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7年民政部转发江苏省《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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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办公厅文件
厅办函〔1997〕281号
转发江苏省《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
最近,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联合发出《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苏民优[1997]29号、苏财社〔1997〕97号),要求全省各地从今年7月1日起,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这是一个非常好的为优抚对象切实解决问题的文件,是落实《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关于“使抚恤优待标准与人民的生活水平同步提高”规定的重要措施,也是向优抚工作法制化迈出的最为坚实的一步。对于保障优抚对象的生活,维护地区稳定,将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现将通知转发你们。希望各地根据《军人抚恤优待条件》有关规定,借鉴江苏的经济,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切实可行的实施办法。
附件: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一九九七年十月三十日
附件:
江苏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建立优抚对
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
苏民优〔1997〕29号
苏财社〔1997〕97号
各市民政局、财政局:
近些年来,各地认真贯彻落实苏民财(1993)16号、苏财行(1993)85号文件精神,积极筹措资金,提高抚恤补助标准,使优抚对象的生活得到了一定程度的改善。苏州、无锡、常州和连云港、淮阴、南通等市,在提高抚恤补助标准的基础上相继建立了与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同步提高的自然增长机制,较好地保障了优抚对象的生活。但也有一些市县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严重滞后于当地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造成优抚对象生活困难,上访不断,有些地方已成为不容忽视的社会不稳定因素。为了更好地落实中央和省的有关政策精神,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现就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建立通知如下:
一、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是指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调整,随着当地经济发展和人民群众生活水平提高而提高的一种经费增长机制。建立这一机制的原则是:确保优抚对象的生活水平略高于当地群众平均生活水平。
二、建立抚恤补助自然增长机制的对象,限于享受国家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具体是指享受定期抚恤的伤残军人、烈属、因公牺牲的军人家属和病故军人家属(以下简称“三属”)以及享受定期定量补助的在乡老复员军人。三、调整抚恤补助标准参照基数的确定:(1)伤残军人抚恤金标准,以当地(根据省辖市,下同)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参照基数,即特一等按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制定标准,二、三等伤残抚恤金参照特一等抚恤金标准按一定比例递减(见附表)。(2)“三属”抚恤金标准,以民政部、财政部(1993)民优发3号文件和苏劳险[1995]7号、苏财工D995]14号、苏工活[1995]9号文件为依据。以当地上年度城市职工平均工资水平为参照基数,凡城镇户口的烈属、因公牺牲军人家属,年抚恤金按不低于上年度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40%执行,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35%的标准计发。农村户口的烈属和因公牺牲军人家属抚恤金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城市职工平均工资的35%计发,病故军人家属按不低于30%的标准计发。(3)在乡复员军人的定期定量补助标准按当地上年度农村人均收入水平为参照基数,具体标准为:抗日战争、解放战争、建国后入伍的,分别按不低于参照基数的40%、35%、30%计发。
四、上述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调整后,高于民政部、财政部规定标准的所需经,由地方财政解决。若调整后的抚恤补助标准低于原享受的标准,保留原标准。其他优抚对象的补助,由各地根据优抚政策,结合本地实际制订标准,以妥善解决他们的生活问题。
五、以上规定从1997年7月1日起执行。
附:《伤残军人抚恤补助标准级差比例一览表》
一九九七年十月十六日
1997年民政部转发江苏省《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1998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9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9〕5号) 2005年辽宁省民政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优抚对象抚恤补助优待金社会化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 1979年民政部、财政部印发《关于改进优抚对象定期定量补助工作的规定》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等4部门关于印发《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办法》的通知 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优抚对象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 1997年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1990年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优抚医院“达标”和“创优”活动的通知 1996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做好优抚经费发放工作的通知》 2006年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优抚经费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1982年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1987年民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通知》 1989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1996年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1996年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的通知》 1999年民政部《关于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的通知》 1999年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2004年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表(从2010年10月1日执行) 关于转发《〈江苏省纪检监察机关案件质量检查评定标准(试行)〉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