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帆:到底谁代表民意(新京报 2010-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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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底谁代表民意

已有 11 次阅读  2010-01-23 01:47


  彼岸司法

  “为体现审判的公正性,罕有中国法官会将民意因素体现在裁判文书中。而在肯尼迪案中,大法官们对民意的判断,对“举国共识”的认知,都直接写在判决意见里。”

  在美国,但凡争议较大的案件,联邦最高法院的9个大法官们都会以“民意支持”、“举国共识”作为裁判依据。然而,到底谁代表民意?举国共识又该如何判断?九人从来是各执一词。这类情形,在2008年6月25日宣判的肯尼迪诉路易斯安那州案中,体现得尤为明显。

  本案中,被告帕特里克·肯尼迪被控强奸8岁的继女。由于该州1995年曾修改法律,允许对奸淫12岁以下幼童者处以死刑,地方法院陪审团一致裁定,判处肯尼迪死刑。肯尼迪向该州最高法院上诉称,根据最高法院1977年在库克诉乔治亚州案中的判决,“强奸虽是一种严重犯罪,但毕竟不同于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谋杀”,所以,“对强奸犯判处死刑属于宪法第八修正案禁止的‘残忍与不寻常的刑罚’”。

  路易斯安那州最高法院回应说,库克案只禁止对强奸成年女性者适用死刑,但幼童是需要特别保护的群体,奸淫幼童对被害人与社会都危害极大,因此,对肯尼迪的处罚不受库克案约束。当然,为保险起见,该州最高法院也检视了其他各州法律,发现尚有其他5州允许对奸淫幼童者判处死刑,故认为,这说明对处决奸淫幼童者这一问题,已经存在“全国共识”,遂裁定驳回肯尼迪的上诉,维持原判。肯尼迪只好上诉至联邦最高法院。

  联邦最高法院的审理结果,完全以意识形态分界。自由派、保守派形成4比4的对峙,中间派大法官安东尼·肯尼迪投出关键一票,并代表多数方撰写了判决意见。肯尼迪大法官认为,仅有6个州允许处决奸淫幼童者,不能说明对这一问题存在“举国共识”。因此,只要强奸者没有杀人意图,且没有致死后果,无论被害人是否幼童,都不得判处死刑。自1964年以来,美国还没有人因强奸被判处过死刑,正好说明什么才是真正的“举国共识”。不对强奸犯处以死刑,是社会公德标准不断进化的结果,是成熟社会的必然要求。

  萨缪尔·阿利托大法官提出了异议。他认为,5个州都是最近几年才通过处决奸淫幼童者的法律,恰恰说明这是民意所趋,是“社会公德标准演化”的方向。而且,人家为什么这么做呢?是因为1977年的判例不允许处决强奸犯,各州就是为了规避这一判例,才修改立法的。阿利托承认,1964年至今,确无强奸犯被处决,但人们应当看到,从1965年到1966年,全国只处决了8个人,从1968年到1977年,也就是库克案判决的那个年份,全国一起死刑都没有执行。多数方不能把公众当年对死刑的态度变化,全算到对强奸罪的认知变化上去。

  联邦最高法院判决宣布后,果然激起轩然大波。人们纷纷骂大法官思想过于激进,忽视儿童利益,连尚是总统候选人的奥巴马,都不得不站出来批评法院判决。有趣的是,最高法院刚一宣判,一则博客就爆料说:国会曾在2006年批准修改《统一军事法典》,规定可以对强奸幼童者判处死刑。路易斯安那州政府总算找到了翻案依据。多数方大法官不是号称有“全国共识”吗?为什么联邦法律2006年还追加了类似条文?相关条文在参议院通过时,票数为95比0,这难道还不能说明民意所向?判决后的民意沸腾,能证明“全国共识”吗?司法部马上重新提起动议,请求最高法院重审此案,推翻原判。

  但是,2008年10月,多数方的5位大法官直接拒绝了再审申请,他们认为,没必要再重审,在原审判决意见中加一个脚注就够了:“我们注意到军事刑法中有这类规定,但这不影响我们的推理与结论。”至此,关于奸淫幼童是否可判死刑的争论,终于告一段落。各州若想加重对奸淫幼童犯的刑罚,也只能判处他们终身监禁、永不假释。

  此案留给笔者印象最深的,是大法官们对死刑民意的认识。在国内,民意是个复杂的概念,有时会和某种公众情绪交织在一块,成为司法裁判必须考虑,也无法回避的因素。但是,为体现审判的公正性,罕有中国法官会将民意因素体现在裁判文书中。而在肯尼迪案中,大法官们对民意的判断,对“举国共识”的认知,都直接写在判决意见里。

  这种做法的好处,是直面民意,体现判决的正当性。缺陷在于,民意是很难量化的概念,任何一方确定的民意标准,都可能被实践中的反证推翻。即便是民意调查,你问对方“是否赞同废除杀人罪之外的罪名死刑”,和问对方“是否赞同判处强奸幼童犯死刑”,答案可能都是Yes。在这种情况下,如何把民意纳入判决,是否需要列举“全国共识”的标准,确实有必要再好好商榷。

  何帆 法律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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