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年民政部《关于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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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政部文件
民发〔1999〕12号
关于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民政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为加强优抚法制建设,促进依法行政,决定从1999年10月1 日起,在伤残抚恤工作中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几属民政部门负责并作出的不于评残或抚恤决定,可由作出决定的民政部门区分情况分别使用《不于评残(各案)决定书》、《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暂停抚恤决定书》、《取消抚恤决定书》。决定书要求填写盖章后,送达申请人或当事人。
二、对申请人提起的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按《行政复议法》或《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办理。
三、(决定书》由各省印制。对需要作出的其他乡型的有关评残或抚恤的决定,在民政部尚未制发统一式样前,暂由各省按有关要求和本通知精神自行设计《决定书》式样。
附件:一、《不予评残(备案)决定书》(式样)
二、《不予调整伤残等级决定书》(式样)
三、《暂停抚恤决定书》(一)(式样)
四、《暂停抚恤决定书》(二)  (式样)
五、《取消抚恤决定书》(式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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