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工商业(三)(3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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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工商业(三) 

  (三)行会与工商业

  

  行会是封建社会工商业的一种组织形式。中国行会组织的雏型,在隋唐时期就已经开始出现。经过一千多年的发展演变,进入封建末期的清王朝,行会组织已普遍存在于大小工商业城市以至农村集镇。清王朝统治时期,它又经历了一些变化。

  

  一、各地行会概况

  

  清代行会组织,在全国普遍存在。在传统的工商业城市中,商业和手工业的各行各业,几乎都有行会。大城市如苏州、杭州、宁波、汉口、广州、上海和北京等地,行会组织有相当强大的实力。苏州的手工业和商业行会,至少有一百六十多个。杭州的各种手工业行会组织,在清代以前,就已有自己独立的行规。所谓“三百六十行,各有市语”。入清以后,有些行会组织还加以“拓新”。宁波在十七世纪和十八世纪之交,商业行会已经十分强大。行会商人在经营对外贸易方面,经常采取联合行动。汉口在同一时期,盐、当、米、木、花、布、药材各行,以及在汉口经商的云、贵、川、陕、粤、西、湖南等省商人,均各有自己的行会组织,即所谓“商有商总,客有客长,皆能经理各行、各省之事”。广州在十九世纪初期,每一种职业,在一定程度上,还是“彼此划分的行业,各有其本行的规章惯例”。上海在同一时期,单是各地商民在这里建立的行会会馆,就有十三处。北京的工商会馆,在清代前期也有近四十处之多。有些中等城市,也有相当完整的行会组织。如长江中游的沙市,运河线上的临清、济宁,都有专门的行业街道。沙市在明末清初已“列巷九十九条,每行占一巷”。临清、济宁也都有专行的行街道和独立的行规。内地小城市和边远地区的城市中,出现行会组织的,也相当普遍。四川汉州(今广汉)各行各业,“入铺出铺,各有礼仪”。大足县中,缫丝、瓦木、染色、成衣等业,都有行会。地处塞外的归化城,在十八世纪初,工商各业已形成十二行,各行各业都有定名为“社”的行会组织。集镇亦复如此。大的手工业集镇如江西的景德镇,广东的佛山镇和江苏的盛泽镇,都有悠久的行会历史。一般农村集镇中,也不乏行会存在的迹象。在安徽、四川的一些小集镇中,行会壁垒森严,不下于城市。在广东,甚至在农村中,也有会馆的设置。

  从清初至嘉庆,行会组织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在苏州行会组织的会馆或公所中,已知其创建年代的,有机业公所等三十九所。其中创建于清朝以前的只有三所,创建于道光以后的有九所,其余二十七所,均为康、雍、乾、嘉四朝和道光初年所创立。上海行会中,实力很大的商船会馆和海州帮商的高宝会馆,也都是清朝初年创立的。这些会馆或公所的创建时间,不一定就是行会的成立时间,有些行会的成立,可能早于会馆或公所的创建,甚至会早得很多。但是大批会馆或公所的创建,说明行会的力量,在有清一代有所发展。

  清代行会组织在工商业中保持着强大的影响。在现存的一些手工业行会规条中可以看出,从清初到嘉庆时,行会关于学徒、帮工的限制,非行会手工业者的排斥,产品价格、工资水平的统一和原料分配、销售市场的限制等等,都有十分严密的规定。一直到道光年间,许多行会在排斥非行会手工业者方面,仍然规定外来客师新开店铺,须出牌费“入公”;在限制学徒和帮工方面,仍然规定客师“不得蒙混滥请”,学徒“出一进一”,“不能擅带”;在统一工资水平方面,规定不许“低价包外”,“徇情受用”;在统一产品价格方面,规定“同行公议”,“不准高抬,亦不许减价发卖”;在原料的分配方面,规定“公分派买”,“不许添减上下”;在销售市场的限制方面,规定“新开铺面,不得对门左右隔壁开设”,也“不准挑担上街发卖”。所有这些,说明清代行会对城市工商业,保持着相当完整和严密的控制。

  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一方面引起劳动分工的增长,一方面也引起行会数目的增加。原来属于一个行业的行会,现在分裂为几个行会。彼此之间,存在着严格的分工限制。这在手工业行会中,表现得最为明显。江西景德镇的陶瓷业中,就划分众多的小行业,分别组成自己的行会。各行之间,“主顾有定,不得乱召”。在苏州的丝织业中,“机张须用泛头,有结综掏泛一业,练丝有槌丝一业,接经有■经接头一业,织花缎有上花一业”。均系“各归主顾,不得紊乱搀夺”。有的行业,产与销都是“各归各业”。如苏州线业中,张金业不得兼营金线业,金线业亦不得兼营张金业。各分界限,泾渭分明。这说明在行会制度的条件下,分工的发展和生产的专业化,没有改变手工业的小规模性质,也没有促进行业之间的自由竞争,而只是促使相近行业分成众多的行帮组织,进一步造成城市工商各业彼此之间的对立和隔离状态。

  

  (二)行会组织的若干变化

  

  清代的行会组织中,一方面有要求巩固和强化这个组织的势力,另一方面,又同时存在着要求冲破行会限制的力量。这种力量的增长,必然引起行会组织的某些变化。它对当时工商业中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发生一定的联系和影响。

  反对行会限制的力量,来自工商业者本身。行会工商业者的小生产者地位,虽然是稳固的,但在发展过程中,特别是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影响下,行会内部,并不排除分化。尽管行会对成员的经营,从生产过程到供销环节,都采取平均原则进行限制,但是由于成员之间的资财能力,原来就有高下之分,在经营的过程中,也就不可避免地有盈亏之别。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这种现象愈来愈趋显著。那些在营业中居于优势地位的行会成员,就必然有突破行规限制的要求。例如,南京丝织业中有行会组织,但行会已不能把当地丝织业的生产规模限制在固定的限额以内。这种情形,在十八世纪各地行会“重整行规”的频繁中,得到充分的反映。在苏州,至少从十八世纪三十年代开始,许多手工业行会的行规,被说成是“行之已久,渐就废弛”,以致发生乱行事件,要求整顿。在长沙,从十八世纪六十年代至十九世纪三十年代,有不少手工业行会进行重整行规,其中有的在这五十多年中,连续三次进行整顿。某些新订的行规中写道:行规之所以紊乱,“皆由于同人不力于旧章所致”,今后“不得彼此抢夺”。这就清楚地表明行会中存在着竞争,甚至在行会中已经有人要求突破行会的限制,自由经营,不受行规约束。

  农村的手工业行会,也有类似的情况。乾隆四十五年(一七八○)间,安徽屯溪乡村编制竹扇的行会手工业者,合立了一个新的行规,其中写道:“近日人心不一,图货出多,不顾美恶,……甚至自挑出门,伤本贱卖”。因此整顿行规,“束心严禁”。很明显,这个竹扇行会中的统治力量,也是乞灵于整顿行规,以制止日益增长的竞争。

  竞争不仅来自城市和乡村的手工业行会内部,同时也来自行会以外的城乡手工业者。十八世纪中叶,在安徽地方官的报告中,就透露过乡村行会以外的手工业者“搀夺城匠生意”,以致酿成命案的严重事件。这说明行会限制和反对行会限制的斗争,在行会与非行会者之间,也是十分尖锐的。

  对于这一时期中来自行会内外要求突破行规限制的力量,不能作过高的估计。因为重整行规本身,就是行会势力仍然没有被冲垮的明证。也就是说,要求突破行规限制的力量,仍然没有大到足以与封建行会势力相抗衡的程度。但是,它是代表萌芽中新的生产关系的力量。它的发展,必然导致限制与反限制斗争的日趋激化。

  其次,反对行会的控制,不但来自行会内外同业之间的竞争,而且还来自行会内部主匠之间的矛盾。在小生产的条件下,同属于一个行会的雇主和帮工,他们的经济地位的差别,原来并不十分显著。雇主往往就是匠师,而今天的帮工,明天可以成为匠师。因此,他们之间的矛盾,原来也并不十分尖锐。这在苏州丝织业行会的文献中,有充分的反映。那些组织在丝织业行会中的机户与机匠之间,彼此“原属相需,各无异议”,是以“铺匠相安”。但是到了十八世纪,这种“相安”的局面,却愈来愈无法维持。

  苏州的丝织业组织,长期以来,采行十分严格的行会形式。不但生产经营活动,要受行会的控制,而且雇佣形式,也受行会的支配。机户雇定机匠揽织,采行一种“常主”制,一经说定之后,不能更易。甚至各机房临时补充劳动人手,短雇各种工匠,也是在“行头”制的支配下进行的。工匠按工种各分地界,各种工匠的“叫找”,都有各自固定的地点,并各有行头负责分遣。这说明苏州丝织业的雇佣,是处在封建行会严格控制之下。但是这种严密的控制,到了十八世纪,就出现了裂痕。随着同业之间竞争的不断增长,主匠之间的矛盾,也日趋激化。机户为了力图使自己在生产和销售上处于有利的地位,对生产技术较差的机匠,开始采取停雇或辞退揽织的措施。这样,“匠有常主”一条,首先遭到破坏。那些为“主家所弃”的机匠,就以“聚众叫歇”作为对抗的手段。为此,他们就必须在原来的行会之外,成立自己的组织——帮工行会。这种行动,自然受到机户的极力反对,依靠官府的支持,机户终于取得了“禁革机匠聚众勒歇阻工”的保障。但是机匠对机户的斗争,却并未因此停止。从十八世纪三十年代官府禁止机匠聚众歇工起,一直到十九世纪初年,苏州丝织业的机匠,多次向机户要求增加工价,稍有不遂,依旧以停工进行抵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