贺卫方:香港法治:大陆的老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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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法治:大陆的老师? 时间:2010-08-14  作者:贺卫方   那是将近七年前的事情了。2003年12月,在广州,中国律师协会组织了第三届律师论坛,我是论坛邀请的演讲人之一。除了大陆律师外,来自香港和澳门的律师的参与增加了话题的多样性。尤其是香港,居然一下子来了五十多名律师,给大陆的同行带来了许多新鲜的信息与感受。那时人们对于司法改革还抱着很乐观的憧憬。看到两地律师之间那样热络的交流,自己很期望那会成为一个更深刻的司法改革的起点。
  在那次论坛上,我的一位大学同学,同时也是深圳的一位资深律师陈惠忠先生,私下跟我谈起他参与香港法院审判的经历。头一年,他作为香港法院邀请的大陆法律专家,为一起两地当事人之间的案件出庭,向法官解说大陆的法律制度。他告诉我,庭审持续了一个礼拜,最后判决大陆当事人败诉。不过,整个审判过程的细致、公正,让他有一种在大陆从来没有的感觉。“老贺,我当了二十多年律师,从来没有遇到那样的司法程序。假如我们这里有这样公正的司法制度,那该有多好!”他竟然有些唏嘘不已。
  他的感叹让我沉思良久。我回忆起过去读到的往事,有关于清末著名翻译家严复的。严氏留学英国,学习海军,但是对于英国政法制度颇感兴趣。他曾到法庭旁听审判,反复多次,恍然有所悟。他与清廷首任驻英大使郭嵩焘交谈,略谓英国之所以强大,不在其制造业或军事,而在于其司法。由于司法独立,因此法庭之上,公理日伸,君主无从专断,民权得以保障。这种制度上的建构使得社会得以保持个人自由与群体秩序之间的平衡,成为国家富强的根源。陈律师对于香港司法公正的感叹,简直可以说是同一种声音在百多年后的回响。问题在于,为什么我们始终无法建立这样公正的司法制度?同样是中国人的社区,何以香港以及台湾都可以有公信力很高的司法体系,大陆迟迟不能上轨道?还有,作为已经回归十多年的特别行政区,香港能够为大陆的法治建设提供怎样的借鉴?
  显然,两地之间在法律制度的模式上存在着深刻的差异。香港属于英国的普通法传统,这体现在法律体系的独特分类,法律渊源上的判例的强制约束力(法庭所引以为例的判决来自英格兰和其他英联邦国家),法官对于立法和判例的特殊解释方法,对抗制的审判程序,以及陪审团的使用等环节上。中国大陆的制度却属于典型的混合法律(a mixed legal system),其中混杂了来自欧洲大陆、社会主义以及本国传统等多种因素。不同来源的观念和规范相互冲突,难以为法治确立一种稳定和清晰的模式走向。就司法而言,一个无法解决的内在矛盾便是如何协调共产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之间的紧张。近年来,此前朝向独立性和专业化的司法改革路向遭到逆转,一些引发国人甚至世界关注的案件的判决颇受诟病,整个司法体系在因应社会冲突时左右支绌,穷于招架,原因也正是这种内在矛盾难以化解。
  坊间有一个传说,已故领导人邓小平在明言以“一国两制”以及“五十年不变”解决香港回归问题时,有人问他,五十年不变,五十年之后还变不变?邓回答说:五十年都不变,之后就更不需要变了。但是,香港不变,大陆却要变。大陆如何变?根据他曾经倡导的深圳移植香港法律的思路,也许正是希望大陆能够多向香港学习。但是,香港回归后,尽管有一些人员上的往来,也制定了关于两地司法协助的相关规范,但是在大陆走向法治的过程中,香港却一直没有成为学习的样本。这不免令人失望。
  我要请教香港法律界同道:你们该怎样当我们的老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