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陈冠希事件看香港的所谓法治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8 21:03:29
  最近一系列的事情看来,香港充其量不过是个依法而治的社会。在香港,法律面前并不是人人平等的,也不是罪罚相当。香港的法律维护的是两类人,第一类是权贵,包括有钱人,政府高官,公众人物和知名艺人等等;另一类是拉下面子的街头“民主”斗士。
  
  
   对于这场闹剧的看客来说,淫照的发布仅仅是个开头,更大的闹剧还在后面。逼于有方压力,为了小小几幅相片,香港警方出动过100人的警力,高调搜捕嫌疑人,甚至要求国际刑警和大陆公安支援,警务处长邓竟成亲自出马恐吓市民,法院裁判官在控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把一个仅仅上载了一张图片的网民变相囚禁2个月。香港的法治为之蒙羞。
  
  在法律界,关于法治有两种讲法,一种是rule of law,中文即是法治,另一种讲法叫做rule by law,为了和法治区别,我们姑且称为依法而治吧。这两者表面上看来很相像,但是却有本质的区别。
  
  法治认为法律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准则其实有内在的一个信念和坚持,这就是基于人性天生的正义公平和道德感。法治并不意味着当权者创造出一条法律,然后根据这条法律去执行,而对法律条文本身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不予关心。
  
  而依法而治,却正正是这种思维。它认为社会应该依法而治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法律是高于一切的,而仅仅是因为法律能够帮助一些人更加方便地做到某些东西,或者是让一些人更加不方便地做到某些东西。从实际应用来说,法治更多的是对当权者的规限,因为当权者才是拥有真实权力的人,而依法而治更多的体现在当权者对人民的统治,更通俗的说来就是给人定罪时可以找出一条罪名而已。
  
  在我看来,依法而治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东西,一点都不稀奇,比如说中国的封建王朝,也有依法而治的传统,比如明朝有大明律例,清朝有大清律例,它们的作用都不过是订立一些规则,让自己的统治更加方便。即便是对皇帝,它们也有自己的一套规限,比如祖宗之法等等。但是如果有人认为它们是法治的社会,除非那个人脑袋进了水。
  
  香港号称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最近一系列的事情看来,香港充其量不过是个依法而治的社会。
  
  在香港,法律面前并不是人人平等的,也不是罪罚相当。香港的法律维护的是两类人,第一类是权贵,包括有钱人,政府高官,公众人物和知名艺人等等。从多个案例可以看出,由于香港法例弹性极大,律政司的妥协空间也极大,使得主控官和操生杀大权法官经常可以运用手中的权力替这些人轻判和减刑,而对于得罪了有钱人的普通老百姓就可以重判。
  
  比如同是藏毒,一般人可以判入狱,而高等法院法官的儿子阮家辉就可以得到免予起诉的待遇(2000年阮家辉案)。
  
  比如同样是高买(指在店铺中盗窃少量商品),身为助理房屋署长的潘启迪可以以精神恍惚为由不予起诉,而同样类似情况的五名高买者,在一审援引此案例被判无罪释放后,律政司继续上诉,上诉庭也能推翻原判,五名高买者被判入狱(2000年潘启迪案)。
  
  比如谢霆锋顶包案,主犯和主要受益者谢霆锋不过被判入狱14天,而帮人顶罪而且转作污点证人的司机成定国却要入狱4个月(2002谢霆锋案)。
  
  再比如最近的大亨林建岳超速驾驶案,由于林建岳能找到英国御用大律师与律政司谈条件,可以从超速64公里每小时改到超速29公里每小时,理由是警方的雷达枪不准(注:在美国一般法庭接受的未经定期校验的雷达枪的误差率是5英里每小时,最大的也不超过过15英里每小时,从来没有听说过有高达22英里每小时的误差),从而成功不用暂时吊销驾照。
  
  你能相信一个富豪开一部法拉利在半夜公路上开车只开79公里每小时吗(折合50英里每小时)?一个“法治”社会,对有钱人和高官的袒护竟至于此。
  
  香港法律保护的另一类是拉下面子的街头“民主”斗士。说来好笑,对于这帮反建制派的人士,香港政府其实是很愿意用法律去制裁的,但是却基于政治的原因,却不得不一直忍气吞声。
  
  比如最近的民间电台风波(事情始末见我上一篇博客)。几个街头斗士公然违法,甚至违反法庭禁制令,在街头非法广播,警方居然不当场制止,反而在现场帮助维持秩序。而制定法律、理应以身作则守法的6位尊贵的立法会议员竟然公开高调参与非法广播,事后却无一人被追究责任。
  
  一个法治社会,却要屈从于政治利益,可见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一个美好的谎言。
  
  回到淫照事件上,在网络世界上,和18张淫照类似的图片多如牛毛,即便在香港的的著名香港讨论区,也一直有成人区,从来没有警方因为有人上传图片而抓过任何一个人。至于所谓的明星移花接木照,在香港也多得吓死人,以我印象,陈慧琳小姐就曾经被人移花接木过,当时不过在明报娱乐版弄了一个角落位的消息。在网络上,有着众多名副其实的偷拍相片,受害人报案警方也最多追究偷拍者,从来没有追查过转载者。当年喧哗一时璩美凤光碟案,色情视频在香港网站上还随处可见,对于这个货真价实的淫秽物品,香港警方也从来没有抓过任何人。
  
  2005年,香港一名辅警发布穿制服而手淫的正宗色情图片,完全符合散播色情物品的定义,但是这个辅警到现在还没有起诉。这次的明星艳照还不牵涉入勒索等重罪,何以此次警方对名人公司以移花接木照片为由的报案就要出动100多名警力大动干戈呢?难道名人的艳照和一般人的艳照就有如此的不同?其实背后的原因,不外乎是名人背后集团的压力罢了。
  
  说起第一个被警方出动庞大警力以雷霆之势被捕的钟亦天,所有人没有不为他喊冤的。他显然并非始作俑者,他所做的不过是下载了12张图片,并转载过其中一张(到底是哪张,到现在还是秘密),而这张图片根本还没有被香港唯一有资格裁定是否属于淫秽及不雅物品的机构审核,就已经被起诉。裁判法官居然不让被告保释,而要被告变相坐2个月的冤狱。其原因不过是认为被告可能有勒索意图。这个就有点莫须有了,谁会拿一些全世界都看过的图片去勒索人呢?
  
  裁判法官还称,被告一经定罪判囚可说难以避免,所以拒绝其保释申请。这个理由更是让人怀疑这个法官是不是脑袋进水。他仿佛忘记了前一段时间有一个被控和3个未成年少女性交并且拍下录像的男子还可以用4万元保释呢。难道他认为该名男子一经定罪可以免于牢狱之苦吗?
  
  裁判法官的恐怖执法在前,警务处长的恐怖恐吓在后。他竟然在电台上公开声称,凡是藏有淫秽图片者都有犯罪的嫌疑。这顿时引起滔天抗议。原因很简单,藏有淫秽图片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有上载图片才可能犯罪,警务处长的话等同于默认藏有图片的人都有上载的意图,这简直就是把民众都当成了潜在的罪犯。
  
  这种赤裸裸的威胁,简直连依法而治都算不上。身为21世纪“法治之城”的香港的警务处长,对法律和法治如此无知,真是香港的悲哀。
  
  好在警方还有懂法律的人,由于民众对白色恐怖的反弹巨大,警方不得不派出警务处助理处长黄福全为首长擦屁股,解释了单纯藏图片不是犯法,即便传给好友也不算犯法的官方法律观点,才稍稍安定了全民皆罪的局面。黄福全还主动帮裁判法官擦屁股,说关押钟亦天2个月并非选择性执法,因为他涉及信用卡诈骗云云,可惜黄福全讲多错多,全然忘记了那个所谓的信用卡诈骗根本还没有落案起诉,何来裁判法庭裁定不能保释一说?
  
  结合众多的案例看,香港警方,律政司和法院系统的以法治民的本质昭然若揭。
  
  好在香港还有一帮专门和政府作对的街头斗士和泛民派。尽管他们的逢中必反、意识形态先行、小事化大、有破坏无建设的作派我并不认同,但是不可否认,他们的存在对政府也是一个抗衡,普通市民往往可以从这些抗衡中获得一些好处。比如这次的市民抗议,也是在斗士议员的带领和压力下才迫使警方作出让步。在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法治是凌驾于政治之上的,而在香港的现实中,“法治”就在政治的角力下取得了微妙的平衡。
  
  很难说得清,香港到底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还是一个“政治”的社会。这不知道是不是理想中的法治精神的悲哀呢?

最近一系列的事情看来,香港充其量不过是个依法而治的社会。在香港,法律面前并不是人人平等的,也不是罪罚相当。香港的法律维护的是两类人,第一类是权贵,包括有钱人,政府高官,公众人物和知名艺人等等;另一类是拉下面子的街头“民主”斗士。
  
  
   对于这场闹剧的看客来说,淫照的发布仅仅是个开头,更大的闹剧还在后面。逼于有方压力,为了小小几幅相片,香港警方出动过100人的警力,高调搜捕嫌疑人,甚至要求国际刑警和大陆公安支援,警务处长邓竟成亲自出马恐吓市民,法院裁判官在控方证据不足的情况下把一个仅仅上载了一张图片的网民变相囚禁2个月。香港的法治为之蒙羞。
  
  在法律界,关于法治有两种讲法,一种是rule of law,中文即是法治,另一种讲法叫做rule by law,为了和法治区别,我们姑且称为依法而治吧。这两者表面上看来很相像,但是却有本质的区别。
  
  法治认为法律高于一切,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条准则其实有内在的一个信念和坚持,这就是基于人性天生的正义公平和道德感。法治并不意味着当权者创造出一条法律,然后根据这条法律去执行,而对法律条文本身的公正性和公平原则不予关心。
  
  而依法而治,却正正是这种思维。它认为社会应该依法而治的原因并不是因为法律是高于一切的,而仅仅是因为法律能够帮助一些人更加方便地做到某些东西,或者是让一些人更加不方便地做到某些东西。从实际应用来说,法治更多的是对当权者的规限,因为当权者才是拥有真实权力的人,而依法而治更多的体现在当权者对人民的统治,更通俗的说来就是给人定罪时可以找出一条罪名而已。
  
  在我看来,依法而治是一个历史悠久的东西,一点都不稀奇,比如说中国的封建王朝,也有依法而治的传统,比如明朝有大明律例,清朝有大清律例,它们的作用都不过是订立一些规则,让自己的统治更加方便。即便是对皇帝,它们也有自己的一套规限,比如祖宗之法等等。但是如果有人认为它们是法治的社会,除非那个人脑袋进了水。
  
  香港号称是一个法治社会。但最近一系列的事情看来,香港充其量不过是个依法而治的社会。
  
  在香港,法律面前并不是人人平等的,也不是罪罚相当。香港的法律维护的是两类人,第一类是权贵,包括有钱人,政府高官,公众人物和知名艺人等等。从多个案例可以看出,由于香港法例弹性极大,律政司的妥协空间也极大,使得主控官和操生杀大权法官经常可以运用手中的权力替这些人轻判和减刑,而对于得罪了有钱人的普通老百姓就可以重判。
  
  比如同是藏毒,一般人可以判入狱,而高等法院法官的儿子阮家辉就可以得到免予起诉的待遇(2000年阮家辉案)。
  
  比如同样是高买(指在店铺中盗窃少量商品),身为助理房屋署长的潘启迪可以以精神恍惚为由不予起诉,而同样类似情况的五名高买者,在一审援引此案例被判无罪释放后,律政司继续上诉,上诉庭也能推翻原判,五名高买者被判入狱(2000年潘启迪案)。
  
  比如谢霆锋顶包案,主犯和主要受益者谢霆锋不过被判入狱14天,而帮人顶罪而且转作污点证人的司机成定国却要入狱4个月(2002谢霆锋案)。
  
  再比如最近的大亨林建岳超速驾驶案,由于林建岳能找到英国御用大律师与律政司谈条件,可以从超速64公里每小时改到超速29公里每小时,理由是警方的雷达枪不准(注:在美国一般法庭接受的未经定期校验的雷达枪的误差率是5英里每小时,最大的也不超过过15英里每小时,从来没有听说过有高达22英里每小时的误差),从而成功不用暂时吊销驾照。
  
  你能相信一个富豪开一部法拉利在半夜公路上开车只开79公里每小时吗(折合50英里每小时)?一个“法治”社会,对有钱人和高官的袒护竟至于此。
  
  香港法律保护的另一类是拉下面子的街头“民主”斗士。说来好笑,对于这帮反建制派的人士,香港政府其实是很愿意用法律去制裁的,但是却基于政治的原因,却不得不一直忍气吞声。
  
  比如最近的民间电台风波(事情始末见我上一篇博客)。几个街头斗士公然违法,甚至违反法庭禁制令,在街头非法广播,警方居然不当场制止,反而在现场帮助维持秩序。而制定法律、理应以身作则守法的6位尊贵的立法会议员竟然公开高调参与非法广播,事后却无一人被追究责任。
  
  一个法治社会,却要屈从于政治利益,可见所谓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过是一个美好的谎言。
  
  回到淫照事件上,在网络世界上,和18张淫照类似的图片多如牛毛,即便在香港的的著名香港讨论区,也一直有成人区,从来没有警方因为有人上传图片而抓过任何一个人。至于所谓的明星移花接木照,在香港也多得吓死人,以我印象,陈慧琳小姐就曾经被人移花接木过,当时不过在明报娱乐版弄了一个角落位的消息。在网络上,有着众多名副其实的偷拍相片,受害人报案警方也最多追究偷拍者,从来没有追查过转载者。当年喧哗一时璩美凤光碟案,色情视频在香港网站上还随处可见,对于这个货真价实的淫秽物品,香港警方也从来没有抓过任何人。
  
  2005年,香港一名辅警发布穿制服而手淫的正宗色情图片,完全符合散播色情物品的定义,但是这个辅警到现在还没有起诉。这次的明星艳照还不牵涉入勒索等重罪,何以此次警方对名人公司以移花接木照片为由的报案就要出动100多名警力大动干戈呢?难道名人的艳照和一般人的艳照就有如此的不同?其实背后的原因,不外乎是名人背后集团的压力罢了。
  
  说起第一个被警方出动庞大警力以雷霆之势被捕的钟亦天,所有人没有不为他喊冤的。他显然并非始作俑者,他所做的不过是下载了12张图片,并转载过其中一张(到底是哪张,到现在还是秘密),而这张图片根本还没有被香港唯一有资格裁定是否属于淫秽及不雅物品的机构审核,就已经被起诉。裁判法官居然不让被告保释,而要被告变相坐2个月的冤狱。其原因不过是认为被告可能有勒索意图。这个就有点莫须有了,谁会拿一些全世界都看过的图片去勒索人呢?
  
  裁判法官还称,被告一经定罪判囚可说难以避免,所以拒绝其保释申请。这个理由更是让人怀疑这个法官是不是脑袋进水。他仿佛忘记了前一段时间有一个被控和3个未成年少女性交并且拍下录像的男子还可以用4万元保释呢。难道他认为该名男子一经定罪可以免于牢狱之苦吗?
  
  裁判法官的恐怖执法在前,警务处长的恐怖恐吓在后。他竟然在电台上公开声称,凡是藏有淫秽图片者都有犯罪的嫌疑。这顿时引起滔天抗议。原因很简单,藏有淫秽图片本身并不构成犯罪,只有上载图片才可能犯罪,警务处长的话等同于默认藏有图片的人都有上载的意图,这简直就是把民众都当成了潜在的罪犯。
  
  这种赤裸裸的威胁,简直连依法而治都算不上。身为21世纪“法治之城”的香港的警务处长,对法律和法治如此无知,真是香港的悲哀。
  
  好在警方还有懂法律的人,由于民众对白色恐怖的反弹巨大,警方不得不派出警务处助理处长黄福全为首长擦屁股,解释了单纯藏图片不是犯法,即便传给好友也不算犯法的官方法律观点,才稍稍安定了全民皆罪的局面。黄福全还主动帮裁判法官擦屁股,说关押钟亦天2个月并非选择性执法,因为他涉及信用卡诈骗云云,可惜黄福全讲多错多,全然忘记了那个所谓的信用卡诈骗根本还没有落案起诉,何来裁判法庭裁定不能保释一说?
  
  结合众多的案例看,香港警方,律政司和法院系统的以法治民的本质昭然若揭。
  
  好在香港还有一帮专门和政府作对的街头斗士和泛民派。尽管他们的逢中必反、意识形态先行、小事化大、有破坏无建设的作派我并不认同,但是不可否认,他们的存在对政府也是一个抗衡,普通市民往往可以从这些抗衡中获得一些好处。比如这次的市民抗议,也是在斗士议员的带领和压力下才迫使警方作出让步。在一个理想的法治社会,法治是凌驾于政治之上的,而在香港的现实中,“法治”就在政治的角力下取得了微妙的平衡。
  
  很难说得清,香港到底是一个“法治”的社会还是一个“政治”的社会。这不知道是不是理想中的法治精神的悲哀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