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7年民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通知》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30 15:23:43
民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通知
民〔1987〕优字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各计划单列市(区)民政局:
建国以来,全国县以上工会人员的伤残抚恤,一直由民政部门负责。但由于没有明文规定,近年来一些地方以工会经费来源与其它人民团体有所不同为由,提出工会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费由工会自己负担。经研究认为,全国县以上工会属于国家财政补贴的人民团体,其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费,仍应由民政部门负责发给。但所属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应由工会自行处理。
一九八七年七月一日
1987年民政部《关于县以上工会工作人员伤亡抚恤应由民政部门负责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海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残废抚恤金应由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1980年《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牺牲、病故一次抚恤金应由家属居住地的县(市)民政部门发给的通知》 1982年民政部《关于军人、机关工作人员因交通事故死亡的抚恤问题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革命残废军人伤口复发死亡抚恤办法的通知》 1989年财政部、民政部《关于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因公负伤致残抚恤问题的通知》 1996年公安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1996年民政部、公安部《关于加强人民警察伤亡抚恤工作的通知》 1997年国家安全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国家安全机关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1998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 1999年民政部《关于统一使用伤残评定和伤残抚恤决定书的通知》 1999年司法部民政部关于印发《司法行政系统人民警察抚恤办法》的通知 2004年民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人民警察伤亡抚恤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 1997年民政部转发江苏省《关于建立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通知》的通知 1983年民政部《关于民政事业单位的职工因公负伤致残和牺牲病故抚恤问题的通知》 1992年民政部《关于革命伤残军人退出现役当年的伤残抚恤(保健)金如何发放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颁发《关于贯彻执行〈军人抚恤优待条例〉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的通知 1999年民政部、财政部《关于提高部分优抚对象抚恤补助标准的通知》(民优发〔1999〕5号) 1992年民政部关于在县级以上管理的烈士纪念建筑物单位开展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活动的通知 2002年民政部《关于失业伤残军人抚恤问题的复函》 1994年辽宁省民政厅转发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县级以上烈士纪念建筑物保护单位争创管理工作先进单位考评细则和考评办法的通知 2002年辽宁省民政厅、沈阳铁路局关于沈阳铁路公安局人民警察伤残抚恤有关规定的通知 民政部关于伤残人员变更国籍后伤残抚恤有关问题的复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