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的发展和工商业的繁荣(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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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业的发展和工商业的繁荣(二)

四、矿冶、纺织、制瓷等业

矿冶业——北宋初,各地共有矿冶二百零一处,英宗时增加到二百七十一处。统治阶级,首先是皇室贵族,要搜括大量金、银。仁宗皇祐时,每年得金一万五千多两,银二十一万九千多两。英宗时,金减九千,银增九万。铸钱所用的铜,由官府严格控制。宋太宗时,凡出铜的地区,一律禁止民采,全归官铸。仁宗皇祐时,铜年收五百十万多斤。韶州岑水场,仁宗时开发铸钱,有工匠十多万人,规模很大。铸钱需用铅、锡混合铸造。仁宗时,铅年产九万多斤,锡三十三万斤。英宗时增开矿冶,铅增产二百万斤,铁、锡共增百余万斤。

铁主要用于铸造兵器、农具。徐州利国监、兖州莱芜监是北宋著名的冶铁地。仁宗皇祐时,全国每年得铁七百二十四万多斤。汉朝已应用石炭,北宋多数冶铁炉使用石炭作燃料,以增高炉温,加快冶炼的进程。据苏轼说,徐州利国监用石炭“冶铁作兵,犀利胜常”。冶铁炉的鼓风设备有所革新,鼓风器由皮囊改为木风箱,风箱体积可以造得很大,不像过去用皮囊受到皮革大小的限制,同时装置牢固,可承受较大的压力。这种风箱的装置,见于《武经总要》。

北宋时,在军事和医药上都已利用石油。开采情况

不详。《梦溪笔谈》最早记录了石油这一名称。

纺织业——纺织业从来是技术比较发达,生产比较广泛的手工业部门。不仅有官营和私营的大批作坊从事纺织,广大农村的劳动妇女也无不纺织布帛。征收布帛,是宋朝赋税的一个重要项目。

北宋丝织业以两浙、川蜀地区最为发达。开封设绫锦院,为皇室贵族织造高级织品。河北路产绢,有“衣被天下”的称号。麻织业集中在成都府路和广南西路。广南西路广泛种植苎麻(苎音柱 zh)),农民妇女都善于织布。麻布产量比唐代大有增加。

东京有官营的染院,也有民营的染坊(如“余家染店”),还有推车染色的手工业者。各州也有民营染坊和染工。唐朝的印染技术,到北宋有所提高。刻工雕造花板,供给染工印染“斑缬(音协 xié)”(印花绸)。

制瓷业——北宋制瓷业普遍发展,有突出的成就。不仅供贵族使用的高级瓷器,在工艺技术上达到新水平,而且生产出大量的一般日用瓷器,为民众广泛使用。开封官窑、汝州汝窑、禹州钧窑、定州定窑生产的瓷器最为著名。

造纸业——随着印刷术的发达,民间的造纸业发展很快。造纸用的原料,种类很多。川蜀用麻,北方用桑皮,沿海用苔,浙江用麦秆、稻秆、嫩竹、油藤。造纸的技术也更加进步。徽州黟(音—yT)、歙(音舍shè)两县生产的纸张,五十尺为一幅,匀薄如一。各地还有多种加工制作的笺纸。纸张经过加粉、加蜡、染色、砑花(砑音亚y4),制造成精致的色笺,用来写字、作画。

制盐业——北宋制盐,主要有晒盐、煮盐两种。晒盐的主要产地是解州安邑、解县境内的两个盐池,因此也叫池盐。煮盐法各地不同。京东、河北、两浙、淮南、福建、广西六路的沿海地带,煮海水为盐,俗称煮海。河东、陕西、河北路的一些地区刮取咸土煎煮为盐,称煮咸卤,盐叫土盐,主要产地在并州永利监。成都和梓、利、夔州,凿井取卤,煎煮,称煮井,盐叫井盐。此外,阶、凤等州土崖之间也产盐,称崖盐或石盐。

五、手工业作坊和家庭手工业

北宋规模较大的手工业生产,大多集中在官营和私营的手工业作坊。城乡有不少个体小手工业者,从事简单的劳动。和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仍然像汪洋大海,分布在农村。

官营手工业作坊——北宋朝廷和皇室消费的大批器物,以及军需武器,都由朝廷专设的手工业作坊制造,设有专门机构如少府监、将作监、军器监等管理。军器监的东、西作坊共分五十一作,有工匠七千九百多人,专门制造各种军事物资。少府监专管皇室用品的生产。将作监管理土木建筑。各地官府也都设有官营的作坊。

官营作坊役使的工匠中,有从军队调来的有手艺的人,称为“军匠”,仍隶名军籍;有从民间招募来的工匠,由官府支给雇值(工钱)和食钱;还有从民间征调来轮流服役的工匠。作坊的监官和作头,经常“减刻”工匠的雇值、食钱,工匠的生活极为艰苦。制作的器物,要勒记工匠的姓名,由官员检查优劣以定赏罚,工匠因此又要遭到各种压迫。工匠负担沉重的劳动,又遭受残酷的压榨,往往被迫逃亡,或奋起杀作头监官,进行反抗。

私营手工业作坊——规模较大的是采盐和冶铁。盐业除官营外,又有官督私营,或私营而由官府专卖。地主豪商则私开盐井,生产私盐。文同《丹渊集》记载,陵州开私盐井的豪民,一家有七、八井至一、二十井,雇佣工匠二、三十人至四、五十人。每井工匠约四、五人。工匠都是他州别县“浮浪无根著之徒,抵罪逋逃,交易名姓,尽来就此佣身赁力”,“与主人营作”。工匠不堪主人的压迫,往往群起反抗,“算索工值”,或投别处为业。这个记载说明,私盐井的工匠对主人,不存在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但遭受着残酷的压榨。工匠多是逃亡的农民或“罪犯”,用改变姓名的办法逃避户籍和刑法。这些私井,也随时都有遭到封建王朝依法处置的危险。

私营的冶铁业,由朝廷专设的“监”、“冶”管理、控制。著名的徐州利国监,有三十六冶(冶铁炉),每冶各百余人。据说当地农民多会锻铁,但利国监的工匠仍多是“饥寒亡命”,即逃亡的农民。占有铁炉的冶户是拥有巨万财富的富豪大家。登州铁冶户姜鲁等十八家,都拥有大批田产。冶户对工匠的剥削相当残酷,工匠对冶户存在着严格的人身依附关系。

随着制瓷业的发达,各地出现大批烧造瓷器的小型民窑。如徐州萧县白土镇有民窑三十多窑,陶匠数百人。大抵只是十多名工匠生产的小窑。窑户多邹姓,有“总首”即总头目管理,可能是与“行头”相似。徽州有的造纸作坊,也雇佣了数十名工匠,有荡料、抄纸、焙纸等分工。

城乡个体手工业——城市和集镇的个体手工业工匠,大部分来自农村,一部分是从各个阶层中分离出来的贫民。东京有所谓“百姓绣户”。朝廷裁造院绣造不及的物色,交给绣户绣造,支给工钱。一○一二年,真宗下诏:裁造院对百姓绣户“不得抑勒差配”和减刻工钱。说明官府常用强制的办法压榨绣户。吴曾《能改斋漫录》已载:临川入伍十八,自制纱帽,在东京街上售卖。东京街巷又有木竹匠人,叫作“杂货工匠”,和各种杂作人夫,候人呼唤“修整屋宇,泥补墙壁”。这些工匠主要还是临时性的服役,或者从事修理加工,并不生产手工业产品。

北宋农村中还有一些有专门手艺的个体手工业者,在当地制造产品,或短暂地外出到他乡,为人纺纱、打银、修甑(蒸锅。音赠zèng),工毕后仍回本材。他们是牢固地粘附在土地上的个体手工业者,自有生产工具和一小块耕种的土地。

家庭手工业——在封建的自然经济中,广大农村普遍存在着和农业相结合的家庭手工业,主要是纺织业。北宋王朝强迫农民交纳布帛作赋税。农妇纺织的布帛,绝大部分作为赋税被剥夺。向地主借高利贷,也用布帛抵债。至于丝织的绸绢,全部被贵族地主们剥削。张俞《蚕妇》诗:“昨日到城郭,归来泪满巾,遍身罗绮者,非是养蚕人。”养蚕人是穿不到罗绮的。作为农民副业的家庭手工业产品,主要是用来偿付租税和高利贷,少量剩余供自己需用,基本上还不是作为商品而生产。只有少数有余力的自耕农,偶尔以少量的粗布,或扎一些箕帚,造一些小农具等,拿到附近的集市上去交换。

北宋时,一些地区出现了以从事纺织为主的民户,叫做机户。仁宗时,梓州已经有几千家机户。一○三三年,宋朝规定:机户每年纺织的绫,只能自卖三分中的一分,其余二分要由官府收买。由于官府压价买绫,机户消折本钱,不能生活,因此请求官府减少买绫数的一半。封建官府的种种压迫和剥削,使机户难以获得发展。

(三)商业的繁荣

 

宋朝的统一,消除了封建割据的阻隔,为商业交通的进一步发达,提供了条件。以首都东京为中心,北方和南方都形成了一些商业发达的城市。农业中土地占有方式和剥削方式的变化,增加了商品交换的需要。中小城镇和农村集市贸易也渐繁盛。在封建的自然经济仍然占主要地位的宋代社会,商品经济有了新的发展。

一、城市和集镇

城市——东京是全国最大的城市。太宗时,开封府十六县,主、客户近十八万户。这个数字显然低于实际状况。住在东京城内的,还有皇室、贵族,往来的官僚、商人,到京都货卖的个体手工业者,沿街叫卖的小贩,以至贵族的奴仆等大量不在户籍的人口,驻守京师的禁兵也不在户籍。太宗说,东京(开封)养甲兵几十万,居民有百万。又有人说,东京比汉唐的京都,民户增加十倍。这些都是估计的大概数字,但也说明东京人口十分稠密。真宗时,都门之外,居民甚多,又在新城外八厢置厢吏统辖,实际上是扩大了城区。

唐朝长安,居民住在规划齐整的坊内,商业活动只限于东西两市。五代至宋,东京逐渐繁盛,不再有坊市之间的严格区分。九六五年,宋太祖诏令开封府三鼓以前的夜市不禁。商业贸易活动也放宽了时间的限制。相同行业的店铺多集中在邻近。如潘楼街南,多是真珠匹帛香药铺席。界身巷是金银彩帛交易之所,屋宇雄壮,门面广阔。据说“每一交易,动即千万”。潘楼酒店下,买卖衣物书画珍玩。东去十字街有竹竿市。马行街北,多医官药铺。东西两巷,是大小货行,手工业作坊。十字大街,每五更点灯,天明即散,叫做“鬼市”。马行街北至新封丘门大街,两边民户、铺席、诸班直军营相对。晚间有夜市至三更,到五更又再开张。“耍闹去处,通晓不绝”。

遍布内外城的商店铺席外,还有定期的集市贸易。大相国寺有瓦市,每月开放五次(一说八次)。四方到东京来的商人在这里售卖或贩运货物。民间手工业作坊和个体手工业者生产的日用品,也拿到这里来直接卖给买主。据说寺院僧房外的庭院和两廊,可容万人交易。街上还有一些季节性的集市,如五月初有鼓扇百索市,七月初有乞巧市。

东京倚汴水建城,便于漕运。汴水南与淮河、长江相联接,所谓“漕引江湖,利尽南海”,东南和西南的财赋百货都可经汴水运到东京。河北和西北则有陆路往来。东京是政治中心,又是商业和交通中心。依据宋人的零星记述,东京市场上有:来自江、淮的粮米(每年数百万斛),沿海各地的水产,辽、夏(西夏)的牛、羊,洛阳、成都的酒,自河东至江南、福建的各种果品,江、淮、蜀、闽的名茶,南方各地的丝织品,西北的石炭,河中府和成都的纸,福建、成都、杭州的印本书籍,两浙的漆器,耀州等地的陶、瓷器,磁州的铁器,来自全国各地

的药材和珠玉金银器皿等奢侈品。日本的扇子,高丽的墨料,大食的香料、珍珠等也在市场上销售。东京市场的繁荣,集中反映了北宋商业发展的状况。

东京是皇室贵族官僚的住处,也是“天下富商大贾所聚”之处。他们以侈靡相尚,大事挥霍。东京到处有酒楼、食店、茶坊、妓馆。著名的杨楼、樊楼、八仙楼,饮客常至千余人。还有瓦舍(娱乐场)勾栏(剧场),演出百戏伎艺。贵族、官僚、豪商整天在此享乐。东京城内居住着大量的贫民,包括沿街叫卖的小贩,民间工匠,“候人请唤”的杂作人夫,他们是城市中受压迫的底层。

东京以外,北方的秦州、太原、真定、京兆、大名(北京)、洛阳(西京)、密州、晋州,东南的苏州、杭州、江宁、扬州、真州、楚州、庐州、襄州,川蜀地区的成都、梓州、绵州、兴元、遂州、汉州、利州,闽广地区的福州、广州等,都是商业贸易的重要城市。

镇市、草市——唐、五代时,军队驻地称镇。宋朝集中兵权,作为军阀割据的兵镇不再存在。但一些交通方便、商业发达的镇,却作为商业交换地点而发展起来。《太平寰宇记》、《元丰九域志》等地理书都记录了大量的镇名,放在次于县治的地位。宋朝在各镇设有场务,收取商税。较大的镇,商税收入甚至可以超过县城。有些地方,镇又叫市或镇市。镇的发达,标志着城乡之间的商业贸易,有了新的发展。

唐朝设在县城之外的草市,北宋又有发展。东京城外,即有草市。苏轼说,各地城小人多,散在城外叫作草市者甚多。王铚(音质zh@)《默记》记载常州有草市,官吏到草市饮酒。农村中几天开一次的小市,北方叫做“集”,南方叫做“虚”或“墟”。农民以自己收获的蔬菜、鱼虾或自制的手工业品,拿到虚、集上交换。较大的虚、集有酒店、客店。交通要道、商业发达的虚、集,可以发展成镇市。

二、商税和专卖

商税——宋朝建国之初,就制定商税则例,在全国各地设置场、务等机构,征收商税。

商税的正税,分为过税、住税两种。过税是对商人贩运货物所课的税,即流通税。按照货物价格,每千钱算(征收)二十,即税率百分之二。商人每经过一个场、务,就要交纳一次过税。场、务发给他收据,称为“引”。如不在各个场务一一纳税,而在某处合并交纳,发给凭据称“长引”。“引”上载明商人的姓名,货物的品种、等级,起、住地点,纳税时限等。住税是对城镇店铺(坐贾)买卖货物所课的税,即交易税。生产者把货物卖给商人,客商到都市出卖货物,也都要按物价交纳住税钱。税率是百分之三。正税之外,还有杂税:计算商船所载货物的多少,向船主课税,称力胜钱。场、务监官私招一批巡丁,沿路拘拦商人到场、务纳税。起初每税钱百文提出十文给拘拦人,称为事例钱,后来又改称市利钱。征收税钱之外,还有征收实物的办法。《宋史·食货志》说:“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宋太宗时一年的商税收入约四百万贯。仁宗庆历时,增加到近两千万贯。商税成为宋朝的重要财政收入。

专卖——北宋王朝对人民生活中的若干必需品盐、茶、矾、酒等,实行官卖,又称专卖。

盐是人民生活所必需,全由官府控制生产,也全由官府专卖,禁止私贩。茶叶的生产,除福建路有一些官茶园外,各路茶园,多是民营,称园户。官府向园户买茶,各路有定额(“祖额”)。官府将买茶的钱预先借给园户,称为“本钱”,加百分之二十的利息。宋初,行禁榷法。园户收获的茶叶要全部卖给官府的山场。商人买茶要到东京榷货务缴纳茶价,榷货务给以“要券”(茶引),商人持券到指定的场、务取茶。矾是铸铜所必需,也是印染的必要物料。制矾民户,称为镬户。镬户生产的矾,除纳税以外,其余由官府收买,不得私卖。酒由官卖,称榷酤。官府在各地城镇设置酒务(酿酒、卖酒)、酒场、酒坊(卖酒)。曲也实行官卖,禁止私造。东京设都曲院,外地置曲务,收取卖曲钱。

太宗至道时,一年专卖总收入一千一百二十三万三千余贯,在北宋财政收入中也占有重要的地位。

三、商业组织

商行——唐代城市中,同业的店铺有“行”的组织。宋朝自京都至州县城镇,同业的商铺,都组织成“商行”。入行的商户,称“行户”,参加商行叫“投行”。随着商业的发展,商行的组织很多。东京市上,至少有一百六十多行,行户有六千四百多户。据说,诸行百户,衣装各有本色,街上行走,一看便认得是哪行人。

同业的商人通过商行来保护和垄断本行的商业利益。外来的商人,不经投行,便不得在市上经商。商行的首领叫“行头”或“行老”,由本行物力高强的上户轮流担任。行头有权规定本行商货的物价,分派官府摊买的货物。“牙人”招揽买卖,从中媒介。

商行的组织同时又是官府敲剥商人的工具。唐朝后期,皇室通过行商征购宫廷需用的货物,称为“宫市”。宋太宗时,设置“杂买务”,为宫廷购买货物。宫中不准直接向行铺征购,以矫正唐朝宫市的弊害。真宗以后,宫中又往往向行商征购货物。知开封府蔡襄曾说:内东门购买行人物品,有欠了好几年不给钱的。地方官府也通过行头向行商勒索百货。东京供应百货的商行,官府上下勒索,比别处多十倍以上,各行赔累甚多。官府还向商行抑配科差,或借口军需,向商人借钱。

赊卖——伴随着商业的繁荣和商行组织的发达,北宋市场开始出现信用交易,叫做“赊”或“赊卖”。行商出卖行货,不用现钱。凭信用赊贷,一定时期后再付还价钱,彼此通济。一○二二年,在京商税院告示客商,赊卖行货,须有富户三五人以上作保,写立期限文字。如无人保,只由赊买人写立欠钱文字,发生纠纷,官府不受理。这个告示,表明赊卖中发生“诳赚”事故,但也说明赊买赊卖已很通行。

便钱务——东京设便钱务,是官营的汇兑机构,商人将现钱交便钱务,领券(汇票)到外州兑钱,当日给付。这是商业发展后又一新起的制度。太宗末年,东京便钱务收到商人便钱一百七十余万贯。真宗时,增加到二百八十余万贯。官府由此掌握了大量资金。

邸店——唐朝商人在柜坊寄存财货。北宋邸店逐渐发达。邸店原来是供往来客商居住的旅店,商业发展后,大批商人在邸店存放财物,商洽交易。开设邸店,成为很大的营利事业。

质库——质库在唐朝附设于柜坊,北宋独立经营,更为发展。质库又称解库,是典当业的一种。以物品作抵押(质),向质库借钱,到一定期限,加利息赎回。一○七○年八月,韩琦在奏疏中说:“现在兼并之家,照例都开质库。”大寺院经营工商业,也开质库谋利,称为“长生库”。寺院和兼并之家一样,拥有巨大的财富。

四、货

铜、铁钱——商业的发展,需要大量的货币流通。宋初,铸造铜钱有四监,铁钱有三监,此后逐步增加。铜、铁钱名称很多。太宗太平兴国年间,铸“太平通宝”钱。以后,几乎每有一个年号,就铸造这个年号的新钱。太宗时,一年铸造的铜钱,最多时有一百八十多万贯,铁钱有五十万贯。仁宗时,铜钱增到三百多万贯,铁钱减到一二十万贯。

北宋每年铸造大量的铜、铁钱,但随着工商业的发展,仍不能满足社会需要。特别是铜钱,市场上更显得缺乏。这是因为:(一)铜是国家的禁榷物,民间缺铜,就销熔铜钱,制造器皿,可以获利五至十倍。(二)北宋虽严禁“铜钱阑出塞外及南蕃诸国”,但铜钱私下外流越来越多。(三)铁钱越来越轻,铜铁钱的比值不断增长。民间多储藏铜钱,不愿在市上流通。尤其是贵族、地主,大量窖藏铜钱。整个北宋,“钱荒”现象一直无法克服。

交子——宋朝发明交子,是世界上最早的纸币。商业中的“赊”即信用关系,孕育出交子。起初是川峡一带,因铁钱分量重而价值贱,“小钱每十贯,重六十五斤,折大钱一贯,重十二斤,街市买卖,至三五贯文,即难以携持”,商人(尤其是大商人)极感不便,客观上需要一种容易携带的、轻便的货币。真宗时,成都十六户富商私造钱券,称为“交子”。后来,主持交子铺的豪商,挪用、吞没现钱,交子不能兑现,引起争讼,官府遂令收闭。但当地使用交子,已成习惯,骤然废除,商业活动大为不便。仁宗时,设交子务于益州,由官府发行交子。每界(期)发行额为一百二十五万六千三百四十贯,准备金为三十六万贯。交子以三年为一界,当界满时,制造新交子,调换旧交子。商民向官府持旧换新,每贯输纳纸墨费三十文。如果界满而未及时调换新交子,旧交子就成为一文不值的废纸。《神宗宝训》说:“始祥符之辛亥(一○一一),至熙宁之丙辰(一○七六),六十五年,二十二界。”起初,交子只在川峡流通。仁宗天圣时,推行到秦州。

五、海外贸易

宋朝建国后,即从海路展开对外贸易。九八七年,太宗派遣宦官八人,分四路出发,到南海诸国招徕商人贸易。此后,北宋出现以下几条海上交通线:(一)从广州通往今越南、印尼等地,再由此和大食(阿拉伯)交通。这是唐朝以来的一条旧路,北宋更加繁盛。(二)从明州或杭州起航,通往日本和高丽。因辽朝屹立在东北,这条海路成为高丽和宋交通的重要道路。(三)高丽与宋交通的另一条路,是入渤海到登州。但因登州接近辽境,北宋禁止自海道入登、莱州经商。后来,哲宗以密州板桥镇为贸易港。密州北通高丽,南沿海岸通明州、泉州、广州。京东、河北、河东等路都可经密州板桥镇输入外国商品。南方向朝廷上供物品,也可由广州海运至板桥镇,再陆运到东京,形成内河漕运路线之外的一条海运路线。(四)哲宗时增开泉州到南海的一路,可抵达阿拉伯各国。

北宋与海外诸国的贸易往来一般有两种方式。一是以“朝贡”、“回赐”为名,由北宋和外国贡使进行官方交易。所谓“贡”、“赐”的货物,即可免交商税。另一种方式,是大量的民间贸易来往,北宋在主要港口设市舶司管辖。

市舶司的职务,主要是:(一)管理舶商。海舶出发前必须到市舶司登记,领取公据或公凭、引目,回航时,必须在原发航港口“住舶”,给予“回引”,才准通行。(二)征收舶税。名为“抽解”,也叫“抽分”。抽解的多少,常有变化。通常是十分抽解一分,也有十分抽二、三、四的。(三)收买舶货。名为“博买”,也叫“抽买”、“和买”、“官市”。太宗时,曾规定博买一半。真宗时,规定博买十分之三,也常有变化。官府抽买以后,剩余的货物,才准许卖给商民。(四)对抽解、博买所得的舶货,进行处理。珠宝及轻便商货,搬运入京,其余粗重难以起发之物,在当地出卖。

宋朝对某些进口货物,如香药、珠贝、犀角、象牙等,还有禁榷的规定,即全由官卖。北宋通过抽解、博买、官卖,取得巨大利润。仁宗皇祐时,市舶收入五十三万贯,英宗治平时增到六十三万贯,成为北宋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

九七一年,太宗灭南汉,即在广州设置市舶司。以后又在杭州、明州置市舶司,与广州合称“三司”,是北宋主要的对外贸易港。一○八七年、一○八八年先后在泉州、密州置司。后来,秀州、温州、江阴军等地也相继置司。广州,在北宋是最大的港口,南海各地来广州的商人很多。北宋设置“蕃坊”,专供外国商人居住。置蕃长一人,负责蕃坊公事。并设有“蕃市”“蕃学”。外国商人往往有当年不回去的,称为“住唐”。明州是接待日本和高丽商人来宋贸易的港口。

北宋商人到南海各地去贸易的也很多。《萍洲可谈》说:“海舶大者数百人,小者百余人,以巨商为纲首。……舶船深阔各数十丈,商人分占贮货,人得数尺许,下以贮物,夜卧其上。货多陶器,大小相套,无少隙地。”这种满载陶瓷器的海船,就是北宋商人来往东南亚各地的货船。福建、两浙、广南路都有不少商人经营海上贸易。

经南海和北宋贸易的国家,有大食、古逻、阇婆(阇音遮zh5)、占城、勃泥、麻逸、三佛齐等国。北宋的输出品主要是瓷器、杂色帛以及各种矿产品;输入的多半是供贵族享用的奢侈品,如各种香料、药材、犀角、象牙、珊瑚、玳瑁、苏木等。

北宋开往日本的商船,由两浙路出发,几乎年年都有。日本商人来往,也常乘明州、台州商船。北宋运往日本的商品,主要是药材、香料、瓷器、文具、书画、丝织品。自日本输入的商品,主要是硫黄、木材、水银、沙金和工艺品。日本制造的宝刀和扇子,在宋朝最为著名。北宋运往高丽的商品,有丝线、腊茶、瓷器等。输入品有人参、矿产、绫布以及扇子、文具。

海外贸易的发达,说明北宋的工商业发展到了一个新水平。

(四)大地主大商人势力的发展

 

宋朝的统一和经济关系中的某些变革,曾经多少便利了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农业和工商业都达到超越前代的新水平,一时出现了繁荣的景象。但在生产发展的同时,官僚、地主无限止地扩大土地占有,利用各种手段加紧对农民的压榨。他们中间的相当一部分也还经营商业,谋取暴利。官员、地主、商人中逐渐滋生出一批大地主、大商人。他们不再是前代的门阀贵族,而是宋朝建国后,在经济发展的新条件下逐渐形成的新的豪族。新出现的大地主、大商人日益形成为强大的社会势力,垄断着若干经济部门,障碍着社会生产力的继续发展。

一、大地主

土地占有的扩大一○一三年,真宗下诏,禁止朝内外臣僚购买官田,但购买民田,不在禁例。一○二二年,有人向真宗奏报说:“宋朝建国六十年来,豪强大量兼并土地,如不加制止,全国的田地将要有一半被他们占据。”又有人说:“开封府附近千里,都已是大臣们的田产”。仁宗时,官员占田继续扩大。宰相晏殊,不管国事,只管营置田产,见蔡河两岸土地有利可图,即托借名目占为己有。一个“比部员外郎”的朝官,在真定占田,多达七百多顷。官员们相互规劝,说在居官时买些好庄田,供退官后享用,最是“良图”(好主意)。仁宗曾下诏限田,公卿以下官员占田不得过三十顷。但实际上无法实行,不久又废。这里透露出官员占田三十顷以上,已是普遍的现象,也透露出占田的趋势无法抑止。陈舜俞在《厚生策》中说:“今公卿大臣之占田,或千顷而不知止”。《宋史·食货志》也说:“承平寖久,势官富姓占田无限,兼并冒伪习以成俗,重禁莫能止焉”。这些记载反映出,官员地主无限占田,已成为当时的严重问题。

伴随着地主占田的扩大,各地方都出现了一些占有大量田地的大地主,即所谓大姓豪族。真宗时,长安的大地主,有十多家,构成一大势力。他们的首领是号称“隐士”的种放(种音崇ch$ng)。种放在终南山周围霸占樵采地二百多里。门人、亲族也都仗势无赖,侵渔百姓。青州临淄有豪族麻氏,广置田庄,压榨农民,成为巨富,甚至私蓄兵器,建立地主武装。仁宗时,衡州大姓尹氏,占田多至千顷,成为一方之霸。

大地主无限占田的另一面,必然是广大自耕农、半自耕农的破产。地主吞并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土地,大致有如下的一些手段:

平产——地主放高利贷,农民到期不能偿还,即被平入田产。真宗时,知永兴军寇准说他所见到的情形是:“所部豪民(大地主),多贷钱贫民,重取其息。岁偿不逮,即平入田产”。

典田——自耕农、半自耕农把田产典给地主。年久不能赎还,即归地主所有。地主借口文契“难辨真伪”,官府认为“理不可定”,也可归地主占有,不准收赎。

买田——自耕农、半自耕农被迫把土地卖给地主,这是较常见的形式。吕大钧《民议》说:听说主户田少者,往往把田地都卖给有力之家(大地主)。地主由此得到田地之利,又可役使农民的劳力。这样下去,主户越来越少,客户越来越多。吕大钧的这个议论,多少反映了自耕农、半自耕农卖掉土地、沦为佃客的实际状况。

强占——有权势的大地主,还往往使用强制的手段,强买民田,甚至强占民田,据为己有。如仁宗时上元县地主王某,强占民田经营庄院,还要抢掠农民的子女,号称“王豹子”。占田千顷的衡州大姓尹氏,甚至使用伪造卖地契的手段,强夺庄田。像这样强占民田的事例,并不是个别的。自耕农、半自耕农的小块田地,随时都处在被霸占的威胁之中。

在真宗、仁宗统治时期,还出现了以下两种情况。

职田的恢复——五代宋初,官员的职田制早已罢废。真宗采纳宰相张齐贤的建议,又在九九九年恢复职田制度。朝廷把官庄和远年逃亡无主田配给各地官府作职田,免收赋税。官府招佃客租种课租,收归官员。两京大藩府职田多到四十顷,州刺史职田也有十五到二十顷。宋朝官员不断增加,往往无田可配。仁宗时,又削减为大藩最多二十顷,州军长官十顷。据《宋会要稿·食货》记载,全国十八路,共有职田二百三十四万多亩。职田制的恢复,显然是一个倒退。

寺院田产——真宗时提倡佛、道,全国佛寺有二万五千多所,仁宗时,多到三万九千多所。一○○九年,真宗令各地兴建道观,各道观由朝廷赐田十顷、五顷不等。各地佛寺、道观还竞相买田置产。真宗时,凤翔府扶风县重真寺购置田庄,刻有碑记。仁宗时皇太后赐杭州武林山灵隐寺钱买田,一次即买水田二千顷,林田五顷。寺院占田,减免粮税。大僧侣出租田地剥削佃客,“坐华屋,享美食”,是一伙披着袈裟的大地主。随着佛、道两教的流行,寺院和道观占有大量的田地。

对佃农的压榨苏洵《嘉祐集》论“田制”说,大地主召募浮客耕种,“田之所入己得其半,耕者得其半”。苏轼也说地主和佃户“中分其利”,即剥削收获的五成作地租。这大概是反映了一般的剥削率。大地主在扩大土地占有的同时,也在不断加重对佃农的地租剥削。据张方平所说,天下的佃客“输大半之率”,即地租在五成以上。有人估计,千夫之乡有九百人耕地主的田,租地主的“犁牛稼器”,把佃农的收获分成五份计算:交田租二份(四成),牛、农具各一份(各二成),佃农只剩下了一份即二成作粮食。剥削率竟达到百分之八十。佃农遭到种种剥削,交租之后,所余无几了。

一○二二年,宋朝统计全国的客户,共有三百七十五万多户,五百九十四万多口,约占全国户口总数的三分之一。由于一些佃农和半自耕农被编入主户的下户,实际人数当然要超过统计数。佃农成为国家的“编户”,算是取得了平民的地位。但佃客仍然被束缚在土地上,甚至一经租种地主的田地,就不能自行离开。一○二五年(天圣三年)仁宗的诏书说:江淮、两浙、荆湖、福建、广南州军旧例:“私下分(分成租)田客,非时不得起移,如主人发遣,给与凭由,方许别住。”但地主多“不放起移”。诏书规定:“自今后客户起移,更不取主人凭由,须每田(年?)收田毕日,商量去住,各取稳便。即不得非时衷私起移。”这个诏书取消了由地主给佃客发凭证的办法,但佃客起移必须在收割完毕之日,即向地主交了租,还了债,还要和地主“商量”,经地主同意,才能“各取稳便”。事实上,地主和农民都“稳便”的事是没有的。最后还是不准私自“起移”。在此以前,关于佃客的起移,只有通行的所谓“旧例”。这个诏书颁发后,对佃客起移的限制,便以法令的形式固定了下来。

一○五二年(皇祐四年),宋朝又对川峡一些地区佃客的迁徙作了进一步的规定。敕书说:施、黔州诸县的旁下客户,逃移入外界,“委县司画时差人,计会所属州县追回”。佃客逃到外县,要被官府捉回,迁移的自由完全没有了。苏洵曾说:地主对浮客“鞭笞(音吃ch)驱役,视以奴仆”。苏轼说是“役属佃户,有同仆隶”。这种佃户实际上还是处在农奴般的境地。农民“依人庄宅为浮客”,遭受着地主的地租和高利贷的沉重盘剥,即使逃亡,也是无处可逃,无家可归。王禹偁《感流亡》诗,描绘一户三代逃亡农民的境况:“老翁与病妪,头鬓皆皤然(皤音婆p$),呱呱(音姑g&)三儿泣,■■(音穷qi$ng)一夫鳏(音关gu1n)。……妇死埋异乡,客贫思故园。……襁负且乞丐,冻馁复险艰。唯愁大雨雪,僵死山谷间。”苏舜钦《城南感怀呈永叔(欧阳修)》诗,记述逃亡的农民在路上挖凫茨(野荸荠。凫茨音伏慈f* cí)充饥。凫茨挖光,只好吃有毒的卷耳(药草)。结果是“十有八九死,当路横其尸。犬彘(音至zh@)咋其骨,鸟鸢(音渊yu1n)啄其皮”。诗人问道:“胡为残良民,令此鸟兽肥?”终年辛勤劳动,发展了农业生产的农民群众,被逼到路边饿死,死了的尸体还被鸟兽吃掉。这是为什么?根源就是地主阶级的残酷剥削和吃人的剥削制度。

赋税的转嫁和隐漏宋朝用尽前代的一切“刻剥之法”,榨取赋税。大地主在扩大土地占有的同时,又用各种手段把田税转嫁到自耕农、佃农身上。

自耕农、半自耕农占有小块土地,大地主的田税转嫁到他们身上,有以下一些情形:(一)地主与官员匀结,逃避应纳的赋税。各县税收有定额,便强加给自耕农、半自耕农。所谓“黠姓大家”(黠音侠xi2)占有上百亩良田,交税的不过一、二亩,或者是二十分之一、三十分之一。贫下户农民只有几亩薄田,却要交几倍的赋税。形成田多者税少,田少者税多的畸形状况。而且,地主凭借权势,可以拒不交租。贫下户农民则被威逼勒索,逃避不得。“租赋不均”成为各地的普遍现象。(二)夏税按田亩等第税钱,官员、地主上下其手。地主的“善田”税轻,贫下户农民的“恶田”反而税重。(三)自耕农、半自耕农的田地被地主兼并了去,仍然要按原来的地产簿交纳二税。据一个官员说:农民失去土地后,向官府申诉,请求退割(税籍),官吏受地主贿赂,不给办理。农民交不出二税,官吏催捕,私自抓进监狱。无数的农民被这样逼死。

佃农租种地主占有的土地,以收获的大半以至七成、八成交地租。一般说来,地主向封建国家交纳田税,本来就是取自剥削农民的地租。但在北宋,地主还有各种办法把田税直接地转嫁给佃农。一种办法是先从佃农的收获中,把田税扣除,然后再分成收地租。地主向佃农收税后再向官府交税。另一种办法,是川峡一带的大地主,把佃客看作奴隶,“凡租调庸敛,悉佃客承之”。由佃农负担赋税劳役,成为当地合法的通例,以至官府直接向佃农收税。无论是前一种办法,或是后一种办法,地主都把田税全部转嫁给了佃农。

在赋税制度上,地主阶级内部也还存在着一些矛盾。地主用隐瞒田产、改动簿书、虚报田荒、以至“诡名挟佃”(把田产诡名寄在官户名下,伪称承佃)等办法逃避赋役。北宋王朝则不断地用各种办法来检括。这实质上是封建国家和地主之间,主要是和大地主之间,关于剥削农民的权利分配的斗争,是地主阶级内部分取赃物的争夺。这种争夺,仁宗时也发展到颇为激烈的地步。《续资冶通鉴长编》纪录一○四九年(仁宗皇祐元年)宋朝的租赋田数,只有二百一十五万多顷,比一○二一年(真宗天禧五年)减少了约十分之六。仁宗时,农业在继续发展,垦田还在增加,租赋田反而比真宗时大量减少,显然是大地主用各种手段逃避赋税的缘故。大地主大量占据田地,又大量逃避田税,成为宋王朝面临的一个严重问题。

二、大商人

在大地主势力形成的同时,宋朝社会中也出现了

一批经商致富的大商人,成为又一股强大的社会势力。首都东京是“富商大贾所聚”。真宗时,宰相王旦说:“京城资产百万者至多,十万而上,比比皆是”。仁宗时,潭州湘潭县富商李迁,经商谋利,每年收入几千万。越州萧山富商郑旻(音民mín),经营丝绸贸易,规模巨大。有一次,官吏查阅他的账目,漏税的纱就有几万匹。自宰相到地方官也都经营商业谋大利。管理财政税收的官员,更可利用职权经商。如真宗时,江浙发运使李溥用官船贩运木材营利。仁宗时,殿中侍御史王沿也用官船贩卖私盐。虢州知州滕宗谅用兵士一百八十余人、驴车四十余辆贩茶,不交税。经商的官员和大商人相勾结。大商人也依靠朝廷官员保护他们的利益。湘潭巨商李迁就公然自称,他之所以发财致富,是因为有执政的官员在庇护(“为政者以庇我”)。大商人有官员的庇护,得以垄断商行,左右赋税,并且日益冲击着宋王朝的专卖事业。

垄断商行城市的民户按资产定户等为十等。六等以下是中下户。资产雄厚的大商人是一、二等户。同业的店铺通过行的组织,维护本行的利益。但商行往往被少数大商人,即所谓“兼并之家”所垄断、操纵。如开封茶行,自来有十余户兼并之家。客商运茶到京都要先向他们送礼、请客,请求他们规定价格。客商卖茶给这十余户,不敢取利,只求定得高价,用加倍的利润卖茶给“下户”商人。茶行如此,别的行户大致也是如此。

有权势的豪商开设邸店,供客商停住和存放货物,并通过邸店操纵市场。大商人还向客商“赊卖”商行货物,定期加利息付钱。中下户商人难于摆脱大商人的控制和压迫。

左右赋税宋朝征收实物税,又以“折变”为名,任意改变品种。大商人和官员串通一气,从中渔利。仁宗时,蔡州五县本来种粟麦,官府折变为交糯米、粳稻,“舍其所有,责其所无”。农民卖掉粟麦,再向商人买回糯米、粳稻交税,增加了一倍的负担。折变严重的地区,农民交税,一合粟变成一锅,一缕布变成了一尺。大商人和官府勾结,借折变谋利贪污,纳税的农民遭受沉重的压榨,宋朝的税收也日益受到影响。

冲击专卖富商大贾势力的发展,不断冲击着宋朝对盐、茶、矾等的专卖利益。真宗以后,代表大商人和大地主利益的官员陆续上疏,建议宋朝放宽对盐、茶等的专卖,听任商人自行贸易。

一○一七年(真宗天禧元年),宋朝放宽盐的专卖,召募商人运铜钱、粮食、布帛到开封,然后到淮南、江浙等地取盐贩卖。一○三○年(仁宗天圣八年),有人说,解池盐太宗时法令严峻,民间不敢私自煮盐,所以官盐大量销售。真宗时,只知放宽刑罚,减少聚敛,私盐日益增加,官盐日益亏损。从一○三○年起,解盐实行通商,当年朝廷收入比去年增加十五万贯,但第二年就减少九万贯,以后每年损耗二百三十多万贯。这些官府损耗的部分完全落入大商人的手里。

一○○五年(景德二年),真宗命盐铁副使林特等人召集茶商,研究卖茶新法,决定改变茶的专卖政策。林特的“新法”规定,商人在京师或沿边入纳金银粟帛,即可到江淮领茶出卖。大商人预先探知某处茶最精好,就派僮仆(僮音童t$ng)日夜奔走,带券到官府领茶;小商贩总落在后边。东南茶利三百六十多万贯,全部归于富商大贾。一○二三年(仁宗天圣元年),参知政事吕夷简、枢密副使张士逊等讨论茶法。吕夷简等主张让商贾直接向园户买茶,在官场纳税。此法实行三年,茶利全归大商,官场只能得到黄晚粗恶的茶。一○五九年(嘉祐四年),宋朝完全废止禁榷,改行通商法。官府收入更为减少。

仁宗天圣时,召募商人主管出卖晋、慈二州矾,不久又允许商人于无为军矾场购矾销售,但仍禁止私矾。一○二八年,仁宗下诏放松两蜀榷矾之禁,又允许商人入纳金帛、刍粟,购买河东路矾。刍粟估价高,矾估价低,商人见有利可图,纷纷入纳,官府只有“榷矾”之名,其实无利。一○六一年,又改为纳现钱,不再纳刍粟。

宋朝通过专卖,获得大量剥削收入,但限制了商业的发展,对商人不利。商人贩卖盐茶获利,宋朝的专卖收入却因而减少。太宗时,酒曲专卖,每年收利约三百二十几万贯,仁宗庆历时增加到一千七百多万贯。但盐利由于改行通商法,只增加到七百一十五万贯(太宗时,约二百三十几万贯)。茶停止专卖后,茶利都被大商人夺去。太宗时一年茶利可有二百八十几万贯,英宗时减少到不到五十万贯。大商人势力不断发展,宋朝专卖利益不断地受到冲击。

新产生的大地主、大商人逐渐形成社会经济中的强大势力,从各方面影响着宋朝的统治。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大地主大商人势力对宋王朝统治的影响越来越加深,他们之间的矛盾也越来越显露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