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平等与社会正义(南方周末 2003-6-12)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01:02:33
生命平等与社会正义[方舟评论]


  一个专家,与妻口角、互殴,以至杀妻;之后将尸体肢解抛却,自己则潜逃藏匿,直到半年后被警方缉拿归案,公堂受审。一审之后,专家以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眼下,这个仍在上诉之中的案子已经成为一件全国性的新闻,引来许多公众讨论和媒体报道。

  专家杀妻案之所以受人瞩目甚至引发争议,既不是因为“杀妻”这一事实,也不是因为“分尸”这一情节,而是因为杀人者是专家,而且是一个在其专业领域有“突出贡献”的才具过人的专家。据报,在一审前后,有将近200人上书有关部门,要求对这样一个杰出人士法外施情,令其可以“戴罪立功”,继续为社会作贡献。上书人多为知识阶层人士,包括当地的几十名工程师和政协委员。

  对于这类吁请我并不感到奇怪,对这后面的思想方式我也不觉得陌生。前些年,人们曾讨论一个风华正茂的青年为救助一个溺水老妪而献出生命是不是值得。不久前,当一名清华大学学生无端戕害动物园的黑熊而面临刑事起诉时,许多人以“培养一个大学生不容易”等为由希望有关部门对其罪行予以宽宥。

  我们的社会里,有一种根深蒂固的功利的生命价值观。根据这种生命价值观,生命是可以被计算的,可以用生命以外的其他价值来衡量,而那些决定生命价值的价值不过是世俗的高下优劣智愚贤不肖。所以,一些人的生命比另一些人的更有价值,一些人的苦痛比另一些人的更值得关注,一些人的存在比另一些人的更加重要。这就是为什么良善的父母杀死恶徒子女的行为被人们称为大义灭亲,而合谋勒死经常烦扰乡民的智障兄弟的做法会被认为情有可原。

  专家的辩护者可以说,我们没有说专家高人一等,没有主张专家拥有特权,而且,我们也没有要求免除其罪责,我们所要求的仅仅是其不死(似乎生死之隔不是有天壤之别),而我们要求其不死的原因仅仅是因为这样有益于社会,毕竟,他能为社会作出常人所不及的贡献。

  其实,本案的核心并非生死问题,而是法律公平适用的问题。我们可以设想一种没有死刑的刑罚制度,但是专家的问题依然存在。因为这里所涉及的,说到底是公民在法律面前的平等,是美丑智愚天资才能种族性别等各不相同的人作为公民彼此间政治和法律地位的平等。如果一种大家所接受的制度中,对某一种犯罪规定的刑罚是死刑,为什么一个犯有这种罪行的人可以因为具有某种特殊才能而保全性命?如果科学发明的才能可以造成审判结果上的重大差别,为什么表演才能、体育才能、经营才能、组织才能或者其他什么才能不足以如此?如果超凡的才能和“对社会有重大贡献”可以成为增减刑罚甚至判定生死的因素,我们将如何评价和比较不同的才能和贡献?又怎样守持“相同案件相同处理”这一自然正义的原则?

  也许有人会说,世界上哪里有完全相同的案件?每一个案件都不同于另一个案件,具体情况具体处理,正是裁判者分内之事。的确,不存在完全一样的案件,但是这并不意味着没有自然正义原则所指的相同案件,更不意味着犯罪人的才能天赋可以成为决定案件结果的因素。因为所谓相同案件,不仅仅指“案件事实”的类同,更指可以进入法律视野的“案件事实”的类同。而在现代法律的视野中,杀人者是不是专家不重要,重要的是犯罪者实施犯罪时的主观状态以及犯罪的事实和情节。

  因此,说杀人者并非“故意”或因生理或者精神原因失去对其行为的辨识和控制,都是法律上可以接受的辩护,而关于行为人身份、才能、贡献的所有说辞在法律上都是不相干的。

  这里所涉及的是不同的范畴和领域,这些不同范畴和领域各有其正义的原则。当一个范畴和领域扩张、侵入和支配了另一个范畴和领域的时候,正义便不复存在了。在科学领域里,专家的才能和成就应当得到承认,更应获得相应的荣誉和地位,否则科学的正义(逻辑)就遭到破坏。而在刑法的领域,专家像其同伴一样,被要求履行一个守法公民的职责,承担其行为的后果,就像在道德的领域,专家不过是作为社会成员的一分子被期待着像他的同类一样遵守道德一样。在后两个领域,专家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公民和人。

  一个社会若能维护好每一个领域,让它们受各自规则的支配而互不相犯,这个社会便可能少受不义的困扰。相反,如果社会地位决定审判结果,或者,金钱主宰世界,不义就会到处滋生。然而,法律之所以必要,不正是它能够帮助我们维护正义吗?

  本文并没有深入专家杀妻案的细节,因此也无意对该案的一审判决发表意见。以上所讨论和关心的,并非案件的具体结果,而是法律能否公平和平等的适用,是法律、科学、公民、人这些不同的范畴和领域是否各得其所,不失其尊严,是正义能否最终得到实现。(编辑:刘曼)



作者: 梁治平(作者系中国艺术研究院中国文化研究所研究员) 来源:南方周末 时间: 2003-06-12 11:23: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