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ALMART—人权方针与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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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遵守工厂所在地的法律和法规
1.      方针
1.1工厂应遵守国家法律和法规以及当地政府机关所颁布的条例和规定,禁止强制劳动,禁止聘用童工,禁止骚扰、虐待与歧视,提供满足法律法规要求的薪酬与福利,符合国家有关工作时间之规定,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与生活环境,保障员工自由结社及集体谈判权利,保护环境,防止国际贸易中的走私和贩毒,合法经营,建立健全一套合理、守法的管理系统。
2.      适用法律和法规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全国人大2004-03-14发布,同日生效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1994-07-05发布,1995-01-01生效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1989-12-26发布,同日生效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国人大2000-07-08发布,同日生效
2.5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大1998-04-29发布,1998-`09-01生效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2002-06-29发布,2002-11-01生效
2.7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2002-10-17发布,2002-12-01生效
3.      措施和程序
3.1 建立各类法律和法规的变化与工厂内部管理制度协调更新与传达落实的措施程序。
3.2 工厂委派专职人员负责落实更新工厂内部的管理规章与新的法律法规相适应,对各级管理层以及员工之间进行有效的传达和沟通。
专职人员姓名:***
职务:***
3.3 工厂委派专职人员协助总经理针对法律和法规的变化而对工厂内部有关的管理文件进行相应的更新。
专职人员姓名:***
职务:***
二.禁止强制劳动
1.      方针
1.1    工厂不使用非自愿和任何形式的强制性劳动。
1.2  禁止所有相关的人员以任何方式强迫员工或无理限制员工的活动自由。
2.      适用法律和法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1994-07-05发布,1995-01-01生效
2.2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动部1994-03-04发布,同日生效
3.      措施和程序
3.1 工厂在员工招聘,工人的进出工厂等方面制定相关的控制程序和措施,以防止强制劳动。
3.2 制定明确的工厂管理制度,确定每月工资定期发放和不拖欠的政策,提供员工计算清晰的工资条,不收取任何形式的押金。
3.3 在互相平等的基础上,按照劳动法签订劳动合同,并与员工签署自愿工作声明,作为员工档案的文件组成部分。
3.4 行政部主管积极收集和了解当地政府和有关媒体关于强制劳动个案的信息,以改进和加强工厂内部禁止强制劳动方针的监督和落实。
3.5 明确限定保安和门卫的工作职责应该是保护工厂财产和员工的人身安全,除了上述理由外,在下班后以及正常休息时间不得任意阻碍员工的自由活动或进出。
3.6 工厂委派专职人员对有效禁止强制劳动和非自愿劳动的方针所采取的措施和程序进行监督和落实。
专职人员姓名:***
职务:***
3.7 专职人员应该定期组织员工特别是各车间主管和行政管理人员进行防止强制劳动的方针政策的宣传和培训,培训应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三.禁止聘用童工
1.      方针
1.1 工厂不雇用年龄低于国家规定的最低年龄16周岁的员工。
2.      适用法律法规
2.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1994-07-05发布,1995-01-01生效
2.2 禁止使用童工规定:国务院2002-10-17发布,2002-12-01生效
3. 措施和程序
3.1 制定员工招收管理程序,以个人身份证为年龄确认的依据。
3.2 招聘员工必须经过面试,行政主管应对招聘人员进行年龄再证实。
3.3 工厂委派专职人员负责落实和监督有关禁止童工方针的措施,包括对员工档案的定期核查,对面试的年龄把关等措施。
专职人员姓名:***
职务:***
3.4 行政部主管应定期对招聘人员进行个人年龄鉴别方法,身份证鉴别真假等方面的培训,所有培训应有详细的记录。
3.5 工厂对未成年工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入职之前;工作满一年后;年满十八周岁后,距前一次的体检时间已超过半年。
3.5.1 工厂将根据未成年工的健康检查结果安排其从事适合的劳动,对不能胜任原劳动岗位的,根据医务部门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安排其它劳动。
3.5.2 工厂在招收使用未成年工,除符合一般用工要求外,应向本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3.5.3 未成年工须得到当地劳动行政部门批准才能上岗。
3.5.4 未成年工上岗前用人单位应对其进行有关的职业安全卫生教育、培训;未成年工体检和登记,由用人单位统一办理和承担费用。
3.6 如工厂发现有雇佣低于国家法定限制年龄的员工,应采取以下相关行动:
a.       立即将年龄不足的员工调离其工作岗位,并将其送回原居住地交其父母或者其它监护人,所需交通和食宿费用全部由工厂承担。
b.      如年龄不足的员工还在接受义务教育阶段,工厂还必须承担该员工继续接受义务教育所需的相关费用。
c.       如年龄不足的员工能够出具适当的凭证,证明自己已被学校录取,或正在参加学校课程,则工厂必须为该员工支付基本工资,直至其完成学业,或者达到规定的最低工作年龄,而当该员工达到法定最低工作年龄时,工厂必须给其机会重新回厂工作。
d.      如该员工选择不去参加学校教育计划,就意味着放弃从工厂继续获得金钱补偿的权利。该员工必须以书面方式确认其所作出的决定。
e.       工厂必须保存所有相应的记录。
四.禁止骚扰或虐待
1.             方针
1.1工厂将努力营造一个没有任何形式骚扰或虐待的工作环境给员工,包括身体、言语、心理和性方面的骚扰与虐待。
1.2骚扰与虐待的定义:
n身体的:使用或威胁使用体罚
n言语的:对员工尖声叫喊、威胁使用贬低性词语;
n心理的:利用言语或行动去试图降低员工自尊
n性方面的:
a、     提供任何形式的优惠工作任务或待遇,作为对性关系的交换;
b、    因员工拒绝要求而给予其任何形式的歧视性的待遇
c、     不受欢迎的性评论、看法、要求、具有性要求性质的身体行为;
d、    对性别不加考虙的安全措施。
n 其它方面的:
a、       拒绝给员工提供休息,不准员工使用供水设备、厕所、急救药物或其它基本必需设施。
b、在非工作时间无理限制员工的自由行动。
2. 适应范围
全厂员工、进入本厂的供应商、客户以及其它人员。
3.      适用法律和法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1994-07-05发布,1995-0101生效
2.2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劳动部1990-01-18发布,同日生效
2.3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国务院1988-06-28发布,1988-09-01生效
2.4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动部1994-03-04发布,同日生效
4.      措施和程序
4.1 工厂要求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签署一份对工厂禁止骚扰和虐待的方针的理解声明,并保留在个人档案中。
4.2 建立必要的沟通渠道,保证及时发现问题,积极预防发生骚扰和虐待事件,如果发生问题和对工厂方针疑问,员工可以通过意见箱和直接向专职人员进行反映,有关内容将保密。
4.3 工厂委派专职人员负责落实和监督本方针的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专职人员姓名:***
职务:***
4.4 委派的专职人员应确保在本厂工作的所有员工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骚扰或虐待﹐包括﹕
a.      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工厂禁止骚扰与虐待的政策﹐并持续在管理层会议上予以强调﹔定期对各级管理人员(如:行政部人员、车间管理、门卫等)进行禁止骚扰和虐待行为的培训,主要培训内容涉及到如何防止骚扰和虐待,骚扰和虐待的类型,管理者在工作中应如何避免这类行为等等,以上培训应做好详细的培训记录。
b.      对员工反映的任何有关骚扰或虐待的事件进行调查。
c.      对违反禁止骚扰或虐待政策的员工按规定予以处罚﹐并教育和培训该员工,帮助纠正其态度或行为。
d.      确保报告反骚扰或虐待的员工不会受到任何的报复或处罚。
4.5 任何人违反以上禁止骚扰或虐待政策,将受到如下处罚:
本厂员工违反
a.       一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者,每违反一次给予行政警告一封,并通告全厂,同时必须向受害人员当面道歉。每人两次机会。
b.      第三次违反或造成受害人精神伤害,且情节轻微的,给予留职查看、降职或调离原岗位的处分,并签署保证书,同时通告全厂,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公开道歉(在征得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
c.       如再次违反或造成受害人严重精神伤害或人身伤害的,给予立即解聘的处分。
供应商、客户或进入本厂的其它人员违反
a.       第一次违反且情节轻微者,工厂负责人以口头的形式通知违反者本人,同时要求违反者亲自向受害人员道歉。如下次再出现违反本方针的情况,不论情节是否严重,工厂负责人会以书面形式通知其本人及其上级,工厂以后将拒绝此人进入工厂。
b.      情节严重的,或造成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工厂负责人还会要求其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必要时,向当地公安机关举报处理。
五.符合薪酬与福利规定
1.      方针
1.1 工厂应支付工人不低于当地政府要求的最低工资,包括法定的必要的福利和津贴。
1.2 严格执行当地政府要求的雇佣条件,工资条件明确在合同中表明,工厂执行计件工资制度,工资以银行转帐形式发放。
1.3 工厂执行以下的方式计算员工工资:
计件制员工工资 = 计件工资 + 加班工资 + 全勤奖 + 年资奖 - 应付费用
(所有生产员工采用计件制)
月薪制员工工资 = 基本工资 + 加班工资 + 全勤奖 + 年资奖 - 应付费用
(其他员工采用月薪制)
1.4 工厂实行每月一次的工资支付方式,决不拖欠员工工资。
1.5 依照国家劳动法,所有加班工资按照以下方式支付:
A.    平时加班(周一至周五)———— 150%的计件工资
B.     周末加班(周六和周日)———— 200%的计件工资
C.     法定节假日加班———— 300%的计件工资
注:如以上计件工资低于最低工资,则按最低工资计算。
1.6 员工享受以下福利:
A.    按当地政府规定购买社会保险和工伤保险;
B.     为路程相对较远的员工提供免费上下班接送服务;
C.     提供食堂及伙食补助;
D.    提供免费住宿;
E.     *************************
F.      *************************
G.    *************************
H.    *************************
2.      适用法律法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1994-07-05发布;1995-01-01生效
2.2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动部1994-12-01发布;1995-01-01生效
2.3 关于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动部1994-03-04发布;1994-03-04生效
3.      措施和程序
3.1 工厂在每月工资支付时对以下款项进行代缴:
A. 社会保险中个人应付部分
B. 个人收入所得税
C. 住宿水电费
D. 伙食费中个人应付部分
3.2 工厂以开会、政策性文件张贴、黑板报宣传以及广播等形式将工厂的最新的工资福利政策传达给员工。
3.3 由人力资源部每月核查员工的考勤记录后,审查员工出勤情况,以考核员工的纪律表现,员工工资及出勤记录应该保存一年以上。该记录无关人员不得擅动。
a)      工厂每次工资支付时将发给员工一张记录当月工资详情的存根备查。
其中包括: 正常出勤时间、平时加班时间、节假日加班时间、正常上班所得工资、平时加班工资、节假日加班工资、生产奖、应发工资、个人应付部分以及实发金额
3.4 工厂委派专职人员负责落实和监督本厂的报酬和福利政策的执行。
专职人员姓名: ***
职务:***
3.5 专职人员组织对有关人员进行工资福利、加班工资计算方法的培训,有关培训应做好详细的记录。
六.符合工作时间规定
1.             方针
1.1 确保每天、每周以及每月的工作时间不超过法定的最高工作时间,正常工作时间为8小时每天,每月加班时间不超过36小时,公司取得综合计算工时审批后,按其规定安排加班时间;
1.2 每7天中保证有一天休息,除了紧急加班的需要;
1.3 每周一到周五为正常工作时间,周六和周日为休息时间;
1.4 每天上班时间为:上午  ***— ***
下午 ***— ***
1.5 在法定的标准工作时间之外的(即每天8小时之外)工作时间以及安排在休息日和节假日工作属于加班时间,每天加班原则不得超过3小时。
1.6 每年有11天的国家法定节假日:
a. 元旦 - 放假1天(1月1日);
b. 春节 - 放假3天(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初二);
c. 清明节 - 放假1天(农历清明当日);
d. 劳动节 - 放假1天(5月1日);
e. 端午节 - 放假1天(农历五月初五);
f. 中秋节 - 放假1天(农历八月十五);
g. 国庆节 - 放假3天(10月1日、2日、3日);
1.7 工厂执行法定的年休假制度:
在本厂工作年限      享受假期
1-10年             5天
10-20年            10天
20年以上           15天
2.      适用的法律和法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1994-07-05发布,1995-01-01生效
2.2 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1994-02-03发布,1994-03-01生效
2.3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决定:国务院1995-03-25发布,1995-05-01生效
2.4 劳动部贯彻《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的实施办法:1995-03-26发布,同日生效
3. 措施和程序
3.1 工厂在招聘和录取员工时就向当事人讲清工厂有关工作时间的方针政策,阐明工厂在每天每周以及每月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的最大限制、连续工作天数的限制政策。
3.2  人事部负责保存员工每月上下班打卡记录,工时记录必须保持一年以上。
3.3 有关工厂最新的工时政策由总经理委派人员进行张贴宣传。
3.4 人事部制定“紧急加班需要”的政策。
3.5 工厂委派专职人员负责落实和监督关于工作时间的政策的各项措施和程序的执行。
专职人员姓名:***
职务:***
3.6 专职人员负责组织实施相关部门的培训工作,主要涉及的部门和人员有:生产部管理人员、招聘人员、工资计算员。
主要涉及的内容有:法定的工作时间和加班时间,休息时间的概念、计算工作和福利时的工时计算方法和要求。“紧急加班定义”的概念和使用要求。
以上培训必须有详细的培训记录。
七.禁止歧视
1.      方针
1.1         在招聘、工资、福利、提升或辞退员工等方面应基于员工教育水平﹑专业资质和工作能力,而不是其它任何与工作无关之因素,包括国籍﹑民族、地域﹑肤色﹑性别、年龄、婚姻状况、宗教信仰、政治观点、有无工作经验、社会地位、出身等。
1.2         提供平等的招工审核,公平招聘,保证同工同酬。
1.3         不可要求员工提供与工作无关或并非法律所要求的任何个人资料。
1.4         工厂及时将职位空缺情况通报全厂并张贴于招聘栏。
1.5         工厂遵守当地政府部门要求聘请指定类型员工的要求,并提供相应的工资待遇。
1.6         在就餐和住宿方面,给员工以平等的待遇,员工的健康和安全受到平等的关心和对待。
1.7         禁止将对女工的测孕作为女工录取和连续聘用的条件,这些情况包括:
A.      聘前测孕
B.      拒绝招聘在儿童抚养期的妇女
C.      安排孕妇到比她以前的工作岗位更紧张的岗位工作
D.      不允许孕妇在休息时看医生
1.8         其他国家和政府有关禁止歧视的法律法规内容。
2. 适用法律和法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1994-07-05发布,1995-01-01生效
2.2 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动部1994-03-04发布,同日生效
2.3 劳动部关于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规定:1990-01-18发布,同日生效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护法:全国人大1992-04-03发布,1992-10-01生效
3. 措施和程序
3.1 要求新入职员工和在职员工签署一份表明理解工厂人权政策的声明,并保存在员工的档案中。
3.2 要求经理和部门主管以及负责招聘的人员签署一份理解工厂反歧视政策的声明。
3.3 建立正常的沟通渠道,通过意见箱和其它方法收集员工有关对反歧视政策的意见和个案,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3.4 工厂委派专职人员负责落实和监督反歧视政策的各项措施的执行情况。
专职人员姓名:***
职务:***
3.5委派专职人员应确保在本厂工作的所有员工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歧视﹐包括﹕
a.      确保所有员工了解工厂禁止歧视的政策﹐并持续在管理层会议上予以强调﹔由人事部组织各车间主管进行工厂反歧视政策的培训,讲解发生各种歧视表现的类型和避免方法。有关培训应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b.      对员工反映的任何有关歧视的事件进行调查﹔
c.       对违反禁止歧视政策的员工按规定予以的处罚﹐并教育和培训该员工,帮助纠正其态度或行为﹔
d.      确保报告反歧视的员工不会受到任何的报复或处罚。
3.6 对违反禁止歧视政策的任何员工,将按如下规则给予处罚:
a.      第一次违反,情节轻微且没有造成爱害人经济损失的,给予书面行政警告一次。
b.      再次违反,或造成受害人经济损失的,给予留职查看、降职、或调离原岗位的处分,并签署保证书,同时通告全厂,且必须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公开道歉(在征得受害人同意的情况下)。
c.       如再次违反,给予立即解聘的处分。
八.符合健康与安全标准
1. 方针
1.1 工厂将提供一个安全健康的工作环境给员工。
1.2 工厂应保存好有关政府和当地主管机关的各种资质检查记录,取得要求的合格证书(包括工厂的消防安全验收合格证等重要文件)。
1.3 工厂应保存好各种内部的安全检查、设备检查、消防演习以及工伤意外记录。
1.4 工厂应建立机械设备安全和电气以及产品安全的规章和操作规程,以指导员工的安全操作,保证员工的健康安全。
2.      适用法律和法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1994-07-05发布,1995-01-01生效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全国人大2002-06-29发布,2002-11-01生效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国人大1998-04-29发布,1998-09-01生效
2.4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公安部2001-11-14发布,2002-05-01生效
2.5 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则:公安部1990-04-10发布,同日生效
2.6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国务院1956-05-25发布,同日生效
2.7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国家计委1997-06-24发布,1997-09-01生效
3.      措施和程序
3.1由行政部组织完成全厂的消防安全设施的建设,包括在各主要出口处张贴消防平面图,确定工厂走火疏散计划,布置应急灯和灭火器等。
3.2 在工厂每车间设置急救箱,并列出急救品的清单。
3.3 设置免费的饮用水的设施和方便卫生的洗手间。
3.4 确保员工的生活和工作场所有足够的照明和良好的通风,公共场所和洗手间安排清洁工人定期清扫,安全设施由电工和维修工进行定期的检查和维修。
3.5 制定机械设备和电气安全的工作程序,确保设施的正常运行。
3.6 行政部每月组织一次全厂健康安全系统的审查工作,以发现安全隐患,完善管理制度。
3.7由各级管理人员和员工组成的工厂健康安全委员会每季召开一次健康安全会议,解决问题,制定策略,会议应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3.8 建立消防安全设施的检查制度,由专人每月检查设施,并做书面记录。
3.9 由行政部组织每半年一次的工厂和宿舍的消防走火演习,并做好详细的书面记录。
3.10由行政部每年组织一次工厂内部急救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紧急救护能力。
3.11 工厂在开工期间,所有车间不得上锁,有关门锁的控制方法请见有关程序。
3.12 在产品安全方面,工厂建立断针控制程序,防止产品对消费者的伤害。
3.13委派专职人员负责对工厂的健康安全政策所采取的措施进行沟通、落实和监督。
专职人员姓名:***
职务:***
3.14 由行政部组织各车间管理人员和员工进行健康安全政策的宣传培训,讲解有消防安全知识,操作和电气安全规程,分析各种违章个案,所有的培训应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九.保障结社自由及集体谈判
1.      方针
1.1 工厂承认和尊重员工在履行法律赋予他们的结社和集体谈判的权利。
1.2工厂不可以工资处罚、辞退等形式歧视那些参加这些合法活动的员工。
1.3 工厂同样不歧视那些不参加任何合法结社和集体谈判的员工。
1.4 工厂不歧视那些曾经参加合法的组织和集体谈判的应聘申请者。
2.      适用法律和法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大2004-03-14发布,同日生效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全国人大1994-07-05发布,1995-01-01生效
2.3关于加强外商投资企业和私营企业劳动管理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的通知:劳动部1994-03-04发布,同日生效
2.4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全国人大1992-04-03发布,同日生效
3.      措施和程序
3.1 工厂允许员工在不影响其它员工工作的前提下,利用休息时间自由活动。
3.2 工厂允许员工在合理的原因条件时自主选择辞职离开工厂。
3.3 工厂委派专职人员负责自由结社和集体谈判权利的政策上与员工进行沟通、并对有关的措施和程序进行落实和监督。
专职人员姓名:***
职务:***
3.4 由行政部组织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员工结社自由和集体谈判权利的方针的宣传和培训,有关的培训应做详细记录。
十.符合环境管理要求
1.      方针
为了保护我们赖以生存的自然环境,工厂承诺并保持:
1.1遵守国家和政府有关环境的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
1.2有效地使用能源和各种自然资源﹐减少废物的产生和排放;
1.3采取预防为主的策略,消除环境方面的偶发事件;
1.4对紧急事件做好充分准备,以便及时做出响应;
1.5对工厂的环境系统进行检讨﹐实现持续改进。
2. 适用法律和法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全国人大1989-12-26发布,同日生效。
2.2 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95-10-30发布,1996-04-01生效。
2.3 水污染防治法:全国人大1996-05-15发布,1984-11-01生效
3. 措施和程序
3.1 工厂制定环境保护、防止污染的管理制度,控制和管理全厂的工作环境。
3.2 工厂制定固体废料处理程序,加强车间的碎垃圾的控制和管理。
3.3 按照规定要求,对厕所产生的生活污水进行处理。
3.4 委派专职人员负责工厂环保政策的各项措施的落实和监督。
专职人员姓名:***
职务:***
3.5专职人员负责对各车间的管理人员进行有关环境保护政策的宣传和培训,讲解各种环保措施的落实方法。培训内容应有详细的书面记录。
十一. 符合海关规定
1.      方针
1.1 工厂将遵守所有适用的海关法律法规,采取措施确保没有非法品转运和毒品走私。
1.2 采取有效措施,监控生产和确保生产情况可以追踪。
1.3 利用生产记录、出货记录、验证报告等资料跟踪产品的原产地。
1.4 每年进行设备清单的更新。
1.5 采取控制措施,确保产品不被篡改和调换。
2.      适用法律和法规
2.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全国人大2000-07-08发布,同日生效
2.2 货物进出口管理条例:国务院2001-12-10发布,2002-01-01生效。
2.3 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货物原产地规则:国务院1992-03-08发布,1992-05-01生效
3.      措施和程序
3.1 通过审查各种记录,包括制单、裁床车缝记录、质检报告以及包装和出货记录等内容,确保所有在厂生产的货物的原产地得到有效跟踪。
3.2 由生产部负责更新和保存设备清单。
3.3 通过制定和落实成品防错防涂改的程序,加强车间的包装和存放管理,确保产品的原产地正确。
3.4 通过工厂的装卸货的监督检查、货品的码头检查和成品的管理等措施,保证出口产品的产地的真实性。
3.5 委派专职人员负责海关守法的政策的措施的落实和监督。
专职人员姓名:***
职务:****
十二. 符合安全规定
1. 方针
1.1 工厂遵守国家反走私以及禁毒的相关法律和法规。
1.2 工厂根据法律制定工厂安全和保卫的有关制度。
1.3密切关注国内外的走私或贩毒的动向并与执法机构联络,随时调整相关的安全保卫措施。
1.4 发现走私和贩毒马上向国内外相应的海关通报。
2. 适用法律和法规
2.1 最高法院关于深入开展打击走私犯罪专项斗争的通知:1998-07-27发布,同日生效。
2.2 中华人民共和国关于禁毒的决定:全国人大1990-12-28发布,同日生效
2.3 有关禁毒的决定的若干问题的解释的通知:最高法院1994-12-20发布,同日生效。
3. 措施和程序
3.1 所有员工应签署一份表明对工厂反走私和禁毒的政策的理解声明﹐并对从事安全保卫的员工进行背景调查。
3.2 制定工厂安全管理制度,特别加强产品装卸检查和成品存放的控制。
3.3 委派专职人员负责工厂安全政策的各项措施的落实和监督。
专职人员姓名:***
职务:***
3.4 专职人员应对各级管理人员进行工厂反走私和禁毒政策的宣传和培训,重点培训安全保卫和后工序人员有关安全检查方式、方法以及技巧的培训,把非法活动控制在萌芽状况。培训的内容应有详细的记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