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彬:“人大常委打代表”尴尬了谁(新京报 2009-3-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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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常委打代表”尴尬了谁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9-3-26 2:43:09 · 来源: 新京报
■ 一家之言
浙江嵊州“人大常委打人大代表”案件,结案之慢,处罚之轻,令人生疑。当地警方如此“谨慎”,或许是因为“人大常委”的身份,却让人产生可以凌驾法律的错觉。
一年前的浙江嵊州“人大常委打人大代表”案件,终于有了说法———嵊州市人大常委杜某和市人大代表黄某同为商人,因为上千万元的经济纠纷产生矛盾,据报道,“黄代表”先砸了“杜常委”在上海的办事机构;去年3月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期间,杜常委又突然拔拳打了黄代表,今年3月杜常委终于被当地公安处以500元的罚款。(3月25日《东方早报》)
虽然平时在电视上没有少看海外议会上的拳武行,但两位代表的“肢体语言”在中国的地方两会上还是显得那么突兀。事情发生得很蹊跷,警方办得更蹊跷,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案件应该30天办结,最多再延长30天,可当地警方办了整整一年,原来警方一直在促成双方“私了”,不希望给治安处罚,但被打的黄代表一直要“讨个说法”,并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上报了此事。
此外,犹记得当年阎崇年先生被某人掴了一记耳光,警方就给出“双顶格”的重罚———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理由是“社会影响恶劣”。可以肯定,在地方两会上拳打正在履行职责的人大代表,“社会影响”较之前者会更恶劣,而警方却给了打人者最轻的处罚———500元罚款。这难免让人质疑“执法公平”。试想,若不是“人大常委打代表”,此事可能会作为刑事犯罪来追究,或许正是因为“人大常委”的身份,让人产生可以凌驾法律的错觉。
笔者以为,之所以当地警方办案如此“谨慎”,甚至不惜超出法定时限,处罚又是如此之轻,无非是事涉人大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的规定:人大代表非经同级人大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人大代表采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应当经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如果执法“无差别”,无疑应该对“杜常委”采取强制措施。但在现实制度运作中,“杜常委”作为当地的大商人,他更被看做政府的“嘉宾”,代表职务被视为一种荣誉,当地人大一般也不可能让拘留代表的事发生,或许可叫做“现实逻辑”。这就事实上造成了个别不能严于律己的代表暂时“僭越”了法律的制约。
对人大代表实行人身特殊保护,保护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并不意味着代表是特殊公民,具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如果被打者不是在当地也颇有影响力的“黄代表”,连500元的处罚恐怕公安机关都不会做出。这就是隐性的制度性不公。
代表不受逮捕是为了保证代议机构的“独立性”,防止行政机构恶意干涉,这本是公权制衡的宪政制度,但是应用到“人大常委打代表”的“私事”上,显然有点张冠李戴的味道。个别人大代表因个人私利,在人代会上挥拳相向,本身就羞辱了代表神圣的职责;而当地警方对“私人殴斗”从轻发落,真不知这是羞辱了谁,尴尬了谁?
□沈彬(律师)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zonghe/1044/2009/03-26/008@024309.htm
www.thebeijingnews.com · 2009-3-26 2:43:09 · 来源: 新京报
■ 一家之言
浙江嵊州“人大常委打人大代表”案件,结案之慢,处罚之轻,令人生疑。当地警方如此“谨慎”,或许是因为“人大常委”的身份,却让人产生可以凌驾法律的错觉。
一年前的浙江嵊州“人大常委打人大代表”案件,终于有了说法———嵊州市人大常委杜某和市人大代表黄某同为商人,因为上千万元的经济纠纷产生矛盾,据报道,“黄代表”先砸了“杜常委”在上海的办事机构;去年3月在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期间,杜常委又突然拔拳打了黄代表,今年3月杜常委终于被当地公安处以500元的罚款。(3月25日《东方早报》)
虽然平时在电视上没有少看海外议会上的拳武行,但两位代表的“肢体语言”在中国的地方两会上还是显得那么突兀。事情发生得很蹊跷,警方办得更蹊跷,按《治安管理处罚法》治安案件应该30天办结,最多再延长30天,可当地警方办了整整一年,原来警方一直在促成双方“私了”,不希望给治安处罚,但被打的黄代表一直要“讨个说法”,并在今年全国两会期间上报了此事。
此外,犹记得当年阎崇年先生被某人掴了一记耳光,警方就给出“双顶格”的重罚———拘留15天,罚款1000元,理由是“社会影响恶劣”。可以肯定,在地方两会上拳打正在履行职责的人大代表,“社会影响”较之前者会更恶劣,而警方却给了打人者最轻的处罚———500元罚款。这难免让人质疑“执法公平”。试想,若不是“人大常委打代表”,此事可能会作为刑事犯罪来追究,或许正是因为“人大常委”的身份,让人产生可以凌驾法律的错觉。
笔者以为,之所以当地警方办案如此“谨慎”,甚至不惜超出法定时限,处罚又是如此之轻,无非是事涉人大代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第30条的规定:人大代表非经同级人大主席团、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对人大代表采取《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的“行政拘留”这种限制人身自由的措施,也应当经人大主席团或者常务委员会许可。如果执法“无差别”,无疑应该对“杜常委”采取强制措施。但在现实制度运作中,“杜常委”作为当地的大商人,他更被看做政府的“嘉宾”,代表职务被视为一种荣誉,当地人大一般也不可能让拘留代表的事发生,或许可叫做“现实逻辑”。这就事实上造成了个别不能严于律己的代表暂时“僭越”了法律的制约。
对人大代表实行人身特殊保护,保护代表依法执行职务,并不意味着代表是特殊公民,具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如果被打者不是在当地也颇有影响力的“黄代表”,连500元的处罚恐怕公安机关都不会做出。这就是隐性的制度性不公。
代表不受逮捕是为了保证代议机构的“独立性”,防止行政机构恶意干涉,这本是公权制衡的宪政制度,但是应用到“人大常委打代表”的“私事”上,显然有点张冠李戴的味道。个别人大代表因个人私利,在人代会上挥拳相向,本身就羞辱了代表神圣的职责;而当地警方对“私人殴斗”从轻发落,真不知这是羞辱了谁,尴尬了谁?
□沈彬(律师)
http://www.thebeijingnews.com/comment/zonghe/1044/2009/03-26/008@024309.ht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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