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双拥工作 1999年 第六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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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双拥工作

第六期

 

辽宁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1999年7月8日

 

 

 

            

 

 

部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文件

   精神摘要 

 

  

大连市中山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标准自然增

    长机制暂行办法

 

 

 

 

 

 

 

 

 

 

 

部分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

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摘要

 

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辽政办发【1998】49号)下发后,全省各地高度重视,民政部门认真测算,积极协调,已有沈阳、大连、鞍山、本溪、辽阳、阜新、盘锦7个市出台了落实优抚政策的文件,大部分市在出台的文件中对49号文件认真进行了贯彻,个别市虽出台了文件,但政策落实还不到位。为推动49号文件在我省全面落实,现将有关市出台文件摘要如下:

    沈阳市《关于进一步落实优抚政策的通知》规定:

    1、各企事业单位要确保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工资、退休费足额、按时发放。

    2、各企事业单位对烈属、伤残军人、老复员军人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的医疗费要按有关规定及时予以报销。对二等以上在乡伤残军人的医疗费要按规定报销,不得定额包给个人。   

    3、实行财政经费包干的乡镇,要确保烈属、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的抚恤金、补助费足额发放。

    4、特困企业中的特等、一等伤残军人生活困难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经区、县(布)民政部问审查批准,可按在乡伤残抚恤金标准,给予生活补助,经费由区、县(市)财政负担。

    5、特困企业中的烈属、二等伤残军人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实际收入达不到我市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的,可按最低生活保障线标准补足差额部分,不受下岗时间和收入计算标准限制。

    6、各区、县(市)政府要充分调动社会各方面力量,采取群帮、互助和包户等办法,帮助所辖地区的烈属、伤残军人和因公牺牲、病故军人家属解决生活中的实际困难。有条件的区、县(市)要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方式,筹集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并做到专款专用。

    7、各级政府要采取多种渠道、多种办法筹措和完善在乡复员军人医疗保障资金,并由乡镇政府根据本地实际制定资金管理办法。

    大连市《关于进一步做好我市优抚工作的通知》规定:

      1、调整抚恤定补标准。革命伤残军人每年的抚恤和各种补助标准以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收入为参照基数(城市按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农村按居民年人均纯收入计算,城镇按前两者之平均数计算,下同),加各级组织给予的补贴后,根据伤残性质、等级的不同接不同的标准比例确定。革命伤残军人护理费标准为:特等因战每人每月240元,特等因公、一等因战每人每月220元,一等因公、因病每人每月200元(在职护理费由原单位支付)。

   “三属”(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放军人家属)每年的抚恤和各种补助标准,以省民政厅、财政厅辽民发〔1995〕16号文为依据,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收入为参照基数,加各级组织给予的补贴后,根据地域和对象的不同接不同的标准比例确定。

    在乡复员军人每年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收入为参照基数,加各级组织给予的补贴后,根据类别和地域的不同按不同的比例确定,抗美援朝期间,成建制入朝连续支前1年以上,现仍居住在农村的民兵民工,享受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70%;建国前入伍的退休复员军人享受与离休干部同样的工资和医疗待遇;建国后入伍的退休复员军人,其单位不能发放退休费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给予补助;带病回乡退伍军人享受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60%。

     2 、对义务兵及其家属进行普遍优待。家住农村的义务兵及其家属优待金实行县级统筹,统筹办法由县(市、区)制定,年优待金标准不得低于当地居民上年度平均生活水平。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和城镇(含非农业户口)待业人员应征入伍义务兵优待金的发放,实行市级统筹。                         

    3、对于通过财政、社会捐赠和赞助等方式筹集的拥军优属资金,要加强管理,专款专用,以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4、各企事业单位在推行“三定”方案或实行经营承包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优抚对象,因单位倒闭、破产拍卖、重组减员,有关部门应首先安置优抚对象。确需下岗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门要妥善安置。对“三属”和革命伤残军人下岗,要征得县级以上民政部门同意,下岗后不能再就业的及不发退休费的革命伤残军人,生活确实困难的,可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领取伤残抚恤金,并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线。居住城镇、工资收入达不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应享受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并在保障线的基础上增加30至50元。抚恤补助优待金不计人家庭收入。

    5、要逐步完善市光荣院的基础设施,养员生活费每人每月要达到300元、医疗费每人每年达到600元,所需费用由市财政解决。

    鞍山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规定:

    1、革命伤残军人抚恤标准,从1999年1月1日起,以1998年国家确定的标准为基数,每年参照我市职工上年平均工资调整幅度制定;职工平均工资负增长时,抚恤金标准不做调整;国家和省制定的标准高于市定标准的,按国家和省标准执行。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按国家文件规定,每年以全省上年社会月平均工资为基数,因战、因公致残的特等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为50%,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等革命伤残人员为40%,因病致残的一等伤残人员为30%;社会月平均工资负增长时,护理费标准不做调整。现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下岗后不能再就业,待业满三年和连续两年以上不发退休金,生活特别困难的革命伤残人员,经相关部门联合审查后,可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改领伤残抚恤金。 

    2、“三属”定期抚恤金的标准以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辽民发【1995】16号)中的规定为基数,每年参照金省职工上年平均工资调整幅度由省制定。

 3、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以我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为参照基数,具体标准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的,分别按不低子参照基数的55%、50%、45%计发。具备在乡复员军人和伤残军人双重身份的,伤残抚恤金低于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的按在乡复员军人定补标准补足;在乡复员军人死亡后,其遗属生活特别困难的,可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的50%给予补助。

 4、退休复员军人所在单位要优先保证其退休金及时足额发放,并优先报销医药费。建国前入伍的退休复员军人享受与离休干部同样的工资和医疗待遇;建国后入伍的退休复员军人其单位连续两年以上不发退休金,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给予补助。

    5、抗美援朝战争期间,成建创入朝连续支前1年以上,现仍居住在农村生活特别困难的民兵、民工,享受建国后入伍的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70%。

    6、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乡统筹,年优待金标准按国家规定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入伍的,其家属优特金接义务兵入伍前月工资总额发给,义务兵军龄接连续工令计算,城镇(含非农业户口)适龄青年入伍的,其家属优待金每年800元。优待金:城区的由市、区两级财政各承担50%,县(市)的由县(市)自行解决。

 辽阳市《关于进一步提高优抚标准的通知》规定:

    1、提高在乡老复员军人生活定补标准。具体标准为抗日战争中入伍的每人每月120元,解放战争中入伍的每人每月110元,建国后入伍的每人每月100元。今后每年按照上年度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参考基数,按规定比例进行调整,不再另行文。

    2、抗美援朝民工享受定补。对成建制赴朝一年以上的民工按建国后在乡老复员军人的定补标准的70%给予补助。

    3、在乡老复员军人死亡后,其配偶生活困难的,按在乡老复员军人定补标准的50%给予补助。

    4、对建国后的退休复员军人所在单位连续2年以上不发退休费,列入城市居民生活最低保障线后生活仍然非常困难的,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给予临昧性补助,企业效益好转,补助自然取消。

5、对原领取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下岗后不能实现再就业的或退休后连续2年以上不发退休费,列入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后生活仍然困难的,每月发给100元的临时性生活补助,补助费在企业效益好转后自然取消。

6、“三属”定期抚恤标准和革命伤残人员护理费标准仍按原规定执行。

    7、居住城镇收入达不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优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将保障标准提高30元。抚恤补助优待金不计入家庭收入。

    阜新市《关于认真落实优抚政策的通知》规

    1、享受公费医疗的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其医疗费实报实销,不得实行定额包干。建国前入伍的退休复员军人,享受离休干部的医疗待遇;继续实行乡(镇)医疗保障办法,设专问医疗院(站)解决在乡复员军人治病难问题。       

    2、居住在城镇、享受抚恤补助和优待政策、佐房困难的优抚对象,可以优先购买经济适用住房;居住在农村住房破旧的优抚户,各县(区)要结合“5351工程”,结合群帮公助建房,优先照顾优抚对象,有关部门应优先办理审批宅基地等有关手续,并减免有关费用。

    3、对家居农村的“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复员军人承担的农业税、村提留乡统筹费、义务工和劳动积累工给予减免50%的照顾;因缺乏劳动力或者其他原因,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区)政府批准,可以减征或免征农业税。

    4、各企事业单位在推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定员、定编、定岗或实行经营承包时,在同等条件下,应优先聘用优抚对象;确需下岗的,所在单位或主管部问应给予妥善安置;所在单位破产、倒闭、重组减员,有关部门对优抚对象应优先安置。居住城镇无职业或有工作单位,但工资收入达不到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的“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优先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并在保障标准的基础上增加20至50元。抚恤补助优待金不计人家庭收入。

    5、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乡统筹,年优待金标准按国家规定不得低于当地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70%。

    6、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应给予优待。对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等方式筹集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各地要加强管理,切实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盘锦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工作的通知》规定:

    1、原领职伤残保健金的革命伤残军人下岗后不能再就业以及不发退休费的革命伤残人员,生活困难的,可按照《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的规定,改领伤残抚恤金。

    2、在乡老复贝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按我市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水平为参照基数,具体标准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的,分别按不低子参照基数的55%、50%、45%计发。盘锦市1998年人均收入3470元,因此分别定,为每人每月160元、146元、130元。抗美援朝战争期间,成建制入朝连续支前1年以上,现仍居住农村的民兵、民工、享受在乡复贝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70%,每人每月补助90元。在乡复员军人死亡后,其遗属生活特别困难的,按在乡复员军人定期定量补助标准的50%给予补助。建国前入伍的退休复员军人享受与离休干部同样的工资和医疗待遇。   

    3、对义务兵家属实行普遍优待。家居农村的义务兵家属,优待金实行乡统筹,年优待金标准按国家规定不得低于当地上年农民人均纯收入的70%;从国家机关、社会团体及企事业单位(含三资企业)入伍的,其家属优待金按义务兵入伍前月工资总额发给,义务兵军龄接连续工龄计算;城镇(含非农业户口)适龄青年入伍的,按当地实际情况给予优待,其优待金实行县统筹,优待标准和资金统筹办法由各地自行确定。

    4、享受抚恤补助待遇的“三属”,革命伤残军人、复员军人等优抚对象,生活仍有困难的,应给予优待。对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等方式筹集的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县区要加强管理,切实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中山区优抚对象抚恤补助

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优待与国民经济的发展相适应,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生活水平同步提高,根据国家、省和市有关规定,结合本沤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革命烈士家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和在乡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带病回乡退伍军人(统称优抚对象),依照本办法的规定享受抚恤、补助和优待。

    第三条  实行政府抚恤、社会优待的原则,建立优抚对象抚恤优待标准自然增长机制,保障优抚对象的抚恤补助优待标准与当地人民群众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

 

第二章    标      准

 

    第四条  “三属”定期抚恤金标准以我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确定。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年抚恤金标准按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0%计发;病故军人家属年抚恤金标准按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8%计发。

    第五条  在乡伤残军人(无固定收入的)伤残抚恤、补助标准:特等因战、因公革命伤残军人的年抚恤补助标准,分别按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25%、120%计发;一等因战、因公、因病革命伤残军人的年抚恤补助标准,分别按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10%、100%、90%计发;二等甲级因战、因公、因病革命伤残军人年抚恤补助标准,分别按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75%、70%、68%计发;二等乙级因战、因公、因病革命伤残军人的年抚恤补助标准,分别接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5%、60%、58%计发;三等革命伤残军人的年抚恤补助标准,按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5%计发。

    第六条  在乡老复员军人(含带病回乡退伍军人)定期补助标准: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的年补助标准,分别按上年度全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6%、52%、 48%计发。

 

第三章    经费支付渠道

 第八条  中央财政下拨的抚恤经费以及省。市调整提高抚恤补助标准的经费作为区建立抚恤补助优待标准自然增长的基本标准经费。    

 第九条  建立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所需增支的经费由区财政局解决。调整后的标准中含原各项补助。若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低于原享受标准,保留原标准。

 

第四章     操作程序

 

    第十条  每年六月,区民政局、财政局以市统计局提供的全市上年度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参照基数,制定和下达当年的抚恤补助标准。

    第十一条  当城市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出现负增长时,标准不作调整。

    第十二条  对既是革命伤残军人又是复员军人双重身份的优抚对象,其抚恤金或补助标准,按类别高的一类执行。

    第十三条  抚恤补助对象被判处徒刑、剥夺政治权利或被通辑期间,停止抚恤、补助。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中山区民政局负责应用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