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租房”致房主4年打11場官司討不回自家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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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網 | 時間: 2006-11-15  | 文章來源: 北京晨報
■租房者借住數十年  ■房租不及市價1/10 ■屬歷史遺留問題
這幾天,劉麗(化名)正在等待著她第十二次訴訟的判決結果。4年多時間過去了,一直作為原告的她,對討回自己被別人“強租”的房子仍然信心十足。
擁有產權的一套42平方米的房屋,被別人佔據了15平方米,為此劉麗只能和兒子在家中搭起閣樓。從2002年開始,劉麗就奔走在維權要回房子的路上,但至今未能如願。而住在同一屋檐下的老人古力(化名)已經七旬,住在這裡數十年,他認為這裡就是他的家。
現場直擊 母子屋內 搭建閣樓 “東西根本無處放”
昨天上午,記者來到位於櫻桃斜街的劉麗家。這是一座混合居住的小四合院,劉麗擁有院子東頭臨街的一套平房。房子處於前門附近,周邊十分繁華,同時又具有老北京的風格。
推開紅漆的小門,穿過一道門廊,左手邊的小房就是劉麗的房子。記者進入屋裏,進門的房間大約有十來平方米,堆放著一些裝修用的材料,木板、油漆等,顯得很空曠,“這就是古力佔著的我的房子,目前房子被鑒定為危房,我正在裝修,所以他暫時搬出去住,不過估計很快就要回來了。”
走進隔壁的小屋,裏面則顯得擁擠淩亂,屋裏放著一個上下鋪的木床,門邊有一個櫃子,上面堆放著書和錄音機等物件,屋頂則搭著木板,劉麗製作了一個小樓梯通向上層。
“房子太小,很多東西無法擱置,我只好臨時做了個閣樓,把一些不常用的東西都放上面。”劉麗告訴記者。記者看到,閣樓的木板上放著一小盆金魚,是這個屋子裏唯一的亮點。劉麗拿出房子的房產證給記者看,上面標注著產權人是劉麗,這42平方米的房子都屬於她所有。劉麗表示,以前孩子小的時候,自己和丈夫居住在其他地方,對房子大小沒有太多概念,但幾年前自己和丈夫離婚,房子判給了自己,同時孩子由自己撫養,在這個小屋子裏格外擁擠。“孩子8歲了,已經開始上學,我平時還要給他置買一些學習用品,房子這麼小根本沒地方放。”
4年來親戚成陌路
劉麗稱,目前自己最迫切的事情就是通過法律要回屬於自己的房子。古力是劉麗前夫古成(化名)的姑父,自從發生房屋糾紛後,劉麗上上下下已經與古力對簿公堂十幾回,耗用4年多時間。打完官司後劉麗還要與古力同住在一個屋檐下,每天低頭不見抬頭見,但兩人很少說話,見面也冷漠得如同路人。
劉麗告訴記者,自己不願意搭理古力,“我自己房子不夠住,前段時間還被迫搬出去租房子住,可他心安理得地佔著我的房子,還振振有詞地說這是他的家,我怎麼能有心情搭理他。”同時,兩人偶爾也會發生口角,為了房子的問題爭吵。院子裏居住的其他居民則認為,為了一套房子,弄得親戚反目,完全沒有必要,建議雙方協商處理。
但僵持了4年,雙方並沒有絲毫退讓。劉麗再次上訴到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昨天記者在法院內見到了古力的代理人——他的兒子古方(化名)。劉麗與古方並無任何交流,提到房子時雙方都激動起來,劉麗聲稱不能調解,必須要給個說法。
畫外音:現年37歲的劉麗從與古成結婚開始,就見到古力居住在這套房子的一間裏。劉麗說,古力的妻子是古成的姑姑,與古力在一個廠子裏上班,後來不知道什麼原因跑到了古成家借住,古成的父母心地厚道,同時看在親戚面子上,一直把房子借給古力住。劉麗認為,父輩在世的時候,房子借給親戚朋友住,是父輩心地善良,但後來丈夫的姑姑和父母都相繼去世,自己和古力已經沒有關係,並且古力也重新結婚,自己不應當承擔把房子借給古力住的義務。
艱難討房 11場官司 “趕”不走他
一筆拆遷款掀波瀾
2002年3月,古成和劉麗將古力及其再婚妻子告上法庭,提出讓古力從借住的房子中搬走的請求。古成表示,法院並未支援他們的請求,而是認為古力不具備騰退房屋的條件,同時建議雙方調解,將借住的形式改變成出租的形式,由古力每月支付90元租金給劉麗夫婦。劉麗表示,當時法院稱可以根據標準租的形式給予一定幫助,她也想退一步海闊天空,於是同意了調解的協議。
第一次官司本來讓雙方暫且平靜了一段時間,調解後劉麗也拿到了古力支付的一部分房租,但沒幾天劉麗打聽到一個消息,說古力再婚的妻子獲得了一筆40萬元的拆遷款,這個數目讓劉麗大吃一驚,同時感到很憤怒。“他們結婚了是夫妻,妻子獲得的拆遷款完全有能力購買房屋居住,而不像他們說的沒有居住地方,說沒有騰退條件。我根本是受到了欺騙,所以我要再度上訴。”劉麗說,隨後自己再次上訴,要求撤銷兩人的租賃關係。
這次法院並未支援劉麗的請求,因為拆遷款已用於幫古力再婚妻子的兒子購買房屋,而且所買的房屋並不寬裕,還不足以夠古力和再婚妻子兩人共同居住,劉麗的請求再次被駁回。
拿產權後也很無奈
官司失敗後,劉麗又幾度將古力告上法庭,理由紛繁複雜,其中包括古力一年半不交納房租。打完官司古力表示自己一次給劉麗一年房租,此後兩人關係更加緊張。
2003年3月,劉麗和丈夫古成離婚,經過和丈夫協商,這套42平方米的平房歸劉麗所有,她迅速辦好了房屋產權證,並且信心十足地等待法律再次判決,收回屬於自己的房子。
劉麗告訴記者,自己想法很直接,房子目前的產權屬於自己,同時和丈夫離婚,丈夫的姑父和自己並無任何關係,收回屬於自己產權的房子天經地義。隨後,劉麗再度來到法庭,要求撤銷兩人的租賃關係,但這次仍未能得到法院支援,古力作為劉麗租房者的身份並不能撤銷。
“為什麼我一定要把房子出租給他?”劉麗很生氣地說,“別說我現在自己住房都很困難,和兒子擠在那麼狹小的空間裏。如果我房子很寬裕,我出租給其他人,周圍的房子出租市價都是一千元,我出租給他90元是否也太廉價了?!”
對此,古力表示,自己願意把每月房租加到180元,但這個要求被劉麗拒絕了,她表示,除了收回自己的房子,不接受任何妥協。古力的兒子古方則氣憤地指出,劉麗離婚的行為完全是假離婚,就是為了趕父親出門。
危房鑒定炸開了鍋
2005年,劉麗通過房屋鑒定,這套房子屬於D級危房,應該要抓緊時間進行翻修,否則隨時有發生坍塌的可能。隨後,劉麗在北京市規劃局獲得了進行翻修的許可,準備對房子進行全新施工。
誰知新的問題又來了。古力不同意搬出房子,同時也質疑這份鑒定的真實性。劉麗稱自己的房子著急裝修,同時要說服他搬走,兩人又開始糾紛不斷,最後再度對簿公堂。劉麗稱她想趁機解除租賃關係,同樣未得到支援。法院隨後判決古力應當儘快搬出房子配合大修,但劉麗應該承諾半年之內修理完畢,並允許古力回來居住,同時大修期間要支付古力每月200元租房子的費用。
對此,劉麗感到很不解,“他給我每月只有90元租金,可我還要倒給他200元租房的錢,並且一定要讓他重新回來居住,這說給任何人聽都會覺得是天方夜譚,不可思議。”
搬出去幾個月,古力偶爾還會回來看看,工程進度如何,何時可以再次回家,這也成為老人的心事。而雙方的關係已經類似炸藥庫,一點就會爆炸。劉麗稱自己特意購買了一個大喇叭的收音機,如果對方過來吵架,她就在家裏將收音機音量放到最大,以求心靈平靜。
畫外音:過去了4年多時間,經歷了8次起訴,4次上訴,劉麗對收回自己的房子仍然仍信心十足。她認為,社會上的無房戶很多,但不能因為無房就強行侵佔他人的房子,“有錢的可以買房,沒有錢的人可以向政府申請廉租房或者租房補貼,我和古力沒有任何血緣關係,我沒有必要一定要把屬於自己的產權房出租給對方。”
被告說法
古力:我一直住這兒
經歷了十幾次官司,七旬老人古力也身心俱疲。古力認為,自己一直居住在這裡,戶口也在這裡,住了數十年已經很熟悉了,並不想離開這裡,而且自己也沒有條件搬到別的地方去。目前他租住劉麗的房子,每月給付劉麗租金,他對這樣的生活感到很滿足,並不想改變。
古力的兒子古方告訴記者,這套受爭議的房子是他的姥爺留下來的,後來歸古成那邊了,但父親一直居住在這裡,房子也是父親的家。劉麗和丈夫想盡辦法,使出假離婚的招數,都是為了逼老人離開這裡。古方認為,這種行為並不合適,老人居住在這裡對他們沒什麼影響,而且多年來形成了習慣。
對於劉麗提出的他的後母存在40萬元拆遷款的事情,古方感到不理解,他告訴記者:“說實話,在劉麗提出來之前,我父親根本不知道這件事情,她為了要房子花費的心思太多,而且現在父親和後母已經離婚,拆遷款與我們沒有任何關係。”古方認為,他們只想要一個居住的環境,不想被紛紛擾擾的官司打擾了。
律師點評
屬於歷史遺留問題
北京君太博華律師事務所的王律師告訴記者,雖然劉麗擁有房屋產權,但這個房子存在歷史遺留問題,不能簡單處理。王律師表示,這座房子屬於經租房。1958年前後,政府將城市中的私房統一經營出租,大面積的住房被租給一些無房者,這類房產稱為經租房,政府定的租金價格往往很低。1964年,最高人民法院出臺了《關於私房改造後留給房主自住房產權歸誰所有問題》的批復,將其視為歷史遺留問題。
租房者有房才能搬
王律師表示,目前這些經租房房主可以辦產權,但租房者也可以居住。除了早期一些華僑的房屋騰退外,目前有一些經租房居民都存在劉麗的這種問題,法院也是依法判決。“產權屬於劉麗沒錯,但租房者必須有房騰退才可以,無房時不得趕別人走。”
判決·摘錄
關於被告騰房
●2002年5月30日宣武區人民法院調解:被告及其共居親屬於2002年6月30日前將現居住的櫻桃斜街北房一間半騰空,同時將房屋的違法建設拆除,並搬至原告為其提供的同院內東屬北房一間內。建立租賃關係,被告每月給付原告房屋租金90元。
●2002年9月20日宣武區人民法院民事判決:公民合法的民事權益受法律保護,原、被告之間曾因訴訟而達成了調解協議,該調解書係雙方真實、自願意思表示,因此受法律保護。現被告二人除櫻桃斜街北房東屬一間外,他處並無住房,被告承租房屋雖因拆遷獲得補償,但鋻於該房屋補償款已由其子購買住房,所購房屋並不寬裕,尚不足以容納被告二人共同居住,故目前被告暫不具備騰退房屋的條件,因此對原告要求被告騰房的要求不予支援。
●2004年1月12日宣武區人民法院調解:被告于2004年1月19日前給付原告2002年8月到2003年12月的房屋使用費1530元。
關於解除租賃關係
●2004年4月29日宣武區人民法院判決:租賃物在租賃期間發生所有權變動的,不影響租賃合同的效力,被告與原產權人經本院調解建立租賃關係,產權人變更後,被告與原告仍有租賃關係,現被告在他處沒有住房,住房條件沒有改變,不具備解除租賃關係的條件,故對原告要求與被告解除租賃關係的訴訟不予支援。
關於騰房修繕
●2005年10月24日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被上訴人是雙方當事人爭議的房屋承租人,現無他房,無騰房條件,需要繼續承租爭議房屋,且不存在拖欠房屋租金事實,上訴人以被上訴人拖欠租金為由要求被上訴人騰房的理由不能成立,一審法院判決駁回上訴人騰房的訴訟請求正確。應當指出,現雙方爭議之房已屬於危房,在上訴人修繕該房過程中,被上訴人應當予以配合,不得藉故阻攔。綜上所述,原判正確,應予維持。
●2005年12月20日宣武區人民法院判決: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原告以給被告找到一間週轉平房且與他人簽訂《房屋租賃合同》為由,要求二被告限期搬空居住房屋,以便原告翻修危房。但原告未提供所述週轉平房的房屋所有權證以及租賃許可證等相關證據,被告對原告以其名義簽訂的合同亦不認可,因被告不具備騰房條件,故對原告要求被告限期搬出居住房屋物品,以便原告翻修危房的訴訟請求,本院不予支援。但被告應提高安全意識,儘快找到週轉房源,以便原告翻修危險房屋。
●2006年8月8日宣武區人民法院判決:由國家審判機關依審判程式確認的事實,具有不可否認的證明力,除非通過法律規定的程式撤銷該判決,才能否決該判決書的效力。因原告曾承諾房屋翻修後由二被告租住該房且其自願每月給付週轉費用200元。終審判決生效後,現原告在判決執行階段再次起訴來院要求解除與被告的租賃關係,停止支付被告二人每月200元的租房費用,于法無據,本院不予支援。
原告劉麗的12次討房訴訟
劉麗的訴訟請求
法院判決結果 時間 法院 判決
被告搬離 2002年5月30日 宣武法院 調解,建立租賃關係
被告騰房 2002年11月29日 宣武法院 不支援原告要求
被告騰房 2002年11月29日 市一中院 不支援原告要求
被告交房租 2004年1月12日 宣武法院 調解,被告給付房租
解除租賃關係 2004年4月29日 宣武法院 不支援原告要求
解除租賃關係 2005年6月24日 宣武法院 不支援原告要求
被告騰房 2005年10月24日 市一中院 不支援原告要求,被告應配合修繕
被告搬空房屋以便翻修 2005年12月20日 宣武法院 不支援原告要求,被告儘快找週轉房
被告搬空房屋以便翻修,每月給付被告週轉費用200元 2006年5月12日 市一中院 原告勝訴
解除租賃關係,停止支付被告每月200元租房費用 2006年8月8日 宣武法院 不支援原告要求
解除租賃關係,停止支付被告每月200元租房費用 2006年9月15日 市一中院 不支援原告要求
撤銷8月8日判決,解除租賃關係 正在審理中