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对外贸易(三)(3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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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对外贸易(三) 

  (三)贸易与金融

  

  在广州的对外贸易中,英国的东印度公司以及后来的英国散商和美国商人,除了经营贸易以外,还担任了以汇兑和放款为主的银行角色。

  汇兑——在英国东印度公司垄断中英贸易的时期,中国对外贸易的汇兑业务,完全掌握在这个商业独占机构的手中。广州中国行商在进出口贸易的金融周转方面,力所能及的是广州到内地的汇兑,外汇则全然不能过问。从现存的东印度公司档案中,可以判断:公司广州大班的汇兑业务,至迟在十八世纪六十年代初,已经开始出现。到了七十年代中期,广州和伦敦之间的汇兑,成为东印度公司的经常业务。八十年代初期,东印度公司广州大班向伦敦开出的汇票,一年之中达到过一百一十多万两。十九世纪开始,东印度公司以外的英国散商和美国商人也开始参加进来,并展开了相当剧烈的争夺。东印度公司原来独占的业务,虽然被侵夺分割,但绝对数量仍然有所增长,每年开发的汇票,增加到二百五十万两左右。

  东印度公司以及英国散商和美国商人的汇兑业务,给他们带来了多种的利益。它不仅给这些商人提供汇兑上的营业收入,而且减轻运现的负担和风险,节省运现的费用。在十九世纪以前,东印度公司利用中英贸易中国方面的顺差和中印贸易中国方面的逆差,以及殖民地的印度向宗主国的英国解款的需要,采用循环汇兑,也就是采用中国汇与印度,印度汇与英国,英国汇与中国的办法,把中、英、印三角汇兑集中在自己的手里。不仅在汇率的控制上取得了很大的好处,使“东印度公司的广州账房实际上成为外汇交易的主宰”,而且给经营中印贸易的“港脚商人”提供“将印度棉花和鸦片的利润运回印度的途径”,同时又给公司本身提供“筹措对华贸易所需资金的方法”,还解决了公司由印度向英国解款的麻烦,一举三得。

  进入十九世纪以后,由于中印之间的贸易,亦即所谓港脚贸易的增加,东印度公司的汇兑业务,在时间上和数量上常常不能适应港脚商人的销货要求,同时由于印度鸦片走私的激增和中国输印货物的不足,原来中、英、印的三角汇兑,愈来愈趋于不平衡,于是又产生了新的办法,这就是在中、英、印三角贸易关系之外,又把中英、中美贸易与英、美之间的贸易联系起来,形成中、英、美之间的一个新的三角贸易和汇兑关系。

  原来在十九世纪初叶的英、美贸易中,美国处于顺差的地位,而在中美的贸易中,美国处于逆差的地位。长期以来,美国购买中国丝茶,除了一部分用鸦片或其他货物抵偿以外,主要依靠运现来弥补差额。中、英、美三角汇兑关系建立以后,美国对中国的贸易逆差,可以不再以运送现金,而以开发伦敦承兑的美国汇票作为清偿的手段。十九世纪三十年代以后,在广州出售的美国汇票迅速增加,一八三一—一八三二年间,美国商人带到广州的汇票为二百四十八万元,一八三二——一八三三年就猛增一倍,达到四百七十七万元。这样做,对美国商人无疑是一个很大的方便,而在广州贩卖走私鸦片的英国港脚商人,则有可能取得美国的汇票,从而能以比前此“更优惠的条件”,向英国汇款。也就是说,使毒品鸦片输入中国更加方便,条件更加优惠。

  放款——除了掌握汇兑以外,东印度公司和英国散商,又通过放款扩展其贸易活动。从现存的东印度公司档案中,可以查出至迟在十七世纪末期,就已出现英商放款给中国商人的记录。十八世纪三十年代以后,这种放款已成惯例。其中有的是购货垫款,有的则是将售货所得现银借给中国商人,收取利息。七十年代以后,在东印度公司以外,散商也大量参加进来,向中国行商放款,是他们最初来到中国所要猎取的一个目标。进入十九世纪以后,美国和普鲁士的商人也步英国商人的后尘,成为中国行商的债主。

  这种放款,是标准的高利贷。它的年息,一般是百分之十八至二十,高的几乎达到百分之四十,月息可以达到百分之五。乾隆四十四年(一七七九),中国行商积欠英商债款共达三百八十万元,其中本金不过一百零八万元,其余都是由复利滚上去的。

  这种放款,又是和他们的鸦片走私扣在一起的。为了加强中国鸦片经纪人的周转能力,他们常常给这些经纪人以小额的货款,运用有限的资金,换取无限的利润。东印度公司的广州账房在十九世纪的最初十年就曾透露,他们这样做的结果,鸦片的价格就按照他们预期的那样“获得上长”。

  这种放款,还和他们的汇兑业务扣在一起。常常出现这样的情况:外国商人出借的款项,并不支付现金,而是开出由他们在本国的代理行号承兑的汇票。乾隆二十六年(一七七一),大行商潘振承为了支付英国商人的贷款,就曾经请求东印度公司的广州账房,以向伦敦代发汇票的形式给予贷款。嘉庆二十二年(一八一七),另一个大行商黎光远为了购买印度棉花,也曾请求东印度公司的账房,向孟加拉开发汇票作为贷款。这只是见于东印度公司现存档案之一、二事例,类似的情形,是所在多有的。接受这种贷款,就必然要接受由债主规定的汇率,从而债务人在利息负担之外,还必须承受汇率上的损失。

  外国商人对中国商人的放款,也曾受到清王朝的禁止。但是这种禁止,实际上是不发生效果的。十八世纪七十年代以降,行商积欠外商债款经常在三、四百万两之间。在实行公行制度的八十二年间,无力偿还的债款总数约在一千六百五十万元以上。这些“用复利滚进的放款的积累”,不但是鸦片战争前中国对外贸易的一付重担,而且在鸦片战争后还成为英国侵略者勒索战争赔款的一个项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