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宁:物权与人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3:54:58
鲁宁:物权与人权鲁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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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文顺着周一本栏所议内容走,续物权法话题。

      《物权法》所定义的物权,指自然人、社会法人可直接支配的不动产和动产带来的诸种权利。

      现代社会语境下,物权所涵盖的广义财产权属,是公民人权的物化表达。

      当今发达国家,物权与人权已形成相辅相承关系。发展中国家,物权与人权的关系在相当程度上,还停留于因果关系阶段。

      这里所指的因与果,可能较极端却很直白的表述就是:没有物权,何来人权。

      《物权法》全文已在周一公布。我通读下来,该法突破性的因而最具价值期待的法条有三:一、私人对其合法的收入、房屋、生活用品、生产工具、原材料等不动产和动产享有所有权。私人储蓄、投资及其收益受法律保护;其二、国家、集体和私人所有权受法律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用任何手段侵占或破坏国家、集体和私人财产;其三、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合法权益。征收承包期内土地的,应对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给予合理补偿。

      上述三法条,均属《物权法》之核心法条。这部法律在中国之所以长期难产,主要的争议焦点和政治敏感点也都集中于这三条。第一条,按巩献田、喻权域这类“旧脑筋”的胡搅蛮缠,涉及所谓的“违宪”。第二条,平等保护国家集体私人财产暗藏“私有化”之阴谋。第三条、在许多地方官眼里,等同于自我束缚,对城乡群众私有房产及农民土地的乱占乱征乱拆就不大能随心所欲了。尤其是官商勾结再大刮“新时期共产风”--级差地租的暴利得减少一块了。所以,在反对者心目中,《物权法》甚至有资本主义复辟之嫌疑。于是有人危言耸听警告说:“《物权法》是经济上复辟资本主义的法律大纲,中国到了最危险的时刻。”

      可是,这些“旧脑筋”显然不敢正视,这些年里每年此起彼伏被官方解释为“群体事件”的“官逼民反”情势,正在无情地侵蚀执政的民心基础和社会基础。这种势头若再不能得到有效遏制--那怕只是缓和,社会和国家就会埋下“失稳”的祸患。历史上的镜鉴姑且不提,前苏联在1990年代前期解体,东欧树倒猢狲散,可还是沥沥在目的。吃着体制的饭,享受着比普通民众优越许多倍的待遇,却反复与执政党顺应历史潮流的明智之举交劲,这不是吃里扒外又算什么呢?

      讲常理,私人产权必须得到一国法制不容商量的保护属于常识。近半个世纪中,偏见取代常识,荒谬替代真理,人民和国家都为之支付了沉痛代价,直接延误了经济社会发展的进程。

      好在这一切在当代社会的主流话语体系里,还可统统归究到被改革开放抛弃的“计划经济”身上,以及对“发展规律的认识不足上”。尽管如此,我倒觉得此种捣浆糊未必就是推诿,不争论,向前看,放弃对陈芝麻烂谷子的倒腾,发展才是硬道理,小平的政治智慧的确与众不同棋高一招啊。

      收缩一下议论的视角和范围,《物权法》--许多国家直接叫做《私有产权保护法》,亦被称作一个国家的“经济宪法”。这一条,周一拙文已有所论,此处不再重复。我想说的是另一种愿景:中国特色的《物权法》终于降生了,中国特色的《人权保障法》还会远吗?有些议论现在阐述不如做事后诸葛亮更为稳妥。我知道这仍然需要时间,甚至很长的时间,但毕竟“国家保障人权”也已入宪并成为社会共识,或早或迟,这一天终究会来的。不谓别的,只谓国家保护人权像国家保护私人合法物权一样,都属于现代文明社会的普世价值观。至于手段保护,当然是法律先行啦。而且,我们已欣喜地看到,先于人权保护的专项法律,公民基础教育权,基本医疗权,社会低保权,基本住房权,司法平等权等等诸多具体的人权,正在不同程度地主张和逐步落实之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