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范商品属性名称防止商业欺诈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6 22:27:44
 
汪国钧
当前,商业欺诈的手段之一就是混淆商品属性,以此来蒙骗消费者。例如,在服装行业,有人将人造丝面料说成是真丝面料,将毛粘衬衫说成是羊毛衬衫;在皮革制品行业,皮革种类原来很明确,有牛皮、羊皮、猪皮等等,现在有些皮革制品标为真皮,问经销商何谓真皮,有的说真皮就是牛皮,有的说真皮是由碎皮经特殊工艺加工而成的皮,有的说真皮就是合成革,正是众说纷纭、莫衷一是。此外,将人造革、合成革写成是牛皮以蒙骗消费者大有人在;在食品行业,混淆商品属性,来骗消费者的现象更为严重。如有人将不含鲜奶油而以氢化油、乳化剂、稳定剂、水和糖等原料加工成的馅料称之为鲜奶油、在肉松、红肠、方腿、酱牛肉、酱驴肉掺入植物蛋白、淀粉或稳定剂以增加成品率,等等。消费者上当后叫苦不迭。凡此种种,不胜枚举。
为什么混淆商品属性现象屡见不鲜:
1、不法厂商混淆商品属性以谋取暴利。 如一公斤冬瓜不到6角,一公斤草莓要4元多制成的,而以冬瓜制成的果酱冒充草莓酱,不仅暴利,还冲击了真正草莓酱的市场,真正的广式香肠是用猪肉制成,肥瘦搭配合理,100千克猪肉出成品60千克左右,如今在香肠中掺入淀粉、大豆蛋白和色素等等,100千克猪肉出成品超过100千克。食品价值量一般不高,消费者去投诉,花费的时间、精力、费用往往超过这些食品价值,只得自认晦气。不法厂商深谙消费者的这种心态,故意混淆商品属性以谋取暴利。
2、大多数商品属性名称没有以国家标准的形式规定下来,不少商品属性名称都是约定俗成的,虽然在人们头脑中已形成一定概念,但是,有的没有以文字形式记录下来,有的虽然见于词典,但没有以法的形式规定下来。因此,不法厂商浑水摸鱼,老百姓无法据理力争,执法部门因缺乏依据而无从执法。
3、有的商品属性名称已有标准规定,但由于标准起草单位以及某些标准主管部门出于某种小团体利益或缺乏专业知识,对商品属性下的定义不精确,以至于给不法厂商有机可乘。例如牛奶原来的行业标准名为消毒牛乳(GB5408-1985),顾名思义,是将新鲜牛乳经过巴氏杀菌或高温瞬间杀菌的牛乳,可直接供应订户饮用。它保留了牛乳的有效成分。而如今原标准取消,改为灭菌乳,定义为以牛(羊)乳或乳粉为主原料,不添加或添加调味料等辅料,经灭菌等加工过程制成的可直接饮用的产品。由于进口奶粉便宜,有些厂商将奶粉加水稀泽,掺入牛乳中出售,以获取厚利。从法的角度看,似乎没错,然而消费者吃不到新鲜的消毒牛乳了。从科学合理的角度看,乳粉加水而成的饮料应称为复原乳以区别于新鲜牛乳,在包装上标明,让消费者选用,但这些都必须在商品属性标准中规定。
4、有的商品属性名称见之于行业标准,但由于是推荐性标准,有些厂商认为这无法约束自己,拒不执行。如裱花蛋糕标准规定,把那种蛋糕表面装饰的形似鲜奶油,但不含一点鲜奶油的蛋糕命名为植脂奶油蛋糕,把表面涂抹鲜奶油的蛋糕称之为鲜奶油蛋糕或鲜奶蛋糕。但不少西饼屋仍然将不含一点鲜奶油的蛋糕命名为鲜奶蛋糕来蒙骗消费者。
为什么要规范商品属性名称:
1、市场经济需要有交易双方共同遵守的游戏规则,商品属性名称标准是保证有序竞争、公平竞争的首要条件之一。不同属性的商品,价格悬殊。例如,人造革公文包,仅几十元,而牛皮公文包要几百元。用代可可脂做的巧克力只有二十多元一千克,而可可脂做的巧克力要80多元一千克。如果没有商品属性名称标准,不标明商品属性,老老实实经营的企业就会吃亏。
2、防止商业欺诈,保护消费者的利益。
3、有利于消费者根据自己需要选购商品。不同属性的商品特点不同。如奶油和人造奶油从表面看两者仿佛差不多,但是它们的人体功能有差异。不少人造奶油采用氢化油加工而成,氢化油中含有反式脂肪酸,对人体不利,尤其是心血管病人。
4、为质检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为了杜绝有意无意混淆商品属性进行商业欺诈的行为,建议:
1、尽快制定商品属性名称国家标准,让生产企业和经营者有法可依。
建议由中国商业联合会牵头,组织各行业专家参加,成立商品属性名称国家标准起草小组。商品属性名称国家标准可以按行业分类。鉴于原商业部曾编辑出版过一套中国商品大词典,制定标准时可以参照此词典,并根据目前商品流通情况以及已经发布的行业标准,分门别类编写商品属性名称及其定义。
商品属性名称国家标准的制定是商品流通领域的一件大事,是一定历史时期的经验总结,是商品流通领域必不可少的法律规范。商品属性名称国家标准应该是强制性国家标准,它的出台也体现了我国以法治国。它的出台也将有利于防止商业欺诈,有利于进行公平合理的商品交易,有利于商品流通,有利于技术交流,有利于消费者明明白白消费从而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也为质检部门执法提供依据。
2、商品属性名称国家标准出台后,有关厂商应在商品标签、标牌上标明商品属性。
3、以某种原料命名的产品必须在包装标签、标牌上注明含量。如肉松、红肠、方腿等肉制品必须注明肉的含量、鱼翅月饼必须注明鱼翅含量多少等等。
4、摈弃不规范的商品属性名称。如X年陈黄酒。三年陈黄酒最早是由绍兴酿酒总厂在上世纪90年代初推出的,每瓶25元,后来上海、嘉善等地酒厂竞相效法,大打价格战,最便宜时,三年陈每瓶仅售5元。厂家不可能做亏本生意,就在黄酒勾兑上做文章,鉴于三年陈、五年陈黄酒理化指标上无差异,难以通过理化方法检测判断,就给不法厂商有机可乘。纵观近十年黄酒市场以及消费者反映,本人认为三年陈、五年陈黄酒作为商品名称出现不恰当。我国标准向国际标准靠拢是大趋势,黄酒虽然是我国特产,但是作为酒的一类,某些提法应与国际接轨。例如,国外葡萄酒和黄酒一样是酿造的,在出售商品酒上,它告诉消费者是某某年酿造的,并没有几年陈的说法。事实上,目前黄酒酿造,无论是采用传统方法在缸中发酵,还是大罐发酵,基本上都不是在密闭的环境中进行的,产品质量和气温变化有一定关系。因此,建议修订黄酒标准,摒弃三年陈、五年陈的说法,实事求是告诉消费者是哪一年生产的。
5、加强执法。对故意混淆商品属性进行商业欺诈者必须重罚,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在媒体曝光。对举报者应以重奖。
6、建立信用档案。有人说,规范商品属性名称会限制商品发展。其实这是误解。因为你开发的新产品不在已公布的商品属性名称国家标准的范围内,可以取新名称。
(作者为民建商二工委会市糖业烟酒集团有限公司支部成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