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郭德纲被封杀看我国法治现状

来源:百度文库 编辑:神马文学网 时间:2024/04/29 11:08:53
按:对李鹤彪打人、郭德纲、德云社等被封杀事件评说颇多,立场有别,视角各异,小弟仅就此事件所折射出的几点与法治建设相关之处予以管窥。
一、李鹤彪打人事件中的法律关系主体问题
主体是法律关系中的核心因素,此事件的主体无非是李、周二人。但是此后一系列问题的发生就是基于此而来:李是郭德纲的徒弟,周是北京电视台的记者。但就记者问题而言,存在诸多疑点。
依据我国现行的新闻记者的法律法规,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可在整个事件中,充斥各大媒体的诸如“郭德纲的徒弟殴打记者”的记者身份一直被人忽视,或者是有意的忽视,社会大众也认可了周光普记者身份的合法性。
不可否认,周光普和北京电视台借助“记者”这一身份博得了众多同情和支持,也利用了7月来数发生起与记者被侵犯的事件的民怨浪潮。
但,周光普是指北京电视台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呢?还是仅仅就是北京电视台《每日文娱播报》栏目组工作人员呢?
主体性事实为“正义之师”的“主流媒体”一再遮掩?!
二、责任法定、责任自负与违宪
责任法定原则简单讲就是指公民的法律责任的承担需有法律的明文规定;其次,责任的追究主体、追究的程序也是法律明确规定。其也内含一事不再罚原则,即是指符合一个违法构成要件的行为,司法、行政主体只能给予一个和一次处罚。
责任自负原则是法治的重要标志之一,其主要涵义包括:违法行为人应该对自己的违法行为负责;不能让没有违法行为的人承担法律责任,即反对株连或变相株连。
有违上述之一,必定违宪!
1.         对郭德纲的各种“封杀”的性质
北京台、北京晚报等“北京集团”、CCTV等“中央军”、新京报、京华时报等其他主流媒体等联合“围剿”郭德纲:禁止播放任何与郭德纲相关的资讯!
其次,对郭德纲上纲上线定性贴签:无良、无德、无耻的“郭三无”,庸俗、低俗、媚俗的“郭三俗”等等。
最为严重的就是北京等地禁售书籍和音像制品(北京几乎所有图书市场被下架),新浪博客不能访问,德云社被停业整改,北京市文化局正式吊销德云社演出许可证,北京市税务局派出的稽查组同时进驻德云社!!
禁受、封杀博客什么性质的处罚???
剥夺出版、言论的基本政治权利!!——是在剥夺郭德纲基本的政治权利!!
吊销演出许可证、停业整改是行政处罚中的“重罪”!
2.         是谁在处罚
剥夺基本政治权利权利是刑罚的一种(附加刑),适用范围极其严格,有且只有法院依据沿革刑事司法程序方可作出。
法院在此事件中何在?
原来又是有关部门的命令禁售。
3.         违法行为何在
如此重罚(刑罚+行政罚)的违法行为是什么?
是郭德纲“江湖义气”式的袒护弟子?
是郭德纲别墅涉嫌违章?
是郭德纲那句“有的时候有些记者不如妓女”?此处再啰嗦一下,这句话被主流媒体们报导为,解读为“记者不如妓女”!—— 这是为什么呢?
是德云社这一依法成立的艺人团体存在违反《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等法律的地方?
还是因为李鹤彪作为郭德纲的弟子殴打他人?
那即使连坐、株连法论处,郭德纲至多也不过是行政违法,至多而已,也仅仅是他个人!
三、做自己的法官与中立性的纠纷解决结构
西方有法彦云:任何人不可做自己案件的法官!
郭德纲被封杀事件存在如下主体:其一,艺人其及团体;其二,媒体工作人员(记者身份尚未确定)、电视台、部分主流媒体、有关(文化)部分。
势力对比很明晰!
信息时代,在当下中国,话语权已不为弱势方所占有。
一切信息皆是有媒体尤其是BTV发布,当然就包括最关键的那段“很真实的”打人视频资料。
无冕之王的BTV及其他相关主流媒体成为了“证据”的收集者、发布者和所有者,成为了事件权威且唯一的评判者。
王者,貌似本身与中立、法治无关。
四、新闻自由与法治建设
近代法治宪政以来,新闻自由从政治经济学和新闻学中衍生出来的,其理论基础通常认为包括天赋人权理论、观点市场理论及民主促进理论、第四权理论。
新闻自由现在也成为公民重要的基本人权之一,是宪政国家必备要素和衡量指标。目前许多民主国家均承认新闻自由的重要性,随着科技进步,新闻媒体逐渐突破来自政府的压力,成为推进民主法治建设,孕育公民社会的重要一极力量。
但是,这一论断的前提是新闻媒体的中立性——新闻自由作为一种防御性权利:新闻媒体作为一种社会制度,为维护此一重要制度之必要,主张新闻自由得使新闻媒体免受政府之干预。
近年来,我国新闻媒体为我国的社会发展作出诸多了基础的贡献,记者及其他工作人员为此甚至付出了生命的代价,这是极其值得尊敬的!
但是,新闻自由的困难重重,问题繁杂,政府部门阻碍、干扰采访、暴力相加,当然也有新闻报道严重失实、干扰司法等问题发生(也许这又是一次媒体侵蚀法治的注脚)。
在舆论界内部和社会提出颇多解决对策,其中包括真实准确报导和新闻媒体之独立。
但是,这次事件所展现出的恰恰是部分媒体与之相反的努力:不实的报导,没有原则性的作为,违法违宪的所为,追求与非理性的一致,这也彻底否定了部分媒体作为其正义的“天然合法代表”的外衣。
此外,作为媒体的行业性组织,国家的新闻管理部门扮演了极其不光彩的角色,简言之就是保障记者权益的突破点为何选在非主流的草根艺人身上?
如此之新闻自由,不要也罢!
小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