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双拥工作 1999年 第三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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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双拥工作


第三期

 

辽宁省拥军优属拥政爱民

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编      1999年3月29日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

辽宁省驻军拥政爱民工作苦干规定

鞍山市双拥办下发在全市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捐

    助活动的通知

朝阳市团委在全市团员青年中开展“心系功臣”送温

   暖活动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业经1999年1月26日辽宁省人民政府第24次常务会讨论通过,以辽宁省人民政府令第101号予以发布实行。

      

                       一九九九年二月十一日

 

辽宁省拥军优属规定

    

    第一条  为了做好新时期拥军优属工作,促进国防现代化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拥军优属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负责协调和组织实施。

    第三条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经济组织、城乡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和公民应当依照本规定履行各自的职责和义务。

    第四条  我省行政区域内驻军用国防经费建造住宅和其他营房设施,兔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保质、保量、及时供应部队粮油、水、电、煤等生产、生活必需品。

     第六条  邮电、铁道、交通等部门应当保证军事通信和军用物资、军事人员输送的畅通。

     第七条  编内军用车辆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各种公路、桥梁、渡口、隧道行驶或者在公共停车场停放,不得收费。革命伤残军人、现役义务兵凭证兔费乘坐市内公共汽车、电车。

    第八条  任何部门、单位不得向驻军摊派各种费用。

    第九条  教育、劳动、人事等部门应当从师资、教材、场地等方面帮助驻军做好军地两用人才的培训工作。在技能等级鉴定上,有关部门应当对驻军参训人员优先办理,并适当减收费用。

    第十条  现役义务兵、革命伤残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在建军节和国庆节,凭士兵证、革命伤残军人证或者离退休证兔费游览公园,参观纪念馆、博物馆。

    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游览风景名胜地,购买门票时,凭证实行半价优惠。

    第十一条  铁路、公路、港口、民航对现役军人、革命伤残军人优先售票,并设立相应标志。有条件的应当为现役军人和革命伤残军人设置售票窗口和开设专门的候车(船、机)室(席)。

    商业等服务场所应当设立“烈属、现役军人优先”标志,并提供优质服务。

    第十二条  随军家属、军队转业干部随迁家属、军队离退休干部随迁家属需要安排工作的,劳动、人事部门应当为其提供市场就业信息,并优先向用人单位推荐,帮助其尽快实现就业;公安部门应当优先为其办理户籍迁移手续。

    第十三条  单位在劳动人事制度改革中,应当妥善安置好革命伤残军人、革命烈士家属、现役军人家属的工作。

    任何单位不得因伤残原因解聘革命伤残军人。

    第十四条  现役军人家属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管理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审批手续,对确有困难的,酌情减免有关收费。

    第十五条  现役军人和配偶分居两地的,其配偶按国家规定享受探亲假,探亲期间的工资照发,劳动保险福利待遇不变。

    第十六条  优抚对象居住在城镇住房困难的,可以优先购买经济实用住房,租用廉租房,各地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减兔有关费用;居住在农村住房破旧的,可以使用各级人民政府下拔的专款,结合群众帮工帮助建房,有关部门应当优先办理审批宅基地等手续,并减兔有关费用。

    第十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对军队转业干部和退伍军人应当妥善安置,认真培训,合理使用。对服役时间较长、贡献较大、职务较高或者长期在边防、海岛、高原。沙漠等艰苦地区工作的转业干部,在安置中应当给予照顾。    

    第十八条  单位或者部门对伤残退伍军人应当优先安置,并根据其伤残情况安排适合其身体条件的工作岗位。对移交地方的军队离退休人员,有关部门必须予以妥善安置。

    第十九条  县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及时调整抚恤补助和优待标准,保证优抚对象生活达到或者略高于当地居民平均生活水平。

    第二十条  按规定享受国家抚恤和补助的优抚对象死亡后,其配偶丧失劳动能力、生活特别困难的,当地人民政府应当给予定期定量补助。

    第二十一条  拥军优属保障资金通过社会捐赠和赞助的方式筹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拥军优属保障资金实行专项存储、专款专用,用于解决优抚对象的特殊困难。

    第二十二条  发生军民纠纷,应当依法解决。当事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扰乱部队的正常工作和生活秩序。

    第二十三条  对在拥军优属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表彰。

    第二十四条  侮辱、诽谤、殴打军人及其家属,或者妨碍军人执行勤务以及扰乱军营正常秩序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阻碍拥军优属工作,侵害优抚对象合法权益的,视其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批评教育或者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自1999年2月1日起施行。

 

   

    《辽宁省驻军拥政爱民工作苦干规定》在反复征求驻辽宁军以上单位意见的基础上,经沈阳军区政治部审查同意,印发给辽宁驻军贯彻执行。

 

                     中国人民解放军辽宁省军区

 

                        一九九九年二月二十五日

 

辽宁省驻军拥政爱民工作苦干规定

  

    为继承和发扬我军拥政爱民的光荣传统,进一步做好新形势下的拥政爱民工作,按照江泽民主席提出的“同呼吸、共命运、心连心”的总要求,做好拥政爱民工作,实现双拥工作制度化、经常化、法制化,依据军委、总部和沈阳军区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驻辽宁省各部队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做好拥政爱民工作,是加强军政军民团结长期战略任务,各级党委要加强拥政爱民工作的领导,把拥政爱民工作纳入党委的重要工作日程,纳入到领导干部的政绩考核的主要内容,纳入到加强部队全面建设上来。驻军、武警各部队要从政治上、从维护改革发展稳定大局上、从加强部队思想政治建设上,充分认识军政军民团结的重要性。

    第二条  要经常对全体官兵进行拥政爱民光荣传统教育。要重点进行人民军队的性质宗旨教育、传统教育、尊重地方领导和人民群众的教育,定期进行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教育。驻少数民族地区部队要进行民族宗教政策教育。

要把拥政爱民教育纳入部队的经常性教育之中,与年度政治教育任务一并研究安排,做到有部署、有检查、有讲评、有总结,每年教育不少于四次。要利用重大节日和新兵入伍、老兵退伍、外出执行任务等时机开展教育,增强教育的时效性。通过教育,牢固树立爱人民、学人民、为人民的思想,不断促进军民团结、民族团结。

    第三条  驻军、武警各部队要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作为拥政爱民工作的重要原则。要自觉尊重地方党委、政府的领导,部队的重大活动,如演习、野营拉练、实弹射击要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争得地方政府支持。

    第四条  积极参加军民共建活动。驻军、武警各部队要在地方党委、政府统一领导下积极参加创建文明城市、文明村镇、文明行业活动。要坚持以地方领导为主,以发动群众自建为主,以做思想政治工作为主的原则。发挥我军政治优势,在培养“四有”新人上下功夫,基层单位不能自选共建点,要本着就近就便的原则,由旅(团)统一确定,共建对象主要是乡镇街道、学校、机关事业单位,村(居)委会和社会公益场所等基层单位,要下功夫抓好一批创建活动的示范点。

    第五条  积极参加重点工程建设。各部队要相对集中使用义务劳动日,发挥突击力强和专业技术的优势,积极支援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重点工程建设。师、旅。团单位每年都要集中力量参加一至两项重点工程,多为驻地群众办实事、好事。军事院校和科研单位要充分发挥科技优势支援地方的经济建设。省军区系统要主动协调有关单位搞好规划。

    第六条  大力开展扶贫帮困工作。认真落实总政《关于进一步做好军队扶贫工作的意见)和沈阳军区《关于进一步做好军区部队扶贫工作的意见》的指示精神,驻贫困地区的团以上单位要制定扶贫规划,建立扶贫点,通过团营包村、连排包户的扶贫形式,配合地方政府从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方百入手,深入开展帮困助民活动。通过举办文化夜校和各种科技培训班,培训各类专业技术人员,努力提高群众的科学文化素质,加快贫困地区的脱贫步伐。军分区、人武部要积极协调,发挥桥梁纽带作用。

    第七条  积极支援“希望工程”。驻军、武警各部队按照地方政府统一部署,帮助解决驻地失学儿童的入学问题,有条件的单位要尽力帮助学校建立学习室、阅览’室,解决文化、体育教学器材少等方亩的困难。要选派优秀干部、战士到驻地学校当校外辅导员,积极配合学校开展军训、国防教育、学雷锋等活动。

   第八条  积极做好社会稳定工作,积极开展军警民联防、联治,协助地方维护社会治安,坚决同违法犯罪分子作斗争。遇到重大节日或重大活动,武警部队和民兵预备役部队应主动配合地方搞好巡逻、执勤、警卫等工作,确保驻地安全。在遇到突发事件时,驻军、武警各部队要按上级的有关部署和本部队的作战预案,担负起对驻地党委、政府和其它重要目标的保卫工作,确保首脑机关的安全。

    第九条  积极参加抢险救灾。各单位要积极做好抢险救灾的各种应急方案和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一有灾情,能够拉得出,用得上,按照上级机关和地方政府钩统一指挥和部署,发扬我军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的精神,积极完成抢险救灾任务,灾情过后,要组织人员帮助灾区人民恢复生产,重建家园,最大限度减少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的损失。

    第十条  参加地方公益事业建设。各部队、机关、院校在当地政府的统一安排下,每年要组织官兵参加义务植树和城区的环境卫生清洁活动,为创建“全国卫生城”多做贡献。每年组织一至两次医务人员走上街头,深入农村开展医疗助民活动,为群众防病治病。

    第十一条  积极做好军官家属下岗再就业安置工作。各部队要把军官家属再就业作为支持改革,稳定部队和稳定社会的一项重要任务,在配合地方做好安置工作的同时,积极挖掘内部潜力,办好政策允许的家属企业和服务项目,尽量多安排军官家属就业,减轻地方政府的负担。要教育军官家属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引导和鼓励他们自谋职业,走多渠道就业路子。省军区系统要加强与地方有关部门和驻军的联系,协调做好军官家属安置工作。

    第十二条  积极开展“学雷锋、树新风”活动。营连要建立学雷锋活动小组,为驻地军烈属、孤寡老人和伤残军人,开展各种形式的为民服务活动。

    第十三条  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按照“组织健全、政策落实、活动经常、关系融洽”的要求,认真组织官兵积极参加创建双拥模范城(县)活动。对一些大的双拥活动部队主要领导要亲自参加。要把双拥工作的重点放在抓基层、抓落实、抓法规建设上。

    第十四条  各部队要经常组织官兵学习《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和军队的条令条例,教育引导官兵不断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群众纪律。要坚持走访制度。各单位要利用“八一”、春节、老兵退伍前和驻训等时机,主动到交警、公安、民政等地方有关单位进行走访,征求意见,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严重违反群众纪律的单位和个人按条令条例严肃处理。

    第十五条  妥善处理军(警)民纠纷。各级领导要站在、维护稳定和加强军政军民团结的高度,妥善解决军(警)民的矛盾,一旦发生军(警)民纠纷,主要领导要迅速赶到现场,采取措施坚决控制事态发展,并主动向地方政府汇报,共同组织调查,本着“团结——协商——团结”的原则,妥善处理。

     第十六条驻各市、县(区)部队拥政爱民工作在上级党委、机关和当地双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下,由军分区、县(市、区)人武部或沈阳军区指定的驻军牵头单位协调。牵头单位要主动向驻地党委、政府、驻军汇报双拥工作,通报有关情况,搞好军地之间的协调。

    第十七条驻军、武警各部队每年年底都要向双拥办通报一次拥政爱民情况。执行重大任务后,主动向地方党委、政府汇报拥政爱民工作和执行群众纪律情况。

    第十八条驻军、武警各部队要积极参加军地联席会,认真了解掌握拥政爱民情况,每季度召开一次拥政爱民形势分析会,研究加强工作的措施,年终进行检查总结,表彰先进。

 

 

鞍山市双拥办下发在全市开展

“爱心献功臣行动”捐助活动的通知

  

    鞍山市双拥办最近下发在全市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捐助活动的通知。通知要求:各单位要结合纪念建国50周年,采取各种方式,广泛宣传开展“爱心献功臣行动”的重大意义,弘扬建国功臣为共和国建立的丰功伟绩和无私奉献精神。介绍他们现在存在的“三难”问题,使群众了解他们的贡献与生活水平之间的反差,提高对这次捐助活动的认识。同时利用这次捐助活动对广大群众进行一次以爱国主义为主要内容的革命传统教育,增强国防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搞好层层发动,充分发挥各级党、团组织、工会、妇联的作用,发挥领导干部、党团员的模范带头作用,使这次捐助活动成为广大群众的自觉行动。

    “爱心献功臣行动”的捐助对象是为共和国建立做出贡献的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退伍红军老战士、在乡老复员军人。捐助活动自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今年5月底结束。捐助的形式主要是捐款捐物。海城市、台安县、岫岩县自行组织;铁东区、铁西区。立山区、千山区所捐款物交市捐款捐物接收办公室。市捐款捐物接收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优抚处。

    通知还要求各单位接收的捐款捐物要登记造册,民政部门要开俱收据,并指定专人负责,设立专帐,严格管理。捐款捐物要全部用于解决建国功臣住房、生活,医疗难上,严禁截留、挪用,并实行社会监督和新闻监督。对贪污和挪用捐款捐物的,追究法律责任。各单位要及时收集和反馈在捐助活动中的涌现出的好人好事,新闻单位要搞好宣传报导。市双拥工作领导小组将把这次“爱心献功臣行动”捐助活动作为今年评比表彰双拥模范城(县、区)和拥军优属先进单位的重要内容。对在捐助活动中表现突出的单位和个人,将以适当的形式给予纪念性鼓励,并在全市“爱心献功臣行动”总结表彰大会给予表彰和奖励。

 

                             (鞍山市双拥办)

 

朝阳市团委在全市团员青年中

开展“心系功臣”送温暖活动

   

    为了贯彻落实全省和朝阳市开展的爱心献功臣行动的要求,团市委决定在全市团员青年中开展”‘心系功臣”活动。活动重点对象是革命烈士家属、革命伤残军人。在乡老复员军人。活动的方式和内容采取“三送一包”,即送劳力、送服务、送物资,包重点户。

送劳力:就是要为革命功臣特别是重点优抚对象进行包耕、包种、包收等,切实解决他们在生活中遇到的老、残、病等难以承担的劳动;送服务:就是要结合“三下乡”活动,把文化、科技、卫生送到功臣们手中,要着力深化青年志愿者“一助一”扶贫帮困活动,将活动拓展到为功臣服务;送物资:就是要动员社会各方面力量,充分挖掘社会资源,通过企业资助、社会赞助,“群帮一”等方式想方设法筹集资金和生活用品,为生活和住房困难的功臣送去必需的物资和生活用品;包重点户:就是要求各级团组织在认真调查摸底的基础上重点选择特困的功臣开展每个团委包一户的“千团一户”活动,特别是县(市)、区以上团的干部要带头开展“包户结亲”活动,将这种包户行动长期固定下来。

    为了保证这一活动的落实对全市团组织和团员青年提出了具体措施和要求

    1、宣传发动。各级团组织要高度重视“心系功臣”活动的宣传教育工作,尽快模底启动。要结合重大节日大张旗鼓地宣传革命功臣的英雄业绩和无私奉献精神,积极动员广大团员青年向革命功臣学习、为他们能够更好地生活安度晚年献出一份爱心。

    2、狠抓落实。各地要把活动重点放在特困革命功臣上面,集中力量,采取得力措施,任务要落到实处。要求企业与乡镇结对,每个乡镇团委必包一户,市直各单位团委必包一户。要动员青年企业家和青年兴业领头人与重点帮扶对象结对,积极开展“一帮一”、“群帮一”活动,要充分发挥青年志愿者的作用。各级团委要把结对帮扶情况登记造册,分级细化,分步实施,形成声势,抓出效果。

    3督促检查。 各级团组织要把开展“心系功臣”活动作为一项重要的政治任务来抓,迅速行动起来,深入基层调查模底,搞好宣传发动,制定方案,落实责任。各团委要在3月25日前将工作安排,被帮扶对象及帮扶人报团市委。团市委将对活动开展情况及时通报全市。

 

                          (  朝阳市双拥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