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泽:九江中院被中青报抹黑了吗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09:04:24
九江中院被抹黑了吗
周泽
1月15日,中国法院网针对此前中国青年报的一篇题为"九江中院收取当事人74万元‘暂存款‘"的报道,发表了题为"九江中院打黑反遭抹黑,‘收黑钱‘之说无中生有"的报道,试图对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所涉及的问题予以澄清。但对比着看了中国法院网和中国青年报的报道,笔者不得不说,中国法院网的报道虽然悲情有加,但要打消人们对九江中院的质疑,恐怕很难。
笔者注意到,中国青年报的报道对所涉"事实"都交待了具体的消息来源和事实依据,该报道应该说完全属实的。在中青报题为"九江中院收取当事人74万元‘暂存款‘"的报道中,只字未提九江中院向被告人家属收"黑钱"。但在显然出自有关法院法官之手的《九江中院打黑反遭抹黑,‘收黑钱‘之说无中生有》这篇回应中青报报道的文章中,却用了"收黑钱"这样的字眼,报道者对法院向被告人家属收取的"暂存款"的性质,似乎也过于敏感了些。虽然有媒体转载中青报的报道时出现了"收黑钱"这样的字眼,那无疑是对九江中院收"暂存款"的定性问题,属于评论性质。任何进行公众视野的事物都应该允许公众评论。对于中国青年报的报道是否抹黑法院,法院的同志大可不必急于定性,公众自会有判断。如果公众认为媒体的报道属实,在看了相应报道会认为法院"黑",那这"黑"绝不是媒体给抹的。
九江中院向被告人家属收取的钱款,除了退还被告人家属的之外,最终都上缴了国库,而没有落在法院的"小金库"里。――笔者相信这是事实,其他人也许也都会相信这是事实。但这与九江中院向被告人家属收取"暂存款"的行为是否符合法律及其他有关规定,完全是两回事。
"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没有收任何的黑钱,我们的收支没有任何的违规。"在中国法院网的报道中,报道者引用九江中院行政装备处会计陈小江的话说,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五条,暂存款是行政单位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的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用暂存款说事只能说明他们对财务制度的无知"。从这位会计的话中,笔者看到的恰恰是法院向被告人家属收取"暂存款"的违规,因为法院根本就不是行政单位,根本就不存在像行政单位那样"在业务活动中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发生预收、代管等待结算的款项"。《行政单位财务规则》根本不足以解释九江中院向被告人家属收取"暂存款"的合法性。
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加强公检法工商部门行政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工作的规定,"各级公、检、法、工商部门的各项收费、罚款,一律使用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制或监制的票据,否则视同非法收费和罚款"。中国法院网的报道中只提供了一张2006年8月18日开具的、金额为20万元的"江西省罚没现金专用收据"。这张收据虽然属于"中央或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监制的票据",但却并没有加盖执法机关的公章,无异于废纸一张!而其他的款项却连这样的收据也没有。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中展示的一张收据竟然是"工商服务业统一收款收据"。显然,九江中院向被告人家属收取"暂存"款的行为很难说没有违规。
在一审判决之前,九江中院共分三次向熊新兴家属收取了60万元款项,只开具了一张20万元款额的"江西省罚没现金专用收据",而在一审判决后退了熊新兴家属39.2万元。对此,笔者不能不这样想:至少退回熊新兴家属的这近40万元,是法院在让当事人交钱时就知道不应该让当事人交的,以致都没有给当事人开具符合规定的收据!既然退回的钱是根本就不该收的,那法院在一审判决之前要求被告人家属交这样的钱,目的何在,就很值得探究了。
值得注意的是,九江中院向被告人家属开具的上述"江西省罚没现金专用收据"所记载的"罚没事由"为"退赃"。但我们知道,"退赃"与"罚没"完全是两回事:退赃款是否应该罚没,必须在判决之后才能确定。而九江中院"罚没"熊新兴20万元"退赃"款时,一时判决都没有作出,就算九江中院已经作出了一审判决,也存在二审可能被改判的问题,九江中院根据什么"罚没"?!也就是说,九江中院在案件还没有终审,就开始"执行"了。如果说,这就是一个中级人民法院的法律认识水准,笔者只能感到悲哀。
据中国青年报的报道,九江中院的陈坚院长在看到记者出示的盖有"江西省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财务专用章"和"熊新兴家属"、"暂存"字样的收据后表示,法院收这个钱一是判决生效后要没收被告人财产的,要予以没收,全部集中起来交给国库,案子在审理过程中,就可以这么做;一是有的案件附带有民事诉讼,比如杀人的,对他人财产有侵害的,如果对被害人有所补偿,求得被害人的谅解,这样的话在量刑上可以考虑。当记者问及熊新兴一审被判死刑后,法院又向其家属退了一笔钱(39.2万元)又该如何解释时,陈坚称"不该执行的要还给人家。"
这位院长的说法是很荒唐的,不仅没有法律依据,也不能解释九江中院收取"暂存"款的合理性。熊新兴涉黑案经历了一审和二审两道程序。法院向被告人家属收取60万元"暂存"款是在一审判决之前,而退还39.2万元却是在一审判决之后,二审判决(或裁定)之前,此时,被告是否最终会被定罪,财产是否应该被罚没,完全是未知之数,根本就不存在执行的问题,"不该执行的要还给人家"也根本无从说起。奉行无罪推定原则的刑事诉讼中根本不存在"先予执行"之说!
退一步讲,就算九江中院考虑"先予执行"是合理的,该法院向被告人家属收取"暂存"款,是基于判决以后方便"执行"考虑,那么,在终审裁判之前,怎么又要将之前收上来以备"执行"之需的60万元中39.2万元退还熊新华家属呢?怎么知道这39.2万元将来就不需要执行了呢?
"对被害人有所补偿,求得被害人的谅解"以使法院在量刑上予以考虑,显然也难以解释向被害人家属的作法。对被害人是否有所补偿,被害人是否谅解,作为量刑考虑的因素,只能由法院根据当事人既有的客观表现来决定,而不应由法院积极主动地要求被告人家属交钱以争取使被告人获得量刑上的考虑。否则,法院就是在敲诈被告人家属了!事实上,在本案中,法院收取的钱款除退还被告人家属的之外,都上缴了,根本就没有任何款项用于补偿受害人!拿补偿被害人说事,根本无法让人信服。
在中国法院网的报道中,九江中院刑一庭庭长王小哲说,对罪犯的处罚不仅包括人身方面的处罚,也包括财产方面的处罚。熊新兴等人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的16名涉案罪犯有9名被判决附带财产刑,罚金、没收财产共计485万元。法院判决,对熊新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力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这样的说法仍然不能解释该院在一审判决之前向被告人家属收取"暂存款"是合法的。原因同样是,在一审判决之前,被告人是否最终会被定罪,是否会被处罚金和没收财产,根本就不确定,并不存在执行的问题。
中国法院网的报道还引用九江中院刑一庭副庭长、熊新兴涉黑案审判长余建新的话说,"追缴赃款是法院的职责!这是一个民愤极大的黑社会性质的团伙,他们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在依法审判的同时,我们必须加大没收、追缴其财物的力度,摧毁其再次犯罪的经济基础,这是对人民负责。"――-这种说法同样不能说明九江中院在一审判决之前向被告人家属收取"暂存款"是合法的。法院追缴赃款,应在判决之后由法院的执行机构去对判决所认定的赃款进行追缴,而不应在审判中由合议庭于在案赃款之外去四处寻找"猎物"。黑社会当然是应该打击的,但对黑社会犯罪的打击也要按照法律程序来。为了所谓的加大没收、追缴黑社会赃款力度,摧毁其再犯罪的经济基础,而在一审判决之前向被告人家属收取"暂存款",这完全是对法律程序的漠视。如果有人认为这就是"对人民负责"的话,笔者只能说这是在滥用"人民"的名义!至少,作为人民的一分子,笔者认为这是不正当的。
在中国法院网的报道中,九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陈坚说,这件公安部督办的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的审判和执行居然会招来"如此反响",说明打击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的工作任重而道远。――就是把谁当成了黑恶势力及其保护伞了呢?包括本人这样"如此反响"的小民百姓吗?我看"如此反响"并不可怕,可怕的是没有什么反响;更可怕的是,司法机关对涉黑案件的审判,媒体的报道只有"大快人心"的消息!――这样,我们每一个人离无辜地被当成黑社会犯罪分子予以"法办"而其他民众却大快人心的日子,也就不远了!
(本文作者为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副教授、北京展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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