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人权发展趋势与中国人权保障的新特点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9:01:26
中国政法大学校长、教授   徐显明
新世纪以来,随着全球化浪潮和国际政治经济形势的演进,世界人权呈现出新的发展趋势。新时代中国的人权建设也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尊重和保障人权,依法保证全体社会成员平等参与、平等发展的权利。”这是针对现阶段中国人权保障的新特征对中国人权保障事业提出的新要求,对中国人权的发展有着重大指导意义。认清世界人权发展的新趋势和中国人权建设的新特点,对于我们把握当下、继往开来,有着重要意义。
一、世界人权发展的新趋势
我们可以从四个视角来概括世界人权发展在新世纪所体现出来的趋势:人权理论的角度、人权观念的角度、国内人权保护制度的角度、国际人权保护制度的扩展。
(一)在人权理论方面,人权概念进一步扩展和深化
人权概念的扩展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主体的扩展、内容的扩展和领域的扩展。
1、主体的扩展
人权发展的过程就是人权主体不断扩展的过程。
尽管《独立宣言》和《人权宣言》中都规定,人人生而自由,在权利上平等。但是事实上,实际享有权利的主体是受到限制的。例如选举权方面,在早期资产阶级国家中真正完全的权利主体只是白种男人。美国奴隶制度的废除直到南北战争之后才完成。而直到上个世纪70年代有色人种在美国法律上才真正享有平等权利。妇女成为人权的主体则经历了同样一个漫长的历程。从19世纪,玛丽·沃尔斯通克拉夫特的著作《为男人和女人的权利辩护》提出女人享有与男人平等的权利以来,女人为了平等权利的斗争就一直没有停止。1914年,英国妇女发起了争取选举权运动—男女平等选举权,冲击白金汉宫,向英王乔治五世请愿。世界上妇女最、早获得选举权的国家是新西兰(1893)和芬兰(1906 )。到20世纪60、70年代世界范围内女权运动的兴起,男女平等才逐渐得到社会的普遍认可。
现在的人权体系,特别是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产生以后,用的人权概念几乎都是“人人”的概念或者“所有”人的概念。不管是男人还是女人,不管是老人还是年轻人,不管是中国人还是外国人,不管是有国籍的人还是无国籍的人,不管是敌人还是人民,都是人权的主体。人权主体的范围获得极大扩展。
到了新世纪,人权理论又获得进一步发展。发展权理念,尤其是可持续发展概念的提出,使得人权的主体又有了进一步的扩展。可持续发展所保护的谁的权利呢?可持续发展要求保护环境,节约资源、能源,其目的就是为了整个人类文明,从权利主体上说,可以看作是下一代的权利,后代的权利。
2、内容的扩展
权利内容的扩展,一方面是由于社会文明的进步,人权理论和制度的发展;另一方面也是由于科学技术的进步,社会经济水平的提高。在这些因素的共同作用下,人权包含了越来越多的内容,出现了越来越多的权利种类:新的权利不断出现,从公民享有的人身自由权、财产权、政治权利,扩一展至社会经济权利、文化权利等,又进一步扩展至发展权、环境权等新一代权利。
同时,传统权利的内容也获得了扩展。如传统意义上的财产权仅指动产和不动产的范畴。而现在新的财产形式如电子货币、虚拟网络货币的出现,使得财产权有了新内容。
3、领域的扩展
人权概念本义上是针对公共权力而言的,尤其是国家权力。法律保障人权主要是为了防止国家权力对于公民个人权利的侵害。这也是古典人权理沦的精髓所在。随着人权理论和实践的发展,国家权力由原来单纯地被防范的角色开始转变为被应用的角色,要应用国家权力为人权的实现创造条件。国家由守夜人成为了保姆,国家的角色有所转变,对于人权的责任更加重大。在这一理论模式下,人权的领域主要是在“个人—国家”双重关系下展开。
而从上个世纪末期,人权理论开始进一步丰富。由于大量处于国家和个人之间的社会组织的出现,例如大型企业,社团法人、NGD组织等。这些组织的发展壮大给人权带来了新的命题。一方面,它们可能帮助人们实现所享有的权利,例如企业可以实现工作的权利,有些社会基金可以为人们提供救济和帮助。另一方面,它们也可能会对个人权利造成损害,成为权利侵害的主体。社会组织的介入使人权领域得以扩展。因此,人权的领域就从“个人——国家”这一双重关系模式转变为“个人——社会——国家”三者互动关系模式。
要更好地尊重和保障人权,就要解析“个人——社会——国家”三者关系模式下国家、社会、公民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关系。从“公民——社会——国家”三者互动关系模式出发探讨公民基本权利实现机制,凸显社会力量在公民权利实现过程中的作用,从而弥补了传统的公民与国家之间规范模式的缺陷,丰富了现代社会保障和实现公民权利的思路。当前我们国家正处在社会经济政治体制改革和社会发展转型的关键时期,更需要我们深入研究公民基本权利的保障和实现机制,以协调利益冲突,促进社会和谐。
(二)人权观念的全球化与人权文化的多样性并行
从人权观念的产生发展历史来看,它经历了一个从西方几个国家扩展至整个西方世界,到东方国家,乃至全球的一个历程。到 20世纪尤其是二次大战后的几十年里,人权观念得到了全球范围的普遍承认和传播。《世界人权宣言》及其后国际人权A,B两个公约的制定,都体现了各个国家人民对于人权的普遍追求。由此,人权树立了其全球性话语的地位,成为评判行为的基本的合法性标准。
但是,也必须承认不同国家、不同民族、不同区域对于人权本身的认识还存在着相当大的差异。基于不同的历史文化传统、基于不同的经济社会发展条件、基于不同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对于人权的不同理解形成了不同的人权文化。我们称之为人权文化的多样性。这种人权文化的多样性和差异性导致了东方和西方、北方和南方、不同国家之间、不同民族之间经常会在人权问题上存在不同观点和争论。而人权的南北之辩、东西之辩,典型体现在中国和美国的人权论争上。公民政治权利与生存权发展权哪个为要、人权与主权的相互关系这两个问题是中美在人权问题上的主要争点。除了这两个主要的分歧之外,在人权哲学上也存在分歧。这里涉及到东西方不同的文化传统。美国的人权哲学是地地道道的个人主义哲学立场,而中国几千年来一直是强调集体价值的优先性,天下为公,公而忘私,国家、集体在道德权重大于个人。这也导致我们在一些具体权利问题的认识上与西方国家不同。
事实上,这种人权文化的多样性不仅体现在东西方之间,也体现在东方之间,还体现在西方之间。西方国家的人权观念也存在差异。法国一直被认为是理性主义人权观念,英国则是经验主义的人权观念体系,而美国则以其传统的实用主义为人权观念的明显特征,北欧则是一种社会民主主义的人权观念架构。所以说,人权文化的多样性将一直存在于人权观念的发展过程中。这恰恰与我们国家目前所倡导的和谐世界主张不谋而合。
(三)国内人权保护的进一步深入和强化
国内人权保护制度经过几百年历史的演变,各个国家都摸索出了一些适合本国国情的制度体系。不同国家在人权保障制度上的设置虽有所不同,但还是有一些共性的地方。从当下人权发展的趋势来看,主要体现为两个方面的特点:一是强调已有的权利保障制度必须得到落实,二是强调国家在人权方面应当承担起更大的责任。第一点主要体现在宪法上的基本权利必须得到切实保障,也即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的广泛建立;第二点特别体现在国家人权机构的广泛建立上。
为了确保宪法所规定的基本权利得到实现,世界各国普遍建立起了宪法实施和监督制度作为最高的法律权威和法律效力来源,宪法上关于基本权利的规定是一个国家人权保障制度的基本原则和规范。要将这些宪法性人权原则和规范转化为公民实实在在所享受到的权利,不仅需要制定其他法律制度来将其细化和具体化,还需要宪法本身具有实施机制。二战之后,西方国家纷纷参照美国的违宪审查制度建立起了自己的宪法审查机制。德国建立了联邦宪法法院,法国则成立了宪法委员会。从上个世纪末开始,其他国家如韩国、南非、印度等国家也相继成立了宪法实施机构来促使公民基本权利得以实现。当然,基于各国不同的政治发展状况和法律体系,这些国家的宪法实施机构采取的运行模式不完全一致,在政治制度中的地位和作用也不尽相同。
为强化国家在人权保障方面的责任,各国在人权法律制度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做了某些改革。基于对人权的不同理解和不同国情,这些改革措施也有所不同。目前看来,一个比较普遍的做法就是建立国家人权机构。按照人权的义务层次论,国家人权机构所承担的国家义务实际上是一种促进人权的义务。1992年,联合国人权委员会提出了国家人权机构的地位与功能的原则(巴黎原则)。在联合国的积极努力下,各国在发展人权保护机制的过程中,建立了形式多样化的国家人权保护机构。自1977年新西兰最初成立人权委员会后,澳大利亚、加拿大、意大利、希腊、法国、英国等国家相继成立了人权委员会。在亚洲,菲律宾、泰国、蒙古、印度、斯里兰卡、孟加拉、土耳其、印度尼西亚、韩国等国成立了适合自己国情的国家人权委员会。在美洲国家中,墨西哥、智利也建立了各种人权委员会体制。在非洲,南非、埃及等国家的人权委员会在促进人权事业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的功能。
(四)国际人权保护的全球化和区域化并行
1、人权保护的全球化
人权保护最初是一个国内问题。对于一国人民而言,他们享有的各种权利都要由其所在国的法律予以保障,而且,这些权利的实现程度,也取决于国内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的发展水平。因此,人权保护首先是国内问题。但是,人权保护又不仅仅是国内问题,随着我们前面所讲的人权观念的全球化,特别是在经历了二次世界大战的灾难之后,在联合国的大力倡导下,国际社会订立了众多人权保护的国际公约,建立起了全球化的人权保障机制。
全球化的人权保障机制主要是在联合国的框架下进行。维护和促进人权与基本自由,是《联合国宪章》所规定的联合国的根本宗旨之一。联合国通过制定国际人权宪章、公约和建立相应的人权机构来保障全球化的人权。国际人权宪章主要由《世界人权宣言》、《国际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公约》、《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公约》组成。还有其他国际性人权公约。
为贯彻这一宗旨,联合国建立了一系列审议人权问题和监督人权状况的国际机构。
人权理事会是大会的附属机构,直接向联合国所有会员国负责。人权理事会负责对联合国所有成员国作出阶段性人权状况回顾报告,理事会成员在任期内必须接受定期普遍审查机制的审查。人权理事会充当联合国关于人权问题对话与合作的主要论坛。通过对话、能力建设和技术援助,帮助会员国遵循人权义务。同时,理事会向大会提出关于进一步发展人权领域国际法的建议。
联合国人权事务高级专员(UN High Commissioner for Human Rights简称“人权高专”)及其办公室。人权高专是根据1993年联大48/141号决议设立的联合国系统内负责人权事务的最高行政长官,副秘书长级。由联合国秘书长任命,经联合国大会核准产生。人权高专主要负责协调联合国在人权领域的活动,任期四年,可连任一次。
其他根据联合国人权文书设立的机构还包括根据《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人权事务委员会,根据《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国际公约》设立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委员会,根据《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设立的消除对妇女歧视委员会。根据《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设立的禁止酷刑委员会,根据《儿童权利公约》设立的儿童权利委员会等。
2、人权保护的区域化
但是由于联合国的成员国在政治、经济、文化、历史等方面的差异,经常受到大国外交政策的掣肘,全球性的国际人权保护进展并不尽如人意。在此背景下,从上个世纪中叶以来,人权保护出现了区域化现象。欧洲、美洲、非洲乃至亚洲都制定了各具特色的区域性人权文件,特别是欧洲、美洲和非洲还建立了系统的人权保护机制。
在区域化人权保护方面,欧洲起步最早。早在1950年,欧洲理事会成员国就根据《世界人权宣言》缔结了《欧洲人权公约》,公约规定了12项公民权与政治权利。根据公约,欧洲设立了欧洲人权委员会和欧洲人权法院,它们与欧洲理事会部长委员会一起构成了欧洲区域性人权保护的主要机构。1961年通过的《欧洲社会宪章》规定了19项基本的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根据相关人权文件,欧洲建立了一套系统的人权保护制度,主要包括国家指控制度、个人申诉制度以及国家报告制度。1998年11月1日公约第11议定书生效,新的欧洲人权法院成为常设的、唯一有权受理欧洲国家和个人申诉的区域性人权保护机构。
继欧洲建立区域性人权保障机制后,1969年,由32个国家组成的美洲国家组织召开人权特别会议,通过《美洲人权公约》,其中规定了27项公民权与政治权利,对经济、社会和文化权作了原则性规定。其后,1958年通过的《美洲人权公约补充议定书》对一些基本人权作了补充规定。根据该公约,美洲国家间人权法院和美洲国家间人权委员会是美洲区域性人权保护的主要机构,其保护制度主要是国家指控制度和个人申诉制度。
1981年,非洲统一组织制定了《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该宪章既规定了公民权和政治权利,也规定了社会、经济和文化权利;既规定了个人权利,也规定了民族权和集体权。非洲区域性人权保护的主要机构是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利委员会。在宪章通过后的多年里,非洲一直致力于筹建人权法院。2006年7月2日,非洲联盟(非盟)第七届首脑会议通过决议,决定成一立非洲人权与民族权法院,标志着非洲国家在人权保护方面迈出了重要一步。迄今,亚洲尚未建立实质意义上的区域性人权保护机制,这主要是因为亚洲国家之间在政治、经济、社会制度方面存在明显差异,而且在历史文化与宗教背景方面也有巨大不同。但是,从1955年亚非会议以来,人权一直是亚洲国家之间交往的议题之一。1983年,为了筹备世界人权大会,亚洲各国的部长和代表在泰国首都曼谷举行会议,通过了《曼谷宣言》。这个宣言在强调人权的普遍性、客观性和不可选择性的同时,宣称“亚洲国家以其多姿多彩的文化与传统能对世界会议(世界人权大会)做出贡献”,并且“认为尽管人权具有普遍性.但应铭记各国和各区域的情况各有特点,并有不同的历史、文化和宗教背景,应根据国际规则不断重订的过程来看待人权”。《曼谷宣言》没有被认为是一个区域性的国际人权规约,只是一份昭示亚洲国家人权观的政治文件。就目前而言,人权保护的全球化和区域化的并行趋势将长期继续下去。
二、中国人权保障的新特点
进人新世纪以来,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了重大进展,成就为世人所瞩口。新时期中国在人权保障方面取得的进展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人权理论研究的纵深化
改革开放以来,人权理论研究取得了重大进步。随着思想解放的深人,人权理论研究的禁区被突破。人权已经不再被认为是资产阶级的专利,社会主义也讲人权。而且我们在法治问题上也取得了共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从总书记的报告到了我们的宪法中。依法执政被确认为新的历史条件下中国共产党执政能力建设的一个基本方式。人权理论研究的纵深发展表现在:法治与人权的关系进一步明确,法治的真谛是人权。依法治国、建设法治国家的实质,就是要从法律和制度上保障人权。
人权理论研究的纵深发展还表现在:中国学者在探索建立在我们国家的国情和传统之上的有中国特色的人权理论。继上个世纪提出关于生存权的理论之后,我们又在探索和研讨中国的人权哲学基础,发展新的权利理论,例如和谐权利理论。
和谐涵指人与自然的和谐、人与人的和谐、作为个体的人身与人心的和谐三重要素。中国传统文化包含着对人与自然、人与人、人身与人心关系的深刻体认识与把握。可以将之概括为“天人合一”的宇宙观、“宽厚仁爱”的人际观、“恬淡平和”的身心观。老子讲:“人法地,地法天,天法道,道法自然。”庄子讲:“天地与我并生,而万物与我为一”,孔子讲以“仁”待人、以“仁”待物,“推己及人”,“成物成己”。在这些观点的背后,便是天、地、人合一和谐的宇宙观。在人际关系上,孔子讲:“君子和而不同,小人同而不和。”《礼记·礼运》云:“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鲜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孟子讲:“老吾老以及人之老,幼吾幼以及人之幼。”这些均集中展现了儒家宽厚仁爱、悲悯豁达之情以及立意高远的和谐人际追求。在人身与人心的关系.上,中国传统文化虽有宋明“存天理,灭人欲”的极端,但更主张心态恬淡、身心平衡,更有“富与贵,是人之所欲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处也。贫与贱,是人之恶也;不以其道得之,不去也,这样的伦理情怀。中国传统立意高远、完满深邃的人生观、世界观、宇宙观,虽然近数百年来在表面上,对人类文明的解释力和推动力弱化了,但是不容置疑的是,人类文明轴心时代的几大文明中,惟有中华文明绵延至今不断;而在近几百年异军突起的各色文明,有的已成夕阳丽影,有的渐趋衰微之势,中华文明的价值却日趋彰显。和谐社会这一概念本身,就承载了国人他求之后向中国文化的回归欲望。
作为东方典型的中国文化侧重对超验人生价值的追问,而西方文化则侧重现实的致用;中国文化重视群体的正义,而西方文化则重视个体的正义;中国文化重视人际的和谐,而西方文化重视人际的界分;中国文化侧重人生价值的完满,而西方文化侧重人生日用目标的实现。文化路向的差异,提供了东西方文化互补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西方文化的致用性、个体性、务实性可以补中国文化“有神却无体”之弱;而中国文化的高远性、和谐性、完满性则又可修西方文化“有体却无神”之弊。中国文化固有的和谐智慧,惟有加以新质料的化合,方能实现现代化的转换和开新,这新的质料就是人权,这新的化合之物便是和谐权。
在此意义上说,人们对人权的诉求就具有了与西方人权理论迥然不同的视野与境界。传统西方的人权理论重在人类局部,而非人类整体;重在矫枉,而不在开新;重在斗争,而不在和谐。和谐之人权诉求,在人本身,欲达身与心的谐调平衡;在社会,欲达人与人的和美共荣;在宇宙,则欲达人类与自然的同韵合律。和谐之权的提出,是对传统三代人权的整合与升华。相对传统西方人权理论而言,和谐权重在开新,而非复兴,重在超越,而非守成,重在弥合,而非对抗。和谐权利的诞生和被凝练,向传统人生理念、现有国家政治理念、当下国际关系理念提出了重构的时代命题。
和谐权意欲将人类带人这样一个境界。在其中,人人沐浴在自由的甘露之中,凭其天性与自由意志充分展示自我,参与人类文明乐章的鸣奏,并能尽享这一和谐乐章的韵律之美。
在法律上,和谐权对公共权力的要求超过以往任何时代,不独追求幸福是获得个人身心和谐的权利定在,在社会治理中能够达致人与人和谐即社会和谐的善政良治更是国家应负的首要义务。人人被公权力善待是和谐权的价值所在,也是和谐权的法律要素。和谐权将改造民主的内涵,人人被善待,尤其是少数人和弱势人被善待,将是新式民主的标志。人在友好的环境中生存与发展,是和谐权对国家与他人提出的新要求。和谐权的提出,将改造现有的权利义务关系。我们现在所拥有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不是从祖先那里继承下来的,而是从子孙那里借来的。要把对自然的权利观转化为义务观。这是达到天人合一这种人类最高生活境界的和谐的伦理基础。
整个人类追求共存共荣、和谐发展的历史,实质上是一部充满纷争与战火的历史。当今国际间持续不断的摩擦与战争,使我们感受到的是人类各大文明、各大宗教之间潜在的和可能的对立与冲突。但是,当今世界文明图景是双面的,“文明的冲突”仅是其中的一面,另一面则是“文明的共存互养”。文明何以“共存互养”?中国文化“和而不同”的思想,当能够提供真正的依托与智慧。因此,和谐权不独是达成国内人与社会、人与自然和谐的基础,而且也是达成国际间文化与文化、宗教与宗教、民族与民族、国家与国家相互和谐的纽带。和谐权是21世纪的人类消弭文化冲突,在“不同”中求“和”,又能在“和”中存其“不同”的依靠与凭借。
(二)人权保障制度的宪法化
2004年3月14号下午,在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新的宪法修正案以2863张赞成票获得通过。到会的2903名代表,赞成票2853张,反对票10张,弃权票17张。本次的14条宪法修正案,除了国家主席职权的变动和国歌这两条与人权没有直接的联系外,其余12条都和人权有关,所以说此次修宪是以人权为精神导向的修正。中国人民和中国政府用难以想象的高票向世界宣示了坚定不移地推进人权事业和宪政进程的决心。
关于2004年人权条款人宪,可以集中体现为“一个条款和五种制度”,即:通过修正宪法第33条,提出“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同时用14个条文增设了5个人权制度。第一,非公经济取得了和公有经济同等的地位。预示国家经济制度体现了人权制度上的“经济权利平等”;第二,合法的私有财产权人宪。私有财产权此前只是一般性的民事权利,通过修宪上升为宪法权利、基本权利,具备了制约和对抗公权力的能力;第三,建立社会保障制度。提出法律意义上的生存权是指获得社会救济的权利。国家通过建立与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社会保障制度来保障生存权;第四,以“紧急状态”取代“戒严”。约束公权力对公民权利的克减;第五,公益补偿制度。提出征收征用的三大限制条件:公共利益需要、依法进行、征收征用后必须给予补偿。上述五种制度都以宪法第33条第2款为基础。
“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一条关于人权的概括性条款,它的入宪意味着人权的精神和人权的原则进人了宪法。它从五个方面对我们原来的人权观念进行了修正。
第一个修正是关于人权主体观的修正。宪法保护的主体应该指向所有的人。这次人权条款的人宪,我们明确使用“人权”这个词就预示着在权利的主体观_L已经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中国的宪法要以“人人”或“所有人”为调整对象。也就是《世界人权宣言》所讲的不分种族、肤色、性别、语言、宗教、政治或其他见解、国籍或社会出身、财产、出生或其他身份的差别,平等享有基本人权和人格尊严中的“人人”。
第二个修正就是我们所设定的人权体系从封闭走向了开放。立宪时不能概括所有的基本权利,这是所有国家在设定人权体系的时候所必须面对的共同局限。但是当我们说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时候,就预示着一个人权的基本原则被确立下来了,那就是宪法以外还有基本人权。这样,通过这个人权的总原则建立一个不断发展和丰富的人权体系成为可能。
第二个修正是关于对人权标准和价值的修正。中国已加人二十一个联合国成员的人权公约,“加人”在法理层面上,首先被理解为国家承担了接受国际标准衡量的义务,所以,国际人权标准,除我们声明保留的以外,同时也是我国的国内标准。人权修正条款使国际国内标准走向了统一。标准和价值是表里关系,价值是文化的核心,由此说明,权利文化将成为国家的主流文化。
第四个修正是执政理念的修正。“执政为民”应转化成何种法律判断?政治上的“为民”,应转化为法律上的“为了人民的权利”,立法是表达人民的权利,执法是落实人民的权利,司法是救济人民的权利,法律监督是保障人民的权利。人民的权利,是一切国家机关的工作基础,尊重和保护公民的权利,同时也就是一切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基本任务。
第五个修正是对司法理念的修正。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条款写人宪法,预示着即使没有法律明示的权利,司法也应当给予保障。
(三)人权保障的全面化
人权保障制度在我们国家的发展是阶段性的,是一个不断发展着的过程。基于对我们国情的认识,对于处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中国而言,试图一下子建立起完备的人权保障体系是不切实际的。因此,我们将人权建设的重点放在生存权和发展权上,把解决人民的温饱问题放在首位,这是非常正确的。邓小平曾说:“对于中国来说,最重要的人权就是生存权。在旧中国,人民生活在水深火热之中,根本就没有生存的权利。”“第二个重要的问题就是发展,要把中国建设起来,实现现代化是每一个中国人的愿望”。在1992年发表的《中国人权状况白皮书》中,也明确讲到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
强调生存权是首要的人权,并不意味着我们只关心生存权。随着经济发展,综合国力的增强,党也不断提出社会主义建设事业的更高的奋斗目标,从解决温饱问题开始转向建设小康社会。与此同时,中国的人权保障事业也走向全面化发展。中国政府先后于1997年10月和1998年10月签署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1--2月2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批准了《经济、社会及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到目前为比,中国已经加人了21个国际人权公约。这充分显示了中国政府开展国际人权合作的积极态度,也表明了中国促进和保护人权的坚定决心和信心。2006年,我国发布十一五规划纲要,明确提出要:“尊重和保障人权,促进人权事业全而发展”、这也表明中国重视的不只是中国人民的经济、文化和社会权利,也重视中国人民的政治和公民权利。
(四)人权保障制度的具体化
中国人权保障制度不仅体现在_上而所指出的宏观层面的发展,还体现在相关人权具体制度的微观层面的进步。这种微观层面的进步对于人们在现实中能够享受到实实在在的权利至关重要。我国在人权的具体制度方而的进步体现在诸多方面.一一细述,实不可能二窥一斑可见其豹,这里举两例来说明。
一个例子是关于收容审查制度的废止。2UU3年,我国废止了原来的收齐遣送办法,代之以《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办法》。这一方血体现政府依法行政能力的提高,政府职能从管制到服务的转变,另一方也体现国家和政府对于公民人权的尊重,对人权的人文关怀。
另一个例子是关于死刑复核权的回收。2005年10月26日,最高法院颁布《人民法院第一个五年改革纲要》,其中提到:“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死刑核准权,并制定死刑复核程序的司法解释”2006年10月31日,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法院组织法》,规定从2007年1月1日起,最高法院统一行使死刑复核权。死刑复核权由最高人民法院统一行使和全面回收,彰显了刑事司法尊重和善待死刑罪犯人权的理念。设认死刑核准程序的根木目的,就在于维护程序正义。最高人民法院收回死刑核准权,对于保证办案质量,切实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有重要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