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短房:公开联系方式应成人大代表的法定义务(新京报 2008-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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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开联系方式应成人大代表的法定义务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8-1-15 7:59:45 · 来源: 新京报

中国明清两代,在州县官员出巡的仪仗里,照例是没有“回避牌”的。这是因州县官是“亲民之官”,每天都要处理大量民间事务,必须更多接触民间,如果让群众回避,与民隔绝,就会影响政务处理。
由此观之,连封建时代的“亲民之官”,都注意避免与民隔绝,何况是“民之代言”的人大代表?当今的人大代表,是从群众中产生、直接代表群众参政议政、向有关方面反应群众意见和呼声的民意代言人。对政府,他们是耳目;对群众,他们是喉舌,当然更应和民意随时保持最紧密的接触和互动,惟如此,才能使上情下达、下情上达的渠道通畅,才能让群众真正当家作主。因此,公开联系方式本应成为各级人大代表的法定义务,群众的代表只有让群众找得着、说得上话,才能真正发挥“代表”的作用。
但各级人大代表大多也是有工作的人,除了履行人大代表参政议政的使命,还需在工作岗位上尽职,群众找人大代表反应意见的权利要尊重,而人大代表的正常本职工作也不宜受到过多干扰。显然,国情不同,具体情况各异,照搬照抄国外经验行不通。
新华社1月14日报道,河南省郑州市林山寨街道办事处在所属的9个社区,已全部开通了“人大代表信箱”,使之成为河南省第一个“人大代表信箱”覆盖所有选区的街道。这些信箱由专人管理,每周开一次,代表对居民反映的问题最迟一个月内回复并及时转交有关方面办理,全程督办。街道办事处还建立了人大代表活动室,把每月9日定为人大代表工作日,届时居民可以直接向人大代表反映问题。
这种以基层政府主导的方式当然有效解决了“群众找代表”的困难。但是,人大代表联系方式的公布,很少有基层政府能如此主动,偶尔见到的多是一些人大代表自己通过极原始的方式在小范围内进行,因为并非是强制性的,所以还不足以形成一种普遍的作为。由此我想,人大代表公布联系方式能否作为一个法定义务,在有关人大代表的行为规范里明确呢?
其实,公布人大代表的联系方式,在社会发展、科技发达的今天,并不困难。
比如网络,电子邮箱、博客等已成为民间信息交互的常用平台,许多政府部门也开设了官方网站、信箱和博客,各级人大代表、尤其居住在城市里的人大代表,可采用在所在区域内公开专用人大代表邮箱、博客的方式听取民意,并给予解释和反馈,从而确保沟通和了解民意的时效性。
又比如手机,它的普及让手机短信成为重要信息平台,人大代表可利用专门的短信服务,既无需公布自身手机号码,从而影响日常本职工作,又可及时和民众互动沟通。
城市的居委会、业主委员会,农村的村委会、村民小组等,是最基层的群众自治组织,人大代表同样可以这些组织为了解民意、沟通群众的触角、网络和平台。
此外,林山寨街道办的“人大代表信箱”方式,也可以做适当修改。比如由人大代表自行开箱,这样既节省了行政资源,又能为代表们多创造一些接触社区群众的机会,也防止群众信件被“截留”的可能性。
公开联系方式理应成为各级人大代表的法定义务,因为这确保了民意上达渠道的通畅,也为人大代表履行自身使命创造了必要条件。当然,为确保这项义务落实、生效,各方面都需多想办法,为之尽可能提供最大方便。
□陶短房(旅加拿大学者)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guanchajia/2008/01-15/018@075945.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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