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3年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2:57:14
民  政  部  文  件
民(1983)优53号
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关于民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的抚恤问题,过去没有明确的规定。为了调动广大民政事业单位职工建设社会主义的积极性,现作如下通知:
一、民政事业单位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公残废抚恤的规定办理。由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审查批准,发给残废抚恤证。残废抚恤证由各省、市、自治区民政厅(局)统一印制。
残废金,由所在单位发给。残废职工,经组织批准在本系统内调动工作的,由调入单位发给残废金;调离本系统的,仍由原单位发给残废金。原单位撤销的,由县上级主管部门发给残废金。
二、民政事业单位职工的牺牲病故抚恤和遗属生活补助问题,参照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本通知第一、二项提到的各项经费,均在民政事业费内开支。
四、本通知自下达之日起执行。在此以前民政事业单位因公残废职工的评残抚恤和牺牲病故职工的遗属生活补助,也可按本通知的规定办理,从批准之月起发给残废金和补助费。
一九八三年六月四日
1983年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 1989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1980年民政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关于志愿兵牺牲、病故后享受抚恤金标准问题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海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残废抚恤金应由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1983年关于启用《辽宁省民政事业单位职工残废抚恤证》有关事项的通知 1995年辽宁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调整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和病故军人家属定期抚恤金标准的通知》 1982年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2004年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9年民政部《关于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1979年民政部、公安部《关于义务兵役制的人民警察因公致残后的残废金由哪个部门发给的问题的批复》 1984年民政部关于退出现役的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经批准按因公牺牲对待是否发给《革命军人因公牺牲证明书》的函 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87年民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通知》 1996年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1996年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的通知》 1997年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1998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9年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人事部、民政部、财政部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 1997年民政部转发江苏省《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2002年民政部《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 1992年民政部《关于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如何发放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