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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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66WEN收集整理    来源:www.66wen.com    更新时间:2006年10月26日
1999年我国政府相继组建了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这是我国金融体制的一项创新。经过三年的实践,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在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推动国企改革、最大限度地保全资产方面取得的成绩是瞩目的。作为一名监管人员,本人想谈一下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工作的一些认识。
一、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的重点
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是一个全新的非银行金融机构,如何对其进行有效的监管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个课题。在探讨这一问题之前,我们首先要明确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的目标。
根据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方式、财务体制等实际运行情况,我认为对其进行监管的目标主要应分为两项内容:
一项内容是对财务收支状况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的监管。因为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所有费用均有中央财政预算管理,并且执行严格的收支两条线的政策,因此,监管机构应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财务收支状况进行管理,以保障财务收支真实、合法、有效。
另一项内容是对道德风险的防范。主要是防范两种风险:一种是资产处置过程中的道德风险;另一种是资产从母体行剥离后至处置前这一管理过程中的道德风险。这两种风险累积到最后变成财政风险。因为按照国际惯例,资产管理公司的最终损失将由国家财政承担。不良资产处置造成的损失少,则财政风险小;否则财政风险大。因此,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终极目标就是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以防范财政风险。至于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目的,我认为,这一目的在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并且完成不良资产收购任务后已经实现。
明确了监管目标以后,我们还要确定监管重点,避免监管工作中的避重就轻或胡子眉毛一起抓的情况。从目前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管理的实际情况来看,较多地侧重于财务收支的检查,这在其成立初期是很必要的,但随着资产管理和处置工作的逐步凸现,对其监管的重点应逐步转移到如何加强对道德风险的防范这一问题上来。
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重心应做到两个前移:一是从事后监管尽量前移到事前、事中监管;二是从非现场监管尽量前移到现场监管。在具体实施监管时,应把握好两个原则:一是监管的效率性原则。由于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人员少、分支机构少,但是其处置任务很大,如何提高监管效率是我们应该考虑的一个问题。我认为,如果监管机构在实现其监管目标后,对被监管机构的经营活动造成的附带损失最少,这种监管方法就是有效率的。也就是说,监管机构要想办法使用打扰程度最小的方法来实现监管目标。二是监管的动态性原则。一方面,监管机构应该随着被监管机构的发展、变化及时地、相应地调整监管重点、手段、方法等;另一方面,监管机构也应该不断实现自我发展,适时进行监管创新。监管创新就是在现有的监管框架下寻求更好的监管方式。
二、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监管需改进的方面
当务之急,对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管应抓住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研究或改进:
(一)尽快研究制定有关如何进一步加强防范道德风险的法律、法规。从经济学角度考虑,每个人的行为都是理性的,同时,人们的偏好是多种多样的,从个人偏好和认知能力出发,人们对客观事物的认识和判断也是多种多样,因而人们的(理性)行为选择也是多种多样。人们为什么选择了这种行为而没有选择那种行为,这是由制度条件决定的。资产管理公司在存在权利和责任不对称的情况下,道德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必然加大,因此,必须尽快研究并出台有关如何进一步加强防范道德风险的法律、法规。制度的重要性在于为人们的行为设定了一个本利结构和奖惩机制,它向人们揭示了做什么事情和怎样做可以得到怎样的利益和好处,受到怎样的奖赏和鼓励,不做和不这样做需要承担多大的责任和付出什么样的代价,受到怎样的制裁和惩罚。制度是一种公共产品,是集体行动对个体行动的控制,可以弥补理性的不及和无奈。但也要注意,制度是重要的,却不是万能的。
(二)尽快研究建立一种资产处置全程跟踪审计制度。国家赋予资产管理公司处置这些资产的权力,但如何处置、处置回收率多少大多是由资产管理公司决定,在权利和责任不对称的情况下,道德风险出现的可能性加大,特别是有些项目在终极处置之后连买家也找不到,如果仅仅依靠非现场检查和事后检查,那么防范道德风险的作用和力度必将有限。因此,尽快研究建立一种资产处置全程跟踪审计制度,从资产处置立项、与债务企业谈判、上报处置审查委员会、签署处置协议等全程跟踪审计,这势必会加大防范道德风险的力度,但要从根本上杜绝道德风险也是不可能的。在目前内部审计人员少、外部政府监管部门人员也不多的情况下,面对众多的处置项目,要想做到面面俱到是不可能的,必须对处置项目进行筛选,做到具有针对性、代表性,同时也应考虑如何充分利用社会中介机构的力量。
(三)可以考虑设立一个由社会各界人员组成的资产处置协调委员会。这些成员可以是政府有关机构的官员(可以包括法院、人大等机构)、监管机构的人员、社会中介机构的专家和资产管理公司的有关人员等,定期召开会议,专门讨论研究资产管理公司将要处置的大项目或具有重大意义的项目以及资产管理公司存在的问题。该处置委员会具有三个优点:一是保证了该处置委员会的独立性,有利于工作的开展;二是各成员分别代表原单位在该处置委员会工作,行使原单位的职责,保证了对资产管理公司的监督和管理更直接、更有针对性,可以起到事前监督的作用,以保护国家利益。三是各成员定期在一块办公,可以集中讨论、决策一些资产管理公司的政策,提高工作效率,减少不必要的扯皮和麻烦。
(四)可以考虑建立联合监管制度。目前,对资产管理公司进行监管的单位有:财政部、人民银行、审计署、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财政专员办等。按照规定,每家监管单位都有自己监管的侧重点和要求。由于资产管理公司人员少、处置任务重,如果各家监管机构按照自己的计划分别进行检查,势必会影响资产管理公司的处置,是否可以考虑建立联合监管制度,把这几家监管单位进行有机的协调,达到既能充分发挥监管的作用,降低监管成本,也可以减少重复和无效劳动,同时,又能减轻被监管单位的工作压力,使其集中力量进行资产处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