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院:许霆案处理“机械了点” 进展:银行起诉前已获赔偿(南方都市报 20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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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院:许霆案处理“机械了点” 进展:银行起诉前已获赔偿
2008-02-21 10:25:43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陈良军 周皓
人大代表热议许霆案,在场市中院人员称这个案子处理尺度要再讨论
2008广州两会
即将在明天重审的许霆案昨日在市人大代表中引起了热议,多数代表认为一审对许霆量刑过重,认为应该由许霆和银行、ATM机生产商三方承担责任。在场的市中院人员坦陈,一审法官在处理该案时“机械了一点”,但重审判决是否会有变数还难以预料。
“性质没恶劣到判无期”
昨天下午在市人大分组讨论花都组,市人大代表、白云国际机场公司党委书记陈凤起最先抛出这个话题,“同一个案件,一方坚持无罪,一方却坚持无期,判断的差别怎么会这么大?”
人大代表、来自企业的骆鼎立即表示,“我认为这个案子中院判重了,现在搞得沸沸扬扬”。骆鼎的意见引来了大家的一片赞同。广州市人民政府参事室主任张嘉极代表也表示,这个案子不应该判无期徒刑这么重。“他(许霆)是一个农民工,是个弱势群体,他很穷,所以碰到这种机器失灵的情况,就有点捡到钱的感觉,这个性质再怎么样也恶劣不到要判无期徒刑”,张嘉极甚至认为,当初重判许霆可能是希望起到警示作用,“但这不符合现在法治的精神,柜员机有引诱他的意思,所以应该由许霆和ATM机生产商及银行三方来共同承担这个责任。”
“该案不处理也说不过去”
昨天来到小组讨论现场的市中院审判监督厅一名人员说认为,最初全国人大在立法的时候,没有想到这么远,当时认为保护的重点是金融机构。按照法律规定,盗窃金融机构,金额达到许霆这个数目的,最轻的刑罚就是无期徒刑。现场代表则立即反问,“自动取款机算金融机构吗?”市人大代表雷意光说,应该是有人在工作的单位才能被称为机构。市中院的人员回应,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里,自动取款机是金融机构职能的延伸,但至于是否算金融机构,还需要讨论。
“在这个案子上,法官的操作稍微机械了一点”,市中院的人员说,这个案子不处理肯定说不过去,但如何处理,尺度也要再讨论。
■进展
银行起诉前 已经获赔偿
本周五开庭时检察机关将使用原审起诉书
昨日,许霆取款案又有最新进展:检察机关本周五开庭时将继续使用原审时的起诉书,不做更改。被告辩护律师已经完成阅卷,并对其中一些细节提出了疑问。
检方起诉书不作更改
昨天上午,许霆的辩护律师前往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阅卷。据了解,此次广州市检察院将仍然使用去年11月6日原审时的起诉书,以盗窃罪起诉许霆。材料新增部分主要是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分局向广州市人民检察院递交的一份《补充侦查报告书》,有两个部分,一是联系山西警方核实许霆的身份,其次是对许霆归案过程作了补充说明。
据今年1月28日的询问笔录,广州市商业银行营业管理部副总经理卢刚(案发时任该行个人银行部经理)表示,案发后大约一个月,一个自称是许霆的男子打他电话,说想处理好这件事,并说钱被人偷了,只还一半行不行,“我当时就说希望你全部还清,对方就说肯定还不清了,最多只有一半”。
卢刚表示他当时希望许霆去自首。为什么“4月24日发现问题后4月30日才报案”?卢刚说,一开始想把损失的钱追回来,先想找许霆了解情况,耽误了一些时间。
报案材料取款时间不一
引人注意的是,新增材料中有一张银行进账单,出票人是出错ATM取款机的厂商“广州广电运通金融电子股份有限公司”,收款人则是“广州市商业银行清算中心”,金额为“196004元”,时间是“2006年4月27日”,被告辩护律师表示,这就是ATM厂商广电运通赔偿广州商业银行损失的单据——距许霆取款的时间2006年4月21日仅仅6天。
材料中还有一份是广州市商业银行的报案材料。辩护律师表示,材料《广州市商业银行账户流水清单》中显示被告许霆案发当晚第一次取款交易时间是“22时07分35秒”,而另一份《涉案账户取款交易明细》则显示第一次取款交易时间为当晚“21时56分41秒”,“为何两次时间不同”?
另据资料显示,许霆取款后的第二天,有人持广州市商业银行卡取出1200元,而持卡人身份“暂时不明”。截至4月24日上午10时查询时,该柜员机已被取空。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jwxy/200802210069.asp
“许霆案”本周五广州中院再审 仍以“盗窃罪”起诉
2008-02-20 09:54:04  来源: 南方都市报  作者: 周皓 朱琳 王卫国
仍以“盗窃罪”起诉,辩护律师称仍将做无罪辩护,或提出“颠覆性”看法
记者昨日获悉,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将于2月22日(本周五)再次开庭审理“许霆案”。许的两名辩护律师已于昨日接到出庭通知书。
昨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向许霆辩护律师发出了出庭通知书,告知该院受理的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一案,定于2008年2月22日(本周五)开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的规定,特通知你作为本案的辩护人准时出庭。”
对于广州中院出庭通知书上出现的“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字样,许霆的辩护律师称,这表明检察机关并没有改变原来的观点,仍然以盗窃罪起诉许霆。据悉,许霆案被广东省高院退回重审后,检察机关随后补充了一些新的证据和内容。
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对于案件的定性,他们会继续坚持做无罪辩护。但在一些问题上会做出重点分析,并提出一些新的看法。比如ATM自动取款机事发时到底出现了什么样的故障,广州市商业银行能否提供原始数据,并通过这些原始数据推断出确实是取1000元只显示1元。“之前银行只是出示了一份简单的流水账单,但除了被告许霆的供述外再无其它旁证材料”,许霆的辩护律师说,“如果能在这一点上取得突破,很可能是颠覆性的”。
另据了解,3月3日,广州市律师协会将牵头专门就许霆案件召集10多名人士展开讨论,参加会议的主要是广州及外地一些一直关注此案的律师,深圳一名金融人士也有意加入,会议主题是在被告的辩护律师对本案做无罪辩护后,如何论证许霆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这也为我们下一步组建律师团打下基础”,许霆的辩护律师表示。
许霆的父亲许彩亮眼下正在宁夏“处理一些私事”,对于检察机关再次以“盗窃罪”起诉其儿子他表示自己“已经想到了,也做了最坏的打算”,许父已经买好21日下午直飞广州的机票,“现在也没什么特别的看法,就是来看看到底能怎么判,以哪一条来判什么罪”。
■连线“两会”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
此案有助于完善法律
“许霆案”目前正在审判中,处于一审起诉阶段,还未开庭。前日,广州市人大代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吴树坚在谈到“许霆案”时表示,该案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探讨和研究此案,对于法律的完善是一件好事。
前日,番禺讨论组的人大代表吴树坚由于其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院长的身份,备受记者瞩目,她在谈到“许霆案”时对记者表示,该案是一种新类型案件,法学家们各自都有自己的研究,目前主要是两种观点,一种认为“许霆案”是刑事案件,一种则认为其属于民事案件。“立法均滞后于现实,成文法实践在前,这种新类型案件十分值得研究。通过探讨研究‘许霆案’,我国的法律得到不断的完善,过去的立法不断得到补充,这是一件好事。”当有记者询问吴树坚对此案的看法时,她选择沉默,“我如果现在说了,就是违法。”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武:
银行有失误没渎职
此前,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曾指出检察院也应该依法调查许霆案中银行是否存在失职渎职行为。据了解,这项调查主要是查清银行为什么没有及时发现许霆连续两个晚上作案100多次。
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检察长陈武昨日下午在参加市人大分组讨论间隙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经过调查,检察院认为许霆案中“银行有失误,但达不到渎职犯罪的程度”。
陈武还指出,按照法律规定,检察机关的主要职责是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行为进行侦查,而商业银行并不属于检察机关的侦查权属范围。他还表示,目前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经完成了对许霆的重新起诉,本周五就可开庭。
■链接
许霆案之路
2006年4月21日
许霆利用广州市商业银行取款机故障,171次恶意提款,取出17.5万元。
2007年5月22日
许霆在陕西宝鸡火车站被抓获。
2007年11月6日
许霆在广州中院出庭受审。公诉人称,被告明知取款机出故障,恶意取款属盗窃。
2007年11月20日
广州市中级法院一审认定被告人许霆犯盗窃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追缴被告人许霆的违法所得17.5万元发还广州市商业银行。
2008年1月9日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原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撤销原一审判决,发回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该案。
2008年2月22日
许霆案将再次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
http://www.nanfangdaily.com.cn/southnews/jwxy/200802200041.a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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