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产权:是人权,不是物权!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5:21:08
从财产权概念的起源来看,这个概念,与许多其他民事权利(如债权、继承权)不一样,不是由法学家或民法学家们提出的。弘扬财产权概念最有力的,在西方早期和近代通常是一些与法学毫无关系的哲学家,如约翰·洛克。他不是从民法,而是从天赋人权、政治正义和有限政府的角度来论证财产权的本质的。在20世纪,一些经济学家也挑起了诠释财产权的重担,有趣的是,其中的佼佼者们既不是从法学也不是从经济学而同样是从政治正义和宪政的角度来阐发财产权的,如哈耶克、布坎南、弗里德曼这样的人本主义经济学家。
财产权首先是人的基本权利,是包括政治权利与法律权利在内的众多权利的基础。各种各样的自由都与私有财产的安全紧密相联。在视财产权为基本权利的观点看来,把财产权理解为经济权利、尤其是福利权之类的民事权利,在财产权、所有权、所有制乃至经济制度之间划等号,其后果是把财产权狭隘化了,这是对财产权作为文明社会的价值支柱的矮化和削弱。
财产权,作为天赋权利,来自人的天性、来自人格的权利。财产权中的人性依据从以下的事实中明确无误地折射出来:每个男男女女都有自由追求个人目标的本能,对财产都有内在的需求。对财产的取得与支配深深地植根在人性之中,而这些又来自于人的生存本能。人的天性中都有向上的驱动力,希望过更美好、更称心如意的生活。试图消灭财产权者所动用的巨大的强制手段从另一方面证实了这种天性的强大与顽固。一个健全的人包括三个位格:主格、宾格和所有格。其中,主格与所有格都离不开“占有”(财产)的资格。剔除了主格和所有格的人格不仅不是健全的人格,而且只剩下被占有、被支配、被奴役的位格:宾格。
前人说过:财产权是其他一切权利的卫士。剥夺了一个人的财产权就等于剥夺了他的自由。杰弗逊曾指出:财产权是人性的必然产物,因为人生来就是业主。我理解,这个“业”是人的“自身”,也是满足人的生存所需的各种要求及相应的手段。从某种意义上说,每个人都是自己的财产。所以,最基本的人权是人自我拥有的权利。从这种意义上讲,一切权利都可以从财产权的角度来理解。当人们失去财产权的时候就失去了对自己的支配权。人的一切权利最终都可以归结为财产权。例如,迁徙权来自于支配自己身体的权利;言论权来自于支配自己嘴巴的权利;信仰权来自于对自己良心的支配权。财产权作为一项普遍的权利,是人人无分贵贱享有的平等的权利,是每个人的合法财产受到同等保护的权利。
不仅如此,每个人的正当财产是每个人的自然延伸,西谚里有“Loveme,lovemydog”(爱屋及乌)的正面论证,中国人有“打狗还得看主人”的反面论证。离开了财产,每个人就不可能有正常的生活。所以,财产权首先是来自天性的根本权利,其次才是民事权利,而不是相反。财产权首先既不是私法概念,也不是公法的概念,而是一个关于政治正义的概念。在根本上,财产权是即使任何法律都不承认、我们也拥有的权利,因为财产权是来自人的天性的天赋的权利。要改的不是要天然拥有财产权的人放弃财产权,而是要把不保护财产权的法律改成保护财产权的法律。在没有法律的地方,财产权没有保障;在法律不保护财产权的地方,财产更没有保障。
人类文明走过的是一条漫长曲折的道路,人类对财产权的认识也经历了一个漫长曲折的过程。在这个世界上,不喜欢财产的人不能说没有,但至少是凤毛麟角。在中国,大梦初醒之后,大梦初醒之后的好货逐利的冲动无视一切阻力而勇往直前。在现代社会,每个人的生存都离不开占有一定量的财富。财产权本应是每一个想活下去的人都应堂堂正正享受的权利,奇怪的是,尽管包括我国在内的各国宪法和法律都程度不同地承认了财产权的正当性,但是在思想观念中,人们对财产权仍然怀着深深的傲慢与偏见,心仪之而口非之。这或许应了一句老话,爱之愈切,责之愈烈。即使有勇气承认财产权正当性的人往往只是把财产权当做一项应受到极大限制经济权利;否定财产权的人则把财产权当做人间“万恶之源”,必欲连根铲除而后快;却很少有人愿意从经济、法律更广阔的视野去考察财产权,从政治和社会哲学的角度去考察财产权与人类文明的互动关系,具体地说,考察财产权是如何促进人类的文明向前发展的。
转自《新世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