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以科学理论指导查办案件工作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9:21:24
查办案件是一项政治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必须始终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党规党纪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紧紧围绕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来统筹和谋划,确保查办案件工作的正确方向。要坚定地站在党和人民的立场上去发现问题,调查问题,对人民群众期盼解决的问题,做到不回避,不推脱,认真调查,及时妥善处理,以实际行动为人民群众主持公道,以实际成效取信于民,不断提高党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威信。具体来说,查办案件工作要切实处理好六个方面的关系。
一是处理好查办大案要案与查办小案的关系。这些年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大案要案上投入了相当多的精力,查处了一批典型的违纪违法案件,惩处了一批位高权重的腐败分子,有力地遏制了腐败现象的蔓延。但从近年曝光的腐败案件和人民群众的切身感受来看,领导干部违纪违法现象并没有明显减少,在一些地方和某些领域还呈现出涉案人员数量多,涉案领导干部级别高,涉案金额巨大的现象。对此,有必要进行深刻反思。从腐败案件发生的规律来看,一个好人蜕化为腐败分子,绝大多数不是一夜之间突变的,总是有一个从理想信念动摇,到违规违纪,再到违法犯罪,直至自绝于党和人民这么一个渐进的过程。其所犯错误总是有一个由小到大,由轻到重,由量变到质变的演变过程。查办大案要案,使腐败分子受到严肃处理,固然有其不可低估的警示作用,对人民群众也是必要的交代。但同时,从历史的观点来看,党员干部是党和国家的宝贵财富,党员干部个人的成长进步与组织的教育培养有着直接关系。如果在其初始违规时予以批评教育,很有可能促使其转变成为一个对党和人民有贡献的人;如果在其初始违纪时,启动调查机制,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中止其错误行为,促使其改正错误,有可能使其转变成为一个对党和人民有用的人;如果在其初始违法时,及时依纪依法追究责任,不至于使其在犯罪的歧途上愈陷愈深,甚至可能挽救一个人的生命。因此,既要办大案要案,也要办小案。尽管查处违纪违法案件通常都被认为属于事后监督,但办小案客观上可以起到事前或事中监督的作用。重视查办小案有利于充分发挥查办案件的警示教育、拦截防范和纠偏治本作用。
二是处理好查办违规违纪案件与查办违法案件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力量是有限的,面对日益繁重的反腐倡廉任务,应严格按照职责权限,集中力量查处违规违纪案件,维护党规党纪的严肃性,规范党员干部的行为。在日常的办案过程中,应注意处理好查办违规违纪案件与查办违法案件的关系。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违规违纪案件的过程中,一旦发现当事人触犯了国家法律,涉嫌违法犯罪的,应按有关纪律规定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及时将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侦查处理。移送后,纪检监察机关应发挥组织协调作用,继续抓好督办,督促有关部门严格依法侦查处理到位。现在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有一种倾向,就是将违法犯罪的案件一查到底,大包大揽,直到完全查清后才移交司法机关处理。特定条件下这种做法可能是必要的,但作为一种常态化的办案方式,既不利于调动司法机关反腐败的积极性,从某种程度来看,也耗费了纪检监察机关大量的人力物力,总体效果并不理想。
三是处理好反腐败重点领域与其他领域的关系。重点与一般是相对的,不是一成不变的,往往随着客观环境的变化和利益格局的调整而改变。比如过去被认为属于清水衙门的高校、医院、科研院所等事业单位和一些社会组织,现在也成了违纪违法问题易发之地。过去认为无职无权的一般国家工作人员和农村党员干部,随着国家总体经济实力的增强和社会经济的繁荣,手中或多或少也掌握了一定的权力。有些人在市场经济的大潮中,经不住各种利益的诱惑,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已发生了很大的扭曲,将掌管国家资金、资产和资源的权力变成了谋取私利的工具。有的趋利思想严重,在日常工作中不择手段,吃拿卡要,雁过拔毛;有的不讲政策不讲原则,不给好处不办事,给了好处乱办事;有些机关衙门作风严重,工作人员作风粗暴,“门难进、脸难看、话难听、事难办”的情况仍未得到有效改观。类似问题看似一般,但与群众的切身利益息息相关,对老百姓来说就是天大的事。因此,要坚持两手抓,既抓重点部门和重点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也要将一般单位和普通工作人员违纪违法问题的查处摆上日程,真正让人民群众切身感受到党风廉政建设带来的新变化。
四是处理好同志与腐败分子的称谓关系。现在社会上有一种模糊认识,就是将违纪违法人员与腐败分子混为一团,一概称为腐败分子,这种叫法看似没有什么大问题,其实质却混淆了罪与非罪的界限,需要予以澄清。共产党员因违规违纪,给予其必要的纪律处分属于治病救人的范畴,只要还在党内,就仍然是我们的同志,只不过这个同志犯了错误,受了相应的处分,需要在一定的范围和一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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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期限里接受组织的审查和考验,不属于腐败分子的范围。笼而统之的称谓,弊端是不利于党对干部的教育和培养,致使犯了一般性错误的同志被扣上腐败分子的大帽子,在社会上声誉扫地,难以做人。这样也不利于纪检监察机关大胆开展查办案件工作,对有些问题因顾及查处后的社会舆论后果,有时要么搁置待查,要么不了了之。分清称谓界限很有必要,就是通过澄清人们的模糊认识,营造有利于查办案件的良好环境,加强日常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党规党纪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发现违规违纪问题,及时调查处理,使查办案件工作在党内实现常态化,成为维护党的团结和统一的有力武器。
 
五是处理好程序违纪与结果违纪的关系。党内关于党员干部监督方面的制度规定体系庞大,党规党纪门类齐全,为党的干部队伍建设起到了重要的保障作用,但其中有些制度落实情况并不理想,有的甚至流于形式,丧失了应有的严肃性。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是人们对各项制度的落实存在着片面认识,一个人违反了制度规定,如果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人们往往不以为然,只有造成了显性的严重后果,才会引起重视,予以追究。这种只重后果问题不重程序问题的做法,一是大大弱化了制度的约束力,淡化了人们依纪依规办事的纪律观念;二是必然留下制度漏洞,导致一些人违反制度规定,因后果一时显现不出来而蒙混过关。目前,《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已正式出台,标志着对党员领导干部监督的基础性制度已经成熟,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应以落实《廉政准则》为契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和管理,不但要追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纪行为,对违反程序性规定的行为也应予以责任追究,以体现制度的刚性要求。要通过对《廉政准则》不折不扣的贯彻落实,增强广大党员干部的纪律观念,为其他各项党规党纪的落实起到示范和带动作用。
六是处理好奖与罚的关系。从多年来查处的案件情况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是查办案件的主力军,而纪检监察机关的派出、派驻机构及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查处的案件较少,在查处违纪违法问题方面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其实这些机构并非无案可查,而是不想查、不愿查,有的甚至压案不查,瞒案不办。这些机构不愿办案,固然有多种原因,但其中一个主要原因是受到年度考核的影响。一些地方党委和政府对部门的年度考核,各级纪委对各部门的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考核,很多都规定一个部门的干部队伍中当年如果有一人违纪,就对部门全年的工作实施“一票否决”,连带的是部门年度不能评为先进,全体干部职工不能拿年终奖,甚至影响到该部门干部的使用。这导致了许多部门产生“家丑不可外扬”的想法,长此以往,积累了不少问题,在干部队伍中产生了种种不良影响,极不利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的健康开展。为了解决部门的后顾之忧,应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妥善处理好奖与罚的关系,对那些敢于揭丑,能够积极履行职责,主动查处本系统、本部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应予表彰奖励。对压案不办或由部门以外执纪执法机关直接查处的,予以批评或“一票否决”,以此促使纪检监察机关的派出、派驻机构及单位内设纪检、监察机构主动履行职责,认真解决监督、管理对象存在的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相关的各种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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