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查办案件工作的几个问题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7 04:53:04
一、纪检监察查办案件的主要工作程序
《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分别对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程序作了明确详尽的规定。这里重点讲讲纪检机关查办案件的工作程序问题。
(一)案件受理
1、受理概念
纪检监察案件受理,是指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接受涉及党组织和党员、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和由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犯党纪政纪行为(包括检控、投诉、反映、交办等)的线索和材料,并予以恰当处理的活动。受理是办案的前提,也是初步核实的前提,是案件检查的开始和必经阶段。
2、受理范围
根据对象和内容分:
(1)党纪受理范围
(2)政纪受理范围
3、受理材料的来源
一是党员、干部、群众或其他组织检举、控告的;二是领导交办的;三是有关机关移送的;四是违纪者自述的;五是纪检监察机关发现的。
4、受理的形式和要求
案件受理有书面、口头、录音录像等形式,而我们在纪检监察办案受理时,以书面形式为主。受理时必须搞清以下情况:
(1)被反映人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工作单位、住址和现任职务;
(2)违纪违法的事实经过;
(3)受理材料的来源,反映人的姓名、工作单位和住址;
(4)反映人的要求。
受理检举、控告后,有关部门应做到:(1)及时办理,不推诿、不扣压、不拖延。(2)保守秘密。对受理的内容和来源要严格保密,不得向无关人员透露。对于信访件的受理时限在《信访工作条例》里明确规定为15日。
5、受理的程序
对受理的违纪线索和材料,经过分析认为有必要进行初核时,应履行初核的审批手续,填写初步核实审批表,报主管领导批准。
(二)案件检查
主要有四个步骤:初步核实→立案→案件调查→移送审理
注意事项:
第一、初步核实要制作《初步核实呈批表》,调查人员不得少于两人,要有初步核实方案,撰写初步核实报告。
第二、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确有违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第三、调查要注意遵循回避制度,要制定调查方案,应该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调查终结后,要撰写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和申辩,并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撰写调查报告。
1、初步核实
(1)概念:初步核实是指纪检监察机关在立案之前按照规定对受理的反映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问题的线索和材料,进行初步核查、证实的活动。初步核实必须是在填写受理登记表,经有关负责人批准后,方可进行。
(2)程序:
①办理初步核实手续(核实单位填写《初步核实呈批表》或《委托初步核实通知书》);
②确定初步核实人员(成立核查组);
③制定初步核实方案(包括依据、内容、方法、步骤、时间、程序等,及时报主管领导批准);
④调查核实
(3)方法:
初核主要采取以下方法进行:(1)查阅、复制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会议记录、工作笔记等书面材料;(2)要求有关组织提供与案件有关的文件、资料等书面材料以及其他必要的情况;(3)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4)必要时可以对与案件有关的人员和事项进行录音、拍照、摄像;(5)对案件所涉及的专门性问题,提请有关的机构或人员作出鉴定结论;(6)收集其他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证据。
(4)初核结果的处理(分五种情况处理)
第一种是反映问题不实的,向被反映人所在单位党组织或行政机关说明情况,并根据具体情况对被反映人、检举人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理。
第二种是虽有违纪事实,但情节轻微,不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应建议有关党组织或行政机关作出相应的处理,包括批评教育和警示教育;责成被反映人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对被反映人的工作或职务进行调整;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批评。
第三种是虽有违纪事实,不需给与党纪政纪处分,但依法应当由其他行政执法部门予以处理的,应将材料移送有关主管部门。
第四种是确有违纪事实,需追究纪律责任的,应予立案,承办单位或调查组将初步初步核实报告和本案的立案意见、所反映主要问题的证据材料,呈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五种是对有犯罪嫌疑的,应将涉嫌犯罪的证据材料移送司法机关。
2、立案
(1)概念:立案是指纪检监察机关(部门)按照其管辖权限,对检举、控告以及发现的纪检监察对象违纪违法其他,进行初步核实,认为确有违纪违法事实,并需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规定决定案件成立并进行调查处理的活动。
(2)条件:根据《案件检查条例》第十六条、《行政监察法》第三十条第(一)项规定,纪检监察机关立案,必须同时具备两个条件:一是确有违纪事实;二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
(3)程序:
①审查立案材料;
②写出《立案呈批报告》;《立案呈批报告》的主要内容是:说明案件线索来源及反映的主要违纪问题;说明被调查人的自然情况;说明初核认定的主要违纪问题及已掌握的证据材料;针对主要违纪问题,说明立案所依据的党纪条规、法律、法规;提出应予立案的建议。《立案呈批报告》送审时要附上初核情况报告,经批准后即可生效。
③审查批准立案;
④立案决定的通知与通报;经批准立案的案件,承办案件的检查部门要给有关的党组织和纪委下发《立案决定书》,并抄报同级党委、组织部门。
⑤重要、复杂案件的备案制度。
3、案件调查:
调查,是对案件的违纪违法问题进行深入查证核实的活动,是初核的继续和发展。案件调查一般要做好以下工作:
(1)调查准备:
组织调查组→熟悉案情→拟定调查方案→拟定调查提纲
组织调查组。主要解决好四个问题。一要选好调查组长。二要组织相应的办案力量,并根据案情需要配备好各类专业人员。三要注意部门之间的协调。四要注意办案人员的回避问题。做好调查前的准备工作。首先要熟悉案情。调查组成员要认真分析举报材料和初核报告,对案件线索,初核已搞清的情况,涉及到的单位及人员等情况要做到心中有数。其次要针对案情学习有关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再次要制定调查方案。调查方案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需要查清的主要问题;调查的步骤、方法及预计完成的时间;办案人员的组成、分工;应注意的问题。最后就所要调查的主要问题分别制定出调查提纲。调查提纲是对调查方案的具体化,其主要内容是:列出已掌握的案件线索;确定调查内容的顺序,明确调查问题的主次,选择突破口;确定调查对象;确定每个调查内容的完成时间。
(2)调查实施。
①宣布立案决定:一般,如果不影响办案都应是向被调查人所在单位党或行政负责人、被调查人宣布。
②实施调查方案:调查中,所有证言材料应说明证人身份、出证时间,并由证人签字、盖章或者押印;应该认真听取被调查人的陈述和意见,作好思想工作。
调查取证。就是通过调查来收集一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证据。案件调查核实的过程,就是收集、鉴别、运用证据查明案件事实真相的过程。案件调查中要收集的证据主要有以下九类:
第一类物证,指能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物品和物质痕迹。常见的有:违纪行为直接侵犯和损害的对象;作案时使用的工具;作案时遗留的痕迹和物品;违纪行为引起的直接后果;违纪责任者在作案过程中或作案后伪造的现场等。
第二类书证,指以文字、符号、图画记载的证明案件事实的书面材料。如会计单据、账册、来往信函、经济合同、会议记录、电子计算机装置储存的数据和资料等。
第三类证人证言,指证人就其知道的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言词证明。
第四类受侵害人的陈述,指受违纪行为直接侵害的人员就案件事实情况所作的控告和诉说。
第五类被调查人的陈述,指被调查人就案件事实所作的交代、证实和申辩。
第六类视听材料,指可以重现案件事实的原始声响或影像资料。主要有录音带、录象带、照片、图片、传真资料、电视监测器及雷达扫描所获得的资料等。
第七类现场笔录,指调查人员对案件有关的场所进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和图像记录。
第八类鉴定结论,指具有法定资质的鉴定人员运用专门知识或技术手段对案件中的专门事项进行科学识别后作出的结论。主要有:笔迹鉴定、财务鉴定、医疗鉴定、伤情鉴定、价格鉴定、技术鉴定等。
第九类勘验、检查笔录,指公安、司法人员对与案件有关的场所、物品及其他证据材料进行勘验、检查时所作的文字和图像记录。
△△△△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应注意的问题
制作询问调查笔录,应在事前、事中和事后分别加以注意。
首先,在询问调查之前,办案人员和记录人员都要认真熟悉案情,在此基础上拟订好询问调查提纲,做到心中有数。提纲应尽可能全面具体,富有逻辑。
其次,在进行询问调查开始时,一方面,要向被询问调查人员出示证件,这是行政处罚法的明确要求,同时,还要向被询问调查人员宣讲如实接受询问和调查的法律义务,以及隐匿违法行为或作伪证的法律后果,促使他们如实提供情况。另一方面,要查验被询问人的身份及工作关系证明,并将上述情况在笔录的首部中填明。
再次,在询问调查过程中,询问人员要对有关违法行为的重要情节要问清楚,必要时可重复提问,以便让记录人员记录清楚。记录人员记录时应如实记录,不失原意。比如,被询问人对提问不作回答,或回答吞吞吐吐,避重就轻,或对证人的证言进行反驳等情况都要如实记录在案;对回答中的方言土语应注释清楚。如果询问时进行了录音、录像的,也要边录边记,然后整理出比较准确的记录。此外,办案人员还可及时要求当事人及证人提供随身携带的有关材料,并由其在材料上签名或盖章。拒绝签名、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
最后,在询问调查结束时,要将笔录交被询问调查人员阅读核对,没有阅读能力的,要向其宣读。若发现笔录有漏记、错记,应允许被询问调查人员补充或更正,并让其在补充或更改处盖章或摁上手印,然后让其在笔录上逐页签名或盖章,在笔录最后写明“以上我已看过,与我所述无异”或“记录属实”等字样。若被询问调查人员拒绝签名或盖章的,应在笔录上注明。最后,由办案人员签名。
③调查终结:撰写错误事实材料与被调查人见面,听取其意见和申辩。写出错误事实材料并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见面)。将错误事实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是案件调查必须履行的手续,也是保护被调查人正当权利的体现。它有利于办案的客观、公正和实事求是。与被调查人进行核对的错误事实材料,其内容包括:被调查人的主要错误事实、错误性质及责任。错误事实材料中不得泄露立案依据、调查过程、检举人、证明人等内容。错误事实材料以调查组的名义落款。
④提出定性处理意见。写出调查报告。调查取证结束后,调查组要根据调查情况,经过调查组集体讨论,写出调查报告。调查报告是对被调查人的问题进行调查后所写的说明案件事实真相、提出定性和处理意见的书面综合材料,是用文字形式表达出来的调查成果。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有:立案依据及调查工作的简要情况;主要错误事实及性质;有关人员的责任;被调查人的认错态度;处理建议。
⑤撰写调查报告。调查组总结工作。调查工作结束后,调查组要总结工作。同时要针对案件所暴露出来的发案单位在管理上存在的漏洞,协助发案单位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整改建议。调查报告须由调查组全体成员签名。提交调查报告。调查报告经纪委领导审阅后,对需要追究党纪责任和建议免予纪律处分的案件,即可移送审理。
4、移送审理
条件:一是必须经过立案调查并调查终结;二是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意见查清,所需证据确实、充分;三是需要追究党纪政纪责任。三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
(三)案件审理
1、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2、案件审理工作的基本要求
3、申诉部分:
一般先由原处理单位受理,并进行复查(复审、复议),决定是否维持原处理决定,如果对复查(复审、复议)结果又不服的,被党纪处分当事人可以继续向上一级党组织或上级纪检组织提出申诉,直至中央;被行政处分的,可以在30日内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或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申诉,行政机关或监察部门在受理申诉之后,应当在30日内作出复审决定,因特殊原因逾期未结的,经本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办案期限可以延长两个月。本次申诉审查核实和裁决一般是最终裁决。
4、审理程序
主要是四个步骤:受理-审核-审议-执行。
二、查办案件的管辖和措施
(一)查办案件的管辖。查办案件的管辖,是指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办违纪案件的职权范围。查办案件的管辖,主要是依据被查对象的职级、地域和案情来划分的。
1.级别管辖。它是按照“分级办理、各负其责”的原则来划分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违纪案件的权限的。具体管辖权限如下:
(1)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查办中央直属机关、中央国家机关各部委及其党委(党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政府和中央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2)地方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查办本级党委、政府直属机关各部门及党委(党组)、下一级党委、政府及本级党委管理的党员干部的违纪案件。
2.特殊管辖。又分为直接管辖、协商管辖和指定管辖三种。
(1)直接管辖。是指上级纪检监察机关对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特殊案件直接受理和查办。《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属于下级纪检机关立案范围的重大违纪问题,必要时上级纪检机关可直接决定立案。”《行政监察法》规定:“上级监察机关可以办理下一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必要时可以办理所辖各级监察机关管辖范围内的监察事项。”根据这两个规定,上级纪检监察机关直接受理和查办属于下级纪检监察机关管辖的案件,是以“必要时”为前提。所谓必要时是指:①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案情重大的案件;②下级纪检监察机关不便办理或难以办理的重要、复杂的案件;③由下级纪检监察机关办理可能会影响公正处理的案件;④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认为有必要直接受理和查处的案件;⑤上级党政领导指定交办的案件。
(2)协商管辖。是指对于涉及或两个以上的纪检监察机关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有关方面协商确定管辖。
根据规定,党的关系在地方、干部任免权限在主管部门的党员干部的案件,除另有规定的以外,一般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若地方纪检机关认为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调查更为适宜的,可协商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调查。根据规定应由部门纪检机关立案调查的案件,也可协商由地方纪检机关立案调查。
对于违犯政纪的案件,如果两个以上的监察机关都有管辖权,由有管辖权的监察机关协商确定管辖。
(3)指定管辖。是指对管辖有争议的案件,经过争议双方协商后仍不能确定管辖的,由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指定某一纪检监察机关受理查处。
(二)查办案件的措施。《案件检查工作条例》和《行政监察法》规定了纪检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中可采取的措施,主要有:
1.停职检查。被调查的党员干部确犯有严重错误,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或妨碍案件调查时,可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停止党内职务。
所谓“已不适宜担任现任职务”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已无法继续履行其职责;
(2)被调查人犯有严重错误,担任现任职务已严重影响案件调查工作。
所谓“妨碍案件调查”,是指被调查人有下列行为之一:
(1)本人或指使他人对办案人员、检举人、证明人及上述人员的家属进行威胁、诬陷、侮辱、诽谤、围攻、殴打及其他形式的打击报复;
(2)本人或指使他人出伪证、不出证、隐匿、窜改、销毁证据或嫁祸于人;
(3)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采取欺骗、威胁、贿赂等手段阻止知情人如实反映情况、提供证据或指使知情人变证;
(4)本人或指使他人与同案人或知情人串通情况,订立攻守同盟,对抗调查或进行反调查。
对被调查的党员干部采取停职检查措施,属党委批准立案的,由党委决定;属纪检机关立案的,由纪检机关征求同级党委意见后决定。停止党外职务的,由纪检机关向有关党外组织提出建议。
2.建议罢免、撤销行政职务和决定暂停履行职务。拟给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选举或者决定任命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领导人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其中,拟给予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副职领导人撤职、开除处分的,也可以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撤销职务的建议。拟给予乡镇人民政府领导人撤职、开除处分的,应当先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罢免建议。罢免或者撤销职务前,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遇有特殊紧急情况,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认为必要时,也可以对其作出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同时报告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并通报下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拟给予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工作部门正职领导人撤职、开除处分的,由本级人民政府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罢免建议。免去职务前,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人民政府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行政机关公务员违纪违法,已经被立案调查,不宜继续履行其职责的,任免机关可以决定暂停其履行职务。
3.暂予扣留、封存可以证明违纪违法行为的文件、资料、账册、单据、物品和非法所得。采取这一措施,要注意把握以下几点:第一,暂予扣留、封存的对象,必须与被调查人员的违纪违法行为有关,并对其违纪违法行为有证明作用。第二,必须严格履行扣留、封存的手续。第三,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人的批准。
4.对严重违纪的人员实施“两规”、“两指”措施。“两规”就是纪检机关在查办案件时,要求有关人员在规定的时间、地点就案件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说明。它是对涉嫌严重违纪的党员采取的党内审查措施。“两指”就是监察机关在查办案件时责令有违反行政纪律嫌疑的人员在指定时间、地点就调查事项所涉及的问题作出解释和说明。它是对违反行政纪律的嫌疑人员采取的行政监察审查措施。
5.查核并暂停支付被调查对象的银行存款。这是监察机关才能使用的一项措施。查核是指监察机关根据查办案件的需要,审查核对被调查人员在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存款情况的活动。暂停支付是指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根据监察机关的要求,在一定期限内停止被调查人员提取其在银行的存款。
采取查核、暂停支付银行存款的措施,必须符合三个条件:第一,查核的对象,必须是正式立案的违纪违法案件中有直接关系人员的存款;第二,暂停支付的银行存款,必须是经查证确属违纪违法所得的个人存款;第三,必须经过县级以上(含县级)监察机关负责人批准。
三、关于程序合法的问题
程序合法,早在01年10月份尉健行就已经明确提出。第一点,程序合法要走的路还很长很长,因为我们现在还没有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来保障程序合法。几位内部的监督部门又是谁?审理,案管?加在一起也监督不了程序。第二点,希望同志们一定要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第三点,程序到底有什么样的内在要求。宏观层面上,有三性:完备性,它解决的是该做得都要做的问题;适时性,它解决的是该什么时候做,就要什么时候做;合法性,它解决的是该做的,改什么时候做,该怎么做都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2003年2月,中央纪委第二次全会在科学总结以往查办案件和案件审理实践经验的基础上,从落实依法治国方略和贯彻党章规定的高度,吴官正同志提出了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在原有“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二十字”的基础上,增加了四个字,那就是:程序合法。程序合法的本质就是程序法定原则,也就是说对违犯党纪政纪的案件进行调查处理时,必须严格依据规定的程序进行。一是程序的法定性。就是说确定的案件办理程序不能任意取舍,必须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党章和检查工作条例中规定的程序都不能缺。比如:不能不审就定。二是程序的不可逆性。就是说案件办理的程序互相衔接有一定的次序,不能随意颠倒或超越。比如说,初核、立案、调查、移送审理、纪委常委会议或监察机关领导办公会议审批,这个次序不能颠倒。三是程序的适时性。就是说案件办理程序必须符合法定时间,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完成,不能随意中止或搁置。《案件检查工作条例》规定,初核的时限为两个月;立案审批时限不得超过一个月;案件调查的时限为三个月,必要时可延长一个月,等等。这些规定的时间只能提前,不得延误。如果有特殊情况不能按时完成的,需经请示有批准权限的机关批准,方可延时。案件审理工作要求程序合法是:移送的案件在检查环节中要符合《案件检查工作条例》等程序性法规,办案行为规范、合法。审理就是依据《检查工作条例》规定来审查办案是否符合规定程序,必须履行的程序是否规范,查办行为是否依纪依法办理,证据是否来源清楚、合法,手续是否齐全、完备,等等。当前,在查处案件的程序合法方面还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大致有两种现象:一种是随意现象——查办违纪案件不是严格按照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规定的程序办理,而是根据主观需要任意走捷径。比如,有的案件急于要公开处理,只强调时间性,而不认真履行程序,特别是忽略了审理这个关键的必经程序。审理案件要求的时限为一个月。现在出现一个什么问题呢?为了急于公开处理,让审理加班加点,限三天两天就拿出审理意见。大家想一想,审理是通过对案件的卷宗材料的审查来再现已经发生过的事实,是过去时,审理人员得看进去,弄明白,有一个再现的过程。然后还有一个提炼形成认识的过程,用条规标准来平衡,不给时间行吗?有的上级纪委派的调查组检查的案件,不属于特殊情况的,也不按照党章规定将相关材料交由违纪人员所在的党组织按规定履行程序;有的先调查后办立案手续等等。另一种是应付现象——有的该取的证据没有全部取到;有的就事论事认定错误事实;相关组织未能严格按照党章和审理工作《条例》要求,认真履行职责,对违纪案件进行认真审查,按审批权限提出意见,而是缺乏严肃认真的态度,不愿得罪人,矛盾上交,在履行职责时,走走过场了事。由于上述问题的存在,使查办案件中严密的法定程序变得残缺不全,引起了一系列的负面影响。一是影响了执纪的严肃性。由于没有严格按照党章、《行政监察法》及有关规定程序执行,有关组织在执行党纪政纪的同时出现“违纪”现象,影响了党纪政纪的严肃性。二是妨碍了有关党组织职能作用的发挥。党章规定,对党员的处分,必须经过所在党支部做出处分决定,按程序逐级审批。由于没有严密地逐级履行审批程序,使处理违纪案件过程中出现了“断条”、“落空”,致使责任上推下卸,相关组织不能很好地发挥教育、惩治违纪的作用。三是办案质量得不到保证。各级组织没有起到应有的作用,逐级把关形同虚设,违纪案件的处理出现偏差,难以保证办案质量。这些问题应引起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的高度重视,切实加以解决,要严格对违纪事实的审核和办案程序的审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存在的问题,为案件的恰当处理奠定基础,切实保证案件审理的质量。
中央纪委对案件审理工作明确提出:“审理大计,质量第一。”并把案件审理高质量的标志概括为四句话:一是所办案件符合“二十四字”办案基本要求,办成铁案,经得起历史的检验。二是做到客观公正、宽严相济,取得最佳的政治、经济和社会效果。三是组织满意,各方认可,尤其使受处分人吸取教训,受到教育。四是按照“案件审理正确无误”的要求,切实履行审核把关和内部监督职责,确保所办案件质量。
四、从审理角度看案件检查中存在的问题
(一)在事实方面需要注意的问题
认真贯彻中纪委二次全会提出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的24字方针,正确处理好它们的关系,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是基础、前提,“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是关键、目的,“手续完备、程序合法”是要求、保障。
1、 全面准确地了解被调查人的基本情况。
被调查人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职务、住址等,特别是现任职务非常重要,了解的要全面而准确,因为它涉及到干部的处理权限和处理程序的问题。在实际工作中,出现的类似问题,使我们的工作处于被动,并造成了一定影响,所以说纪检工作无小事。
2、全方位、多角度地掌握理解时间和地点这些因素。
案件调查中的时间、地点是案件查办中的重要因素。由于国家法律、法规等是针对整个国家而制定,但我国幅源辽阔,各地经济发展不同,办案工作中以一个标准查处,在处理上是合理的,但并不公平。这种形式上的公正,掩盖了实质上的不公正。
目前出台的党的纪律处分条例中,对案件的处理不具体到某一标准,而是以情节轻重来处理,即在合情合理的基础上合法处理问题。
2、 要注意违纪行为的表现形式。
违纪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它是跟特定的法定职责联系在一起的。如所有党员,在国家和人民的财产、生命遇到危险时,能救而不救 ,就是违纪行为。
(二)证据问题
证据是诉讼之王。案件检查中要求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事实必须以证据来还原已发生的事实。还原的事实必须要用具有关联性、客观性和合法性的证据来证实。
证据有种类之分:
1、 对书证要注意的问题
(1) 能提取原件,取不到原件的,采取摘抄、复印的形式,并要注明证据的出处,原件保管单位必须盖章。
(2) 审查书证的来源,书证如果是当面提供的,要审查提供人员的资格。
(3) 书证有无伪造、编造。
(4) 对私人日记一定要注意时间上的连续性、内容上的连惯性。
(5) 对私人信件、日记的内容一定要保密,不能扩散。
2、 对证人证言要注意的问题
纪检办案中大部分靠证人证言作为证据,证据等级最低,必须挤出水分,保证证据的可信性:
(1)注意证人与案件最终处理结果有没有利害关系。
(2)证人与被调查人之间的关系。
(3)证人出证过程中有没有受外界的干扰,包括威胁、利诱等。
(4)证人的记忆能力、感知能力、判断能力如何。
(5)证人前后出证有没有矛盾,矛盾是否排解。改变原证词和翻供的应与其它证据结合起来对照分析、印证,以排解矛盾。绝不能以最新的证据为准。
3、 物证的重要性
纪检工作中一般不重视物证,但物证在办案中非常重要,如果办案中不重视物证,往往会以假乱真。
防止以假乱真的方式、方法有:
(1) 物证的来源;
(2) 与案件中其他证据对照分析;
(3) 通过辨认进行鉴别,但必须放入一组中进行,也适用于对人的鉴别;
(4) 通过鉴定进行鉴别。
4、 证据转换的问题
(1) 于体制上的问题,造成纪检机关与司法机关工作上很难衔接。如法院判决以检察院的证据为依据。由于纪检部门取得的证据有的不能作为检察公诉的证据,要重新进行取证,往往造成法律资源浪费。
(2) 有些证据难以转换。纪检部门调查取证扎实,完全可以立案,但由于证人死亡、被调查人翻供等造成证据难以转换。
(3) 对于同一种证据,由于司法部门与纪检部门站的角度不同,所以认识上不一致,衡量上往往有一些差异。
(三) 审理的定性处理问题
1、审理定性的依据
(1)刑法以及相关的刑事法律规范。
(2)党纪、政纪条规是我们定性的主要依据。
(3)政策也是我们审理定性的一种依据。
(四) 审理定性中要注意的问题
1、 对违纪人的行为要予以定性;
2、 定性要有依据;
3、 依据的效力如何;
4、 所定错误性质是否符合构成违纪案件要件的要求。
5、 要征求相关的执纪、执法部门的意见。
由于各种条规之间有冲突现象,特别是同效力的条规冲突,解决办法只能是征求相关的执纪、执法部门意见,达到稳妥办案。
五、关于处分批准权限的问题
下面同大家说一下党纪处分批准权限问题。这是审理工作的关键问题,也是各级领导一定要把握好的问题。党纪处分批准权限,是指各级党委和纪委在批准给予违纪党员或违纪党组织党纪处分的职权范围。也就是说,哪些违纪的党员或党组织的处分归你这一级纪委或党委批。不归你这一级纪委或党委批的,你就不能批。那么反过来说,归你这一级纪委或党委批的,你不能不批。这个权限一定要把握清楚。因为这个问题很细,哪一级的、给予什么处分,可以说比较复杂。我认为,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领导,应该掌握住这样的原则:按照党章和中央纪委关于处分党员或党组织的批准权限的规定,总的原则是分级负责。具体的分为隶属管理和级别管理。
1.隶属管理。就是指按照党员的组织隶属关系,来划分党委和纪委批准给予违反党纪的党员和党组织处分的职权范围。具体有四个层次:
(1)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城镇街道、农村中的党员,违犯了党的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所在支部决定,所在基层党的委员会批准。如果党员受到开除党籍处分,则必须由所在基层委员会报县级或县级以上党委、纪委批准;党员干部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除按隶属关系由所在支部作出决定外,还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管理这一级干部的党委或同级纪委批准。
(2)对于业务上直属中央各部门领导或业务上实行双重领导,但以中央部门领导为主的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现行领导管理体制可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情况是人、财、物和党的组织关系都垂直管理,直接隶属上级主管部门。对于这些部门的党员、党员领导干部违犯了纪律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隶属关系由主管部门的党组织批准。另一种情况是人、财、物虽然由上级主管部门垂直管理,但是党的组织关系却隶属于地方党委。对于这样的部门的党员违犯了纪律需要给予党纪处分的,由地方党组织批准,但事先应征求该单位主管部门党组织的意见,协商后再处理。
(3)对于在原单位工作期间违犯党纪,在党组织调查其问题前调到新单位工作,以及由于原单位撤销、合并到新单位工作的党员,原则上由犯错误党员新调入单位的党组织负责处理其违纪问题。
(4)党的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对于所属各部门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有批准权。对中央和地方各级党委、政府机关中,应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提出审议意见后,再报中央、中央纪委或地方党委、纪委审批。对中央和地方各级直属机关中,有审批权的部门,在批准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后,应按照党员干部的职务级别,报中央纪委或地方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的案件,同时抄送中央或地方各级直属机关工委、纪工委。说白了,隶属管理,就是说,党的关系归属于谁来管理,那么,处分就由谁来办理。
2.级别管理。级别管理是指按照党员领导干部的职务级别,划分各级党委、纪委批准给予违纪党员领导干部处分的职权范围。根据党章的规定和级别管理的原则,中央纪委规定:
(1)党的中央委员会、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批准对违犯党纪的副省、副部级及其以上党员干部的处分(包括国务院直属局、办的局长、副局长、主任、副主任);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中央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委员,党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的处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纪委负责批准各自管理的违犯党纪的正、副厅(局)级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负责批准违犯党纪的党的市(地)委员会委员、候补委员、纪委委员的党纪处分。地(市)级、县级党委、纪委,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负责批准下一级违犯党纪的党员干部的党纪处分。
(2)对同一案件,涉及多人共同违纪,都应给予党纪处分的,按照级别管理的原则进行处理。有这样两种处理办法:
一是统一审批。按照其中职务级别最高的党员的批准权限进行统一审批。根据党章和批准权限的规定,对党员的处分,必须按照批准权限报有批准权限的机关进行审批;上级党委、纪委有权直接给予党员纪律处分。因此,案件中职务级别最高党员的纪律处分,必须报有权批准的党委、纪委审批,而该级党委、纪委也有权批准案件中其他违纪党员的党纪处分。
二是分别审批。由有批准权限的党委、纪委对其职务最高的违纪党员干部批准决定给予党纪处分,对共同违纪的其他违纪人员进行统一平衡后,提出处分意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和批准权限,由所在党委、纪委分别做出处分决定。
(3)退(离)休和退居二线的党员违犯党纪需给予党纪处分的,怎么办?按原任职务规定的批准权限办理报批手续。离退休后提高了级别的,按提高后的职级报批。
(4)对于上级纪委直接立案调查的下级党委管理的党员的案件,在给予处分时,一般应由上级纪委根据调查的情况提出处理意见,并将有关材料一并转下级党委、纪委,由下级党委、纪委做出处分决定,按照批准权限逐级报批。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由上级纪委直接做出处分决定。
审批权限问题,还有一些具体的内容和范围,比如说,有的由党委批准,有的由纪委批准;还明确了什么处分归哪一级批准,等等。就不讲那么细了。
六、在办案中提高成案率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案件查处工作作为纪检监察机关的中心工作,在反腐败三项工作格局中有其举足轻重的地位,成案率的高低会直接产生不同的政治和社会效果,甚至会对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产生重大影响。因此,做为党的纪检监察工作者,如何把案件办成、办好、办成铁案,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一)准备充分,慎初查。调查人员在接到批件后,首先要吃透反映的内容,分清主次,掂量出每个线索的轻重和它的可查性,经过梳理线索,综合推理,找出突破口。第二,依据案情,合理分工,根据每个调查人员的特长,要分清谁主攻、谁配合,谁主管查帐、谁主管协调,一句话,要唱好黑红脸,既不能让被调查人认为你软弱可欺,又不能过于鲁莽伤他人自尊,引起被调查人强烈的对立情绪而出现僵局,要做到进退自如。第三,要熟悉与本案有关的政策法规及相关知识,不能在办案过程中说白话、办白事,以免被调查人钻了空子,贻误战机。第四,要充分利用好开始办案的第一周的每一分钟。一般来讲,不是特别复杂的案件,成案与否,第一个星期很关键,在这一周,如果事前保密工作做的很好,涉案人没有思想准备,或准备不充分,很可能会出现惊慌失措,顾此失彼现象,而被抓住证据。时间一长,被调查人各方面都有了准备,就增加了工作量,增加了成案的难度。第五,一旦准备完毕,就要快速出击,做到静若处置,动若蛟龙,稳准狠地做好控人、对帐、取证等工作,为成案迈出关键的第一步。做到以上这些就避免了匆忙上案,草草收兵,惊了腐败分子、凉了人民群众的现象发生。
(二)要掌握好调查问话的艺术。不同的问话方式决定着所取证据的质量和数量。它直接影响案件的成案与否与事实的认定、案件的处理,特别是在没有物证、书证的情况下,证人证言,就成了给案件定性的唯一证据。因此在调查问话时,第一,要明确问话要达到的目的。调查发问的目的就是查明被调查人的错误事实是否存在、当时事情的真象是什么,使错误事实全面的展现出来。每一个问题怎样问,采取什么样的问话方式,是单刀直入,是曲折迂回,是劈头一击,是逼进死角,都要根据涉案人的具体情况,譬如心理素质、性格、承受能力等等而定,不要问那些与事实认定无关的事情。第二,问话前要有周密的计划。一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离不开周密的计划,一次成功的调查问话,同样也离不开事前周密的计划。在问话前,主问人要对先问哪些人,后问哪些人,先问什么,后问什么,从什么地方问起,哪些是关键问题一定要问清。要有完整、系统的计划。和写文章一样,做到层次清楚、详略得当,使调查工作井然有序,少走或不走弯路。当然,也不能拘泥于计划,形而上学,调查中出现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调整策略,随机应变。第三,问话时针对性要强,对特定的内容和对象应采取不同的方法进行发问,发问的内容要有针对性。根据所要查明的事实就何人、何时、何地、何事以及后果如何等项目一一发问,让涉案人逐一作答,每一句问话都要解决一定的问题,要有的放矢,问到点子上。第四,策略要灵活。调查人与被调查人面对面谈话,这是一个智力的拼搏,心理素质、综合能力的较量,双方都竭尽全力,一个要突破重围、一个要围而歼之,一个要力图查清事实,一个要极力隐瞒或缩小事实真象。调查人员如果在智谋上低于涉案人,在方法上逃不出思维的陷阱,在策略上不灵活,就会失去主动权,被涉案人牵着鼻子顺着他的思路走下去,使办案走进死胡同。调查人员要有毅力,在调查中我们站在正义的一方,心理上已经压倒了对方,我们快要坚持不住准备放弃的时候,涉案人也已接近崩溃,那就要看谁能再坚持最后一分钟,一旦涉案人坚持不住,我们就离胜利不远了。第五,问话时,要简洁明了。不能喋喋不休而无意中暴露了自己的意图或机密,要引导涉案人多说,言多必失,察颜观色,要善于在涉案人的废话中找出对办案有利的东西,及时发问,发现重要线索及时落实。切忌就事论事,丧失了发现重大线索和案中案的机会,如果涉案人无意中说出我们并未掌握的线索,不要喜形于色,马上穷追不舍,以免让涉案人知道你并未掌握或调查这个问题而闭口不谈,要让涉案人说下去,快要说完时,我们可以说“这个问题不要多说了”,让涉案人从语言上、表情上认为我们已掌握,待说过其它的问题,我们可以再让涉案人把那个什么什么问题写一下,根据涉案人写的再确定下步的工作。具体每个案件中如何处置,要看每个人的悟性和综合素质与能力。对被调查人一些出乎意料的回答或表现(如言语粗鲁、冲撞、暴跳如雷等),问话人要冷静,不要轻易动怒,以免出现僵局。
( 三)要分清层次,抓主要矛盾。一个案件可能要涉及许多人和事,有很多模模糊糊的线索,有直接掌握的,有道听途说的,有臆猜的等等,办案人员要思路清晰,头脑清楚,不能东抓一把,西捞一下,这也可疑,那也可能,抓不住重点,贪多求全,最后一个也没抓住。因此要分清轻重缓急,明确哪个线索是伏笔,哪个似轻实重,哪个似重实轻,以麻痹对方,一旦突破一个,此案即可立案。每个调查组成员都要明确谁是主要责任者,什么是主要事实,对一些细枝末节问题不必花费大的精力纠缠。
(四)要做好笔录。在做笔录时,首先调查人员要精力集中,思想不能开小差,有时问话人绞尽脑汁设计的一个问话,被调查人也说了,但记录人员却疏忽了没记上,这就存在一个主问人与做笔录人的配合默契问题,两个人要心有灵犀一点通,一个表情、一个眼神、一句不同一般的问话,两个人都要心领神会。第二做笔录的人员要耳精、脑灵、手快,做笔录时,要听得出哪些话是重要的,哪些是废话,哪些可以一笔带过,哪些要详记,不能该记的没记上,不该记的记上了,脑子要高速运转,迅速判断出每句话的分量,并很快记上,对于一些重要的情节更要问清、听清、记清。
(五)要有强烈的保密意识。古人云“君不密丧其国,臣不密丧其身”,可见保密是多么重要。一个案件的成功与否,保密工作做的好坏是案件成功与否的一个重要环节,失了密,涉案人就可以串供,销毁证据。保密工作做好了,涉案人就可能在我们的突然袭击面前,人赃俱获,措手不及。调查人员不但在调查前做好保密,在调查进程中更要保好密,更不要说违犯纪律有意泄露案情,就是在公共场所或熟人,甚至家人面前也不能谈论案情,以防大意失密,给工作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六)要坚持物证、书证第一的原则。一般而言,铁证如山的“证”主要是物证与书证,有了可靠的物证、书证,涉案人就不容易翻案,而证人、证言就容易推翻,我们作为纪检监察机关又有别于司法机关,涉案人翻了供我们也不能定他伪证罪。因此,在调查开始之初,就应该首取物证、书证。一旦掌握了可以定性的物证、书证,我们就可以撕开一个口子,然后搜取更多证据,证据必须具有客观性(客观存在的事实)、可靠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必然性(符合当事人心理状态),办案人员要围绕这三方面做深入细致的工作,不能粗心大意,更不能带有主观意识来取舍证人证言,否则,将产生错案,产生很坏的政治和社会影响,给我们党的事业带来损失。
关于查办案件工作的几个问题 发挥查办案件工作的治本功能 杨官良/ 关于如何加强基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的思考与建议_ _纪委领导/监察/巡视/... 中共南宁市纪委 南宁市监察局关于成立市直机关查办案件工作联查联审... 加强案件查办工作 加大惩治腐败力度 做好查办案件工作 推动科学发展 做好查办案件工作 推动科学发展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对全市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监督管理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肥西办案工作落实“一案四报告”发挥查办案件的治本功能 常州纪检监察网---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思考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街道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思考 用科学发展观指导查办案件工作的几点思考 常州纪检监察网---进加强和改进街道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思考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思考001 在查办案件工作中如何践行科学发展观理念的几点思考 进一步加强和改进乡镇纪委查办案件工作的思考 关于加强案件检查工作的意见 谈谈案件检查工作具体操作中的几个问题 关于健全查办案件协调机制提高有效突破大案要案能力的调研报告 十六大以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工作综述 中央纪委监察部机关发挥查办案件治本功能工作综述 完善机制突出重点 扎实推进查办案件工作 以科学发展观理念统领查办案件工作_ 完善机制突出重点 扎实推进查办案件工作(中国石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