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法律硕士对“九江中院收费事件”的深思(中国法院网 2007-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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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天下法眼 [楼 主]   发表于: 2007-01-17 0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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沸沸扬扬的“九江中院收费事件”成为热门网评,法院与记者谁黑是争论的焦点,然而法院出示的罚没款凭证证明所收资金已纳入财政,并无法官的贪赃;黑老大也予以正法,法院并未枉法。中青报记者却在黑老大处决的第二日抛出《九江中院审理江西涉黑第一案收取被告74万》的新闻,监督乎?目的乎?本人不敢妄谈记者收黑钱,也不敢揣度背后的勾当,只是站在我国法治进程的荆棘小道上,用看天下的法眼指出此事件中中青报记者所犯的“三宗罪”:
其罪一,滥用媒体监督罪。媒体为促进我国法治进程起到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媒体被称为“第四种权力”,其权力具有巨大威力,有的问题只要媒体一介入就解决。这便使得记者有了市场,如果记者以媒体监督为名,达到牟取利益或其他个人非法的目的,并造成一定影响,就构成本罪。而中青报记者在采访和报道中用语暧昧,并引用黑老大辩护人的话:如“以钱换刑”、“理财金”这样不可思议的行为,事实证明属子虚乌有,似有为黑老大辩护人借媒体骂法院提供途径之嫌,其媒体监督的目的和公正性理应怀疑。构成本罪的要件是,主体要件:记者和新闻单位;客体要件:损害媒体监督的纯洁性;主观方面:故意;客观方面:以媒体监督为名,达到牟取利益或其他个人非法的目的,并造成一定影响。中青报记者的行为符合上述犯罪构成。
其罪二,损害司法权威罪。正如马丁所言:在一个秩序良好的国家中,司法部门应得到人民的信任和支持。时下司法权威疲软是我国法治进程的绊脚石,也严重地影响了社会的和谐与稳定,当然这与部分法院法官不自律很有关系。但有事也骂,没事编造事实也要骂;老百姓不懂法在骂,媒体不宣传法院的正面典型,反而“见风便是雨”,偏听偏信也在骂。这很不正常。我国司法权威已很脆弱,如同一株幼苗,需要的扶持,而不是踩踏。中青报记者假借“收费”事件为法院抹黑,无非是向公众宣示“法院很黑,不要听法院的”,其后果十分严重,此风真正不可涨!构成本罪的要件是,主体要件:一般主体;客体要件:有损司法的权威性、国家法治进程和法院工作的正常性;主观要件:故意;客观要件:采用捏造事实或披露不真实的信息诋毁司法机关,以降低司法公信力的行为。中青报记者的行为符合上述犯罪构成。
其罪三,损毁媒体声誉罪。媒体有时是黑暗的曝光器,是老百姓的代言人,是正义维护的一柄利剑,是......媒体的声誉是老一辈新闻工作者用生命和汗水换来的。然而一些记者和媒体为了一些非法目的制造假新闻,或不做认真细致地调查分析,或对被调查对象的话断章取义,或因调查目的偏向性而不作公允的报道等,使人们对记者媒体的职业操守、人品素质、公正廉洁性产生怀疑;少数人抓住这一点,以钱买新闻,从而使新闻也成为权力寻租的工具,使媒体声誉严重受损。中青报记者的上述报道是站在为黑社会喊冤叫屈的立场上,接受被告人辩护人的聘请,其外在目的是曝光法院乱收费(事实证明所收费用已缴入国库),内在目的似乎是替被告人辩护人和家属在未达到目的后对法院的报复推波助澜,记者为何不深入调查事实真相而甘当他人的工具呢?素质和操守均值得怀疑。中青报记者的行为严重地损毁媒体声誉,使人对中青报也“刮目相看”。中青报记者的行为构成损毁媒体声誉罪。
当然,本人为中青报记者所定之罪名是调侃产物,但对次事件反思却是深思熟虑的,作为一位法律人,我深知维护司法权威的重要性,媒体似乎不应在事实真伪不明的状况下下结论,再者法律不禁止,即为允许,只要在法律的框架之内,只要有利于维护社会稳定,有利于打击犯罪,我们就应为法院喝彩,而不是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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