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6年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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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  公安部
民优发(1996)15号1996年6月12日
关于加强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公安厅(局):
人民警察长期战斗在与犯罪分子斗争的第一线,用鲜血和生命履行着党和人民赋予的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神圣职责。做好新形势下人民警察的批烈、评残和抚恤工作,保障伤亡人民警察及其家属的合法权益,对加强人民警察队伍建设、激励人民警察的献身精神、维护国家的长治久安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级民政部门要严格按照现行优抚法规,根据人民警察的工作性质;认真办理对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事宜。
二、各级公安部门要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内部伤亡抚恤管理体制,明确业务分管部门,实行专人负责;规范申报批烈评残程序,抓好落实工作;认真组织专、兼职干部的学习培训,不断提高业务政策水平。
三、各级民政部门和公安部门要根据各自的工作权限,进一步明确责任,加强联系,积极配合,密切协作,共同做好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工作。
四、要利用各种途径大力宣传人民警察同犯罪分子作斗争的英雄事迹和献身精神,以感染教育群众,弘扬社会正气,为社会的稳定和我国的社会主义建设事业贡献力量。各级法院和检索院的法警,各级国家安全、司法机关的人民警察的伤亡抚恤也按本通知精神办理。
1996年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的通知》 1996年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2004年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1999年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2002年辽宁省民政厅、沈阳铁路局关于沈阳铁路公安局人民警察伤残抚恤有关规定的通知 1982年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1987年民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通知》 1989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1998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9年民政部《关于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1997年民政部转发江苏省《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 1992年民政部《关于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如何发放的通知》 1984年公安部、民政部《关于修改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评残审批权限的通知》 1996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1979年民政部、公安部《关于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因公致残后的残废金由哪个部门发给的问题的批复》 2002年民政部《对已转为公务员的原监狱劳教系统伤残人民警察抚恤问题的复函》 1981年民政部、卫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关于加强对革命残废军人休养院、荣复军人慢性病疗养院、复员退伍军人精神病院医疗业务工作指导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光荣院服务管理工作的通知》 2006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