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朝的工商业(二)(3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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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的工商业(二) 

  (四)城市和商品市场

  

  商品市场的扩大和工商业的发展,有密切的联系。城市是商品市场的中心。从这个角度看,城市的发展变化,在一定程度上反映工商业的发展变化。

  清代城市的发展有两个方面,一是旧城市的发展,一是新城市的兴起。

  旧有城市由于历史、地理条件的变化,有的得到比较迅速的发展。上海的商业地位,在清代以前,不及苏州。但是进入清代,特别是开放海禁以后,上海商业发展的速度,大大超过苏州。当时上海是南北沿海贸易的枢纽,聚集于上海的沙船,经常有三千五六百号。豆、米、南货等行业,都有很大的发展。由于款项进出之浩大,金融调度之频繁,上海钱庄在十八世纪初开始出现,至十八世纪末,已达百家以上。南京自明都北迁后,工商业随之衰落,原来著名的坊市如织锦坊、颜料坊、毡匠坊等,到明代末年,“皆空名,无复有居肆与贸易”。进入清朝以后,南京工商各业逐步恢复和发展,至十八世纪中叶,单是丝织一项,就有织缎和与其相关行业如丝行、纸房、机店、梭店、店,范子行、挑花行、拽花行等兴起。天津在明代迁都北京以后,由于漕运,才逐渐成为北方一重要城市。但是,作为漕运要道,一直到清代初年,它的地位,还赶不上接近通州的河西务。到了十八世纪末,天津已成为一个拥有七十万人口的城市。“河面挤满了各种船只”,沿河两岸伸展一眼望不尽的市镇、工场和堆栈。百余年间,有了显著的发展。汉口在清代是淮盐的销售中心,当川、湘粮食运销江浙的要冲,同时又是木材、花布、药材的集散地。当时人们形容这里“帆樯满江,商贾毕集”,“人烟数十里,贾户数千家”。没有商业的巨大的发展,不可能引起人们这样的注意。清朝对外贸易唯一口岸的广州,在十八世纪初,城内有居民九十万,郊区有居民三十万。珠江上的帆船,经常有五千只之多。没有商业的巨大发展,也不可能出现这样的规模。

  新兴城市的兴起,又可以分为内地和边区两个方面。

  在内地,不少小的聚落,发展成为大的市镇。江苏吴江的盛泽,在明初不过是一个居民仅五、六十家的村落,清初也还只是一个“日中为市”的小市集。到了乾隆年间,由于丝织业的发展,吴江所产吴绫,皆聚于盛泽镇,于是“富商大贾数千里,辇万金来买者,摩肩连袂”,俨然如一都会。前后一百年,就经历了这样大的变化。在运河线上,一些闸口成了繁荣的集市。十九世纪初期,这里的张秋闸,“夹河为城,西半城乃商贾所聚,土产毡货为天下甲”。安山闸“临河多楼”,是一个“粮食码头”。靳家口闸“夹岸皆有市,各长二、三里”。袁家口闸,“居民三千户,通商贾百货”。从张秋闸到袁家口闸,不过八十五里,其间连续出现这样大的城镇集

  

  

  市,这是不见于以前的记载的。

  边远地区城市的兴起,在加强民族之间的贸易上,发挥了很大的作用。如新疆的莎车,常有内地山、陕、江、浙之人,贩货其地。有些城市,不但发展了商业,而且还发展了工业。如归化城,在十八世纪初期,不但“商贾农工趋赴贸易”,而且还在那里造作油酒烟斤。

  城市的发展,标志着商品市场的发展。通都大邑之间的商品流通,前面提到的上海、天津、汉口、广州等地的情况,已经足以说明。值得注意的是,一些偏僻地区的产品,也有意想不到的广阔销场。贵州遵义出产的土布,“西走蜀之重庆、泸、叙,南走威宁、平远,极于金川。”它所出产的茧绸,远销秦、晋、闽、粤和中州地区。陕西终南山区所产木材,“远及晋、豫”,而所产纸张,“驼负秦、陇”。景德镇的瓷器,是“器成天下走”。地位远不如景德镇的广东石湾,所产的陶器,也行销于天下。“佛山之冶遍天下”。地位远不如佛山的山东章邱,所产的铁器,也“散行奉天、直隶、山西、河南、江南数省”。当然,石湾之于景德镇,章邱之于佛山,固然有所不及,但从全国范围来说,仍然是比较知名的手工业城镇。至于那些更不知名的地方,它们的产品拥有相应的销售市场,乃是完全可以肯定的。

  

  (五)工商业发展的估计

  

  清代工商业的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某些工矿业的生产技术,较明代有所发展,生产工具有不同程度的进步与革新。如造纸的技术和设备,在清代都有所提高。明代用带碱性的植物灰汁煮料,清代则改为直接用碱水煮料。明代煮料所用的桶,直径只有四尺多,清代则扩大为底径九尺,口径七尺,容量增加一倍以上。明代烤纸所用的焙墙,用土砖砌成,清代则改用竹片,培以灰泥,比较易于传热。由于生产技术和设备的改进,所以生产周期大大缩短。从备料到成纸,明代至少需时一百二十天,清代缩短为三十九天左右。这当然是一个很大的进步。冶铁生产技术,也有改进的迹象。就现在所知,在十七世纪的广东和十八世纪的陕西终南山区,曾出现过高达一丈七、八尺的高炉。广东的高炉,每座出铁量,年达八十至九十万斤。这比明代著名的遵化铁炉,似乎前进了一步。江西景德镇的瓷窑,比明代普遍加大,技术也有改进。江苏棉织业中所用的布机,也有了改进与革新。过去普遍使用的劳动强度大、速度低的腰机,在某些地区逐渐被淘汰。凡此都说明清代手工业的生产技术,在向前发展。

  某次,某些行业的产销,也有所发展。根据《清实录》的记载:全国销茶量,在一六八五至一七二五年中,由十五万八千引增加到四十九万六千引,四十年间,增加了两倍。全国销盐量,在一六五三至一七三三年中,由三百七十六万二千引增加到五百二十三万四千引,八十年间,增加了近百分之四十。其中四川井盐井眼数,在一六八五至一八一二年中,由一千一百八十二个增加到九千六百二十九个,一百二十七年间,增加了七倍。产量在一七三一至一八一二年中,由九二,二七八,○○○斤增加到三二三,五一○,○○○斤,八十年间,增加了两倍多。全国在采各种矿厂数,在一六七○到一八○○年中,由九个增加到二百九十五个,一百三十年间,增加了三十二倍。全国远洋帆船数,在一五九七至一八二○年中,由一百三十七只增加到二百九十五只,二百二十三年间,增加了一倍多。此外,全国产糖的一个重要地区台湾,蔗车数目,在一六八四至一七六○年中,由七十五张增加到三百八十张,七十六年间,增加了四倍。全国瓷器生产中心景德镇,在明代年产量平均为十八万担,到了清代,平均年产量为二十万担,增加了百分之十一。

  再次,某些产品的出口,也有比较迅速的发展。如丝、茶出口,在一七四一至一八三一的九十年中,丝由二百六十八担上升为八千五百六十担,增加了近三十倍;茶由五七,七四五担上升到三四五,三六四担,增加了八倍。南京土布出口,开始于十八世纪三十年代,最初不过万匹,其后迅速增加,至十九世纪初年,一度达到三百三十六万匹的高峰。

  以上都是生产有所发展的一些部门,并不是所有的生产都有发展。就是在有所发展的部门中,发展的迅速也并不一致,有的比较迅速,有的比较缓慢。即使发展比较迅速,也往往不能持久,有所发展,又出现停滞和衰落。

  以矿业中的铜矿为例,十七世纪八十年代中期,云南就成为清代铜斤的重要产区。在滇铜开采的初期,曾经有一个繁荣的局面。在最初的二十年中,产量增加了二十倍以上。但是,繁荣转瞬即逝,进入十八世纪,在清王朝残酷压榨之下,滇铜生产即不断遭受到严重的打击。一七○五年,云南全省共有十七处矿厂,其后十八年内,报开的新厂,只有一处,而在采各厂,不少是“荆棘丛生,阒然不见一人的”。一七四○年,全省产量达到一千○二十八万六千斤,到了一八一○年,却仍然停留在一千○五十七万五千斤的水平上。这七十年中,虽然有个别年分产量达到过一千四百万斤,但基本上是一个停滞的局面。

  在纺织业中,有些地方也出现类似的情况。传统的丝织业中心——苏州,在明代末年,从事丝织的手工业者,大约有数千人。清初“机工星散,机户凋零”。但是,很快就得到恢复和发展。一七四○年间,这里已经是“比户习积,不啻万家”。但是好景不长,在官府的控制和榨取之下,那些“向时颇乐业”的机户,往往陷入“补苴无术”的失业状态。一八○四年,失业的织工中,甚至发生投水自戕的惨剧。一八三九年,停工待济的机匠,一时竟达三千六百余口。出于同样的原因,苏州的棉织业,在同一时期,也遭到同样的命运。从十八世纪七十年代末到十九世纪二十年代末,和手织业者有密切联系的苏州布商,由二百多家下降到仅存八户。

  在其他一些丝业城镇中,也出现这样的情况。南京丝织业,在其繁荣时期,“业此者不下千数百家”。后来“屡经荒歉,贸易日就消灭”。到了十九世纪初年,“机房大坏,失业尤多”。三十年代以后,连年大水成灾,绸缎铺户,“十闭其七”。浙江的传统丝业市镇濮院,十八世纪时,烟火万家,织作绸绢者,“十室而九”。到了十九世纪二十年代以后,绸布渐移于江苏之盛泽镇,这里便衰息下去,成为一个默默无闻的地方。

  这种一起一落的情况,不仅出现之于手工业城镇,同时也出现于一般商业城镇中。常常一方面有新兴商业城镇的繁荣,另一方面是传统商业城镇的衰落。

  江南浒墅在运河为南北交通要道时,地当南北通衢,为“十四省货物辐辏之所”。可是到了十九世纪初期,商业一落千丈,以至历年关税短绌,“竟有积重难返之势”。其所以如此,乃因十九世纪初期南北货物交流,海运逐渐代替了河运。一八二四年管理关务的延隆说:“内河纡远,经历重关”,而海运“止纳一关之税,可以扬帆直达”,不但“省费数倍”,亦且“劳逸悬殊”。延隆所说的“止纳一关之税”,指的是上海,也就是说,上海商业的繁荣,至少有一部分是以浒墅的衰落为代价的。事实上,像这样的情况,不仅可以出现于上海与浒墅之间,而且也出现于上海与运河线上一系列传统商业城市之间。

  清代工商业有发展的一面,也有衰落停滞的一面。在发展之中,有的十分缓慢;有的虽然比较迅速,又往往不能持久。这是因为在发展的道路上,出现了种种的障碍。主要是地主阶级专政的国家对工商业的限制和掠夺,以及封建行会对工商业的束缚和控制。

  

  二、清王朝与工商业

  

  清初至嘉庆时期,清王朝对于工商业,基本上采取“重农抑商”,即所谓“崇本抑末”的态度。但是随着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对工商业的限制,不能不发生一些变化。

  

  (一)清王朝的工商业政策

  

  清王朝制订的工商业政策,是以维护和巩固封建统治为出发点的。发展工商业,如果不利于清王朝的统治,则往往被认为“好货”,“贪利”而加以摒弃。因此,清王朝的许多工商业政策如果单从经济上观察,往往不可理解,但从巩固清王朝的统治秩序上来考察,又自有其政治需要。内地铜矿,本州本县的人可以自由开采,外州外县的人就不准越境开采。同是开采浙江铁矿,温、处两属就可以开采,宁、台两属就不许开采。同是茶叶运销,由上海北运天津就可以经由海运,由上海南运广州则不许经由海运。下海船只,单桅的就准许出海,双桅以上的就不许出海,等等。单纯从经济上考察,是讲不通的。因为开采铜矿也好,铁矿也好,都需要大量的资本和劳动力,都需要外来的支援。经济需要的是越境开采,而不是禁止越境开采;是四处开采,而不是一两处开采。茶叶从上海经由海运到广州,比由内陆翻山越岭到广州,时间和运费都有很大的节省,要扩大茶叶销路,需要的是鼓励海运而不是限制海运。至于双桅以上的大船,载重量大,航行迅速,要发展海运,需要的是鼓励而不是限制。所有这些,清王朝统治阶级不是不知道。但它却有更重要的考虑。在清王朝统治者看来,矿场是“聚众藏奸”的危险地区,上海以南的海面是外夷和奸商相互串通的危险水域,双桅以上的大船,是“桅高篷大,利于走风”,最易偷漏的危险船只。所以,这些都需要加以禁止或者限制,叫做“防患于未然”。

  在清王朝的工商业政策中,这种“防患于未然”的措施,是大量的、系统的和周密的。

  清王朝对所有矿场,不但在未开之先立下许多限制,而且对已开之矿,还采取了一系列的防范措施。

  首先,矿工在进厂之前,必须取具地邻的保结。乾隆五年(一七四○)规定,矿商“雇佣人夫,必须用本籍之人,取具地邻等各结,无许外方人等充冒,致生事端”。

  其次,他们进厂之时,还要彼此向厂官连环互保,保证不“滋生事端”。乾隆十九年(一七五四)规定:“凡各商名下伙计、伙房、碉头、矿夫人等,俱令本商取具连环互保,造报厂官”。

  第三,进厂以后,还要把他们的姓名、籍贯、年龄、相貌等等,统统造册,以备查考。乾隆五十五年(一七九○)规定:矿商应将“经管各丁匠姓名、年貌、籍贯……,造册通报查考”。

  矿工每人发给腰牌一个,凭牌进厂。乾隆十九年和五十三年都规定:矿工俱“各给腰牌为验”,“腰牌上印烙丁匠字样”,以便随时稽查。

  在根据腰牌稽查之外,还要在每十名丁匠中立一头目,统率管理。乾隆十九年和五十五年都规定:“丁匠十人应选择匠头一人管理,庶不致混杂生事”。

  这样严密的防范,并不限于矿场。盐场、渔场和其他出海船只,也不例外。乾隆二十二年(一七五七)规定:“盐场井灶,另编牌甲,所雇工人,随灶户填注,即令约束,责成场员督查”。而在此以前三十年,就规定“商渔船只,造船时呈报州县官,查取澳甲、户族、里长、邻佑保结,方准成造。完日报官,亲验给照,开明在船人年貌、籍贯”,“舵工、水手人等,俱各给予腰牌,开明姓名、年貌、籍贯。”“船只出洋,十船编为一甲,取具连环保结,一船为非,余船并坐”。

  即使是手工作坊,只要聚众较多,也莫不严加控制。苏州的踹坊,原来就有坊总的设置。雍正九年(一七三一),又在坊总之外,另设甲长,互相稽查。

  凡是劳动者聚集的地方,官府都本能地视之为“藏奸”渊薮,防范、约束和压制的措施,都随之而至。

  但是,阻碍经济发展的政治权力,并不能堵塞经济发展的道路。尽管清王朝对工商业的发展,采取种种限制措施,但是在经济发展的进程中,这些限制,却不能不呈现逐步松弛的趋势。

  在城市手工业中,南京丝织业的机户,在十八世纪以前,每户控制的机张数目,还受到清王朝的严格限制。但是,这种限制,在十八世纪初年,终于取消。从此以后,“有力者畅所欲为”。到了十八世纪中期以后,民间丝织业拥有的机张,达三万以上,成为“秣陵巨业”。可见,限制一经突破,随之而来的,便是比较迅速的发展。

  城市以外的手工业,也是这样。陕西终南山区,在十八世纪末期,出现了数以百计的木厂、纸工和铁厂。这个封山达五百年的深山老林,一朝开禁,便吸引了来自四川、湖北等省商人的投资。尽管嘉庆帝开放山禁的本意,只是在“绥辑流民”,但对这些木厂、纸厂、铁厂乃至一丈七、八尺的高炉的出现,事实上并未禁止,而且也无法禁止。因为不准开厂,就要添数十万无业游民,而这是当时实力受到削弱的封建政府所畏惧的。不仅终南山一地如此,各省采木业的兴起,在一定程度上,都是突破清王朝限制的结果。例如山西穆纳山产木山场,本来久经封闭,到了十八世纪后半期,就改为“招商开采,设口稽查”。原因是,这里已经有人违禁开采,如果不弛禁,他们就会“滋扰”地方。

  对矿业投资的限制,也在发生变化。

  清朝统治者对矿业的限制,初看起来,时松时紧,若无轨迹可寻。康熙帝在四十三年(一七○四)时说:“开采之事,甚无益于地方。嗣后有请开采者,悉不准行。”五十二年(一七一三),换了口气说:“天地间自然之利,当与民共之,不当以无用弃之,要在地方官处理得宜,不致生事耳。”看来限制已有所放宽。雍正元年(一七二七),又停止贵州所有铜矿的开采。第二年,又严禁广东开矿,特别是招商开厂,“断不可行”。第三年,对江西开矿,又模棱两可,说什么“当开则不得因循,当禁则不宜依违”。过了两年,湖南开矿,又严加禁止。乾隆、嘉庆时,或先开后禁,或此禁彼开,反反复复,似乎并无定策。

  事实上,清王朝对一地一矿的开采或封禁,都有其具体的条件和原因。前述同一浙江铁矿,温、处之所以可开,宁、台之所以必禁,就是由于一在内地,一在滨海。前者易于驾驭,后者难于控制。但是,在全国范围内,清王朝对采矿的限制,是在逐渐松弛的。这从开采矿场本身的变动,可以看得十分清楚。从在采矿场的数目看,在康熙二十年(一六八一)以前,全国每年在采各种矿,没有超过十个。过了二十年以后,每年在采矿场,就超过了三十个。再过二十年,达到七十个。雍正六年(一七二八),首次超过一百个。乾隆八年(一七四三),进而超过二百。至乾隆三十九年(一七七四),突破三百之数。以后即经常在三百左右变动。这二百多年中,清王朝也曾停闭了将近八百三十个矿场,但其中有的固然是出自清廷的禁令,有的则是出自矿商的请求。那些以“铜老山荒”为名而停止开采的矿场,与其说是由于清廷的封禁,毋宁说是在开采的过程中,厂商不胜官府的勒索诛求。而这种情形,是越到后期越趋显著。

  可见,在清王朝的工商业政策中,既反映了封建政权对工商业的限制,也反映了工商业的发展对这些限制的突破的要求。这种限制和反限制,实际上是一种新的性质的阶级斗争。

  

  (二)工商业中的官商关系

  

  工商业中的官商关系,在清王朝工商业政策的支配下,表现得相当复杂。概括地说,官之于商,是在限制的前提下,进行大量的榨取。它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在工商业中,有许多是以官办的形式出现的。江南的江宁、苏州和杭州三织造局,景德镇的御窑厂和京师以及各省的铸钱局,就是这样一些企业。官办工商业本身的经营,就是对民间工商业和小生产者的一种榨取。最明显的是钱币的铸造。

  钱币铸造是货币发行而不是商品生产,原不存在利润的问题。但是,恰恰是在货币的铸造中,清王朝从中央到地方,都以“铸息”的形式,攫取了大量的利润。铸钱局的铸息,在当时被称之为“生财之大道”。铸造钱币的机构,有属于户部的宝泉局和属于工部的宝源局,各省也有地方的铸钱局。清初,清廷两铸钱局共有炉九十一座。各省、镇设局开铸者,有十四处,铸钱炉多至千座。据《清实录》的记载,这些大小铸钱局,每年所铸铜钱,多的达到二十多亿文。无论是朝廷或地方的铸钱局,都获得大量的铸息。以铸息和铸钱工本相比较,京局铸息约当铸本的百分之二十一点九到二十八,各省铸局有的高达百分之三十一点二。进入十八世纪以后,在京局铸息下降到几乎无利可得之时,铜矿产地的云南各铸钱局,铸息却一再提高。在雍正元年(一七二三)至乾隆四十一年(一七七六)的半个多世纪中,云南铸钱局的铸息,最低也能维持百分之二十六点八的水平,最高可以达到铸本的百分之五十八点三。这样的铸息,比高利贷的利息还要高。

  云南铸钱局之所以能够获得这样优厚的铸息,是清王朝榨取云南民办铜矿的直接结果。从十八世纪初年开始,云南所有民营铜矿生产的铜斤,除了纳税百分之二十以外,下余的百分之八十,全部归官厅收买,谓之官铜。官铜的价格,大大低于市价,也就是说,铸钱局所用的原料——铜斤——的成本,按银价计算,大大低于市场价格,而所生产的产品——铜钱,却按银铜的市场比价计值。高昂铸息的产生,秘奥就在这里。

  这种压价采买原料的做法,几乎存在于所有的官营企业中。在专门供给宫廷缎匹的江南三织造局中,所用丝斤,名义上是按照市场价格向丝商采购,而且还规定了一个增加价格的幅度,以适应市场价格的波动。如果市场价格超过了这幅度,还有所谓由“织造官赔补”的办法。似乎要彻底杜绝压价收购的现象。实际上,这些规定并不起任何作用。在有价格记载的乾隆二十年(一七五五),“上用”经丝的最高收购价格,每两合白银九分八厘;官用经丝的最高收购价格,每两合白银八分七厘;而市场价格则分别为一钱三分五和一钱二。“计比销价,每两贵至三分六、七厘”。至于织造官赔补之说,纯粹是欺骗。实际是织造官用种种盘剥方法取偿于民,最后完全落在蚕丝直接生产者的身上。

  第二,在官营手工业中,还有一种委托经营的制度。这也是官府对民间手工业的一种榨取方式。在景德镇的官窑和民窑之间,流行一种承袭明制的“官搭民烧”法。官办的御窖厂只做瓷坯,然后搭烧于民窑,付给烧费。这种办法,看起来是“照数给值,无役派赔累”,实际上民窑的负担,并不减于役派。因为“凡搭坯入其窑,必陶成皆青品,有苦窳不青器,则另偿包烧者”。由于进御瓷器挑选严格,这就使御厂得以瓷色不纯为借口,用勒索赔偿的方式,向民窑进行无休止的盘剥。

  丝织业中,清王朝榨取民间机户的办法,主要是以“领机给帖”的形式,控制和剥削机户。在这种制度下,织机为官局所有,机户通过领机对织局承担义务。遇有织造任务时,由机户负责向织局领取原料、雇觅织匠、进局织造,然后领取工银,按月经手发给所雇工匠。此外,在丝斤整染加工方面,还有所谓承值当差的办法。在这种形式下,承值的手工业者,一般不在织局内服役,而是采取包干的办法,在局外进行整染加工。无论哪一种形式,都是要民户替官局当差。官局名义上虽也给报酬,但其中的剥削十分严重。常常是“机户以织作输官,时或不足,至负官债”。前面提到的苏州丝织业在十九世纪初期的萧条,主要是由于织造局种种盘剥榨取所造成的。

  第三,清王朝对民间工商业的控制和榨取,还通过所谓发放工本、官买官卖的办法。这在矿业、盐业、林业和对外贸易中,都有所施行。在矿业中,云南铜矿在康熙四十四年(一七○五)实行的放本收铜,要算是最早的事例。在这种制度之下,矿民入山,官厅发给工本,及煎炼成铜,除抽课外,下余铜斤全部让官厅收买,并从铜价中扣还工本。私自出卖铜斤,是犯法行为,一经查获,其铜入官,其人罚役。在盐业中,清初在云南井盐中实行的办法,也是官给薪本,官收官卖。不同的是,包括灶户役食成本在内的煎盐成本,在盐价中扣除以后,其余银额全为正课。在林业中,清初工部以各处营建需用大量木材,也一度实行招商预给工本,设厂采木的办法。同样,在对外贸易中,清初由于铸币的需要,内务府也曾采用“先帑后铜”的办法,招徕商人赴日本采购洋铜。

  官放工本,显然是一付诱饵。它要达到的目的,是官买官卖,亦即贱价勒买,高价派销,求得最大的榨取。如前所述,云南铜矿在实行放本收铜以后,矿民不堪压榨剥削,生产一落千丈。同样,云南井盐在官府专卖时期,对于灶户则大戥称收,对小贩则小称短给。灶户因成本无着,则煎盐掺合泥沙;官府因官盐滞销,则勒令按户压派。受害的是小生产者和消费者。

  在发放工本的对象中,除了小生产者以外,也有大商人。上述采木业和洋铜贸易中,由工部和内务府招徕的商人,就属于这一类。他们都是和官府关系非常密切、具有特殊身分和权势的官商。他们和官府通过发放工本,互相勾结利用,排斥中小商人,对工商业的正常发展,同样发生阻挠的作用。

  此外,还有不须通过官放工本,而直接进行收购的垄断和榨取的。云南的茶业,向来是商民“坐放收发”。雍正七年(一七二九),总督鄂尔泰以商民盘剥生事为由,改由官府收发,官府设总茶店于思茅,所有茶户必须将茶叶尽数运至总店,领给价值。原来的新旧商民,悉行驱逐,“逗留复入者,具枷责押回”;“私相买卖者,罪之”。商民固然不再“盘剥生事”,但茶户所受的盘剥并未取消,而是由封建国家取代了。

  第四,清王朝在工商业中利用专商制度,对一般中小工商业者进行榨取和排斥。

  以官府和大商人相互利用,牺牲中小工商业者的利益而建立起来的专商制,在许多行业中都有所体现。

  在对外贸易方面,顺治和康熙初期,广州、福州经营对外贸易的商人都是有势力的大商人。“他们都靠这一个或那一个高级官吏,维持他们的地位,小商人显然不敢和他们竞争”。康熙中期,广州、宁波、厦门还出现向朝廷纳贡的所谓“皇商”,他们一来,“本地商人就吓得不敢再出面做生意”。康熙末期以后,在西方商人势力集中的广州,所有对外贸易,完全操于行商之手,主要进出口商品,全部由行商经营,禁止行外散商参加。在上述中国对日本的洋铜贸易中,乾隆初期出现了为数不多的所谓额商,他们自愿先铜后帑,不但不要先领帑本,而且愿意代偿原有官商的旧欠,条件是其他商人办铜,必悉附额商名下。显然,他们是拥有厚资的大商人,对他们说来,垄断权的获得比官本的领取重要得多。

  同样,在食盐的运销方面,有些重要盐区(如淮盐)有所谓总商的设置。散商如果不附在一个总商名下,根本不能行盐。而侥幸得以行盐的散商,也得承受总商的摆布。行盐迟早,唯总商是听;摊派多寡,也唯总商是命。甚至在一些不甚引人注意的行业如上述采木业中,也有类似的情况。那些由工部招来的商人,都是和官府关系非常密切、极有权势的官商,对于他们所承办的业务,别人是不能染指的。当然,他们的这些优惠待遇,只有在填满官吏私囊的条件下,才能得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