吸纳能力,对“4050”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市劳动保障局会同市国土房管局、市财政局制定本办法的具体实施意见。
月1日起执行。
重庆市2008〕31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月1日以后,我市行政区域内农村居民因土地被政府依法征收并进行了城镇居民身份登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依法批准之月年满16周岁以上的,适用本办法。
周岁以上的人员(以下简称老龄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周岁的,在15000年的,按1年计算)增加1300元的标准,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元;年满75周岁的,每月再增发50元。下同)。
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40周岁不满55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4050”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年的,从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次月起,按下列办法计发养老待遇:
5年以上的,执行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办法。其一次性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作为15年缴费年限,缴费指数按1计算,按规定补建个人账户。
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40周岁的人员(以下简称中青年人员),按以下规定执行:
周岁的补缴1年;年满17周岁不满18周岁的补缴2年;年满18周岁不满19周岁的补缴3年;年满19周岁不满20周岁的补缴4年;男年满20周岁不满40周岁、女年满20周岁不满30周岁的补缴5年;男年满40周岁不满50周岁、女年满30周岁不满40周岁的补缴10年。
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征地前已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年以上的,不再执行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不足15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个月折算为1个月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折算后不足1个月的,按1个月计算,下同),并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年的,可按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缴费办法一次性补足。
”人员要纳入就业困难群体,作为重点帮助对象,运用各项就业再就业扶持政策促进其就业。
本办法与国家今后出台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年1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劳动 办法 通知
抄送:市委办公厅,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市政协办公厅,
市高法院,市检察院,重庆警备区。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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