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23:01:05

关于建立网络反腐倡廉工作机制的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大反腐倡廉工作力度,拓宽监督教育渠道,促进我市反腐倡廉建设,根据中共中央《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实施纲要》、国务院《信访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依托红网株洲站建立《株洲廉政》网页、以单位实名参与红网论坛株洲版互动,利用网络平台,听取网民对我市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意见、建议;接受、处理和反馈网民的信访举报及有关损害经济发展环境方面的投诉;宣传党和政府反腐倡廉方针政策及优化经济发展环境的有关政策,报道反腐倡廉工作动态和工作成效。   第三条  网络反腐倡廉工作原则:   (一)依法行使职权的原则;   (二)依靠人民群众的原则;   (三)依靠教育,正确引导的原则;   (四)保护检举控告人合法权益的原则。 第二章  网络信访举报受理   第四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内设的信访室(举报中心)是承当网络信访举报受理工作的机构,负责日常网络信访举报的收集、处理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网络信访举报受理的范围:   (一)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检查机关控告申诉工作条例》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市纪委受理的党员、党组织违反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违反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利用职权谋取私利和其他败坏党风行为的检举、控告;   (二)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的相关规定,应当由市监察局受理的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决定、命令以及违反政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三)其他应当由市纪委、市监察局、市优化办受理的损害群众利益的部门和行业不正之风、严重影响株洲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检举、控告。   第六条  网络信访举报的受理分为《株洲廉政》网页受理和红网论坛株洲版受理两部分。 网络信访举报受理要建立健全登记、请示、查办、交办、转办、催办、反馈等基本工作制度。   第七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在红网株洲站《株洲廉政》网页上设立举报信箱,信访室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网络信访员,负责查阅举报信箱,收集整理网络信访举报件。   第八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在红网论坛株洲版上开辟“反腐倡廉网络信息中心”专栏,设立“纪检监察论坛”网名,专门负责在论坛代表纪委发布言论。 凡登录红网的网民均可无限制地进入“反腐倡廉网络信息中心”,反映、举报、投诉涉及株洲市反腐倡廉建设和破坏经济发展环境的问题。   第九条 “反腐倡廉网络信息中心”专栏的管理:   (一)红网为本中心设立“信访举报”、“优化效能投诉”、“反腐谏言”、“结果反馈”四个子项目,进入中心的网民可自主选择本人文贴所要投向的板块;   (二)红网为本中心设立“纪检监察信访”实名ID,授予独立处理本中心所有文贴的权力,中心工作人员以“纪检监察信访”实名登陆红网论坛株洲版,接受网民反映的问题、提出的建议,负责收集“反腐倡廉网络信息中心”网民所投文贴;除此实名ID外,其他人员不得享有查看本中心“信访举报”中的文贴;中心工作人员根据网民所投文贴的内容,决定该文贴归属的子项目;   (三)市优化办负责“优化效能投诉”子项目中网民所投文贴的收集、处理、答复工作。   第十条  对网络信访举报的问题应该及时反馈。 网络信访员每周工作日负责收集网络信访举报件,在三日内向信访人作出受理反馈:   (一)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作出查办、交办、转办或暂存的程序性反馈,告知信访人承办单位、办理时限(信访调查三个月内、党纪政纪立案六个月内反馈结果)等情况;   (二)不属于纪检监察机关职权范围内的事项,按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并将信访件转有关部门。 设立“株洲纪检监察”网名,把对问题的处理结果进行编号公布。根据纪检监察保密工作原则,信访举报问题调查处理结束后,视情向信访人作出下列反馈:   (一)举报问题属实且已党纪政纪立案查处的,可通报调查认定的事实、处理意见和法规依据;   (二)举报问题属实或部分属实、但未构成党纪政纪立案的,可反馈“你反映的问题基本属实,因未构成党纪政纪立案,已按纪检监察机关有关规定作出函询、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责令检讨、纪律检查建议或监察建议等处理”;   (三)举报问题经查不属实的,可反馈“经查,你反映的问题不属实,已按程序作信访了结”。 第三章  网络宣传教育   第十一条  市纪委、市监察局在红网株洲站建立的《株洲廉政》网页,是全市开展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的主阵地。 市纪委、市监察局内设的宣传教育室是承当网络反腐倡廉宣传教育工作的机构。   第十二条  网络宣传教育工作的主要任务:   (一)通过互联网向广大网民宣传党和国家反腐倡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重要举措,报道反腐倡廉、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动态和工作成效;   (二)开展反腐倡廉网上舆情的监测、研究、分析和报告工作;   (三)开展反腐倡廉网络评论工作,为广大网民解疑释惑,澄清各种是非,消除负面影响,营造反腐倡廉良好舆论氛围。   第十三条  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纪委组织协调,宣传部门总体把关,新闻网站、政府网站各负其责,广大纪检监察干部和网民积极参与”的领导体制。   第十四条  建立由市委宣传部、市外宣办、市公安局、通信管理职能部门和重点新闻网站、政府网站、重点商业网站参加的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联席会议制度,明确部门责任,加强沟通交流,形成高效畅通的网上宣传统筹协调制度。   第十五条  加强对互联网反腐倡廉舆情动态的监测,建立反应快捷,高效畅通的舆情收集、报送、处置制度;坚持疏堵结合,及时做好热点敏感问题的处理与舆论引导工作,确保积极正确的反腐倡廉舆论占据网上主流。   第十六条  聘请网络评论员,建立网络评论制度,开展网上正面宣传,批驳网上失实信息,正确引导网上舆论。   第十七条  将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纳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宣传教育目标管理体系之中,明确工作任务和目标,加强督促指导,严格检查考核,考核结果作为评先选优的重要依据;对反腐倡廉网络宣传教育建设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十八条  《株洲廉政》网页内容要及时更新,工作动态和工作成效要及时刊登,原则上与信息、调研文章上报时间、各报纸媒体发稿时间一致。 宣传教育室负责网页的新闻、信息的摘编、录入和日常维护。 委局机关各业务室和市优化办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网络评论员,负责收集、整理、提供本室业务工作情况,参与网络评论。 委局各业务分管领导对拟录入网页内容负责审核,分管宣教工作的副书记审定批准录入。   第十九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选聘一批政治素质和业务水平较高、爱好网络,工作热情的机关工作人员和网民作为网络评论员。 网络评论员通过撰写刊发网络评论文章,选择网上热点言论上帖、跟帖等方式开展网络评论。 每季度对网络评论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年底考核评比,对反腐倡廉优秀网络评论员,进行表彰。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市监察局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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