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工商业(四)(36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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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工商业(四) 

  四、工商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

  

  (一)资本主义关系前提条件的准备

  

  资本主义萌芽实质上是资本主义关系前提条件的准备。这个前提条件的创造过程,不外是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所有权相分离的过程。它一方把社会的生产资料转化为资本,一方把原来占有生产资料的小生产者转化为工资劳动者。

  小生产者占有生产资料的被剥夺,是从产品的所有权开始的。随着商品货币经济的发展,小生产者的生产目的,日益从自给自足转向于出卖,从而他们的生产活动,也就日益依赖于市场,依赖于商人。日久月远,商人就能够把小生产者和他自己的关系固定起来。或者使他们专为自己生产,不再和别人发生买卖关系,或者通过放款预购,使他们用产品偿还债务。前者商人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压低小生产者产品的价格;后者则利用债务人的穷困,以更低的价格收购债务人的产品。无论哪一种场合,小生产者都不再能独立支配自己的产品。正是在这个意义上,商人“最初是剥夺他们对生产物的所有”。

  商人和小生产者的这种关系,普遍存在于清代的城乡手工业中。在浙江乌程、桐乡,“蚕毕时,各处大郡商客,投行收买”。江苏吴江蚕丝上市之时,“富商大贾,数千里辇万金来买者,摩肩连袂。”杭、嘉一带蚕户,在蚕丝上市之时,“间遇丝客未至,需用孔亟”,往往乞援于典当。可以想见缫丝业中小生产者对商人的依赖程度。在这种情况之下,收丝商人就有可能把这些个体手工缫丝业者固定起来,专为自己而生产。他们或者规定固定的交易场地,或者指定固定的代理人员,让蚕户按他们的指示行事。一旦他们开始利用自己的垄断地位,广大的个体缫丝业者原有的独立地位,便随之动摇。

  商人对小生产者的控制,决不到此为止。作为货币所有者,他必然还要通过放款预购,也就是通过高利贷,使小生产者进一步接受他的控制。商人和小生产者的这种关系,在清代的城市和乡村中,也是极为普遍的现象。在广东澄海的制糖业中,“邑之富商巨贾”,率先“放账糖寮”,至期收货。台湾的糖商,也是“糖斤未出,先行定买”。在云南的制茶业中,“向系商民在彼地坐放收发”,“先价后茶,通融得济”。这些都说明商业资本的活动,和高利贷紧密地联系在一起。小生产者之受制于商人,他们之间存在剥削和被剥削的关系,已经非常明显。

  但是,商人和小生产者此时还只是商品的买者和卖者,剥削关系,还是在流通领域中进行的。以生产者对生产资料私有为基础的小生产所有制,还没有发生根本的动摇。使它发生重大变化的,是小生产者原料的被剥夺。这是劳动者与其劳动条件所有权分离过程的关键。

  在设备简单的条件下,原料是小生产者劳动条件的主要部分。它的剥夺,也有一个过程。最初,当商人还没有切断小生产者和原料市场的联系时,小生产者还可以自己的产品和商人交换他所需要的原料,他和商人在外表上还是立于平等的地位。这种比较低级的形式,在清代已经非常普遍。在棉纺业中,原来自有棉花的手工业者,现在则“抱纱入市,易木棉以归”。在缫丝业中,原来是手工业者自有蚕茧,现在则有商人“载蚕来鬻”。此时小生产者要取得原料,虽然必须依赖于市场,但还不一定固定于一个商人。等到他固定和一个商人发生联系,并且以固定的比例交换产品和原料时,事情的性质,又有进一步的变化。这时,小生产者虽然仍在和商人进行“交换”,实际上他已被割断与市场的联系,而开始从属于商人,受商人的支配。他和商人之间,已经不只是买者和卖者的关系,而是开始带有一点老板和工人的关系的色彩。事实上,当时就有人这样称呼商人和小生产者。十九世纪初期,有人在谈到广州手工棉织业时,就直截了当地说:“织造棉布匹头的老板和纺工之间,通常总是由老板供给纺工棉花二斤,收回棉纱一斤”。显然,这里的“老板”,按其主要职能来看,还只是割断了小生产者与原料市场的联系的商人,而不是真正的手工业主。

  在以原料交换成品的条件下,也可能出现和真正的“老板”相近似的人物。十九世纪初,在贵州遵义的手工棉纺业中,有“织家”和“纺家”两种行业。纺与织分离,至十九世纪初年已不是稀奇的事。值得注意的是:“纺家所用的棉花”,却是由“织家”买来供应的。“织家买之以易纺线,纺家持线与之易,一两花纺成,可多得二钱”。这里是把“纺家”和“织家”放在同等地位的。实际上,他们之间有着本质的差别。这个“纺家”其实是与原料市场割断了联系的小生产者,而向“纺家”供给原料的“织家”,则至少是已经兼有织布作坊的商人。他和“纺家”的关系,进一步接近于“老板”和“纺工”的关系。

  这种关系的进一步发展,必然导致发放原料支付加工费以代替原料与产品的交换。如果生产工具再由“老板”提供,那么小生产者这时实际上就成为在家内工作而又领取工资的工资劳动者,虽然还不是纯粹的工资劳动者。

  单是领取原料或者同时领取原料加工具,这两种情形,都早已出现。丝织业中也有这方面的事例。在南京、苏州等地的手工丝织业中,在道光以前的一段很长时间内,就出现了向分散的小生产者放发丝经,支付工价的领织办法。到了道光年间,这种形式则已相当普遍。当时在江南著名的丝织业镇市盛泽、震泽,流行“乡经”和“料经”两种称呼。“纺经以已丝为之,售于牙行,谓之乡经;取丝于行,代纺而受其值,谓之料经”。这后一种形式,正是上述的领织。它显然不是个别的现象,否则就不会有“料经”这样专门的名称。

  至于同时领取原料和工具的,在十九世纪初期苏州的丝织业中,也有所发现。现存的一个道光二年(一八二二)的碑刻,具体反映这个情况。碑刻中记载:苏州民间各机户,将经丝交给机匠工织,计工受值。各乡匠揽织机只,每有勒加工价,或将付织经纬、货具,私行当押、侵蚀。在付织经纬之外,还有货具,这就表明散处的乡匠,不但丧失了原料,而且也丧失了生产工具。他们只是在家内工作,计工受值的劳动者。而所谓“机户”,则已经接近真正的“老板”。

发生在苏州丝织业中的这种关系,是在行会制度仍然保持的条件下出现的。行会对机匠揽织,还在施加许多严格的限制,禁止他们“硬撮工钱”,“倡众停工”等等。但碑刻中又反映:机匠“稍不遂欲,即以停工为挟制”,“稍向理论,即倡众歇作,另投别户”。而且机匠基本上已经自由得一无所有,他们的劳动是“计工授值”。所有这些,都为资本主义准备了前提条件。它表明,在十九世纪二十年代,资本主义生产关系的萌芽,在行会仍然存在的条件下,也将破土而出。

(二)手工业内部的生产关系

“新事物中有旧的残余”。在整个城乡经济还处在封建势力支配之下,新的生产关系的萌芽,更是不能不带有许多旧的生产关系的痕迹。表现在手工业内部,无论在所有制、雇佣关系和分配关系等方面,都存在着一系列的新旧混合的过渡形态。

1、手工业和商业的结合。作坊兼有铺面,自产自销,这在广大的城市和乡镇中,是一种十分普遍的形式。这种铺坊,通常前面是铺,后面是坊,或者是作坊和铺面混合构成,边做边卖。乾隆九年(一七四四),北京城内外共有铜铺四百三十六家,其中货卖已成铜器,不设冶炉的铺户六十八家,只占全体铜铺的百分之十六,而设炉逐日熔化打造铜器的铺户,则有三百六十四家,占全体的百分之八十四。这种铺户,实际上既是生产者,又是售卖者。它仍然保持“手工业者同时也是商人”的传统。这里如果出现了资本,那么工业资本和商业资本是分不开的;如果出现了利润,那么工业利润和商业利润也是混在一起的。

  2、手工业主和地主的结合。或是手工业主与地主的直接结合,或是手工业主本身兼具地主的身份。

  前一种情况,在采矿、井盐等需要占用大量土地的手工业中,表现得最为显著。在北京宛平、房山等处的煤窑中,占有山地的地主与出本经营的出工本主之间,规定了各自分占收益的比例——“日数”。名义上是“合伙做窑”,但是土地却始终归地主所有,而工本所用多寡又与地主无干。因此,地主与出工本主虽然同时“见利均分”,但地主的收入,按其性质,与其说是股息,不如说是特殊形态的地租。同样,在四川的井盐中,提供井眼等一切基地的“地主”与提供锉井一切费用的“客人”,一个得“地脉日分”,每月得四至七天不等;一个得“客日分”,每月得二十二至二十四天不等。主客之间,还要订立出佃和承佃的字约,有的还规定年限,限满全井交还地主。显然,这里的主客关系,更加接近于土地的主佃关系,而不属于资本的合伙关系。

  当然,主佃关系的性质,是多种多样的;地租的性质,也是多种多样的。有封建的租佃关系,也有资本主义的租佃关系;有封建的地租,也有资本主义的地租。存在于福建制茶业中的主佃关系,就比较接近于资本主义的租佃关系。那里经营茶业的人,多半是外来的富商大贾,每家资本多至二、三十万,他们一方面向当地地主租山种茶,广辟茶园;一方面雇佣工人,设立制茶工场。“每厂大者百余人,小亦数十人”。他们不象煤窑、盐井中的出工本主那样,与地主“见利均分”,而是“既出山租,又费资本”。他们实际上是以租地资本家的身份出现在出租茶山的地主面前。可以说,他们既是茶商,又是制茶工场老板,同时还是租地农业资本家。他们和茶山地主的关系,同煤窑、盐井中的主客关系,是不完全相同的。

  至于手工业主本身兼具地主的身份,亦即手工业主在占有生产工具的同时,又占有不同数量的土地,这在农村中是比较多的。一个地主兼营一项农产品加工的手工业,在清代前期某些地区的农村中,已经是数见不鲜。在一些经济作物如烟草、甘蔗产区中,往往有雇工达数十百人的“农户”,其中一定有不少是经营这些农产品加工的地主。在城市中,手工业主一般不占有土地,但有些手工业主,实际上具备地主的身份。他们虽然拥有作坊或生产工具,但却不直接经营以获取利润,而是租给他人经营以获取租金。在景德镇的瓷窑中,有烧户和搭户之别,烧户是以自有窑座替别人包烧瓷坯的窑户,那些搭烧瓷坯的就叫搭户。烧户雇佣窑工,不但不付工钱,而且还要窑工先付一笔押金。搭烧瓷坯的搭户,不但要向烧户缴纳烧费,而且要按照烧费的一定比例支付窑工佣金,这笔佣金就构成窑工的收入。很明显,这里工人的真正雇佣者,是搭烧瓷坯的搭户,而包烧瓷坯的烧户,不过是以自己的整个工场租给别人使用的名义上的场主。这种情形,在广东和台湾的城乡制糖业中,也有所体现。广东手工榨糖的糖寮中,有所谓“搭寮”的名目。既有搭寮的人,当然就有出租糖寮的人。这和景德镇瓷业中的搭户和烧户,基本上是一样的。在台湾手工榨糖业中,糖廍老板虽然雇佣榨糖工人,却并不自行购入制糖的原料——甘蔗,而是用出租的办法,专供蔗农租用。蔗农租用糖廍的租金以及廍内雇工的工资,不是用现金支付,而是采用分糖的办法。一般榨糖百斤,糖廍老板要抽取四十五斤,租费之高,说明老板之于蔗农,却又接近地主之于佃户。至于单纯出租生产工具,在城市手工业中,有时也能看到。那些出租生产工具的手工业老板,他们的收入,主要来自租金或贴钱。这种手工工具,既是手工业老板的“资本”,又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

  在十八世纪已经广泛存在于苏州踹布业中的这种关系,表现得十分错综复杂。踹布是棉织的最后一道工序。它的任务是把已织成染就的布匹,加以踩压,使之光滑美观。这一道工序,在苏州手工棉织业中,主要由专门的踹坊担任。踹坊老板叫做包头,他“置备菱角样式巨石、木滚、家伙、房屋”,一方面“招集踹匠居住,垫发柴米银钱”,一方面“向客店(即布商)领布发碾”。踹布工价,按匹计算,由布商支付,为踹匠所得,然后包头再向踹匠按月收钱若干,以偿房租、家伙之费。

  在这种制度之下,包头是踹匠的雇佣者,但却不是主要生产资料——布匹的所有者。他雇佣踹匠,但不支付工资。他也垫支“资本”,但又从踹匠那里收取生产工具的货价。他的身份,对踹匠来说,像是“老板”;对布商来说,又像是牙行一类的中间人。他的收入,与其说是利润,不如说是租金。踹匠使用包头的菱石、木滚等等,和佃农使用地主的耕地、农具,实质上几乎没有什么两样。包头的工具,具有土地所有权的性质,是十分明显的。

  3、货币投资和实物投资的同时存在。在广东和台湾的糖坊中,普遍存在以牛入股的办法。牛的多少,直接代表股份大小。在以蔗农中的富农为主体的牛犇廍中,入股的人,有一人数犇,有数人共一犇;有的是以当年牛价折合其所入股份付以现金,有的则径直“牵牛作股”。在云南铜矿中,有的小矿出资人只是供给矿丁开矿所需之油、米,开采所得,便按出米多少分配矿砂,叫做“石分”。有些筹集油、米的人,本身就是矿丁,名为投资,实际上是劳动组合。在比较大的“堂矿”中,矿丁和投资人的关系,大体上有两种:一是矿丁按月领取工资,称为“月活”;一是矿丁只按规定的比例分取矿砂,不另领取工资,叫做“亲身”。这就是说,在后一种情况下,工资也是以实物支付的。这种投资,带有浓厚的封建色彩。

  4、自由雇佣劳动和农奴式劳动的同时存在。在清代的手工业中,已经存在相当自由的雇佣劳动。不仅在封建行会势力所不及的地区和行业如此,就是在行会组织内部,也已开始有这种迹象,或至少有这样的要求。例如,在苏州行会控制下的丝织、染纸等行业,就不止一次出现工匠“另投别户”的事实。而丝织业的老板——机户,也曾对机匠采取停雇的行动。原来“匠有常主”的行规,在事实上已经遭到破坏。这说明,即使在行会组织之内,也已经开始有了自由雇佣的事实和要求。至于在行会以外,自由雇佣就更为普遍。雇主和雇工之间,不书立文契,无主仆名份,亦未议定年限,工资按月或按日支付,雇工来去自由。这种情况,在各行手工业中,都大量存在。

  与此同时,在很多手工业中,又存在不自由的农奴式的雇佣劳动。它不仅存在于行会手工业内部,而且也存在于行会势力所不及的广大地区和行业中。陕西南部山区的木材采伐加工工场,是在“地方辽阔,居民稀少”,为行会势力所不及的地方。但是在这些工场中,有“水陆领夫”之包头,有管理工匠的保甲制度。“商人厚资本”,“包头伙弟兄”,“一厂群工备”,“约束似行营”。四川井盐也是在“人烟稀疏”的地方,不闻有行会组织的存在。但是这里的情况是:盐井“常以利诱失业游民,至则重扃之,分昼夜轮次挽水,虽病不得息。否则辄施鞭箠,有死者”。散处深山荒野的采矿业,也被认为是行会势力所不及的地方。但在北京西山的煤窑中,对待工人的办法是:在工人住地周围,“筑起高墙,遍插棘茨”。工人“出窑后,即关闭棘墙之内,防其逃走”。“遇有患病之人,辄行抬出丢弃”,甚至“殴打垂毙抬弃”,“被大兽残食”。在河南密县的煤矿中,对待工人的办法是“设立人圈,严加防范,不许出入,情同囚禁”。工人“苦累难堪,轻则剁指自贱,重则轻生自尽”。山东济南煤矿,“凡佣工必书身卷,戕其身,矢勿问”。云南铜矿的矿丁,“皆听治于锅头”。锅头对矿丁可以“笞以荆”,“缚以籐”,“其法严,其体肃”。在许多矿场、盐井中,业主还用各种办法,使工人背负沉重的债务,以致终生禁锢,无法脱身。京西煤矿“在锅伙内开摆小菜、烟、酒店等项货摊,任意昂其价值,每遇工人买用,即将应付工价克扣,新陈拖累,严寒盛暑,不得脱身”。山东煤矿,在窑内“开设赌场,哄诱工人赌博,输钱扣抵工资。工价不足,此窑工完,赶赴彼窑工作,以抵前项赌债,使做工人等,无工满之期。”四川盐井管事,初则给工人“草履小菜,藉扣佣值”,继则在扣除佣值之外,使其“犹有支欠”,“偿又无力”,陷于“一欠即不得辞”的困境。由此可见,这些工人不仅是雇佣奴隶,而且是债务奴隶,在他们身上,受到严重的封建束缚。清代的工商业,自清初至嘉庆时期有所发展,工商业中的资本主义萌芽,已处在发生或成长的过程之中。但发展的速度是比较慢的,在整个中国的社会经济结构中,封建经济仍然居于支配的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