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对外贸易(一)(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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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对外贸易(一) 

清朝的对外贸易

清王朝的对外贸易,在鸦片战争前二百年间,以禁海闭关为其政策的支柱。基本形势是:西方殖民主义国家以所谓“开放贸易”为其原始积累的手段,清王朝则以限制乃至停止贸易为防范外国侵略的武器。在防范外国商人的非法活动方面,定了严格的管理制度;在商品的进出口方面,作了许多的限制措施。这时,中国的自给自足经济结构还很牢固,西方产业也不够发达,中外贸易虽然有一定的增长,但只能维持比较小的速度和规模。

  中国对友邻国家,特别是对南洋群岛和东南亚国家的和平贸易,有悠久的历史传统。清王朝为防范西方的侵略,对这一部分民间的和平贸易,也加以限制。尽管如此,它在这二百年中,仍然有所发展。从事这些贸易的华侨,在缺乏本国政府保护的情况下,对中外关系的增进,作出了自己的贡献。

  

  一、清王朝的禁海闭关政策

  

  从形式上看,鸦片战争以前,清王朝禁海闭关的时间并不很长。比较严格的禁海闭关,只有从顺治十二年(一六五五)至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这三十年的时间。其他都是部分的、临时的禁闭。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至雍正五年(一七二七)对南洋一度禁海,乾隆二十九年(一七六四)至四十九年(一七八四)恰克图中俄贸易曾三次停闭。除此之外,对外贸易基本上是开放的。尽管如此,禁海闭关的宗旨和这个政策作为加强国防、防止外国入侵的手段,却贯彻始终。

  

  (一)禁海闭关政策的内容

  

  清王朝禁海闭关政策的内容,大体上有三个方面:一是对商人出海贸易的禁止和限制,二是对通商口岸的停闭和限制,三是对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制。

  1、关于中国商人出海贸易的禁止和限制。

  中国商人出海贸易,有长期的历史传统。清王朝统治中国以后不久,就开始在这方面采取了一系列的禁止和限制的措施。从顺治十二年(一六五五)到康熙十一年(一六七二)的十七年中,清王朝颁布私人出海的禁令,先后凡五次之多。为了严格执行这一禁令,清王朝在顺治十七年(一六六○)、康熙元年(一六六二)和康熙十七年(一六七八)曾三次下令内迁沿海居民。还禁止私人“擅造两桅以上大船”,从各方面杜绝私人出海。

  清代初期实行这样严格的禁海政策,还只是为了防止沿海人民和台湾郑成功政权发生联系,目的主要在于镇压台湾的反清斗争。但是在清王朝统治台湾以后,这个政策仍然不时加以运用,作为防止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入侵的手段。康熙五十六年(一七一七),颁布出海禁令时,距台湾统一已经三十四年,私人出海贸易的禁令,早已在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取消,其所以重新禁海,用康熙帝的话说,是由于南洋的吕宋、噶喇巴两地,是“西洋国(西班牙)和红毛国(荷兰)泊船之所,藏匿盗贼甚多”。康熙帝已经察觉到西班牙和荷兰殖民主义者的海盗行径,需要预加防范。这个禁令,实际上只维持了十年,但是在以后的岁月中,它仍为清王朝对付西方殖民主义者的一个防卫措施。乾隆六年(一七四一),由于荷兰殖民主义者在爪哇屠杀华侨,中国福建当局即曾一度禁止私人到南洋贸易。

  2、关于通商口岸的停闭和限制。

  中国和西方国家的贸易,有海、陆两个方面:陆路贸易,主要是对沙俄;海上贸易,则是对沙俄以外的西方国家。

  在清王朝统治初期,当中国实行禁海时,英国、荷兰就不断入侵广州和福建沿海,公开或秘密进行贸易。康熙二十三年(一六八四)开放海禁以后,清王朝正式在澳门、漳州(厦门)、宁波、云台山先后设置海关,开放对外贸易。其中宁波是传统的对日贸易港口,厦门是中国和南洋的贸易中心,云台山则是中国沿海贸易的港口,并非对外,只有澳门一口,是专为对西方国家的贸易而设。由于葡萄牙殖民主义者把澳门看作自己的势力范围,排斥其他国家船只的进入,西方国家对中国的海上贸易,才由澳门转移于广州。广州也因而成为中国对西方国家贸易的一个中心。

  但是,西方殖民主义国家,并不以此为满足。他们要求扩大和丝、茶产区邻近的厦门和宁波的贸易,甚至企图深入丝、茶产区,建立贸易据点。这不能不引起乾隆帝的警惕,因此在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发生洪任辉入侵定海的事件以后,清王朝便在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下令关闭广州以外各口,只许西方商人在广州贸易。从此以后,除了厦门还允许偶尔由吕宋开来的西班牙船只进口以外,广州一口贸易制度基本上维持到鸦片战争爆发,没有改变。

  中俄陆路贸易的规定,见之于康熙二十八年(一六八九)和雍正五年(一七二七)中俄双方签订的尼布楚条约和恰克图条约。在尼布楚条约中,规定“两国人民持有护照者,俱得过界来往,并许其贸易互市”。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根据这个原则,进一步规定:俄国商人每四年得来北京通商一次。但是,沙俄却一再违反这个规定。在康熙三十六年至五十七年(一六九七——一七一八)的二十年间,俄国商队一共来了十次,平均两年就有一次。而非法私商又倍蓰于合法商队。有些私商并没有合格证书,他们或者在西伯利亚的地方官那里弄一张通行证,或者伪造证书,偷来北京进行贸易。加上边界上经常发生私逃活动,在制止无效之时,清廷终于在康熙六十一年(一七二二)停止了北京的贸易。

  恰克图条约的签订,恢复了中断五年的中俄贸易。在恰克图条约中,规定了在北京互市外,又增加恰克图和尼布楚地方(后定在粗鲁海图)两处边界贸易,其中恰克图的贸易日益增长,很快就成为中俄贸易的一个中心。十年以后,中国方面打算停止北京互市,所有在北京的贸易,都移到恰克图进行。但是,沙俄不仅置中国意见于不顾,继续派商队前来北京,而且违背条约,在恰克图边界私征税收,戕害卡官,越界游牧盗窃,私释窃犯。因此,清廷在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停止北京互市,在二十九年(一七六四)、四十三年(一七七八)和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先后三次停止恰克图贸易,进行制裁。其中第一次停了四年,第二次停了一年,第三次则停达八年之久。

  3、关于出口商品的禁止和限制。

  清王朝对出口商品的限禁,首先是出于政治上的原因。火炮、军器是绝对禁止出口的,制造火炮、军器的原料,如硫磺、铜、铁,也禁止出口。而在“尺铁不许出洋”的禁令下,甚至铁锅也不许出口。显然,从军火到铁锅的限禁,都不是出于经济上的考虑。同样,粮食在有清一代也是禁止出口的,这里当然有经济上的考虑,即“保障民食”,但政治上的原因,仍然居着首位,即防止所谓“接济奸匪”。出口商品的限禁,在对付西方殖民主义国家的入侵活动中,也是一个重要的手段。十八世纪八十年代后半期,大黄出口的禁止,就是一例。大黄一向是对俄国的一项重要出口商品,沙俄对大黄的贸易,特别重视。在乾隆四十七年(一七八二)以前,一直由沙皇直接掌握,私商根本无从染指。乾隆四十九年(一七八四)恰克图第三次停市以后,清廷禁止所有通商口岸的大黄输出,连广州也不许出口,以免辗转输入俄国。这样严格的限禁,对遏制沙俄的违法行为,产生了一定的效果。乾隆五十七年(一七九二)恰克图贸易重新恢复以后,中俄边境维持了一段比较长的平静时期。

  总起来说,清王朝的禁海闭关,着眼于国防的安全,防止外国的侵略。而其所以可能,则是由于中国当时仍然是自给自足的封建经济。乾隆五十七年恰克图重新开市以后,在当年签订的恰克图市约中,开头就说:“恰克图互市于中国初无利益”。一年以后,乾隆帝在给英国国王的信中也说:“天朝物产丰盈,无所不有,原不藉外夷货物,以通有无”。一直到鸦片战争前夕,道光帝仍然说:“天朝天丰财阜,国课充盈,本不藉各国夷船区区货物以资赋税”。这一点,西方侵略者也知道,他们承认,他们之所以打不开中国市场,是“因为中国人发现能够依靠自己的产品生活”,中国人在自己的国度以内,能够保证足够的“内部安全和繁荣”。因此,西方侵略者要打开中国大门,单纯凭商品是不够的,还得在商品之外,再加上大炮。中国要抵御外国的侵略,单靠禁海闭关,也是不行的,还得在此以外,也加上大炮。清王朝固然有禁海闭关的手段,却缺乏抵御外国大炮的力量,它纵能禁拒于一时,终究不能摒侵略者于国门以外。

  

  (二)对外贸易的管理

  

  清王朝在对外贸易的管理上,也体现了禁海闭关政策中的限制原则。

  首先表现在对外国商队、商船和商人的管理上。

  在中俄陆路贸易中,康熙三十二年(一六九三)就规定:俄国商队每四年才能来北京通商一次,每次人数不得超过二百,在北京停留至多八十天,不许超过。

  在广州的海上贸易中,规定更加严格。那里的外国船只,最初只许停泊澳门,不许进入广州。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始准停泊距广州四十里外之黄埔。澳门的船只,则限定在二十五只以内,不许增添。所有外商船只,必须连环保结,一人犯法,各船负连带责任。在入港之后,必须卸除船上军火炮位,方准贸易。护货兵船,只许在距广州一百六十里的虎门以外的洋面停泊,不许进入虎门要塞。外国商人在销货、办货完毕以后,必须依限回国,不许滞留广州。间有因事滞留,亦应离开广州去澳门居住,事毕回国。其在广州居住期间,必须寓歇行商馆内,受行商管理稽查,不得自由行动。

  其次,表现在中外商人相互关系的规定上。

  在这些规定中,有以下三个比较重要的方面。

  1、外国商人只能和中国官方指定的商人进行贸易。

  在恰克图的陆路贸易中,所有参加贸易的中国商人,必须先向理藩院领票,凭票经商,“无票者即属私商,查出照例治罪”。商集分设八行,选殷实者为行首,与众商会同估定货价。各商按到集先后,以次交易。

  在广州、宁波、厦门,也有专门经营对外贸易的行商组织。中国出口大宗的丝茶,完全由行商包揽,禁止行外散商插手。外商进口货物,也只能卖给行商,不能卖给行商以外的任何商人。

  广州经营对外贸易的行商,更具有官商的性质。在康熙二十五年(一六八六)行商成立之初,广东地方当局就规定外国商人必须“各自照货,分别投行”。行商对海关承担义务,代理外商赴官纳税。乾隆元年(一六三六),行商开始对外国商船实行担保。十年(一七四五),粤海关监督正式设立保商,由各行商选充,定为制度。在承揽贸易之外,还代理外商缴纳船钞、货税及其他承保事务。乾隆二十五年(一七六○),行商成立公行组织。从此,行商不仅承揽贸易、钞税,而且成为外商一切活动的实际管理人。嘉庆十八年(一八一三),广州海关监督将从前行商得选举行总的办法定为制度,设立总商名目,在各行商中选一、二人“总理洋行事务,率领各商与夷人交易”。通过总商,更便于对外国商人的控制。

  2、外国商人不得和中国内地商人进行任何联系。

  这方面的控制,更加严格。外国商人不仅严禁进入中国内地,而且根本不许与内地商人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接触。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两广总督的管理外商条例中,有一条就是禁止外国商人雇佣中国人进入内地购买货物,探听货价。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广东巡抚又进一步禁止行商代运外国货物到内地发卖。这就是说,外国商人的买卖活动,只能限于广州,既不许托人到内地收购货物,也不许托人到内地推销货物。

  3、外国商人不得和中国商人发生资金上的借贷关系。

  中外商人之间发生借贷活动,在十八世纪初期,就已经引起清王朝的注意,而为了禁止这种活动,清王朝也采取了相当严厉的措施。在中俄贸易中,中国商人和俄国商人之间,在十八世纪初就曾因债务问题而发生纠纷。为了制止这种事件的再度发生,康熙五十五年(一七一六),清廷下令把欠债的中国商人加以拘禁,并不许两国商人彼此赊卖。乾隆二年(一七三七),又再次禁止中国商人和俄国商人发生借贷关系。在广州,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两广总督的管理外商条例,也透露了同样的事实而加以查禁。以后在乾隆四十二年(一七七七)、四十九年(一七八四)、六十年(一七九五)、嘉庆十九年(一八一四)和道光十一年(一八二一),又不断重申同样的禁令。许多行商由于不能清偿欠款,陷于破产,以致充军边远或瘐死狱中。外商借款之所以发生,一方面固然是由于贸易上的赊买、赊卖以及中国市场的利率大大高于西方国家,给放款的外国商人提供高额的利息收入;另一方面,也是由于外商通过放款,可以左右中国行商,有利于西方势力的侵入。清廷之所以查禁,不仅是为了防止行商破产,取缔外商重利滚息,维持正当贸易,也还是为了防止外国侵略势力的渗透。乾隆二十四年的管理外商条例中,就把查禁中国商人“领借外国资本”列为防夷五事之一,认为这样下去,难免互相勾结,滋生事端。

  但是,所有这些规定,并不都能得到认真的执行和贯彻。

  在中俄陆路贸易中,俄国商队不仅违背四年一次北京互市的规定,而且在每次互市中,也不遵守双方规定的条件。商队人数按规定不得超过二百人,实际上在康熙四十三年(一七○四)以前,每次人数都超过二百人,有时甚至将近千人;商队在北京停留时间,按规定不得超过八十天,实际上每次都在百天或百天以上。

  在广州的海上贸易中,有些规定几乎形同虚设。起卸军火炮位的规定,在清初顺治年间,名义上即已开始执行,但是直到乾隆元年(一七三六),来到广州的外国商船炮位,却仍“听其安放船中”。这一年乾隆帝重申禁令,但是外国商人通过行商进行贿赂,使这一条一再颁布的禁令变得有名无实。对外商行动的限制,更是不起作用。尽管清王朝对在广州进行贸易的外国商人规定了居住的时间,不许长期逗留,但外国商人往往置之脑后。英国东印度公司驻广州的大班,在十八世纪六十年代由临时的、季节性的组织,变成长期的、永久性的机构。而这个变更,恰在广东总督禁止外商长期逗留之后。至于中国商人和外国商人之间的债务关系,也是愈禁愈烈。十八世纪初,还只是发生小量的、偶然的借贷关系。三十年代,外商向行商垫款购买丝、茶,便已成惯例。五十年代,开始出现因积欠外商货款而破产的行商。至八十年代,单是行商所负的外商债款,亦即通称的“行欠”,就达到四百四十万元之巨。

  由此可见,以禁海闭关为支柱的对外贸易政策,在鸦片战争前的二百年间,面临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步步进逼,已处在节节后退之中。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广州一口通商以后,历任广东督抚和海关监督,都把制定防范外夷的条例当作头等大事。从那时起,一直到鸦片战争,不到一百年之中,在广州颁布的防夷条例,见之于官方文件的,先后就有乾隆二十四年(一七五九)两广总督李侍尧的“防夷五事”,四十一年(一七七六)广东巡抚兼海关监督李质颖的“防夷四查”,嘉庆十四年(一八○九)两广总督百龄等人的“民夷交易章程”,道光十一年(一八三一)两广总督李鸿宾等人的“八条章程”,十五年(一八三五)两广总督卢坤等人的“防范夷人章程八条”。但是这么多的防范条例,并不足以防止外国商人的胡作非为,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侵略凶焰,猛烈地冲击着衰老的“天朝体制”,抗击外国资本主义入侵的任务,显然不是腐朽的清王朝所能担负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