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选人用人导向问题研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20:25:21
阮黄南
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要“坚持正确用人导向,按照德才兼备、注重实绩、群众公认原则选拔干部,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我们要按照中央的精神,正确理解、准确把握干部工作原则,旗帜鲜明地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把真心实意想干事、勤奋学习会干事、务求实效干成事、严于律己不出事的干部选拔到重要领导岗位上来。根据地方干部队伍建设的情况,深入调查研究,解决选什么人用什么人的问题,认识正确选人用人导向的示范作用。据此构建制度和机制,按程序选人用人。并通过地方干部队伍建设的实践和效果予以实证。
一、从地方的角度研究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与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关系。
习近平在2008年中央组织工作会议提出的 “六个导向”,即:要树立注重品行的导向、要树立科学发展的导向,要树立崇尚实干的导向,要树立重视基层的导向,要树立鼓励创新的导向,要树立群众公认的导向。这“六个”用人导向,不仅充分体现了干部选拔任用的政策、原则和标准,体现了科学发展观的要求,而且更重的是,这“六个”用人导向,也是广大党员干部和人民群众所期盼的,符合党心民意的正确导向。作为地方干部选拔任用的单位,要把这“六个导向”和地方的发展紧密结合来考虑选人用人问题。
也就是要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上检验和识别干部。能不能驾驭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大局,能不能有效解决改革发展中的政治经济社会的实际矛盾和问题,是考验各级干部能力、素质和水平的重要标准。坚持把广大干部放到发展实践中接受检验,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的主战场上识别、选拔干部,促使优秀干部通过实践的大舞台脱颖而出。一方面,始终把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作为衡量干部的重要标准,重用那些大局坚定、埋头苦干、实绩突出、群众认可的干部,激励更多的人干事创业。同时,对那些工作不得力、措施不过硬、成效不明显的不仅不重用,还要进行教育和处理。另一方面,根据党的干部政策和实际需要,制定相应的规范,让广大干部清楚在推动政治经济社会发展过程中应该怎么做、不应该怎么做。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发展,人们对扩大干部工作民主的要求不断提高,迫切要求干部选拔任用更加自觉地坚持走群众路线,拓宽发扬民主的渠道,改进群众参与方式,进一步落实广大党员和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形成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近年来,我们以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机制为重点,不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使干部人事工作的科学化、民主化、制度化水平显著提高。但是,与人民群众的要求相比,与建设高素质干部队伍的需要相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不相符合的问题,必须下大力气加以解决。选人用人至关重要,事关政治经济社会事业的兴衰。坚持正确的选人用人导向,选好配强领导班子,为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提供组织保证,是不断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迫切需要。
二、根据新时期选人用人导向原则,使干部树立正确的权力观 。
选拔使用干部的实质是把权力授给谁,选什么人用什么人,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选拔任用权力观正确的干部,会对其他干部起到教育、鼓舞和激励作用;相反,如果使用那些权力观错误的人,也必然会对其他干部产生误导,使一些歪风邪气得到滋长蔓延。因此,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是领导干部树立正确权力观的组织保证。
1.坚持用群众公认的人,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权为民授”的权力观 。
当前,地方上有不少人对“权力之源”还存在种种模糊甚至错误的认识,如把权力看成是某个领导恩赐的,是“凭关系”取得的,是个人奋斗的结果,等等。导致一些人为了取得权力,想方设法拉关系、找靠山,甚至跑官要官、买官卖官。要改变这些错误认识,我们在用人导向上就必须坚持走群众路线,真正体现权力的民主性,筑牢领导干部“权由民授”的思想根基。一是在干部推荐环节体现民主。要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规定,全面落实群众对干部工作的知情权、选择权、参与权和监督权,防止“由少数人选人”和“在少数人中选人”现象的发生。二是在干部考察环节体现民主。全面推行考察预告、差额考察和实绩公示等制度,积极推广离岗考察办法,增强考察工作的透明度,认真听取各方面的意见,让群众辨真伪、作评价。三是在讨论决定环节体现民主。要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不折不扣地贯彻“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要求,扩大党内民主。要提高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水平,避免“长官意志”和“少数人说了算”现象。四是在干部任职环节体现民主。积极推行任前公示、试用期、民主评议等制度,加强干部的监督管理,切实解决“重选轻管”问题,把好干部选任环节中的最后一道“关口”。
2.坚持用实绩突出的人,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权为民用”的权力观 。
检验领导干部是否权为民用、为民尽责,最终要看他的工作实绩。实践证明,凭实绩用干部,就会引导干部积极向上,见贤思齐,为党和人民的事业创造业绩。否则,一个搞虚假政绩的干部被重用,就会在干部任用上形成误导。正所谓“用得正人,为善者皆劝;误用恶人,不善者竞进”。有人认为,实绩就是那些看得见、摸得着的“显性政绩”,而那些看不见、摸不着的“隐性政绩”搞得再好,也是白干。于是,不顾广大群众的意愿和承受能力,大搞所谓的“形象工程”、“政绩工程”。胡锦涛同志指出:“真正的政绩应是‘为官一任、造福一方’的实绩,是为党和人民踏实工作的实绩,应该经得起群众、实践和历史的检验。”考核领导干部的实绩,我们必须坚持全面、客观和辩证的观点,特别是要全面地、公正地看待那些长期在条件艰苦、困难较多的地方工作,那些不图虚名、踏实干事、不事张扬、注重为长远发展打基础的干部的实绩。对那些德才兼备、实绩突出、群众公认的干部,要予以重用;对那些心浮气躁、急功近利、做表面文章甚至制造虚假政绩的干部,要果断予以调整;对那些曾经被视为突出成绩、但被实践发展证明是虚假政绩或造成重大损失的,必须追究责任,已经得到重用提拔的,必须坚决撤下来。从而形成鼓励干部干事业、支持干部干成事业、激发干部干好事业的良好环境。
3.坚持用德才兼备的人,引导领导干部牢固树立“利为民谋”的权力观 。
要保证领导干部手中的权力不被异化,保持权力的专一性和纯洁性,最根本的是必须选用那些政治上靠得住的人,让权力始终掌握在那些忠于党忠于人民、让党放心让人民满意的德才兼备的人手里。所谓德才兼备,就是德与才必须兼而有之,二者不可分割,不可偏废。看干部的德,最重要最根本的是看其是否自觉学习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是否真正做到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是否具有高尚的情操,是否干净做事、清白做人、廉洁从政。只有这样的干部,才能树立“利为民谋”的权力观,才会正确对待和使用手中的权力,真正用它为人民谋利益。
三、靠制度和机制来落实正确的选人和用人导向。
严格执行选拔任用干部规章制度,对干部具有重要的导向作用。各级各部门依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规定的方法、程序选人,走群众路线,增强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公开性和透明度,落实好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和监督权,就会使干部感到只有身体力行“三个代表”,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真抓实干做出成绩,才会受到群众的拥护,才会在组织的考核中脱颖而出。
1.加强制度建设,努力扩大民主参与程度
第一,推行全委会民主推荐,扩大领导干部参与程度。在坚持党管干部和民主集中制原则的前提下,创新和完善干部初始提名机制,推行了全委会民主推荐重要领导干部人选。首先对空缺职位进行公示公推,将推荐出来的人选的基本情况、工作实绩汇编成册,提前印发给党委委员熟悉情况,再组织召开全委会,会上每名被推荐人选按规定要求进行演讲,根据工作实绩和演讲表现情况现场推荐。对全委会推荐得票较多的人选,县委组织部组织进行基本素质测试,然后综合单位民主推荐、全委会推荐、基本素质测试情况,再确定正式考察人选。
第二,推行空缺职位公示公推,扩大广大群众参与程度。充分吸引和动员广大人民群众积极参与干部推选和监督,才能树立良好的用人导向。推行空缺职位公示公推,在电视台公开发布空缺职位公示公告,把选拔的职位、条件公布给群众,让群众充分表达自己的意愿,采取群众推荐、个人自荐和组织推荐相结合的方式将符合条件的人选推荐出来,不断提高群众民主参与的能力和水平。
第三,建立任后监督评价机制,加强地方各级领导班子日常运行的监督。为切实加强领导班子日常监督管理,坚持做到过程管理与目标管理结合,选拔任用与实绩考核结合,实绩突出与群众公认结合,坚持条例与扩大民主结合,建立县乡领导班子任后监督评价机制。组织人事部门每年对各级领导班子运行情况进行一次系统的分析考察;每年组织全委会及在职上一级领导对下一级党政一把手进行一次民主测评;每年对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进行一次约谈,听取加强领导班子自身建设和干部队伍建设的述职;每年系统听取一次分管领导对各部门领导班子运行情况的评价;每年结合任后监督评价结果作出一次必要的班子调整和补充。
2.严格责任追究,完善选任程序监督机制
在干部选任程序上,明确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过程中关键环节和有关人员的责任,建立选用干部全过程监督机制。
首先,在推荐程序上建立干部推荐提名责任制。规范干部推荐和提名程序,明确推荐环节的责任。领导干部个人向组织推荐干部,必须采取署名的方式提出推荐理由和使用建议,并申明与被推荐人选的关系等,认真填写《向党组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登记表》,负责任地写出了推荐材料。单位向上级推荐考察人选时,一要依据民主测评结果;二要召开单位党委会予以研究,不搞个人说了算;三要以单位党组织的文件进行书面推荐,说明推荐理由、推荐职位等,单位负责人对推荐结果负责。
其次,在考察程序上建立干部考察责任制。推行了干部考察资格认证制度,参与干部考察工作必须参加《干部任用条例》的集中培训,熟悉并掌握干部选拔任用的程序和环节,并经过相应考试,合格后才能取得干部考察资格认证。严格按照《干部任用条例》明确考察人员的责任,坚持谁考察谁签字谁负责,实行责任倒查追究。组织部门在派出考察组进行干部考察之前,明确考察组组长和考察组成员的责任,强化考察人员的责任意识。同时,制定了《干部考察操作规程》,对违反《干部任用条例》的行为明令禁止,以强化监督,防止出现考察失真失实。
第三,在酝酿程序上建立干部拟任审核责任制。对考察后拟提交常委会决定的干部人选,坚持从严审核,对拟任人选的历史政治表现、人事档案进行审核;由纪检、综治、信访、安监、计生五部门分别就拟任人选的相关问题进行审核,写出书面情况说明。凡经过审核的干部提拔后在这些方面发现问题,按规定不能提拔的,应定为“审核失误”,由相关审核人对审核结果负责,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四,在决定程序上建立干部提拔表决责任制。按照党管干部的原则,坚持实行常委会票决制,对基层党政正职实行全委会票决制。在会上公开拟提拔干部基本情况、近三年考核情况、民主推荐情况、工作实绩和主要优缺点,对拟提拔干部逐人表决,最后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常委会讨论表决的结论,各个常委和委员分别对自己表决的结果负责。
3.创新识人方法,建立健全科学评价体系
在实际工作中,注重创新方法,坚持做到“三个结合”,建立全方位的干部评价机制,努力提高用人识人的能力。
一是品德评价与实绩评价结合。在考察干部时注重考察其个人品德,考察其性格、人品,同时注重考察其工作能力、工作表现。为各级级干部建立了工作实绩档案,及时收集更新干部的工作实绩材料,与品德评价相结合,作为评价使用干部的重要依据。
二是平时评价与关键时刻评价结合。注重强化对干部平时表现的考察,通过年度考核、届中考察、述职述廉、民主生活会和信访举报等多种途径了解干部平时的表现。同时,注重考察干部在抗洪救灾、移民搬迁、提拔前后等关键时刻的表现,将干部在关键时刻的表现与平时表现情况相结合、相对照,以此来更加准确地选准人,用好人。
三是组织评价与社会评价结合。在干部个人自评的基础上,单位党组织从思想政治、工作能力、生活等方面给予干部相对全面客观的评价。同时,通过党务公开、民主测评、召开座谈会等形式广泛征求社会各届的意见。
总之,坚持选人用人的正确导向,就是要解决不是少数人选人,也不是选后为少数人所用,还要有监督机制。这是在基层选人用人必须着力解决的具有实际价值的课题。同时地方选人用人在理论与实际的结合上,要“坚持以公开为基本前提,以竞争为基本特征,遵循人才成长规律,借鉴市场经济的方法手段,降低选人用人成本,提高选人用人绩效”。如此,实现了正确的用人导向,就能扩大人才的成长、交流力度,形成人尽其才、人才辈出的新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