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部门既执法又立法 政协委员历数立法四宗罪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0:38:58
石家庄三鹿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全国政协委员田文华3月13日历数部门立法四宗罪,指出目前行业(部门)在制定法规时,存在“执法部门立法”的情况较多、“关门立法”的现象较严重、专业机构发挥作用不够和多重执法与执法空白较为普遍。
《中国青年报》报道,田文华表示,从目前的情况来看,部门立法特别是有关行业管理方面的法规大多由政府执法部门牵头起草。政府部门既是执法者,又是立法者。执法部门立法的后果必然导致部门权力最大化、责任最小化。
在法规案起草过程中,社会各界参与部门立法的广泛性不足,也是田文华诟病的原因。社会专业机构如律师协会、行业协会及相关专家、学者掌握着比较丰富的法律及行业管理知识、经验。他们可以从法律或者行业发展全局上,为部门立法提供智力支持,有利于立法的科学性。但是,目前在部门立法实践中,社会专业机构参与度不够,政府部门也很少或者不征求他们的意见和建议。
此外,同一事项或相关事项由不同部门进行立法,造成“法出多门”或“监管真空”。田文华说:“这种情况现实也不鲜见,因此,在执法过程中,各执法部门大都依据各自制定的法规来执法,出现执法混乱。”
田文华认为,造成以上问题主要有两大原因,一是部门利益驱动。政府部门作为“执法者”和“管理者”,在立法时不可避免要受到部门利益的主导。二是执法、立法不分。我国目前正处于行政权过分庞大的转轨时期,立法、执法、司法三者的关系还未真正得以理顺,存在以行政权、执法权代替立法权的现象,人大立法的职能没有得到应有发挥。三是重实体、轻程序。
有分析称,长期以来,中国各级立法活动都是沿用由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的模式,这就是通常所称的“部门立法”。应当说,法律法规草案由部门起草,在中国立法资源短缺,特别是人才和信息资源短缺的情况下,可以有效缓解立法压力,适应中国的立法要求。但是,多年来的立法实践表明,由各部门起草法律法规草案也存在一些明显的缺陷和不足,难以跳出部门利益的小圈子,难以克服部门保护主义的局限。
部门立法不公损害了立法公正,也拖延了立法的进程,还事实上造成法律法规内容交叉,出现法律法规“打架”现象,严重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实施效果。公共立法和项目立法就能有效地克服部门立法中普遍存在的缺陷和弊端。公共立法是国际上公认的科学立法方式,它是以中立的专业人士为主导的立法模式。
总之,消除法律不公,必须改变部门立法模式,打破部门立法垄断,由部门立法转向公共立法和项目立法,将法律法规草案尽可能地交由中立的专业人士草拟,这是我国立法科学化的必由之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