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耕身:“城管”:正视网络定义后的民意表现(新京报 2008-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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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管”:正视网络定义后的民意表现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8-4-8 8:27:57 · 来源: 新京报

■ 观察家
“城管 发音:cheng guan 释义:①名词:专门欺压租不起商铺、办不起执照商贩以及其他弱势群体的黑社会组织。②形容词:形容残暴、血腥、恐怖。例句:你也太城管了!③动词:等同于打、砸、抢……” 日前,重庆市北碚区城市执法大队蒋队长得悉“百度百科”这样释义“城管”后,觉得相当委屈和愤怒。不过这一释义没有在百度百科上保留多久,即被修改成相关法规明确规定的“城管执法的主要职责”。(4月7日《重庆时报》)
网友对“城管”的释义的确有失偏颇,可能伤及城管人士的职业感情,让城管人士“觉得相当委屈和愤怒”,于是百度删去了“城管”的网友释义。尽管如此,笔者却并不以为将这一释义从网上删除,就等同于社会对城管的评价便河清海晏。
笔者能理解城管人士的“委屈和愤怒”,就像同样能理解城管执法对象屡屡感受到的“委屈和愤怒”。网友对“城管”的释义,从一个侧面让我们警醒于这样的一个事实:一些地方城管的职业声誉为何走低。“城管何来无缘无故的恨?”这样一种来自民众的“委屈与愤怒”,也应为满怀“委屈与愤怒”的城管人士所看到。显然,与要求网站方面删除网友释义相比,城管人士对此现象审慎发言,辩证地反思城管执法现象,更能体现执法人员沟通民意与接受监督的能力。
当网友开始如此定义城管之时,也提醒我们的确应当重新界定城管这一权力形式了。不必讳言的是,一直以来舆论对城管的诟病:一方面,出于城市管理的需要,城管被赋予了太多的行政权力,另一方面,城管这种行政执法权却还缺乏明确的法律界定,相关的监督制约措施也并不足以对其形成制衡,而很多地方城管靠罚款养人的局面更难以改变。这也就导致了诸多的暴力执法或暴力抗法事件的发生。
城管人士的职业感情同样需要尊重,但更应明白的是,任何职业的感情都必须建立在民众感情的基础之上。在权力缺乏规制的情形之下,暴力便难以避免,而与暴力一方相伴相生的,则必然是另一方的“委屈与愤怒”。权力缺乏规制之下,没有人会是受益者,也没有永远强大的一方。不论是暴力的执法还是暴力的抗法,也不论是哪一方所申诉的“委屈与愤怒”,实质都是同样一种制度缺陷的受害者与必然结果。
当一些地方的城管部门屡受诟病,当一种权力运行的结果总会有人受伤,只能表明一种缺乏规制的公共权力不仅陷公民于不利,也陷执法者于不义。这样的局面已经到了必须改变的时候。一方面,应该从法律精神的层面,从权力授予、监督、问责机制上,完善城管权力的规制。另一方面,也是更重要的,必使一切权力都对公民权利保持敬畏,并向公民权利寻求正当性。只有约束权力才能保障权利,此所以文明社会何以以依法行政为法则。这显然不是删掉一个网友释义的条目就能达成的。
□杨耕身(湖南 编辑)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guanchajia/2008/04-08/015@08275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